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化工園區管理辦法

《山東省化工園區管理辦法》是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化工園區、專業化工園區(以下簡稱園區)管理,根據《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工信部聯原〔2021〕220號)、《山東省化工園區擴區管理辦法(試行)》(魯政辦字〔2022〕118號)等檔案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3年12月25日,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等七部門印發《山東省化工園區管理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化工園區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等七部門
  • 文號:魯工信化工〔2023〕266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山東省化工園區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工信化工〔2023〕266號
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應急局:
現將《山東省化工園區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自然資源廳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山東省交通運輸廳
山東省水利廳
山東省應急管理廳
2023年12月25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化工園區、專業化工園區(以下簡稱園區)管理,根據《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工信部聯原〔2021〕220號)、《山東省化工園區擴區管理辦法(試行)》(魯政辦字〔2022〕118號)等檔案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政府公布的化工園區、專業化工園區。
第三條 園區應按照“集約集聚、高質高效、安全綠色、整合最佳化”的原則,高標準開展整治提升,實現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 園區實行屬地管理,各設區市、縣(市、區)政府負責轄區內園區管理工作,並建立健全管理機制。省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應急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能做好園區管理服務工作。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五條 園區總體發展規劃應符合所在設區市、縣(市)或鄉鎮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與區域水資源條件相適應並進行規划水資源論證。
第六條 園區應結合當地土地資源、產業基礎、水資源、環境容量、城市建設、物流交通等基礎條件,編制產業發展規劃並嚴格執行,在中期評估後可進行適當調整。
第七條 園區應合理布局、功能分區,園區內行政辦公、生活服務等人員集中場所與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區相互分離,安全距離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第八條 園區應根據《化工園區開發建設導則》和“十有兩禁”相關要求完善公用基礎設施,按需配套完善道路、公共管廊,以及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防洪(潮)、消防、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專用停車場等設施。消防站、應急回響中心、醫療救護站等重要設施布置應有利於應急救援的快速回響需要。
第九條 園區四至範圍內不得有村莊、學校等敏感場所和勞動密集型非化工生產企業,四至邊界與人口密集區、重要設施、敏感目標之間的安全及衛生防護距離應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第十條 園區調整四至範圍的,應按照《山東省化工園區擴區管理辦法(試行)》條件和程式依法依規進行。
第十一條 採取“一園多區”模式,實施園區整合最佳化,同一縣(市、區)現有兩個園區的應當適時整合為一個園區,同一設區市地理位置相近的園區可進行整合,實行統一管理,實現資源最佳化配置。
第三章 項目準入
第十二條 園區實施化工投資項目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嚴格執行《山東省化工行業投資項目管理規定》(魯工信發〔2022〕5號),鼓勵發展科技含量高、產出效益高、能源消耗低、污染物排放低、安全風險低的項目,嚴禁新建、擴建限制類項目,嚴禁建設淘汰類項目,嚴格限制新建劇毒化學品項目。
第十三條 園區內不得新上與化工產業非緊密關聯的非化工項目,專業化工園區內主導產業關聯項目占比不低於80%。
第十四條 園區管理機構應制定適應區域特點和地方實際的危險化學品“禁限控”目錄,建立入園項目評估制度,對入園項目嚴格執行畝產效益評價有關規定,達不到要求的項目不得入園。
第四章 安全生產
第十五條 園區屬地政府應明確承擔化工園區安全生產職責的管理機構,配備具有化工專業背景的負責人,根據企業數量、產業特點、整體安全風險狀況等,配備滿足安全監管需要的人員。
第十六條 園區應健全完善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深入開展風險辨識評價和隱患排查整治,建立風險點和隱患清單,落實管控及整改措施,提高安全防範水平。
第十七條 園區每3年至少應開展1次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制定消除、降低、管控安全風險的對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園區應實行封閉化管理,物理邊界清晰,入園閘道和安全檢查卡口安保設施齊備有效,門禁、視頻監控等系統和預警體系完善,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學品和危險廢物等物料、人員、車輛進出實施全過程監管。
第十九條 園區應加強易制爆、劇毒危險化學品存放、儲存場所的安全防範。安全防範標準按照《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治安防範要求》《劇毒化學品、放射源存放場所治安防範要求》執行。
第二十條 園區應參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中特勤消防站標準建設消防站,配備危險化學品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救援物資。
第二十一條 園區應制定綜合應急預案及專項預案,並抄報上一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向社會公示,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預案演練。
第二十二條 園區應建立安全培訓制度,加強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安全知識的宣傳培訓,增強安全生產意識。
園區應通過自建、共建或委託服務等方式完善滿足培訓需求的實訓基地,為企業提供安全技能培訓服務。
第五章 環境保護
第二十三條 園區應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及園區內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規劃環評已實施5年以上且沒有重大調整的園區,應及時組織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
項目建設須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
第二十四條 園區應根據產業結構和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建設細顆粒物和臭氧協同控制監測網路;布設園區的地表水、土壤、地下水監測網路,明確監測項目、監測頻次。園區應推動噪聲重點排污單位安裝、使用噪聲自動監測設備,最佳化設備布局和物流運輸路線,優先採用低噪聲設備和運輸工具,依法開展自動監測,及時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
第二十五條 園區應配備專業化工生產廢水集中處理設施,園區內廢水做到應納盡納、集中處理和達標排放。接納化工廢水的集中污水處理廠主要污染物COD、氨氮、總氮、總磷排放濃度不得高於《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一級A標準;其他污染物排放濃度不得高於《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一級標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嚴於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優先執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二十六條 園區應嚴格落實有關溫室氣體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推動減污降碳協同治理,邊界大氣污染物應符合《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廠界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無組織排放濃度監控限值要求。
第二十七條 園區納入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的企業,應建立有毒有害污染物管理制度和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嚴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按照監測規範對其用地土壤、地下水環境每年至少開展1次監測。
第二十八條 園區應具備對所產生危險廢物全部收集的能力,根據園區危險廢物產生情況和所在區域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統籌配建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
危廢產生單位和經營單位要嚴格落實申報登記、轉移聯單、經營許可證、應急預案備案等制度,建立危險廢物產生、出入庫、轉移、利用處置等台賬。
第二十九條 園區應定期開展區域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識別主要環境風險點,落實環境風險防控措施,每3年至少對園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修訂1次,加強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每年至少開展1次應急演練。
第六章 智慧化建設
第三十條 園區應積極推進智慧管理平台規範化、標準化、智慧型化建設,完善風險分級管控、隱患排查治理、應急資源管理以及產業發展、經濟運行、能效管控等功能,與省智慧化工綜合管理服務平台等信息化管理系統深度對接,實現功能匹配、資源共享、協同運行。
第三十一條 園區應加強線上安全監控預警,接入重大危險源實時線上監測監控相關數據、關鍵崗位視頻監控、安全儀表等異常報警數據,實現對園區內重點企業、重點場所、重點設施、重大危險源線上實時監測、動態評估和自動預警。
第三十二條 園區應加強環境風險預警信息化系統建設,對環境風險源實施特徵污染物格線化線上監測,實現對園區及周邊環境風險的實時監控、風險預警和應急回響。
第七章 管理考核
第三十三條 建立經濟運行監測機制,健全統計分析制度,園區應每季度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建設發展的相關統計數據。
第三十四條 建立園區考核機制,圍繞園區經濟發展、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基礎設施、數位化建設等方面,每3年至少開展1次省級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綠色園區認定、標桿選樹、擴區調區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五條 建立園區安全環保風險防控機制,園區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突發環境事件的,1年內不予辦理除安全隱患整治、環境污染治理、智慧型升級改造項目以外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相關手續。
第三十六條 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實施動態管理,對化工企業數量少、主營業務收入較低的化工園區,可取消園區資格。經整治提升且評估考核符合標準要求的,可重新取得園區資格。
第三十七條 對考核不合格、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突發環境事件、安全風險評估等級未按期達到較低安全風險等級(D級)的,以及出現其他情形的園區,暫停化工園區資格,責令限期整改,在規定時限內整改仍不合格的,提請省政府取消園區資格。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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