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市化工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規定

東營市人民政府為推進化工產業安全生產轉型升級,進一步規範化工投資項目管理,提高服務效能,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化工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魯政辦字〔2017〕215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東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東營市化工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單位,請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營市化工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規定
  • 機構印發東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印發單位:縣區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門、單位 
  • 印發時間:2018年4月12日 
  • 施行時間:自2018年4月12日起施行 
  • 有效期至:2019年12月23日 
  • 索引號:0000-020901-2018-00007 
  • 文號:東政辦發〔2018〕8號  
  • 統一檔案編號:DYCR-2018-002003 
  •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 公開時限:長期公開 
  • 公開日期:2018-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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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東營市化工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東營市化工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4月12日

檔案全文

東營市化工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規定
為推進化工產業安全生產轉型升級,進一步規範化工投資項目管理,提高服務效能,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化工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魯政辦字〔2017〕215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以下三類化工項目:
Ⅰ類:屬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代碼表》(GB/T4754—2017)中製造業25大類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業(其中2524煤製品製造、2530核燃料加工、2542生物質緻密成型燃料加工除外)、26大類化學原料和化學製品製造業(其中2671炸藥及火工產品製造除外)、291中類橡膠製品業的化工生產類項目。
Ⅱ類:屬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代碼表》(GB/T4754—2017)中製造業25-29大類中除Ⅰ類項目外的其他化工生產類項目;製造業25-29大類之外,國家部委有關檔案中列明屬化工行業的生產類項目。
Ⅲ類:化工存儲、經營、運輸等化工非生產類項目,包括化工生產類項目的非生產性配套設施類項目(如配套罐區、裝卸車設施、倉庫等),輕烴站等油氣田配套類項目。
二、總體要求
(一)投資原則。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化工投資項目,應遵循以下原則:
1.先進性原則。項目必須屬於產業政策鼓勵類或允許類,嚴控限制類項目(搬遷入園項目除外),嚴禁投資淘汰類項目;搬遷入園項目要著力提升工藝裝備水平,實現轉型升級;鼓勵發展產品檔次高、附加值高、替代進口,工藝、技術、裝備水平國際國內領先的項目。
2.安全環保原則。項目建設的同時,要按照有關規定配套建設安全、環保、消防設施,鼓勵建設安全隱患整治、環保綜合治理項目;嚴格限制新建劇毒化學品項目。
3.綠色化原則。發展循環經濟,推行清潔生產,鼓勵項目採用清潔生產工藝和新型、高效、低碳的節能節水工藝,積極實施有毒有害原料(產品)替代,加強重點污染物治理,加大節能減排力度,提高資源能源利用效率。
4.智慧型化原則。項目要圍繞智慧型工廠發展方向,採用先進生產工藝和設備,努力實現經營管理一體化、現場過程控制自動化、裝置智慧型化、儀器儀表控制以及測量技術數位化。
5.園區化原則。大力推進化工企業進區入園,原則上化工投資項目要全部進入省政府公布的化工園區、專業化工園區或化工重點監控點(以下統稱化工園區)建設。
(二)投資規模。
1.Ⅰ類項目中,原則上不再核准、備案固定資產投資額低於3億元(不含土地費用)的新建、擴建危化品項目,以下項目除外:
(1)產品填補國內空白或工藝技術達到國內領先水平的創新成果轉化項目;
(2)搬遷入園項目;
(3)《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關於印發新材料產業發展指南的通知》(工信部聯規〔2016〕454號)中鼓勵發展的化工新材料項目;
(4)產品替代進口且投資回收期在3年以內、固定資產投資額2000萬元以上(不含土地費用)的項目(僅限2018年4月8日前完成工商註冊的化工生產企業)。
2.Ⅰ類項目中的改建(包括技術改造)項目、非危化品新建及擴建類項目、安全隱患整治和環保綜合治理項目不受投資額限制。
3.Ⅱ、Ⅲ類項目不設投資額限制。
(三)項目布局。嚴格控制在省政府公布的化工園區之外實施新建、擴建化工項目,以下項目可布局在化工園區外:
1.Ⅰ類項目中列入國家石油和化工產業規劃布局方案、國家“十三五”石油和化工行業發展規劃、省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項目、省高端石化產業發展規劃、省高端化工產業發展規劃等省重點項目。
2.大型冶金項目現場制氣、冶煉尾氣制硫酸(硫磺)、廢棄物生產有機肥、溴素等不適合入園項目。
3.Ⅱ類項目中按照環保部門規定在環保審批時只需出具《環境影響報告表》的非危化品項目。
4.Ⅲ類項目中的非危化品類項目及涉危化品項目中的進口LNG接收、儲運設施,油氣輸送管道及配套的場站(存儲庫),輕烴站等油氣田配套類項目,加油站、CNG站、LNG站以及為居民生活服務的供油氣設施項目,燃氣鍋爐等生產配套項目。
(四)部門職責。所有下放至縣區、市屬開發區的新建、改建、擴建化工項目的核准、備案許可權,上收至市級投資主管部門。
1.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化工生產類技術改造項目的核准、備案;發展改革部門負責除化工生產類技術改造以外的其他所有化工投資類項目的核准、備案,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市安監部門負責確認項目是否屬於危化品項目,是否涉及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和重大危險源(以下簡稱“兩重點一重大”),是否屬於安全隱患整治類項目,並出具書面意見。
3.市環保部門負責確認項目是否屬於環保綜合治理類項目、廢棄物綜合利用項目,是否屬於只需出具《環境影響報告表》的項目,並出具書面意見。
三、項目管理
(一)Ⅰ類項目。
1.化工園區認定前。
嚴格控制新建、擴建化工項目。按照省里規定,省重點項目由省化工產業安全生產轉型升級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化工專項行動辦)牽頭,組織省有關部門聯合審查同意後,按許可權由相應核准、備案機關辦理;其他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暫停核准、備案,已完成相關手續尚未開工的暫緩開工建設。不新增產能的技術改造類項目和安全隱患整治、環保綜合治理類項目按許可權由相應核准、備案機關辦理。
為爭取項目早日開工建設,在市政府準許申報的化工園區中,擬建化工項目可辦理安全、環保等除土地、規劃以及核准、備案外的項目前期手續,待項目所在的化工園區獲得省政府認定後,再辦理土地、規劃以及核准、備案手續,相關部門對企業自願開展的項目前期工作應予支持。
2.化工園區認定後。
(1)省重點項目、不新增產能的技術改造項目、安全隱患整治項目、環保綜合治理項目、廢棄物綜合利用項目按許可權由相應核准、備案機關辦理。
(2)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非省重點項目,按照省里規定由市化工專項行動辦聯審後報省化工專項行動辦,省化工專項行動辦牽頭,組織省有關部門聯合審查後,按許可權由相應核准、備案機關辦理。
(3)“進區入園”搬遷項目,創新成果轉化項目,非“兩重點一重大”危化品項目,由市化工專項行動辦牽頭,組織市有關部門、單位聯合審查同意後,按許可權由相應核准、備案機關辦理。
(4)非危化品化工項目,按許可權由相應核准、備案機關辦理。
(二)Ⅱ、Ⅲ類項目。
無需市和縣區、市屬開發區化工專項行動辦聯審,按許可權由相應核准、備案機關辦理。
(三)辦理程式。
1.生產類技術改造項目由建設單位向縣區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市屬開發區經濟發展部門提出申請,其他類項目由建設單位向縣區發展改革部門、市屬開發區經濟發展部門提出申請。
2.經縣區、市屬開發區核准、備案機關確認,無需聯審的項目,按原程式辦理;需提交化工專項行動辦聯審的,由項目核准、備案機關將項目申報材料提交縣區、市屬開發區化工專項行動辦進行聯審。
3.縣區、市屬開發區化工專項行動辦收到項目申請材料後,組織相關職能部門確定化工項目所屬類型,對項目真實性、項目布局合規性、產業政策合規性、投資規模、工藝先進性、安全風險控制、污染控制、能源消耗、資源利用、經濟效益等方面進行初審,必要時進行實地考察。不符合要求的,書面告知項目核准、備案機關;符合要求的,出具初審意見,連同項目申報材料報市化工專項行動辦。
4.市化工專項行動辦收到完備的申報材料後,將申報材料分送至有關部門、單位,有關部門、單位認為材料不完備的直接聯繫企業補充完善,在收齊材料後3個工作日內向市化工專項行動辦反饋意見(加蓋單位印章)。對有關部門、單位均同意建設的項目,市化工專項行動辦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聯審意見;對有關部門、單位意見不一致的項目,市化工專項行動辦在7個工作日內組織召開聯審會議進行專題研究,並出具聯審意見。需省化工專項行動辦聯審的,出具轉報意見報省化工專項行動辦聯審。
市聯審會議由市化工專項行動辦負責召集,有關部門、單位分管負責人、業務科室長、業內專家以及項目實施單位項目負責人參加,可視項目申請情況適時召開。任何部門、單位認為不符合相關政策規定的項目,須出具書面意見。
5.核准、備案機關在收到聯審意見後,對經聯審不同意建設的項目,核准、備案機關不得給予辦理核准、備案手續。對經聯審同意建設的項目,核准、備案機關依據各自的審批管理規定審查,符合相關規定的給予辦理;不符合相關規定的不予辦理,並書面告知項目申請單位不予辦理的理由。
四、聯審項目申報材料
需要提交省、市化工專項行動辦聯審的項目,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縣區、市屬開發區化工專項行動辦上報檔案。
(二)項目申請報告。具體內容包括:
1.申報單位基本情況;
2.項目建設內容及建設必要性分析;
3.產品技術水平分析和技術來源;
4.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
5.資源利用和能耗利用分析;
6.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7.水資源論證分析;
8.經濟和社會效益分析;
9.項目採用國產設備和引進設備清單;
10.項目建設單位對材料真實性的承諾書。
(三)化工園區和專業化工園區內建設的項目,所在園區管理部門出具的意見;在化工園區和專業化工園區外建設的項目,所在鄉鎮(街道)、園區管理部門出具的意見。
(四)創新成果轉化項目需提供成果鑑定材料(對於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需要提供國家或省級有關部門組織的工業化裝置安全可靠性論證書面意見)。
(五)產品替代進口的項目需要提供海關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
(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聯審部門、單位要求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項目單位需將以上材料及其電子版(PDF格式)一同報送。
五、其他
(一)本規定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會同市直有關部門、單位負責解釋。
(二)本規定自2018年4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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