寧夏回族自治區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試行)》是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2022年12月1日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1日
  • 發布單位: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通知,辦法全文,

通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型國有企業:
《寧夏回族自治區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12月1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先行區建設重要講話精神和安全生產重要論述,進一步規範化工園區建設和認定管理工作,最佳化化工園區布局和產業結構,提升化工園區安全發展和綠色發展水平,促進化工產業高質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城鎮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7〕77號)、《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於印發全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計畫的通知》(安委〔2020〕3號)及工業和信息化部等6部委制定的《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工信部聯原〔2021〕220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參照《化工園區安全風險排查治理導則(試行)》(應急〔2019〕78號)、《化工園區綜合評價導則》(GB/T39217—2020)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化工園區,是指由人民政府批准設立,以發展化工產業為導向、地理邊界和管理主體明確、基礎設施和管理體系完整的工業區域。本辦法所稱通過認定的化工園區(以下簡稱化工園區),是指經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有關部門認定,並報自治區人民政府研究審定,符合本辦法和本地區要求的化工園區。
    第三條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組織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應急等部門及寧夏消防救援總隊,依據部門職責負責化工園區建設和認定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章  基本原則
    第四條  科學規劃、合理布局。選址與所在市和縣(市、區)國土空間規劃相符,產業布局符合國家、區域和自治區、各市的產業發展規劃要求。
    第五條  集約集聚、創新發展。按照產業鏈條布局或專業特色發展,堅持上下游關聯配套,循環發展、創新發展、集群發展,實現資源高效利用。
    第六條  安全環保、綠色發展。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管理完善,踐行安全、綠色發展理念,持續提升本質安全、環保水平。
    第七條  配套完善、設施共享。數位化水平較高,具備智慧監測、智慧預警和較強的公共服務能力。
第三章  建設標準
    第八條  化工園區所在的開發區或其區塊經國家或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設立;化工園區有明確的用地面積和四至範圍,四至範圍內用地符合國土空間規劃。
    第九條  化工園區產業發展方向符合自治區確定的產業規劃布局,且產業定位清晰、關聯度高,具備較為完善的規模產業鏈。上年度規模以上化工生產企業不少於10家或產值占比達到30%以上。
    第十條  化工園區設立應手續完備,依法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和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並通過相關部門審查。
    第十一條  化工園區應明確管理機構,具備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應急救援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配備滿足化工園區安全管理和環境保護需要的人員。
    第十二條  化工園區選址布局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相關規劃。嚴禁在地震斷層、地質災害易發區、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其他環境敏感區等地段、地區選址。化工園區與城市建成區、人口密集區、重要設施等防護目標之間的外部安全防護距離應滿足相關標準要求,並設定周邊規劃安全控制線。
    第十三條  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應編制總體規劃和產業規劃。總體規劃應包括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生態環境保護、節約集約用地和綜合防災減災的章節或獨立編制相關專項規劃。產業規劃應結合當地土地資源、產業基礎、水資源、環境容量、城市建設、物流交通等基礎條件進行編制,符合國家化工產業政策和所在地區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及化工產業發展規劃。
    第十四條  化工園區應當合理布局、功能分區,園區內行政辦公、生活服務等人員集中場所與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區相互分離,安全距離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第十五條  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應根據國家、自治區產業政策、規劃有關要求,制定適應區域特點、地方實際的危險化學品“禁限控”目錄,建立入園項目評估制度,堅決遏制“兩高”項目盲目發展。
    第十六條  化工園區應按照“分類控制、分級管理、分步實施”要求,結合產業結構、產業鏈特點、安全風險類型等實際情況,分區實行封閉化管理,建立門禁系統和視頻監控系統,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學品等物料、人員、車輛進出實施全過程監管。化工園區應嚴格管控運輸安全風險,實行專用道路、專用車道、限時限速行駛,並根據需要配套建設危險化學品車輛專用停車場,防止安全風險積聚。
    第十七條  化工園區應具備對所產生危險廢物全部收集的能力,根據園區危險廢物產生情況和所在區域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統籌配建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化工園區內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重點場所或者重點設施設備(特別是地下儲罐、管網等)應進行防滲漏設計和建設,消除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化工園區應建立完善的揮發性有機物控制管控體系。
    第十八條  化工園區應按照分類收集、分質處理的要求,配備專業化工生產廢水集中處置設施(獨立建設或依託骨幹企業)及專管或明管輸送的配套管網,園區內廢水做到應納盡納、集中處理和達標排放;設定了入河排污口的,排污口設定應符合相關規定。化工園區應按照有關規定建設園區事故廢水防控系統,做好事故廢水的收集、暫存和處理。
    第十九條  化工園區應根據總體規劃、功能分區和主要產品特性,建立滿足突發生產安全事故、突發環境事件等情形下應急處置需求的體系、預案、平台和專職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人員和裝備。化工園區應採取自建、共建、委託服務的方式,配套建設化工安全技能實訓基地。
    第二十條  化工園區應根據自身規模和產業結構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產、生態環境監測監控及風險預警體系,相關監測監控數據應接入地方監測預警系統。
    第二十一條  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園區對外危險貨物運輸風險論證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  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應加快推進重點領域節能降碳改造升級,引導轄區化工企業細化節能減排措施,推動主要產品能效水平達到國家標桿水平要求,加大綠色低碳生產技術和裝備推廣力度,積極探索二氧化碳減排途徑,構建綠色低碳產業體系。
第四章  園區認定
    第二十三條  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按照隸屬關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權機構提交以下申請認定材料:
    (一)基本情況,包括園區依法設立情況及四至範圍、近三年園區建設及化工產業總體發展情況、現有產業鏈情況、化工企業數量及企業基本情況、化工產業產值及所占比重等內容。
    (二)依法實施規劃管理的證明檔案。
    (三)建設用地依法審批、供應的相關資料。
    (四)經批准或審查通過,且在時效期內的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及審查檔案,或者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報告。
    (五)經批准或審查通過,且在時效期內的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報告及批覆檔案,或者整體性安全風險跟蹤評價報告。
    (六)規划水資源論證報告及批覆檔案。
    (七)園區選址、安全距離符合有關要求的證明資料。
    (八)園區總體規劃和產業規劃編制情況。
    (九)園區危險化學品“禁限控”目錄製定情況;入園項目評估制度制定及執行情況;遏制“兩高”項目盲目發展情況;園區封閉化管理及危險化學品車輛專用停車場建設情況。
    (十)公用基礎設施配套情況,包括園區內道路、管網(水、電、氣、物料、廢水)、供熱、污水處理、固廢處置、消防、通信、安全生產和生態環境監測監控及風險預警體系等基礎設施竣工驗收檔案及相關證明材料;危廢處置情況;固廢、廢水、廢氣處置情況及事故廢水防控系統建設情況;涉及有毒有害物質重點場所或者重點設施設備防滲漏、揮發性有機物控制管控體系建設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
    (十一)安全生產、環境保護、“雙碳”“雙控”工作情況,包括機構設定及人員配備情況、化工園區內危險化學品企業及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監督管理情況;應急體系、預案、平台及專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情況;危險化學品從業人員安全技能實訓基地建立設定情況、對外危險貨物運輸風險論證情況、園區二氧化碳減排及綜合利用情況、企業節能技術改造情況、自治區黨委和政府安排部署的重要工作落實情況。
    (十二)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十三)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條  化工園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權機構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將符合要求的逐級審核報送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二十五條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可採取組織有關部門、專家現場評審或委託專業第三方中介機構綜合評估等方式開展認定審核,出具審查結果。
    第二十六條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應急等部門及寧夏消防救援總隊對化工園區審查結果提出明確意見。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召開專題會議,研究、確定擬認定化工園區名單,並在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網站進行公示。擬認定化工園區公示期滿無異議後,按程式報自治區人民政府研究確定並公布。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限期整改完成後,按程式給予認定;無法完成整改的不予認定。
第五章  園區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化工園區相關管理工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化工園區產業規劃、入園項目核准或備案、化工園區產業轉型升級和高質量發展工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園區環境保護監管、指導環境應急管理工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依職責指導化工園區對外危險貨物運輸風險論證工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化工園區內相關企業安全生產監管和安全應急管理工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企業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和指導園區完善消防設施工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其他部門按照職能負責相關工作。化工園區管理機構負責統籌管理化工園區各項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未通過認定的化工園區,不得新建、改擴建化工項目(安全、環保、節能和智慧型化改造項目除外)。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法依規妥善做好未通過認定化工園區的整改或關閉,以及園區內企業的監管及處置工作。
    第二十九條  化工園區原則實施總量控制,承接列入國家或自治區相關規劃化工項目、確有必要設立的化工園區,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按照本辦法進行認定,項目投產前化工園區應通過認定。
    第三十條  新建危化品建設項目必須進入化工園區,未確定為化工園區的各類開發區(產業園區)不得引進危化品領域項目;化工園區外從事危化品生產、貯存的企業,按照國家產業布局政策逐步遷入化工園區內。
    第三十一條  認定化工園區實行動態管理,從嚴把關、從嚴管理、從嚴整治,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應急等部門及寧夏消防救援總隊每三年對已認定化工園區開展一次自評和覆核。認定化工園區覆核不合格的,以及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突發環境事件的,應依法依規限期整改,整改期間停止辦理新建、改擴建化工項目相關手續(安全、環保、節能和智慧型化改造項目除外),對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按程式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取消化工園區的認定。
    第三十二條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應定期公布認定化工園區名單、認定化工園區內化工企業數量、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情況。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12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2日。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寧夏回族自治區化工園區(化工集中區)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寧政辦規發〔2020〕2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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