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化工園區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2021年12月30日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山西省化工園區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化工園區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 出台時間:2021年12月30日
山西省化工園區認定管理辦法
(試 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最佳化我省化工園區布局,提升化工產業本質安全和綠色發展水平,促進化工產業高質量發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結合我省化工產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化工園區是指由多個相關聯的化工企業或項目構成、以發展化工產業為導向、地理邊界和管理主體明確、基礎設施和管理體系完善的工業園區。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部門批准設立、認定的專業化工園區,以及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或其他工業園中相對獨立設定的化工園(區)、化工產業集聚區。
  第三條 按照國務院安委會有關要求,成立山西省化工園區認定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省領導小組),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長擔任組長,組織領導全省化工園區認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工信廳,組織協調設區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相關部門開展化工園區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由省發展改革委、省工信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建廳、省商務廳、省應急廳、省統計局、省消防救援總隊等部門組成,各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化工園區認定過程中涉及的設立、規劃、布局、產業發展、安全、環保、應急等相關內容。
  第四條 化工園區認定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園區選址應符合省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所在市、縣(市、區)國土空間規劃,產業布局應符合國家、區域及省、市產業發展規劃要求。
  (二)集約集聚,創新發展。園區按照產業鏈條布局或專業特色發展,堅持循環發展、創新發展,實現資源高效利用。
  (三)安全環保,綠色發展。園區安全環保管理完善,實施責任關懷,實現安全、綠色發展。
  (四)配套完善,設施共享。園區基礎設施和公用工程配套完善,具有較高信息化水平和較強公共服務能力。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五條 化工園區認定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設立手續完備,有明確的面積和四至範圍。
  (二)依法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區域安全風險評估等工作,安全風險等級不得為A級或B級,並按規定開展跟蹤評價評估工作。
  (三)設定專業化管理機構,具備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應急救援等方面有效管控能力,並按要求落實到位。
  (四)編制產業規劃和總體規劃,產業規劃要結合當地土地資源、產業資源、水資源、環境容量、物流交通等基礎條件進行編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省、市化工產業發展規劃。總體規劃應包括安全生產、消防救援、生態環境保護和綜合防災減災的章節或獨立編制相關專項規劃。
  (五)選址布局應符合相關規劃,滿足生態環境保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資源利用、綜合防災減災和交通運輸等相關要求。嚴禁在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其他環境敏感區域內選址。
  (六)滿足外部防護距離要求。園區內各企業布局應滿足安全防護距離要求,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與周邊環境敏感點(學校、醫院、居民區等)符合安全、大氣環境防護距離要求。現有園區內有居民居住、混建勞動力密集型非化工企業的,應制定並落實搬遷方案。
  (七)制定適應區域特點、當地實際以及符合《山西省化工項目安全準入條件(試行)》要求的“禁限控”目錄,建立入園項目評估制度,入園項目應符合產業政策要求。
   (八)建設和完善公共道路、市政雨排水、通信等基礎設施配套工程;統一規劃、建設、管理滿足產業發展需要的供水(工業水、生活水)、供電、供熱、工業氣體等公用工程;有危險化學品車輛聚集、存在較大安全風險的園區,應建設符合標準規範的危險化學品車輛專用停車場。
   (九)根據需要建設跨企業輸送化學品、蒸汽和污水等的公共管廊,並配套建設照明、防碰撞、消防應急等設施。
   (十)按照“分類控制、分級管理、分步實施”要求,結合產業結構、產業鏈特點、安全風險類型等實際情況,對重大危險源和關鍵生產區域分區實行封閉化管理,建立完善門禁系統和視頻監控系統,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學品和危險廢物等物料以及人員、車輛進出實施全過程監管。
   (十一)建立滿足生產安全事故、環境污染事故等突發事件應急救援要求的體系、預案及平台。
   (十二)根據自身規模和產業結構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產風險和生態環境監測監控體系。涉及危化裝置的相關監測監控數據應接入省、市安全和環保監測預警系統。
   (十三)建設滿足化工廢水處置要求的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獨立建設或依託骨幹企業)及配套管網,實現園區內生產廢水全收集、全處理並穩定達標排放。化工企業實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工程。園區污水管網原則上實行明管設定、壓力排放,對 納管廢水要進行線上監測監控和閥門控制。
   (十四)具備危險廢物100%收集的能力,並根據園區危險廢物產生情況和所在區域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統籌配建。
   (十五)按照《山西省化工園區認定評分標準》(見附屬檔案),對園區的規劃布局、基礎設施建設、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經濟發展等方面進行細化賦分,認定園區總評分應在60分及以上。
  
第三章 認定程式
   第六條 化工園區管理部門按照隸屬關係逐級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提交相關認定材料。主要包括:
   (一)園區認定申請檔案;
   (二)園區設立的批覆檔案、四至範圍劃定檔案;
   (三)園區的總體規劃和批覆檔案,園區化工產業規劃和專家審查意見;
   (四)園區管理部門的批准檔案及主要管理人員任命檔案;
   (五)園區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及審查意見,園區建設5年以上的跟蹤評價報告書及審查意見;
   (六)園區區域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園區建設5年以上的整體性安全評估報告;
   (七)園區依法用地的證明檔案;
   (八)園區邊界1000米範圍內最新衛星圖片或航拍、測繪圖紙等資料,對照園區規劃總圖,提供1000米範圍內是否存在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其他環境敏感區域(敏感目標、重要目標和一類防護目標)的說明;
   (九)園區“禁限控”目錄、入園項目評估制度、新建化工項目準入條件;
   (十)園區公用基礎設施配套情況,包括園區內的道路、管網(水、電、氣、物料)、供熱、污水、消防、通信、監測監控系統、工業廢水集中處理(或依託骨幹企業)、固體廢物集中收集處置、環境風險應急等基礎設施竣工驗收檔案或相關證明材料;
   (十一)園區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十二)園區基本情況(有關規劃面積、供地面積、徵收土地面積、化工企業數量、化工企業占比、已建在建項目投資額、營業收入、工業增加值、稅收等數據原則上以批覆檔案和統計數據為準);
   (十三)園區現有產業鏈情況及鏈上企業基本情況(鏈上企業名稱及主要產品、產能產量、營業收入、稅金等);
   (十四)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十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條 設區市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對化工園區管理部門申報材料進行初審,按照評分標準進行打分,並進行現場初驗,初驗合格後,以正式檔案報送省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八條 省領導小組辦公室收到設區市民政府人申報材料後,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和安全、環保、化工工藝技術方面專家進行評審及現場核查,並按照評分標準進行覆核打分。
   第九條 省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綜合評審情況,確定擬認定園區名單,在省工信廳網站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報省人民政府審定後予以公布。
  
第四章 發展支持
  
  第十條 鼓勵化工園區基於已建的安全、環境風險監測監控體系,建設覆蓋整個園區的風險監測預警系統和園區內危險化學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統。
  第十一條 鼓勵化工園區和園區內企業採用5G、人工智慧等新一代信息技術,提升園區信息化、數位化、智慧型化水平,建設數位化車間和智慧型工廠,全面整合園區信息化資源,運用多種手段建設智慧園區,提高感知監測、預警、處置和評估能力,提升園區綜合管控水平。
  第十二條 鼓勵化工園區和園區內企業按照本質安全的要求,建立健康、安全、環境三位一體的管理體系(HSE)和責任關懷體系,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按照《化學品分類和標籤規範》對生產的化學品進行分類和標識,定期開展培訓,踐行責任關懷,持續改善健康、安全和環境質量,按照要求主動向社會公開化工園區相關信息,提高周邊地區民眾滿意度。
  第十三條 鼓勵化工園區和園區內企業堅持“節水優先”的理念,將處理達標後的園區生產、生活廢水作為工業生產用水的重要來源,減少新鮮水取用,實現園區廢水循環利用。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四條 化工園區實行屬地管理,市、縣民政府人負責本行政區內化工園區管理工作,相關職能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園區規劃、建設、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保護、應急救援等監督管理,督促指導和服務園區管理機構做好園區認定工作。
  第十五條 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化工園區提出具體整改意見,限期完成整改後給予覆核認定,未完成整改的不予認定。
  第十六條 已認定的化工園區每年開展一次自評,每兩年由設區市人民政府組織開展一次評估,評估結果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覆核,對於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間園區內不得新、改、擴建化工項目,逾期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或逾期未申報的,撤銷園區認定資格。
  第十七條 化工園區內實施化工項目建設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山西省化工項目安全準入條件(試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鼓勵發展科技含量高、產出效益高、能源消耗低、污染物排放低、安全風險低的項目,嚴控限制類項目,嚴禁淘汰類項目。除涉及安全環保節能和公共類項目建設外,園區不得新建與主導產業無關聯項目。
  第十八條 禁止在重點區域內新增化工園區。非京津冀及周邊地區、汾渭平原等重點區域內,引進項目新建化工園區,應滿足國土空間規劃、“三線一單”(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環境準入清單)和認定條件(一)至(五)要求,並在投產項目達到一定比例(園區內大中型化工建設項目超過3家)後開展認定工作。
  第十九條 在化工園區外,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有規模、市場、技術優勢,安全環保措施完善的重點化工生產企業作為重點監測點,實施規範化管理。重點監測點認定管理辦法由省應急廳、省工信廳、省生態環境廳等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附屬檔案:山西省化工園區認定評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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