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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化工園區認定管理辦法
冀政辦字〔2023〕132號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省政府有關部門:
《河北省化工園區認定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12月9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化工園區建設和認定管理,提升園區安全發展和綠色發展水平,促進化工產業高質量發展結合我省實際,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化工園區(以下簡稱園區),是指由政府批准設立,以發展化工產業為導向、地理邊界和管理主體明確、基礎設施和管理體系完整的工業區域。包括獨立設定的專業化工園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相對獨立設定的化工集中區。
第三條 各市、縣政府負責園區的建設管理。省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做好園區認定、建設和管理過程中的監督指導和服務。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具體負責園區認定評價的組織工作。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行政審批部門)負責園區產業準入和項目備案核准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園區產業轉型升級和高質量發展;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園區環境保護監管和環境應急管理工作;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園區空間規劃監管,嚴控園區周邊土地規劃安全控制線內土地開發利用;交通運輸部門依職責指導園區對外危險貨物運輸風險管控工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園區安全生產監管和安全應急管理工作。
第二章 認定條件與程式
第四條 認定為園區應同時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園區設立。園區由縣級以上政府批准設立,為省級及以上經濟(技術)開發區或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或位於省級及以上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或由開發區託管),有明確的四至範圍和面積。專業化工園區規劃連片面積8平方公里以上,化工集中區規劃連片面積3平方公里以上。園區內不存在勞動密集型的非化工企業。園區嚴禁在地震斷層、地質災害易發區、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其他環境敏感區等地段、地區選址。
(二)總體規劃。已編制園區總體規劃。總體規劃應當對園區合理布局、功能分區,園區內行政辦公、生活服務等人員集中場所與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區相互分離。總體規劃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並與當地區域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安全生產和綜合減災防災規劃等相銜接。
(三)產業規劃。已編制園區產業規劃。產業規劃應綜合分析當地資源環境承載力和市場競爭力,明確園區產業定位、重點發展的主導產業鏈和重點建設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平台。產業規劃符合國家化工產業政策和所在地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及化工產業發展規劃,並經過專家論證。
(四)安全生產。具有時效期內的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報告,並完成園區對外危險貨物運輸風險論證。園區遠離城市主城區,且不處於主城區主導風向上風向。園區已劃定周邊土地規劃安全控制線,園區內企業生產、儲存裝置與周邊敏感點(學校、醫院、居民區、園區內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區等)符合外部安全和大氣環境防護距離要求。園區制定危險化學品“禁限控”目錄,並建立入園項目評估制度。
(五)環境保護。具有時效期內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具備集中統一的污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排放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一級A標準規定的指標要求及有關地方標準要求。按環評批覆要求設有地下水水質監測井,監測水質無異常變化。危險廢物安全處置率達到100%。按照有關規定建設園區事故廢水防控系統。
(六)基礎設施。建有統一集中的供水、供熱、供氣設施(不需供熱、供氣的園區除外),具有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的雙電源(雙迴路)供電系統。設有集中的安全、環保監測系統,並覆蓋所有重大危險源及排污口,監測數據接入地方監測預警系統。配備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消防設施和力量。
(七)管理體系。園區設定專業化管理機構,制定有安全、環保應急預案,具備安全、環保、應急救援等有效管理能力。園區實行開發區管委會+專業化管理機構的管理體系,開發區管委會應配備具有化工專業背景的負責人,並建立開發區管委會領導帶班制度。
第五條 按照《河北省化工園區評分標準》(以下簡稱《評分標準》),對園區的規劃布局、基礎設施、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產業經濟、兩化融合等方面進行細化考評,認定園區除滿足第四條全部基本條件外,總評分應在60分及以上。
第六條 園區所在開發區管委會按照隸屬關係向園區所在縣(市、區)或市級政府提交認定申報材料,主要包括:
(一)園區基本情況;
(二)園區總體規劃及規劃批覆,省自然資源廳對總體規劃與國土空間規劃符合性的審查意見;
(三)園區產業規劃及專家論證意見;
(四)園區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報告及專家論證意見,省應急管理廳審查意見;
(五)園區(或所在開發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省級及以上生態環境部門審查意見;
(六)園區規划水資源論證報告或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報告及專家論證意見;
(七)園區周邊土地規劃安全控制線相關材料;
(八)園區對外危險貨物運輸風險論證相關材料;
(九)園區公用基礎設施配套情況。包括園區內的道路、管網(水、電、氣、物料)、供熱、污水處理、消防、通信、監測監控系統、封閉管理設施、化工安全技能實訓基地等基礎設施竣工驗收檔案或相關證明材料;
(十)園區事故廢水防控系統、揮發性有機物管控體系相關證明材料;
(十一)園區管理機構設定、管理人員配備情況,各項管理制度制定情況及證明檔案;
(十二)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縣(市、區)或市級政府對園區申報材料組織審核,並按照《評分標準》進行打分,將符合認定標準要求的園區,由市級政府以正式檔案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八條 對申報材料符合要求的,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相關專家,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應急管理廳等部門進行現場審核,按照《評分標準》進行打分。
第九條 審核通過的園區,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徵求省有關部門意見,綜合全省工業發展總體規劃和審核打分、徵求意見情況,確定擬認定園區名單。
第十條 對擬認定園區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網站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報省政府審定後予以公布。
第三章 評價與覆核
第十一條 為引導園區高質量發展,建立園區評價與覆核制度。每年開展園區自評,每三年組織一次省級評價與覆核。
第十二條 園區評價依據國家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本辦法開展,從規劃布局、基礎設施、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產業經濟、兩化融合等六方面評價,並依據《評分標準》打分。評價報告應包括園區建設成效、存在問題、改進措施、實施項目等內容。
第十三條 園區所在開發區管委會每年上半年開展園區自評,6月底前將自評報告和評價打分表,經市級政府審核後,分報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和省應急管理廳。
第十四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委託具有權威性的第三方機構,每三年對認定的園區組織專家進行評價。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有關部門對評分70分以下的園區進行複查,對其他園區評價情況進行抽查。
第十五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省有關部門和相關專家,依據園區三年年度自評、第三方機構評價和複查抽查情況,對園區進行覆核。覆核結果報省政府確認後公布。
第四章 評價結果運用
第十六條 省有關部門和各級政府綜合運用園區自評和第三方機構評價結果,加強園區日常監管和服務,支持園區建設和高質量發展。
第十七條 園區四至範圍和面積發生調整的,應及時修編總體規劃、產業規劃、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和園區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報告。
第十八條 省級評價得分80分及以上的園區,給予優先擴區支持,園區內項目建設優先解決土地、用能、排放等指標。
第十九條 園區擴區須在所在開發區(或開發區託管區域)四至範圍內,按照認定程式和材料組織申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覆核,覆核結果報省政府確認後公布。
第二十條 園區自評和省級評價得分70分以下的園區要制定整改方案,經市級政府審核後,分報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和省應急管理廳。市級政府負責整改方案的組織實施,省有關部門做好督導和服務。
第二十一條 對省級評價時發現不滿足認定基本條件或得分60分以下的園區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則上不超過半年。整改完成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省有關部門和相關專家進行驗收。驗收不通過的,取消園區資格。
第二十二條 園區整改期間停止辦理新建、改擴建化工項目相關手續(安全、環保、節能和智慧型化改造項目除外)。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化工園區認定辦法(試行)》(冀政辦字〔2020〕182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河北省化工園區認定管理辦法》(冀政辦字〔2023〕132號),以下簡稱《辦法》)於2023年12月11日由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現就相關內容進行如下解讀:
一、為什麼要制定《河北省化工園區認定管理辦法》
《河北省化工園區認定辦法(試行)》(冀政辦字〔2020〕182號)於2020年10月印發實施。2021年12月,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門印發《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工信部聯原〔2021〕220號,以下簡稱《國家辦法》),對園區建設和認定工作提出了要求。為做好《國家辦法》的落實,同時不影響我省化工園區認定進程,2022年3月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印發《關於做好我省化工園區認定和覆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在認定工作中做好《國家辦法》的貫徹落實。隨著認定工作基本完成,工作重心由園區認定開始轉向規範提升和高質量發展。
園區認定辦法不僅是園區認定的政策依據,也是園區年度自評、省級評價及覆核的政策遵循,更是指導園區規範提升和高質量發展的主要政策措施。鑒於我省《試行辦法》已超過試行期限,結合《國家辦法》要求和認定工作實踐,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試行辦法》進行修訂,形成了《河北省化工園區認定管理辦法》。
二、《河北省化工園區認定管理辦法》有哪些主要內容
《辦法》分正文和附屬檔案兩部分。正文共五章二十三條,為園區認定、評價、管理的條件和程式,附屬檔案為《河北省化工園區評分標準》。第一章總則共三條,明確《辦法》出台背景、化工園區定義和省有關部門分工。第二章認定條件與程式共三條,明確了認定園區的基本條件、申報認定所需材料及認定的工作程式。第三章園區評價與覆核共五條,明確了園區評價和覆核工作程式。第四章評價結果運用共七條,明確園區下步整改、擴區等方面內容。第五章附則共一條,明確《辦法》施行日期。
三、《河北省化工園區認定管理辦法》與《河北省化工園區認定辦法(試行)》相比,有哪些主要修改內容
修訂以促進園區規範提升和高質量發展為指導,在不改變《試行辦法》整體架構、園區認定和評價工作程式的基礎上進行修改完善。為突出園區管理重要性,《辦法》名稱中增加“管理”二字。
《辦法》分正文和附屬檔案兩部分。
(一)正文主要修改內容。充分吸納《國家辦法》中的園區建設標準有關要求,將建設標準中涉及園區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到基本條件中,並增加園區擴區條款。
第一章總則,貫徹落實檔案中增加《國家辦法》,並按照《國家辦法》分工,增加交通運輸部門職責。
第二章認定條件與程式,參照《國家辦法》中的建設標準,對基本條件進行了擴充,主要包括園區選址要求、總體規劃和產業規劃的要求、“禁限控”目錄、事故廢水防控系統建設等,並在管理體系中進一步明確園區所在開發區管委會的主體責任。對應認定基本條件,補充完善了園區認定申報材料要求,新增加了園區對外危險貨物運輸風險論證、封閉管理設施、化工安全技能實訓基地、事故廢水防控系統、揮發性有機物管控體系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三章園區評價與覆核,園區評價政策依據中增加了《國家辦法》,園區自評報告報送部門增加了省交通運輸廳。
第四章評價結果運用,主要增加了園區擴區條款,並要求園區四至和面積發生變化後,及時修編總體規劃等檔案。
(二)附屬檔案主要修改內容。評分標準修訂主要是貫徹落實《國家辦法》中建設標準有關內容,將建設標準中涉及園區提升的內容和我省存在主要問題充分吸納到評分中。評分標準由原來32項增加到34項,增加了實訓基地和防滲漏措施兩項評分項,對其他部分評分項進行了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