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實施細則

《雲南省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是2024年雲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雲南省自然資源廳、雲南省生態環境廳等八部門印發的檔案,對雲南省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園區設立、園區認定、園區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雲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雲南省自然資源廳、雲南省生態環境廳等八部門
出台目的,細則全文,

出台目的

為規範化工園區建設和認定管理,提升化工園區安全發展和綠色發展水平。

細則全文

雲南省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化工園區建設和認定管理,最佳化化工產業布局和結構,提升化工園區安全、綠色、高質量發展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和《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工信部聯原〔2021〕220號)檔案要求,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化工園區,是指經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以發展化工產業為導向、地理邊界和管理主體明確、基礎設施和管理體系完整的工業區域。本細則所稱通過認定的化工園區,是指經省人民政府審定,符合本細則要求的化工園區,包括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產業園區、邊(跨)境經濟合作區等開發區中相對獨立設定的化工園(片)區。
第三條 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負責按程式組織開展化工園區設立、認定、擴(調)區和覆核審核工作,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應急廳、省消防救援總隊(以下簡稱省級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化工園區規劃、布局、產業發展、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應急救援等工作。
第二章 建設標準
第四條 化工園區設立應手續完備,依法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和水資源論證,並通過相關部門審查。
第五條 化工園區應明確管理機構,具備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應急救援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配備滿足化工園區安全管理和環境保護需要的人員。
第六條 化工園區選址布局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相關規劃。嚴禁在地震斷層、地質災害易發區、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其他環境敏感區等地段、地區選址。化工園區與城市建成區、人口密集區、重要設施等防護目標之間的外部安全防護距離應滿足相關標準要求,並設定周邊規劃安全控制線。
第七條 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應編制總體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並通過所屬州(市)人民政府審批。化工園區總體規劃應包括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生態環境保護、節約集約用地、綜合防災減災和節水評價的章節或獨立編制相關專項規劃。產業規劃應結合當地土地資源、區域主體功能區定位、產業基礎、水資源、環境容量、城市建設、物流交通等基礎條件進行編制,符合國家化工產業政策和所在地區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及化工產業發展規劃。
第八條 化工園區應當合理布局、功能分區。園區內行政辦公、生活服務等人員集中場所與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區相互分離,安全距離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第九條 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應制定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適應區域特點、地方實際的危險化學品“禁限控”目錄。建立入園項目評估制度,入園項目應符合國家化工產業政策、用地政策和規劃有關要求。
第十條 化工園區應按照“分類控制、分級管理、分步實施”要求,結合產業結構、產業鏈特點、安全風險類型等實際情況,分區實行封閉化管理,建立門禁系統和視頻監控系統,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學品等物料、人員、車輛進出實施全過程監管。化工園區應嚴格管控運輸安全風險,實行專用道路、專用車道、限時限速行駛,並根據需要配套建設危險化學品車輛專用停車場,防止安全風險積聚。
第十一條 化工園區應具備對所產生危險廢物全部收集的能力,根據園區危險廢物產生情況和所在區域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統籌配建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化工園區內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重點場所或者重點設施設備(特別是地下儲罐、管網等)應進行防滲漏設計和建設,消除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化工園區應建立完善的揮發性有機物控制管控體系。
第十二條 化工園區應按照分類收集、分質處理的要求,配備專業化工生產廢水集中處理設施(獨立建設或依託骨幹企業)及專管或明管輸送的配套管網,園區內廢水做到應納盡納、集中處理和達標排放;污水處理出水水質應符合國家及相應行業、地方標準要求;含有碼頭的,應按照有關規定配備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設施;設定入河(湖、庫)排污口的,排污口設定應符合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 化工園區應根據總體規劃、功能分區和主要產品特性,建立滿足突發生產安全事故、突發環境事件等情形下應急處置需求的體系、預案、平台和專職應急救援隊伍,配套建設消防救援站,配備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人員和裝備。化工園區應採取自建、共建、委託服務的方式,配套建設化工安全技能實訓基地。化工園區應按照有關規定建設園區事故廢水防控系統,做好事故廢水的收集、暫存和處理。
第十四條 化工園區應根據自身規模和產業結構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產和生態環境的監測監控和風險預警體系,相關監測監控數據應接入地方監測預警系統。
第十五條 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園區對外危險貨物運輸風險論證等工作。化工園區內入駐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的,企業應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應取得《道路運輸證》,從業人員應具有從業資格證。
第三章 園區設立
第十六條 承接列入國家或省級相關規劃的化工項目,可設立化工園區。設立化工園區宜集中連片,規劃面積原則上不小於3平方公里。
第十七條 申請設立化工園區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規劃報告。化工園區總體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及相關批覆檔案,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報告及審查意見、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審查意見、規划水資源論證報告及審查意見(以下簡稱“兩規劃三報告”),化工園區所在州(市)、縣(市、區)國土空間規劃符合性審查意見,規劃建設用地面積、建成區面積、四至邊界和坐標矢量數據及用地檔案。
(二)管理機構設定情況。包括安全生產、消防安全和生態環境管理部門設定,安全管理、消防安全和環境保護人員配備等情況,以及相關支撐材料。
(三)化工園區公用基礎設施規劃布局情況。包括化工園區內的道路、管網(水、電、氣、物料)、供熱、供氣、污水處理、消防、通信、監測監控系統、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平台、事故廢水防控系統等公用基礎設施規劃布局情況。
(四)化工園區距離長江乾支流及九大高原湖泊岸線合規的支撐材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長江經濟帶發展負面清單指南》、《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九大高原湖泊“三區”管控的指導意見》、《雲南省加強河流管理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執行,涉及多政策重疊區域按最高標準執行。
第十八條 審批程式:
(一)設立申請。由園區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向州(市)人民政府提交申請設立材料。
(二)州(市)初審。州(市)人民政府按照本細則要求,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對設立申請進行初審,形成初審報告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三)省級審核。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級有關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專家評審和現場審核,經省級有關部門審議後形成擬設立化工園區名單,並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於10個工作日。
(四)設立批准。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級有關部門將擬設立化工園區名單報省人民政府審定後,聯文予以公布。
第四章 園區認定
第十九條 已設立的化工園區申請認定,須符合本細則各項建設標準和要求。園區管理機構負責提交申請認定材料:
(一)化工園區認定申請。
(二)“兩規劃三報告”落實情況以及相關支撐材料。
(三)化工園區建設達標情況以及相關支撐材料。
第二十條 審批程式:
(一)縣級初審。園區管理機構對照本細則開展自查自評,編制《化工園區認定自評報告》,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化工園區認定初審,形成《化工園區認定預評估報告》報送所屬州(市)人民政府。
(二)州(市)覆核。州(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開展認定覆核,形成覆核報告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三)省級審核。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級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專家現場評審或委託專業第三方機構進行綜合評估,總評分70分及以上(評分標準見附表),經省級有關部門審議後形成擬認定化工園區名單,並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於10個工作日。
(四)認定公布。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級有關部門將擬認定化工園區名單報省人民政府審定後,聯文予以公布。
第五章 園區擴(調)區
第二十一條 化工園區認定後需要在規劃範圍內進行擴(調)區,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園區化工產業占園區營業收入的60%以上,已開發利用面積不低於園區已認定面積的80%(面積調減除外)。
(二)園區2年內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火災或突發環境事件,且當年度沒有被中央和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指出存在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沒有被環保限批、掛牌督辦、約談問責,以及存在重大火災隱患或各類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項。
(三)擴(調)區規模合理、布局集中,擴(調)區域內原則上不得有非化工企業(公用以及配套工程類企業除外),不跨越縣(市、區)、開發區區域範圍。
第二十二條 園區管理機構向園區所在地縣(市、區)提交園區擴區申請材料,主要包括:園區及擴建區域土地利用、擬實施的項目、項目建設所需要素保障等情況,以及擴(調)區後的“兩規劃三報告”,化工園區所在地州(市)、縣(市、區)國土空間規劃符合性審查意見,規劃建設用地面積、建成區面積、四至邊界和坐標矢量數據及用地檔案。
第二十三條 審批程式:
(一)縣級初審。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化工園區擴(調)區初審,形成《化工園區擴(調)區預評估報告》報送所屬州(市)人民政府。
(二)州(市)覆核。州(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開展擴(調)區覆核,形成覆核報告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三)省級審核。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級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專家評審和現場審核,總評分80分及以上(評分標準見附表),經省級有關部門審議後形成擬擴(調)區化工園區名單,並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於10個工作日。
(四)擴(調)區公布。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級有關部門聯文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條 化工園區的規劃面積和規劃四至範圍不得隨意調整,擴(調)區面積超出規劃範圍的,應按照本辦法第三、四章規定程式重新報請省人民政府認定。
第二十五條 已認定化工園區可將位於長江乾支流岸線一公里範圍內的區域調出,調入區域須與原化工園區邊界相鄰,調整後化工園區總面積不得超過原核定面積,並滿足本辦法規定。
第六章 園區管理
第二十六條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化工園區產業規劃、入園項目核准或備案、化工園區產業轉型升級和高質量發展工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園區環境保護監管、指導環境應急管理工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依職責指導化工園區對外危險貨物運輸風險論證工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化工園區內相關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安全應急管理工作,消防救援部門依法開展消防監督檢查,加強應急救援工作,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等其他部門按照職能負責相關工作。屬地人民政府和化工園區管理機構負責統籌化工園區建設和管理各項工作。
第二十七條 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嚴格執行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及相關政策要求,對已列入目錄屬於淘汰和禁止的產品、技術、工藝和裝備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不具備安全和環保生產條件、不符合本地區產業發展規劃的項目應禁止入園。
第二十八條 未通過認定的化工園區,不得新建、改擴建化工項目(安全、環保、節能和智慧型化改造項目除外)。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依法依規妥善做好未通過認定化工園區的整改或關閉,以及園區內企業的監管及處置工作。
第二十九條 新設立化工園區應由省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權機構批准,承接列入國家或地方相關規劃的化工項目應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同意,項目投產前化工園區應通過認定。
第三十條 認定化工園區的建設進展、管理體系及規劃落實調整等情況,州(市)人民政府每年組織開展1次自評,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級有關部門每3年組織開展1次覆核(評分標準見附表)。覆核不合格的,以及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突發環境事件的,依法依規限期整改,整改期限為6個月,確需延長整改期限的,延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整改期間停止辦理新建、改擴建化工項目相關手續(安全、環保、節能和智慧型化改造項目除外),逾期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認定化工園區資格。
第三十一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定期公布認定化工園區名單、認定化工園區內化工企業數量、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情況。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應急廳、省消防救援總隊會同省級有關部門負責解釋。細則涉及的標準規範和相關政策若有變動,按其最新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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