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是山西省人民政府出台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西省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山西省化工重點監控點認定辦法》的通知
晉政辦發〔2024〕3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山西省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山西省化工重點監控點認定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1月24日
辦法全文
山西省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化工園區建設和認定管理,最佳化化工園區布局,提升化工園區安全生產和綠色發展水平,促進化工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工信部聯原〔2021〕220號)、《關於“十四五”推動石化化工行業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工信部聯原〔2022〕34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化工園區,是指由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設立,以發展化工產業為導向、地理邊界和管理主體明確、基礎設施和管理體系完善的工業區域。本辦法所稱通過認定的化工園區,是指經山西省人民政府審定,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化工園區。
第三條 化工園區的認定工作由省工信廳牽頭,會同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建廳、省交通廳、省應急廳、省消防救援總隊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推進相關工作。
第二章 建設標準
第四條 化工園區設立應手續完備,有明確的面積和四至範圍。化工園區有多個片區的,最多不超過3個。
第五條 化工園區應明確管理機構,具備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有效管理能力,配備滿足化工園區安全管理和環境保護需要的人員。園區有多個片區的應當有統一的運行管理機構。
第六條 化工園區選址布局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相關規劃。嚴禁在地震斷層、地質災害易發區、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其他環境敏感區等地段、地區選址。化工園區與城市建成區、人口密集區、重要設施等防護目標之間的外部安全防護距離應滿足相關標準要求,並設定周邊規劃安全控制線。
第七條 化工園區應當合理布局、功能分區,園區內行政辦公、生活服務等人員集中場所與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區相互分離,安全距離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園區內嚴禁有居民居住,不得存在勞動力密集型的非化工企業。
第八條 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應編制園區總體規劃和產業規劃。總體規劃應包括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生態環境保護、節約集約用地和綜合防災減災的章節或獨立編制相關專項規劃。產業規劃應結合當地土地資源、產業基礎、水資源、環境容量、城市建設、物流交通等基礎條件進行編制,符合國家化工產業政策和所在地區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及化工產業發展規劃。
第九條 化工園區應定期依法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和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評價結論應在有效時限內,並通過相關部門審查。
第十條 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應制定適應區域特點、地方實際的危險化學品“禁限控”目錄及項目準入條件。建立入園項目評估制度,入園項目應符合國家化工產業政策、規劃有關要求。
第十一條 化工園區應統一規劃、建設、管理滿足產業發展需要的供水、供電、供熱、工業氣體、消防應急等公用工程;根據需要建設跨企業輸送化學品、蒸汽和污水等的公共管廊,並配套建設照明、防碰撞等設施。
第十二條 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園區對外危險貨物運輸風險論證等工作。化工園區應嚴格管控運輸安全風險,實行專用道路、專用車道、限時限速行駛,並根據需要配套建設符合《化工園區危險品運輸車輛停車場建設標準》的危險化學品車輛專用停車場,防止安全風險積聚。
第十三條 化工園區應按照“分類控制、分級管理、分步實施”要求,結合產業結構、產業鏈特點、安全風險類型等實際情況,分區實行封閉化管理,建立門禁系統和視頻監控系統,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學品等物料、人員、車輛進出實施全過程監管。
第十四條 化工園區應根據總體規劃、功能分區和主要產品特性,建立滿足突發生產安全事故、突發環境事件等情形下應急處置需求的體系、預案和專職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人員、裝備和物資。化工園區應採取自建、共建、委託服務的方式,配套建設化工安全技能實訓基地。
第十五條 化工園區應根據自身規模和產業結構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產和生態環境監測監控和風險預警體系,監測監控數據應按規定接入有關主管部門信息管理平台。化工園區應按照有關規定建設園區事故廢水防控系統,做好事故廢水的收集、暫存和處理。
第十六條 化工園區應具備對所產生危險廢物全部收集的能力,根據園區危險廢物產生情況和所在區域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統籌配建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化工園區內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重點場所或者重點設施設備(特別是地下儲罐、管網等)應進行防滲漏設計和建設,落實滲漏隱患排查及整治相關要求,消除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化工園區應建立完善的揮發性有機物控制管控體系,按規定建設地下水水質長期監測井並定期監測。
第十七條 化工園區應按照分類收集、分質處理的要求,配備專業化工生產廢水集中處理設施(獨立建設或依託骨幹企業)及專管或明管輸送的配套管網,園區內廢水做到應納盡納、集中處理和達標排放;應建設初期雨水收集管網和初期雨水收集池,並對初期雨水進行處理。設定了入河排污口的,入河排污口設定應符合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 化工園區應以提升本質安全和環境保護水平為目的,建立集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保護、應急救援和公共服務為一體的智慧化工園區平台。
第三章 園區認定
第十九條 認定化工園區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園區認定申請檔案;
(二)園區設立的批覆檔案、四至範圍劃定檔案及四至坐標矢量數據;
(三)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或跟蹤影響評價報告及審查意見(包含土壤及地下水相關內容);
(四)園區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及審查意見;
(五)園區管理機構設定、管理人員配備情況,各項管理制度制定情況;
(六)園區的總體規劃和批覆檔案,園區產業規劃和審查意見;
(七)園區周邊規劃安全控制線劃定情況和相關矢量數據;
(八)園區對外危險貨物運輸風險論證報告及審查意見;
(九)園區選址不在地震斷層、地質災害易發區、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其他環境敏感區的證明檔案;
(十)園區規划水資源論證報告或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報告及論證意見;
(十一)園區取水許可證明材料;
(十二)園區公用基礎設施配套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園區內的道路、管網(水、電、氣、物料)、供熱、污水處理、消防、通信、監測監控系統、封閉管理設施等竣工驗收檔案或相關證明材料;
(十三)園區事故廢水防控系統、揮發性有機物管控體系相關證明材料;
(十四)園區內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重點場所或者重點設施設備(特別是地下儲罐、管網等)的防滲漏設計和建設相關證明材料;
(十五)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十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條 申請認定的園區管理機構負責組織申請材料,按下列程式逐級審核報送:
(一)申請認定園區逐級向設區市人民政府提交認定申請材料;
(二)設區市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依據《山西省化工園區認定評分標準》(見附屬檔案),對申請認定園區申報材料、現場進行核查並評分,符合要求的由設區市人民政府報省工信廳,同時送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建廳、省交通廳、省應急廳、省消防救援總隊等部門;
(三)省工信廳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進行申報材料覆核,同時組織有關專家統一進行現場核查,確定擬認定化工園區名單,組織召開專題會議研究、通過擬認定化工園區名單,並在省工信廳網站公示;
(四)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報省人民政府審定後予以公布。
第四章 園區設立和擴區
第二十一條 新設立(擴區)化工園區應位於省人民政府批准新設(擴區)的省級以上經濟技術開發區內,且以化工為主導產業。新設立(擴區)化工園區,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後,可承接列入國家或地方相關規劃的化工項目,項目投產前化工園區應通過認定或完成擴區認定。
第二十二條 禁止在汾渭平原(太原、陽泉、長治、晉城、晉中、呂梁、臨汾、運城8市)等重點區域內新增化工園區。重點區域因化工產業發展需要,確需新設立化工園區的,按照“建一撤一”的原則,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在同一設區市範圍內統籌置換,被置換園區化工定位同步撤銷。
第二十三條 化工園區新設立(擴區)選址需位於城鎮開發邊界內,並遠離所在城市主城區,符合“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並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至第十條要求。
第二十四條 化工園區擴區還需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認定的化工園區建成區面積達到可利用面積的80%及以上;
(二)化工園區畝均產出強度達到省級開發區上年度考核標準;
(三)擴區區域應與原認定園區相鄰或相近,原則上應具備產業聯動或公用工程協同條件;
(四)擴區區域內無非化工企業(公用以及配套工程類企業除外),不超出本化工園區所在的經濟技術開發區區域範圍。
第二十五條 化工園區新設立(擴區)提交材料:
(一)園區新設立(擴區)申請檔案;
(二)園區新設立(擴區)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園區四至範圍劃定檔案及四至坐標矢量數據,以及園區選址符合規定的證明檔案;
(四)園區的總體規劃和批覆檔案,園區產業規劃和審查意見;
(五)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或跟蹤影響評價報告及審查意見(包含土壤及地下水相關內容);
(六)園區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及審查意見;
(七)規划水資源論證報告及審查意見;
(八)園區管理機構設定、管理人員配備情況,各項管理制度制定情況及1年內未發生較大安全生產事故的證明檔案;
(九)園區擴區符合擴區條件的證明檔案;
(十)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十一)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六條 化工園區新設立(擴區)批准程式:
(一)符合化工園區新設立(擴區)條件的,由園區管理(籌備)機構按隸屬關係向設區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並報送相關申請材料;
(二)設區市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依據有關要求,對新設立(擴區)申請材料、現場進行核查,符合要求的以正式檔案報送省工信廳;
(三)省工信廳牽頭組織各有關部門及專家審查申請材料,並對園區選址進行現場複審。複審通過後,省工信廳組織各相關部門及專家召開專題會議,研究確定擬新設立(擴區)化工園區名單,並在省工信廳網站公示;
(四)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報省人民政府審定後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條 批准新設立(擴區)的化工園區應在2年內通過認定,未申請認定或認定未通過的,終止新設立(擴區)工作,不得新建、改擴建化工項目,已建化工項目不得投產。
第五章 園區管理
第二十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履行屬地監管責任,依法依規做好化工園區的監管。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承擔主體監管責任,負責統籌管理化工園區各項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化工園區相關管理工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行政審批服務管理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化工園區產業規劃、入園項目核准或備案、化工園區產業轉型升級和高質量發展工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園區環境保護監管、指導環境應急管理工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依職責指導化工園區對外危險貨物運輸風險論證工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化工園區內相關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管和應急救援管理工作,消防救援部門負責化工園區內相關企業的消防管理工作,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化工園區國土空間規劃和土地利用等工作,住房和城鄉建設等其他部門按照職責負責相關工作。
第二十九條 化工園區管理機構要嚴格執行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及相關產業政策要求,嚴禁發展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不具備安全和環保生產條件、不符合本地產業發展規劃的項目。
第三十條 未通過認定的化工園區,不得新建、改擴建化工項目(安全、環保、節能和智慧型化改造項目除外),積極推動未通過認定的化工園區和園區外的化工企業搬遷至通過認定的化工園區。
第三十一條 處於省人民政府認定化工園區之外,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有規模、市場、技術優勢,安全環保措施完善的化工生產企業,可認定化工重點監控點,實施規範化管理。
第三十二條 已認定化工園區按照化工園區建設標準每年開展自評,市級應對自評情況進行複查,每3年省工信廳會同相關部門開展省級覆核。覆核不合格、安全風險等級為A級或B級的園區,以及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突發環境事件的園區,應依法依規限期整改,整改期間停止辦理新建、改擴建化工項目相關手續(安全、環保、節能和智慧型化改造項目除外),到期後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認定化工園區資格。
第三十三條 設區市人民政府應依法依規妥善做好未通過認定和取消認定資格化工園區的整改、關閉以及園區內企業的監管和處置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工信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施行後,以往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內容解讀
《山西省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明確,化工園區設立應手續完備,有明確的面積和四至範圍,有多個片區的,最多不超過3個。嚴禁在地震斷層、地質災害易發區、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其他環境敏感區等地段、地區選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