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化工重點監控點認定辦法

《山西省化工重點監控點認定辦法》是2024年1月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化工重點監控點認定辦法
  • 發布單位: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西省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山西省化工重點監控點認定辦法》的通知
晉政辦發〔2024〕3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山西省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山西省化工重點監控點認定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1月24日

辦法全文

山西省化工重點監控點認定辦法
第一條 為統籌我省化工行業安全和發展需求,提升我省化工產業本質安全和綠色發展水平,強化重點化工生產企業監控管理,促進轉型升級、提質增效,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化工重點監控點(以下簡稱監控點)是指處於省人民政府認定的化工園區(以下簡稱園區)之外,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有規模、市場、技術優勢,產業特色鮮明,安全環保措施完善的已建成投產化工生產企業。
第三條 監控點實行屬地管理,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已認定監控點的管理,各設區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指導,市、縣有關部門依據職能做好監督、指導和服務。
第四條 監控點認定需符合下列條件:
(一)企業廠區集中連片,符合企業所在地國土空間規劃,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滿足安全控制線、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等要求。
(二)企業生產、儲存裝置與周邊學校、醫院、居民集中區等敏感點的距離符合安全、衛生防護等有關要求。
(三)企業產品、工藝技術裝備和生產規模符合國家現行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和國家、地方有關產業政策要求,能效和環保績效水平較高,擁有較為成熟的產業鏈延伸規劃項目,具有能夠滿足發展需要的建設空間。
(四)基礎化工生產企業上年度或者近3年平均主營業務收入5億元以上、稅收貢獻不低於2500萬元;精細化工和化工新材料生產企業上年度或者近3年平均主營業務收入5000萬元以上、稅收貢獻不低於500萬元。
(五)企業具有完善的安全、環保設施,設有集中的安全、環保監測監控系統,覆蓋所有重大危險源及排污口。廢水、廢氣達標排放,危險廢物得到無害化處置,處置率達100%。危險廢物貯存符合安全環保相關要求。
(六)企業配備滿足安全環保生產需要的管理人員和符合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要求的消防設施及人員,設定規範的應急物資庫,配備足夠的應急物資。具備安全、應急、環保等有效管理和處置能力。
(七)企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辦理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手續或其他建設工程消防備案手續。
(八)企業當年度沒有受到國家、省掛牌督辦,不存在安全、環保、消防等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項。近3年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突發環境事件和違法建設、非法用地、非法取水、非法生產等問題。
第五條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應結合本地區實際,按照不低於本辦法要求的原則制定完善相關實施細則,明確認定程式和管理辦法,組織實施認定,公布監控點名單,並報省直有關部門備案。
第六條 被認定為監控點的企業,在項目審批、建設和管理方面參照化工園區內企業執行。企業可按照項目建設管理有關規定,依法依規在廠區內或緊鄰廠區新建、改擴建現有裝備同類產品、產業鏈延鏈補鏈強鏈、循環經濟利用、安全環保節能等項目,但原則上不能新建上游產業。
第七條 被認定為監控點的企業,其控股並與監控點生產場地連線成片的獨立法人企業,在符合認定條件及其他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可納入相關監控點企業監控範圍,依法依規在本廠區內對現有生產裝備、產品進行改擴建。
第八條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應建立監控點退出機制,因產業政策、規劃調整等條件變化不宜繼續從事化工生產的企業,取消監控點資格。
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銷監控點資格:
(一)違規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的。
(二)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突發環境事件的。
(三)存在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行為的。
(四)存在非法生產的。
(五)存在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九條 監控點實行動態管理,對已認定為監控點的企業,每3年應進行覆核。
第十條 鼓勵監控點向園區轉移發展,補強園區產業鏈條,最佳化園區產業生態,帶動提升園區發展質量。
第十一條 未認定為監控點的企業,不得新、改、擴建化工項目(安全、環保、節能和智慧型化改造項目除外),並積極引導其搬遷至園區。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工信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建廳、省交通廳、省應急廳、省消防救援總隊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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