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化工園區擴區管理辦法(試行)

《山東省化工園區擴區管理辦法(試行)》是為規範全省化工園區擴區工作,促進化工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門關於印發《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工信部聯原〔2021〕220號)等檔案規定,結合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2年10月25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通知,發布《山東省化工園區擴區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化工園區擴區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2年10月25日
  • 發布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魯政辦字〔2022〕118號
發布通知,辦法全文,

發布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化工園區擴區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魯政辦字〔2022〕118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化工園區擴區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10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辦法全文

山東省化工園區擴區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全省化工園區擴區工作,促進化工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門關於印發《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工信部聯原〔2021〕220號)、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門《關於“十四五”推動石化化工行業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工信部聯原〔2022〕34號)等檔案規定,結合山東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政府認定的化工園區和專業化工園區(以下簡稱“園區”)。
第三條 各市、縣(市、區)政府有關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園區擴區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擴區條件
第四條 化工園區管理考核綜合評分不低於80分。
第五條 園區主導產業營業收入占園區總營業收入的60%以上,已建成項目畝均產值不低於300萬元,已開發利用面積不低於園區現有面積的80%。
第六條 園區現有集中污水處理設施利用負荷不超過處理能力的80%。超過80%的,必須有正在實施或已完成立項手續的污水處理設施擴能項目,且建成後處理能力利用率滿足上述要求。
第七條 園區兩年內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且當年度沒有被中央和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指出存在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沒有因突出生態環境問題被環保限批、掛牌督辦及限期整改未完成等事項。
第八條 園區兩年內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安全風險評估等級為一般或較低安全風險。
第九條 擴建區域原則上應與園區集中連片;選址布局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國土空間規劃,並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鎮開發界內的集中建設區。在國土空間規劃批覆前,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城市(鎮)總體規劃。
第十條 擴建區域應納入園區總體發展規劃範圍。總體發展規劃應包括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生態環境保護、節約集約用地和綜合防災減災的章節,或上述內容獨立編制專項規劃,並與所在市、縣(市、區)相關規劃相符。
第十一條 擴建區域應納入園區產業發展規劃範圍。產業發展規劃應結合當地土地資源、產業基礎、水資源、環境容量、城市建設、物流交通等基礎條件編制,符合國家、省產業政策和化工產業發展規劃。
第十二條 擴建區域應依法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和包含選址安全評估在內的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按規定加強危險化學品管理。
第十三條 擴建區域四至範圍內不得有學校、醫院、居民集中區等敏感點和勞動力密集型企業,園區內行政辦公、生活服務等人員集中場所與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區相互分離,安全距離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不得有社會道路穿越,具備封閉管理的條件。
第十四條 擴建區域四至邊界與城市建成區、人口密集區、重要設施、敏感目標之間的安全防護距離應符合相關規定要求,並設定周邊規劃安全控制線,留有符合規定要求的緩衝帶。
第十五條 擴建區域應滿足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等相關要求,嚴禁在地震斷層、地質災害易發區、永久基本農田、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其他環境敏感區等地段、區域選址。
第三章 擴區程式
第十六條 園區管理機構按照隸屬關係向所在地政府提交園區擴區申請檔案及相關材料。相關材料主要包括:
(一)園區及擴建區域基本情況,土地利用情況,擬實施的項目情況,項目建設所需要素保障情況。
(二)園區總體發展規劃、園區產業發展規劃等規劃及批覆檔案。
(三)所在市、縣(市、區)國土空間規劃批覆檔案、依法用地的證明檔案;有關圖件數據,包括擴區後區域範圍示意圖(以依法批准的國土空間規劃圖、衛星影像圖為底圖示注範圍)、界址點坐標(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
(四)環境影響報告書及審查檔案,或者跟蹤評價報告書及審查檔案,園區污水處理利用情況及擴容有關情況證明材料。
(五)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報告。
(六)規划水資源論證或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報告和批覆檔案。
(七)擴區後的園區管理方案。
(八)其他需要補充的材料。
(九)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第十七條 園區所在地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對園區管理機構提報材料進行審核,逐級報送上級政府,並抄送上級化工行業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省化工專項行動和加快高耗能行業高質量發展工作專項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化工專項行動辦”)收到省政府批轉的擴區申請後,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覆核,對符合要求的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九條 現場核查通過後,省化工專項行動辦組織有關部門對擴區申請材料進行聯審,聯審通過後,將園區擴建區域面積和四至範圍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報請省政府同意後由省化工專項行動辦將園區擴區情況予以公布。
第四章 擴區管理
第二十條 已公布的園區擴建區域應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建設,同時可以承接符合政策要求的化工項目建設。項目投產前,園區擴建區域應通過由省化工專項行動辦牽頭組織的驗收。
第二十一條 省政府原則上不再新認定化工重點監控點,有條件的縣(市、區)可將已認定公布的化工重點監控點逐步併入園區管理。化工重點監控點併入園區的,可以不與園區集中連片,但必須在同一縣(市、區)轄區內,且單個園區不超過3個片區,與現有園區統一管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化工專項行動辦會同省政府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以往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抄送:省委各部門,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監委,省法院,省檢察院。各民主黨派省委,省工商聯。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22年10月25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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