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江蘇省化工園區認定工作實施細則》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按要求督促各化工園區、化工集中區立即開展對照檢查,整理完善各項基礎資料,做好認定準備工作。
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江蘇省自然資源廳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
江蘇省應急管理廳
2023年1月12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和應急管理部聯合印發的《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對各省已認定化工園區進行覆核的要求,結合我省化工產業整治提升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化工園區是2020年我省經過省級認定並由省政府公布的原化工園區和原化工集中區。
第三條 按照國家《辦法》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有關部門制定了《江蘇省化工園區認定工作標準(2022版)》
第四條 《江蘇省化工園區認定工作標準(2022版)》相關內容分為A類和B類進行評價。A類為涉及產業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安全環保保障能力建設等基礎條件方面的事項;B類為涉及現場日常管理方面的事項。
第五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組織開展全省化工園區認定工作,匯總認定情況並提出認定建議。組織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應急管理廳、省消防救援總隊、江蘇海事局和連雲港海事局等部門依據職責對分工範圍內的業務事項進行認定並提出單項意見。
第六條 按下列兩類情況確定認定建議:
1.A項均符合要求的原化工園區、原化工集中區建議統一認定為化工園區。
2.A項中有一項不符合要求的建議認定不合格,限期整改。
第七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提出的園區認定建議,提交省化工產業安全環保整治提升領導小組研究,形成報批意見,報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第八條 對認定不合格的原化工園區、原化工集中區,以及2020年認定後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突發環境事件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除安全、環保、節能和智慧型化改造項目外,停止辦理新建、改擴建化工項目相關手續。
第九條 認定期間,各設區市化工項目管理仍按《關於進一步深入推進全省化工園區化工集中區產業轉型升級高質量發展的通知》(蘇化治〔2021〕6號)規定執行。
第十條 根據國家《辦法》和省政府《關於加強全省化工園區化工集中區規範化管理的通知》(蘇政發〔2020〕94號)有關要求,園區認定後每三年開展一次定期自評和覆核。定期自評由各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牽頭組織實施,定期覆核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按國家《辦法》相關要求執行。
第十二條 本細則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應急管理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細則自2023年3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