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實施細則

《江西省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是為規範化工園區建設和認定管理,提升化工園區安全發展和綠色發展水平,根據國家《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工信部聯原〔2021〕220號)、《中共江西省委辦公廳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贛辦發〔2020〕32號)和省人民政府相關工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11月18日,江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江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江西省自然資源廳 、江西省生態環境廳、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江西省交通運輸廳、江西省應急管理廳、江西省水利廳、江西省消防救援總隊發布《江西省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江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江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江西省自然資源廳 、江西省生態環境廳、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江西省交通運輸廳、江西省應急管理廳、江西省水利廳、江西省消防救援總隊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江西省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江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江西省自然資源廳 江西省生態環境廳
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江西省交通運輸廳
江西省應急管理廳 江西省水利廳
江西省消防救援總隊
2022年11月18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化工園區建設和認定管理,提升化工園區安全發展和綠色發展水平,根據國家《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工信部聯原〔2021〕220號)、《中共江西省委辦公廳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贛辦發〔2020〕32號)和省人民政府相關工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對全省化工園區建設和認定管理工作負總責。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應急廳、省水利廳、省消防救援總隊依據職責組織全省各地開展化工園區認定管理工作,指導各地開展化工園區建設工作。
第三條 化工園區實行屬地管理,各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區域化工園區建設和管理工作負總責。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化工園區,是指由人民政府批准設立,以發展化工產業為導向、地理邊界和管理主體明確、基礎設施和管理體系完整的工業區域。本實施細則所稱通過認定的化工園區(以下簡稱認定化工園區),是指經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應急廳、省水利廳、省消防救援總隊共同審核,並經省人民政府審定同意,符合本實施細則要求的化工園區。
第二章 建設標準
第五條 化工園區設立應手續完備,依法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和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並通過相關部門審查。
第六條 化工園區應明確管理機構,具備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應急救援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配備滿足化工園區安全管理和環境保護需要的人員。
第七條 化工園區選址布局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相關規劃。嚴禁在地震斷層、地質災害易發區、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其他環境敏感區等地段、地區選址。化工園區與城市建成區、人口密集區、重要設施等防護目標之間的外部安全防護距離應滿足相關標準要求,並設定周邊規劃安全控制線。
第八條 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應編制總體規劃和產業規劃。總體規劃應包括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生態環境保護、節約集約用地和綜合防災減災的章節或獨立編制相關專項規劃。產業規劃應結合當地土地資源、產業基礎、水資源、環境容量、城市建設、物流交通等基礎條件進行編制,符合國家化工產業政策和所在地區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及化工產業發展規劃。
第九條 化工園區應當合理布局、功能分區,園區內行政辦公,生活服務等人員集中場所與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區相互分離,安全距離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第十條 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應制定適應區域特點、地方實際的危險化學品“禁限控”目錄。建立入園項目評估制度,入園項目應符合國家化工產業政策、規劃有關要求。
第十一條 化工園區應按照“分類控制、分級管理、分步實施”要求,結合產業結構、產業鏈特點、安全風險類型等實際情況,分區實行封閉化管理,建立門禁系統和視頻監控系統,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學品等物料、人員、車輛進出實施全過程監管。化工園區應嚴格管控運輸安全風險,實行專用道路、專用車道、限時限速行駛,並根據需要配套建設危險化學品車輛專用停車場,防止安全風險積聚。
第十二條 化工園區應具備對所產生危險廢物全部收集的能力,根據園區危險廢物產生情況和所在區域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統籌配建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化工園區內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重點場所或者重點設施設備(特別是地下儲罐、管網等)應進行防滲漏設計和建設,消除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化工園區應建立完善的揮發性有機物控制管控體系。
第十三條 化工園區應按照分類收集、分質處理的要求,配備專業化工生產廢水集中處理設施(獨立建設或依託骨幹企業)及專管或明管輸送的配套管網,園區內廢水做到應納盡納、集中處理和達標排放;含有碼頭的,應按照有關規定配備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設施;設定了入河排污口的,排污口設定應符合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化工園區應根據總體規劃、功能分區和主要產品特性,建立滿足突發生產安全事故、突發環境事件等情形下應急處置需求的體系、預案、平台和專職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人員和裝備。化工園區應採取自建、共建、委託服務的方式,配套建設化工安全技能實訓基地。化工園區應按照有關規定建設園區事故廢水防控系統,做好事故廢水的收集、暫存和處理。
第十五條 化工園區應根據自身規模和產業結構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產和生態環境的監測監控和風險預警體系,相關監測監控數據應接入地方監測預警系統。
第十六條 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園區對外危險貨物運輸風險論證等工作。
第三章 園區認定
第十七條 化工園區的認定工作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應急廳、省水利廳、省消防救援總隊負責,各部門依據職責,共同推進相關工作。
第十八條 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按照隸屬關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提交申請認定材料。化工園區所在地人民政府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並出具審核意見,將符合應急管理部《化工園區安全風險排查治理導則(試行)》(應急〔2019〕78號)規定的C級(一般安全風險)及以上標準和本實施細則化工園區建設標準要求的,逐級審核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十九條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收到相關材料後,分送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應急廳、省水利廳、省消防救援總隊。
各部門按照職責進行部門審核(包括資料審核或現場審核),並出具部門審核意見。現場審核可由各部門採取組織專家評審或委託專業第三方機構綜合評估等方式開展。
第二十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應急廳、省水利廳、省消防救援總隊,綜合各部門審核意見,研究確定擬認定化工園區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報省政府審定後,作為認定化工園區予以公布。
第四章 園區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化工園區相關管理工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化工園區產業規劃、入園項目核准或備案、化工園區產業轉型升級和高質量發展工作;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化工園區環境保護監管、指導環境應急管理工作;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指導化工園區對外危險貨物運輸風險論證工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化工園區內相關企業安全生產監管和安全應急管理工作;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園區用地和規劃保障,國土空間規劃符合性審查等相關工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園區內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等相關工作;水利部門負責提供化工園區涉及的河湖管理範圍邊界和化工園區水土保持監管等相關工作;消防救援部門負責化工園區涉及消防救援方面等相關工作。化工園區管理機構負責統籌管理化工園區各項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未通過認定的化工園區,不得新建、改擴建化工項目(安全、環保、節能和智慧型化改造項目除外)。各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依法依規妥善做好未通過認定化工園區的整改或關閉,以及園區內企業的監管及處置工作。
第二十三條 新設立化工園區應由省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承接列入國家或地方相關規劃的化工項目應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項目投產前化工園區應通過認定。
第二十四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應急廳、省水利廳、省消防救援總隊等部門每5年組織開展一次認定化工園區自評和覆核。
第二十五條 認定化工園區覆核不合格的,以及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突發環境事件的,應依法依規限期整改,整改期間停止辦理新建、改擴建化工項目相關手續(安全、環保、節能和智慧型化改造項目除外),逾期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認定化工園區資格。
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由應急管理部門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生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由生態環境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提出整改措施和處理意見。
第二十六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應急廳、省水利廳、省消防救援總隊定期公布認定化工園區名單、認定化工園區內化工企業數量、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情況。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第四條所稱“由人民政府批准設立”,是指國家《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工信部聯原〔2021〕220號)發布之前由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發布之後由省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設立。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應急廳、省水利廳、省消防救援總隊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江西省化工園區認定工作部門審核分工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2年12月22日起實施,2021年2月8日發布的《江西省化工園區認定管理辦法(試行)》(贛工信規字〔2021〕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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