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第一條 為創新對外投資方式、加快培育國際經濟合作和競爭優勢,深度融入“一帶一路”建設,進一步做好境外經貿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建設指導服務工作,促進合作區創新升級發展,將合作區打造成我省參與“一帶一路”經貿合作的重要支點、國際產能合作的重要平台,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作區是指在山東省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資控股企業(以下簡稱實施企業),通過在境外依法備案核准設立的中資控股的獨立法人機構(以下簡稱建區企業),通過獨資、合資、併購等方式投資建設的基礎設施較為完備、主導產業明確、產業鏈較為完善、具有集聚和輻射效應的產業園區。
第三條 合作區建設應充分利用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兩種資源開展國際產能和裝備製造合作,有利於發揮我省傳統產能優勢,有利於最佳化境外資源要素配置,有利於完善境外商貿物流網路拓展國際貿易發展空間,有利於開展國際創新合作提升技術發展水平,有利於踐行共享、共建、共贏的“絲路精神”,實現產業鏈國際延伸、供應鏈全球整合、價值鏈高端提升,深化國際產能合作,促進新舊動能轉換,同時促進所在國經濟社會發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考核包括確認考核和績效考核。確認考核是指根據考核指標要求對合作區建設和運營成效是否符合確認條件進行認定;績效考核是對通過確認考核的合作區在一定時期內(通常二年)建設和運營效果進行績效評價。確認考核具體要求詳見附屬檔案。
第五條 省商務廳、財政廳負責組織合作區確認考核和績效考核,落實扶持政策,對合作區項目投資、基礎設施建設、公共配套服務等相關支出給予支持,扶持年限一般不超過5年。已通過國家確認考核並享受國家政策支持的合作區不再享受省級合作區政策扶持。各市可利用自身優勢和資源,支持本地企業進行合作區建設,為合作區發展創造條件。
二、基本原則
第六條 堅持“政府引導、企業主體”。發揮企業主體作用,按照“自主決策、自負盈虧”的市場化運作原則投資建設合作區,鼓勵企業與國內外有實力的企業發揮互補優勢聯合投資建設合作區。政府通過加強規劃、制定政策、營造環境、搭建平台、創新服務,分類指導、突出重點、梯次培育、有序推進,引導企業從客觀實際出發,制定切實可行的發展規劃目標,量力而行,防控風險,避免一哄而上、盲目投資、惡性競爭,推動合作區建設健康有序發展。
第七條 堅持“戰略引領、最佳化布局”。聚集“一帶一路”建設和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實施,最佳化合作區海外布局,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非洲等地區,以促進國際產能合作、拓展國際市場、布局海外資源為導向,推動建設加工製造、資源利用、農業、漁業、商貿物流型合作區。在歐美已開發國家地區推動建設科技研髮型合作區,開展國際研發創新合作。
第八條 堅持“內外統籌、互利共贏”。充分考慮東道國投資環境政策、產業發展基礎、基礎設施配套情況、吸引外資要求等相關因素,結合全省產業國際合作導向和企業自身國際化發展內在需求,統籌企業內外資金、管理、人才資源配置,積極爭取東道國政府支持,構建海外產業鏈、價值鏈、物流鏈,打造互利共贏的利益共同體,形成內外良性互動的合作格局,為省內經濟發展提供新動能,為雙邊關係發展增添新動力。
第九條 堅持“創新發展、提質增效”。遵循問題導向,按照新形勢新要求和合作區業態發展規律,注重質量、效益優先,創新投資管理運營模式和財政金融政策支持方式,提升合作區管理專業化、產業特色化、模式多元化、發展國際化水平,實現高質量發展。
三、確認考核
第十條 確認考核的合作區主要分六種類型:
(一)以化工、有色、建材、輕工、紡織等為主導產業的加工製造型園區;
(二)以礦產、森林、油氣等資源開發、加工和綜合利用為主導的資源利用型園區;
(三)以穀物、
經濟作物、畜產品等種植(養殖)、收購、倉儲、加工、農業機械及農業技術配套服務等為主導的農業產業型園區;
(四)以遠洋漁業捕撈、中轉倉儲、深加工、漁船修造、遠洋漁業後勤保障、船員境外培訓服務等為主導的遠洋漁業型園區;
(五)以商品展示、港口或陸路運輸物流、倉儲(海外倉)、集散、配送、跨境電商、信息處理、加工組裝等為主導的商貿物流型園區;
(六)以
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新能源、新材料、高端化工、生物醫藥等高新技術及產品研發、設計、實驗、試製為主導的科技研髮型園區。
鼓勵企業自主決策,根據自身優勢和所在國實際情況,開展其他類型合作區建設的探索實踐。
第十一條 申請確認考核的合作區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所在國政局穩定,對華友好,與我國簽署與投資合作相關的政府間協定或雙邊規劃等檔案;與我國經貿合作基礎較好,前景廣闊;
(二)合作區納入我國與所在國政府、部門間簽署的合作區建設合作協定、合作框架協定、備忘錄並給予政策支持;或納入所在國經濟園區、特區發展規劃並給予政策支持;或與所在國政府及有關部門簽署合作協定並給予政策支持;
(三)實施企業在境內完成了對外投資備案或核准手續,並取得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企業境外投資證書》,實施和建區企業應有較強的投融資、招商、管理運用和抗風險能力;嚴格遵守境外投資各項管理規定,嚴格遵守境內外法律、法規和風俗習慣,規範境外經營行為,注重環境保護和綠色發展,積極履行相應的社會責任;建區企業在境外完成了相關登記註冊手續;如多家中資控股企業共同在境外投資建設一個合作區的,須先在境內聯合組建一家實施企業,並以該實施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建設合作區;
(四)合作區建設須符合國家對外投資合作國別和行業指引,選擇在交通、物流及產業配套便利的區域進行建設;
(五)合作區產業定位明確,已編制完成總體規劃和起步區詳細規劃,並已獲所在國政府批准,並已根據規劃內容組織實施;
(六)通過購買、合作或長期租賃方式獲得境外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礦產資源開採(探礦)權、森林資源開採權、漁業資源捕撈許可,法律手續齊全;
(七)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配套能力能夠滿足產業發展需要,區內設施可採用新建、收購等方式投資建設,已有一定規模和數量的入區企業(指在合作區內投資註冊的獨立法人),開始實施實質性投資;
(八)建立了專門專業的合作區管理運營機構和管理運營團隊;
(九)已制定清晰的針對入區企業的服務指南、風險防範辦法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了安全管理各項制度和安保隊伍,具備為入區企業提供信息諮詢服務、運營管理服務、物業管理服務、突發事件應急服務、日常安保服務能力;
(十一)符合附屬檔案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條 由實施企業提出確認考核申請。企業通過所在市商務、財政主管部門向省商務廳、省財政廳提出申請,省屬企業通過集團總部報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確認考核申請材料反映內容的截止時間為上一年度的12月31日。
第十三條 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委託中介機構或組成專家組進行評審。根據中介機構或專家組提交的評審報告進行審核,做出是否通過確認考核的決定。對於三次未通過確認考核的合作區,將不再受理確認考核申請。
四、績效考核
第十四條 對通過確認考核的合作區建設發展情況每隔2年進行一次績效考核和評估。
第十五條 績效考核主要內容:
(一)建設進度和工程管理。參照合作區總體規劃及相關標準,結合統計情況對區內土地、基礎和公共服務設施、建築物等方面的建設進度和工程管理進行評估。
(二)投資規模和資金使用。核實資金來源及實際完成投資情況,核查合作區建設和發展相關支出;評估財政扶持資金髮揮作用情況。
(三)招商進展。核實實際入區企業類型、數量、地區來源、實際完成投資額、投資產業、完成產值、建設運營等情況。
(四)對雙邊經貿合作的作用。合作區對於引導和帶動我省企業走出去、提供境外集群式發展平台、降低中小企業投資風險成本、擴大外貿進出口、拓展境外資源、增加所在國就業和稅收、促進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實現互利共贏等方面所發揮的作用。
(五)獲得東道國獎懲情況。合作區獲得東道國政府優惠政策及便利化服務情況;獲得東道國政府獎勵表彰及處罰情況。
(六)規範經營和安全管理情況。合作區及入區企業規範境外經營行為、依法誠信經營、加強境外安全風險防控等方面的情況。
(七)重大變更。指實施企業或建區企業是否變更,合作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的調整是否影響合作區發展。
(八)管理服務創新。合作區在創新管理服務模式、綠色發展、履行社會責任等方面情況。
第十六條 通過確認考核的合作區未通過績效考核的,不再享受合作區政策扶持;對連續兩次未通過績效考核的予以摘牌。如合作區建設運營確因所在國自然災害、戰爭、動亂等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影響的,經實施企業申請績效考核時間也可相應延長。
五、罰則
第十七條 對於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財政資金、擅自變更實施企業和建區企業、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等行為的合作區,將不予確認考核或終止績效考核,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理,並將納入合作區不良信用記錄。
第十八條 中介機構編造虛假報告、隱匿重大問題、泄露商業秘密以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省商務廳、財政廳將終止評審委託,並按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六、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商務廳、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山東省商務廳 山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境外經貿合作園區考核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魯商發〔2014〕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