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實施辦法

《廣東省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實施辦法》是為進一步規範廣東省化工園區建設和認定管理,提升化工園區安全發展和綠色發展水平,促進化工產業高質量發展,印發的實施辦法。

本實施辦法自2023年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實施辦法
  • 實施時間:2023年2月1日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我省化工園區建設和認定管理,提升化工園區安全發展和綠色發展水平,促進化工產業高質量發展,現將《廣東省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實施辦法(試行)》予以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有關意見建議,請及時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應急管理廳反映。
  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廣東省應急管理廳
  2022年12月29日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 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 應急管理部關於印發<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工信部聯原〔2021〕220號,以下簡稱《辦法》),為進一步規範我省化工園區建設和認定管理,提升化工園區安全發展和綠色發展水平,促進化工產業高質量發展,參照《化工園區安全風險排查治理導則(試行)》《化工園區綜合評價導則》,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職責指導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開展化工園區建設和認定管理相關工作。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化工園區,是指由人民政府批准設立,以發展化工產業為導向、地理邊界和管理主體明確、基礎設施和管理體系完整的工業區域。本實施辦法所稱通過認定的化工園區(以下簡稱認定化工園區),是指經省人民政府審定,符合《辦法》及本實施辦法要求的化工園區。本實施辦法所稱新設立化工園區,是指《辦法》發布之日後批准設立的化工園區。
第二章 建設標準
  第四條 化工園區設立應手續完備,依法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和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並通過相關部門審查。
  第五條 化工園區應明確管理機構,具備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應急救援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配備滿足化工園區安全管理和環境保護需要的人員。
  第六條 化工園區選址布局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相關規劃。嚴禁在地震斷層、地質災害高易發區、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高標準農田、自然保護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一級國家級公益林地、天然林保護重點區域以及其他環境敏感區等地段、地區選址。化工園區與城市建成區、人口密集區、重要設施等防護目標之間的外部安全防護距離應滿足相關標準要求,並設定周邊規劃安全控制線。
  第七條 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應編制總體規劃和產業規劃。總體規劃應包括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生態環境保護、水資源論證、節約集約用地和綜合防災減災的章節或獨立編制相關專項規劃。產業規劃應結合當地土地資源、產業基礎、水資源、環境容量、城市建設、物流交通等基礎條件進行編制,符合國家化工產業政策和我省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及化工產業發展規劃。
  第八條 化工園區應當合理布局、功能分區,園區內行政辦公、生活服務等人員集中場所與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區相互分離,安全距離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第九條 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應制定適應區域特點、地方實際的危險化學品“禁限控”目錄。建立入園項目評估制度,入園項目應符合國家化工產業政策、規劃有關要求。
  第十條 化工園區應按照“分類控制、分級管理、分步實施”要求,結合產業結構、產業鏈特點、安全風險類型等實際情況,分區實行封閉化管理,建立門禁系統和視頻監控系統,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學品等物料、人員、車輛進出實施全過程監管。化工園區應嚴格管控運輸安全風險,實行專用道路、專用車道、限時限速行駛,並根據需要配套建設危險化學品車輛專用停車場,防止安全風險積聚。
  第十一條 化工園區應具備對所產生危險廢物全部收集、規範貯存的能力,根據園區危險廢物產生情況和所在區域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統籌配建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化工園區內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重點場所或者重點設施設備(特別是地下儲罐、管網等)應進行防滲漏設計和建設,消除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化工園區應建立完善的揮發性有機物控制管控體系。
  第十二條 化工園區應按照分類收集、分質處理的要求,配備專業化工生產廢水集中處理設施(獨立建設或依託骨幹企業)及專管或明管輸送的配套管網,園區內廢水做到應納盡納、集中處理和達標排放;含有碼頭的,應當有相應的船舶污染物、廢棄物接收能力和相應污染應急處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設施、設備和器材,並做好與城市公共轉運、處置設施的銜接;設定了入河(海)排污口的,排污口設定應符合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 化工園區應根據總體規劃、功能分區和主要產品特性,建立滿足突發生產安全事故、突發環境事件等情形下應急處置需求的體系、預案、平台和專職應急救援隊伍,結合區域發展和功能布局建設相應的特勤消防救援站,配備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人員和裝備。化工園區應採取自建、共建、委託服務的方式,配套建設化工安全技能實訓基地。化工園區應按照有關規定建設園區事故廢水防控系統,做好事故廢水的收集、暫存和處理。
  第十四條 化工園區應根據自身規模和產業結構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產和生態環境的監測監控和風險預警體系,相關監測監控數據應接入地方監測預警系統。
  第十五條 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園區對外危險貨物運輸風險論證等工作。
第三章 園區認定
  第十六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會同省有關職能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化工園區認定工作。
  第十七條 認定化工園區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全面符合本實施辦法第四條至第十五條要求;
  (二)符合《廣東省化工園區認定條件審查表》(見附屬檔案)中各項細化要求;
  第十八條 申請認定材料應包括:
  (一)化工園區認定申請檔案;
  (二)《廣東省化工園區認定條件審查表》要求提供的材料;
  (三)化工園區管理機構出具的真實性承諾函;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九條 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按照屬地關係向園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提交申請認定材料。化工園區所在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按照《辦法》及本實施辦法要求進行初審後,將初審意見及申請認定材料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二十條 《廣東省化工園區認定條件審查表》中各牽頭審查部門對申請認定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未通過形式審查的,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一次性告知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補充上報相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 各牽頭審查部門牽頭對通過形式審查的申請認定材料逐項開展實質審查,並出具包括《廣東省化工園區認定條件審查表》在內的審查意見。未通過實質審查的化工園區,由相關牽頭審查部門依法依規出具整改或關閉的處理意見,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匯總並商省有關職能部門研究確定後告知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匯總審查意見後,可採取專家現場評審或委託專業第三方機構綜合評估等方式對全面通過實質審查的化工園區進行審核,研究擬定擬公示認定化工園區名單,會同省有關職能部門研究後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二十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報省人民政府審定後予以公布;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有關職能部門研究。
第四章 園區管理
  第二十三條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對化工園區管理工作負總責。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化工園區相關管理工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化工園區產業規劃、入園項目核准或備案、化工園區產業轉型升級和高質量發展工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園區環境保護監管、指導環境應急管理工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依職責指導化工園區對外危險貨物運輸風險論證工作,應急管理、消防救援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化工園區內相關企業安全生產監管和安全應急(含消防)管理工作,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其他部門按照職能負責相關工作。化工園區管理機構負責統籌管理化工園區各項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未通過認定的化工園區,採取以下兩種方式依法依規進行處置,並由所在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落實責任:
  (一)依法依規限期整改,完善配套設施,消除安全、環境風險隱患。整改期間化工園區不得新建、改擴建化工項目(安全、環保、節能和智慧型化改造項目除外)。整改期滿後仍達不到要求的,依法依規妥善做好關閉工作。
  (二)依法依規予以關閉,不得再承接化工項目,將園區納入重點監管區域,園區內相關企業作為重點監控點,落實安全風險管控各項措施,妥善處置園區內既有化工企業,消除安全、環境風險隱患,同時防止發生次生安全事故、環境污染事件。
  第二十五條 認定化工園區對地理邊界進行調整的,按認定化工園區所在各類園區地理邊界調整的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在調整後按照本實施辦法重新進行認定。
  第二十六條 新設立化工園區應由省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權機構批准,承接列入國家或地方相關規劃的化工項目應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同意,項目投產前化工園區應通過認定。
  第二十七條 自化工園區通過認定之日起,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每五年組織開展化工園區自評和覆核,有關要求和程式等參照本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二條辦理。認定化工園區覆核不合格的,以及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突發環境事件的,應依法依規限期整改,整改期間停止辦理新建、改擴建化工項目相關手續(安全、環保、節能和智慧型化改造項目除外),逾期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認定化工園區資格。
  第二十八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有關職能部門定期組織更新認定化工園區名單、認定化工園區內化工企業數量、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情況,報省人民政府審定後進行公布,並抄送省有關職能部門。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應急管理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實施辦法自2023年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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