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化工園區認定辦法(試行)

《河北省化工園區認定辦法(試行)》是為了進一步最佳化化工產業布局,規範化工園區建設,提升園區本質安全和綠色發展水平,促進化工產業高質量發展,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廳字〔2020〕3號)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若干措施》(冀辦傳〔2020〕25號)要求,結合河北省實際,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制定的辦法。

2023年12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河北省化工園區認定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化工園區認定辦法(試行)》(冀政辦字〔2020〕182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化工園區認定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0年10月27日
  • 發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冀政辦字〔2020〕182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檔案廢止,

發布信息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省政府有關部門:
《河北省化工園區認定辦法(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10月27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最佳化化工產業布局,規範化工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建設,提升園區本質安全和綠色發展水平,促進化工產業高質量發展,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廳字〔2020〕3號)和河北省委辦公廳、河北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若干措施》(冀辦傳〔2020〕25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園區是指由多個相關聯的化工企業構成,以發展石化和化工產業為主導方向,地理邊界和管理主體明確,基礎設施和管理體系完整的產業集聚區。包括獨立設定的專業化工園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相對獨立設定的化工集中區。
第三條 各市、縣政府負責園區的建設管理。省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做好園區認定、建設和管理過程中的監督指導和服務。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具體負責園區認定評價的組織工作。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園區產業準入和項目備案核准工作;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園區產業轉型升級和高質量發展;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園區環境保護監管和環境應急管理工作;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園區空間規劃監管,嚴控園區周邊土地規劃安全控制線內土地開發利用;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園區安全生產監管和安全應急管理工作。
第二章 認定條件與程式
第四條 認定為園區應同時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園區設立。園區由縣級以上政府批准設立,為省級及以上經濟(技術)開發區或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或位於省級及以上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或由開發區託管),有明確的四至範圍和面積。專業化工園區規劃連片面積8平方公里以上,化工集中區規劃連片面積3平方公里以上。園區內不存在勞動密集型的非化工企業。
(二)總體規劃。已編制園區總體規劃。總體規劃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與當地區域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安全生產和綜合減災防災規劃等相銜接。
(三)產業規劃。已編制園區產業規劃。產業規劃應綜合分析當地資源環境承載力和市場競爭力,明確園區產業定位、重點發展的主導產業鏈和重點建設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平台。產業規劃經過專家論證。
(四)安全生產。具有時效期內的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報告。園區遠離城市主城區,且不處於主城區主導風向上風向。園區已劃定周邊土地規劃安全控制線,園區內企業生產、儲存裝置與周邊敏感點(學校、醫院、居民區等)符合外部安全和大氣環境防護距離要求(市、縣政府已制定安全生產工作計畫,明確責任,並承諾2023年6月30日前劃定周邊土地規劃安全控制線和完成搬遷改造的,視為符合條件)。化工園區內重大危險源和關鍵生產區域實現封閉化管理。
(五)環境保護。具有批准時效期內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具備集中統一的污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排放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一級A標準規定的指標要求及有關地方標準要求;按環評批覆要求設有地下水水質監測井,監測水質無異常變化;危險廢物安全處置率達到100%。
(六)基礎設施。建有統一集中的供水、供熱、供氣設施(不需供熱、供氣的園區除外),具有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的雙電源(雙迴路)供電系統;設有集中的安全、環保監測系統,並覆蓋所有重大危險源及排污口;配備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消防設施和力量。
(七)管理體系。園區設定專業化管理機構,制定有安全、環保應急預案,具備安全、環保、應急救援等有效管理能力。園區應配備具有化工專業背景的負責人,並建立園區管委會領導帶班制度。
第五條 按照《河北省化工園區評分標準》(以下簡稱《評分標準》),對園區的規劃布局、基礎設施、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產業經濟、兩化融合等方面進行細化考評,認定園區總評分應在60分及以上。
第六條 園區(或所在開發區)管委會按照隸屬關係向園區所在縣(市、區)或市政府提交認定申報材料,主要包括:
(一)園區基本情況;
(二)園區總體規劃及規劃批覆,省自然資源廳對總體規劃與國土空間規劃符合性的審查意見;
(三)園區產業規劃及專家論證意見;
(四)園區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報告及專家論證意見,省應急管理廳審查意見;
(五)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批覆檔案,省生態環境廳審查意見;
(六)園區規划水資源論證報告及批覆檔案;
(七)園區公用基礎設施配套情況。包括園區內的道路、管網(水、電、氣、物料)、供熱、污水處理、消防、通信、監測監控系統等基礎設施竣工驗收檔案或相關證明材料;
(八)園區管理機構設定情況、各項管理制度制定情況及證明檔案;
(九)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縣(市、區)或市級政府對園區申報材料組織審核,並按照《評分標準》進行打分,將符合認定標準要求的園區,由市級政府以正式檔案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八條 對申報材料符合要求的,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省應急管理廳等部門和相關專家進行現場審核,按照《評分標準》進行打分。
第九條 對審核通過的園區,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徵求省有關部門意見,綜合全省工業發展規劃和審核打分、徵求意見情況,確定擬認定園區名單。
第十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擬認定園區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網站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報省政府審定後予以公布。
第三章 評價與覆核
第十一條 為引導園區高質量發展,建立園區評價與覆核制度。每年開展園區自評,每三年組織一次省級評價與覆核。
第十二條 園區評價從規劃布局、基礎設施、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產業經濟、兩化融合等六方面開展,並依據《評分標準》打分。評價報告應包括園區建設成效、存在問題、改進措施、實施項目等內容。
第十三條 園區管理機構每年上半年開展園區自評,6月底前將自評報告和評價打分表,經市級政府審核後,分報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省應急管理廳。
第十四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委託具有權威性的第三方機構,每三年對認定的園區組織專家進行評價。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有關部門對評分70分以下的園區進行複查,對其他園區評價情況進行抽查。
第十五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省有關部門和相關專家,依據園區三年年度自評、第三方機構評價和複查抽查情況,對園區進行覆核,覆核結果報省政府確認後公布。
第十六條 2023年6月30日後未劃定周邊土地規劃安全控制線的園區、未達到外部安全和大氣環境防護距離要求的園區,取消園區資格。
第四章 評價結果運用
第十七條 省有關部門和各級政府綜合運用園區自評和第三方機構評價結果,加強園區日常監管和服務,支持園區建設和高質量發展。
第十八條 省級評價得分80分以上的園區,給予優先擴區支持,園區內項目建設優先解決土地、用能、排放等指標。
第十九條 園區自評和省級評價得分70分以下的園區要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經市級政府審核後,分報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省應急管理廳。市級政府負責整改方案的組織實施,省有關部門做好督導和服務。
第二十條 對省級評價時發現不滿足認定基本條件或得分60分以下的園區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則上不超過半年。整改完成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省有關部門和相關專家進行驗收。驗收不通過的,取消園區資格。
第二十一條 園區整改期間暫停辦理除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安全隱患整治和環境污染治理以外的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相關手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河北省化工園區評分標準

內容解讀

一、出台背景
化工企業為獲取上下游能源、物料供應便利以及共建共享管廊、污水處理等基礎設施,降低生產成本,有向園區聚集的經濟動力。但企業聚集的同時,風險也將加大。江蘇響水“3·21”特大爆炸事故暴露出化工園區管理存在園區管委會專業化水平不高、管理不到位,園區內安全、環保監測監控系統未有效投入運行,園區內危險廢物未得到有效安全處置等問題,突顯園區規範建設管理的重要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廳字〔2020〕3號)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若干措施》(冀辦傳〔2020〕25號),均要求制定化工園區認定辦法。國務院安委會《全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計畫》(安委〔2020〕3號)明確要求,“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對本地區化工園區進行認定並公布名單,在認定基礎上開展安全風險排查評估分級”。
為做好我省化工園區認定工作,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結合我省實際,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起草了《河北省化工園區認定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徵求吸納了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和河北省有關部門的意見,2020年10月27日,以河北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實施。
二、主要內容
《辦法》分正文和附屬檔案兩部分。正文為園區認定、評價的條件和程式,附屬檔案為《河北省化工園區評分標準》。
正文共五章22條,分為總則、認定條件與程式、評價與覆核、評價結果運用和附則。
第一章總則共3條,明確《辦法》制定目的和依據,園區定義以及各級各部門認定管理責任。
第二章認定條件與程式共7條,明確園區認定基本條件、申報材料和工作程式。基本條件分為園區設立、總體規劃、產業規劃、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和管理體系七個方面。基本條件的每一項都是否決項,園區必須滿足所有基本條件,同時依據《河北省化工園區評分標準》評分60分以上(即發展質量60分以上),才能通過認定。
第三章評價與覆核共6條,建立園區評價與覆核制度,規範引導園區高質量發展。評價從規劃布局、基礎設施、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產業經濟、兩化融合等六方面開展,每年開展園區自評,每三年組織一次省級評價與覆核。
第四章評價結果運用共5條,對不同評價得分的園區實施分級分類處置。評分80分以上園區鼓勵發展。評分70分以下園區制定整改方案,由市級政府組織實施。評分60分以下園區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後,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驗收。
第五章附則共1條。
附屬檔案《河北省化工園區評分標準》,為園區認定和評價過程中的評分標準,標準體現園區綠色安全和發展質量導向。共分六大項32小項,滿分100分,其中規劃布局(15分)、基礎設施(20分)、安全生產(20分)、環境保護(15分)、產業經濟(20分)、兩化融合(10分)。
三、出台意義
在《辦法》指導下,開展園區認定和評價工作,引導我省化工園區發展成為公共基礎設施完善、安全環保設施配套、生產加工體系匹配、產業聯繫緊密、資源利用高效、管理科學規範的高端產業集群,為我省化工產業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強保障。

檔案廢止

2023年12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河北省化工園區認定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化工園區認定辦法(試行)》(冀政辦字〔2020〕18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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