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於2019年12月26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2月1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
  • 施行時間:2020年2月15日
辦法全文,政策解讀,

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和廢棄處置的安全管理。
本辦法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第三條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承擔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主體責任,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第四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加大安全投入,確保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建立並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全員安全生產風險辨識和隱患排查等制度,全面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五條應急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
公安、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衛生健康、住房和城鄉建設、消防救援、郵政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危險化學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前兩款規定的部門,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轄區內危險化學品單位安全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履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開發區(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按照批准許可權履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危險化學品項目建設
第七條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按照確保全全的原則,規劃化工園區(集中區)專門用於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除加油站、加氣站和企業配套建設項目外,新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項目,應當在化工園區(集中區)內進行建設。
未進入化工園區(集中區)的現有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產業布局政策逐步遷入化工園區(集中區)。
城鎮現有的不符合安全和衛生防護距離要求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改造達標、搬遷入園或者關閉退出。
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審批手續。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和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應急管理、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聯合審批。
禁止審批不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產業政策,以及採用淘汰、落後工藝技術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
第九條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針對不同區域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和廢棄處置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危險化學品禁止、限制和控制措施目錄,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並適時調整。
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或者在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周邊進行其他建設項目的,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與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保持安全和衛生防護距離。
第三章生產、儲存、經營和使用安全
第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和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以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為內容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並每年對本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推進情況進行自評,自評結果向主管的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示。
第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和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的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並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安全風險研判和承諾公告制度。
第十三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和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工藝操作、危險作業、開(停)車及檢(維)修等全過程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規程,明確崗位職責和責任人。
第十四條生產、儲存、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應當明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在作業班組配備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和使用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操作技能和應急處置能力;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
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或者未取得相應資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進行考核。考核不得收費。
第十六條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和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和完善自動化控制系統、緊急停車系統、安全聯鎖裝置等安全設施、設備,落實安全管理、安全技術和監測監控、應急管理等措施。
構成重大危險源的裝置、罐區、倉庫等應當建立視頻監控系統,實現實時線上監控,監控視頻數據至少保存30天。
第十七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和使用單位,進行動火、受限空間、盲板抽堵、高處、吊裝、臨時用電、動土、斷路等特殊作業時,應當遵守國家規定的特殊作業安全規範。
前款規定的單位在有火災或者爆炸危險的場所作業時,還應當遵守國家防火防爆的規定。
第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和使用單位,應當採取下列措施,防止危險化學品泄漏:
(一)定期對危險化學品易泄漏部位進行檢測、排查,及時維修或者更換髮生泄漏的設備;
(二)對維修或者更換後的設備進行防泄漏檢驗;
(三)對可能發生嚴重泄漏的設備,安裝能夠及時切斷泄漏源的防護裝置。
發生危險化學品泄漏事件的單位,應當立即消除泄漏,收集泄漏物質,限制泄漏範圍擴大,並如實記錄危險化學品泄漏事件的情況。
第十九條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使用台賬,如實記錄危險化學品的品種、用途、使用方式、使用情況和儲存數量、裝置、設施等信息。
第二十條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購銷台賬,如實記錄購銷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來源以及流向等信息。
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不得超許可範圍經營危險化學品。不含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除在其經營場所記憶體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外,不得儲存危險化學品。
第四章運輸和廢棄處置安全
第二十一條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開發區(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結合實際建設或者確定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專用停車場。
第二十二條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單位應當具有與運輸規模相適應的專用停車場地;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的,還應當劃定相應的專用停車區域,並設定明顯的警示標誌。
第二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同級應急管理、交通運輸、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劃定本行政區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限制通行的時間段和區域,並設定明顯的警示標誌;確需進入限制通行的時間段和區域的,應當事先向公安機關報告,由公安機關指定行車路線和時間,並發給臨時通行證明。
第二十四條危險化學品裝卸現場涉及託運人、承運人等兩個以上單位的,應當簽訂安全協定,明確應當採取的安全措施、裝卸人員以及相關各方的安全責任。裝卸現場所屬單位應當指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運輸人員應當遵守裝卸現場所屬單位的安全規章制度,接受其統一安全調度。
第二十五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按照誰產生誰處置的原則,依法處置危險化學品廢棄物。
公眾發現、撿拾的無主危險化學品,由公安機關接收。公安機關接收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依法沒收的危險化學品,需要進行無害化處理的,交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其認定的專業單位進行處理,或者交由有關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不具備自行處置能力的,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隨意棄置廢棄危險化學品。
第五章應急救援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第二十八條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或者整合區域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儲備事故應急救援物資,實行事故應急救援統一指揮。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業、領域危險化學品資料庫,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和事故救援工作。
第二十九條開發區(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監督管理人員,防範園區安全風險。
第三十條開發區(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園區總體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並督促園區各單位按照園區總體預案,制定完善本單位的應急預案。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保障,將下列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一)查封、扣押危險化學品運輸、儲存、處理的費用;
(二)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防護用品,以及購買應急救援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費用;
(三)獎勵舉報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違法行為的費用;
(四)購買危險化學品專業技術服務的費用;
(五)事故應急演練的費用;
(六)其他應當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的保障費用。
第三十二條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託政府數據統一共享交換平台,建立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對危險化學品安全實行信息化管理。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共享危險化學品管理信息,避免危險化學品單位重複錄入。
第三十三條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危險化學品監督檢查年度計畫,並按照計畫確定的監督檢查對象、範圍和方法進行監督檢查。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聯合執法檢查或者巡查制度,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危險化學品單位進行聯合執法檢查或者巡查。
開展危險化學品監督檢查,不得妨礙危險化學品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四條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聘請具有相應資質、能力的專業技術服務機構對專業技術問題進行核查、分析、判斷和檢測,並出具專業報告。
專業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對其出具的專業報告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違法行為信息予以公開,並依法將其受到行政處罰、責任事故處理等信息納入自治區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危險化學品單位有多次或者嚴重違法記錄的,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2020年2月15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寧夏回族自治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2019年12月26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2月15日起施行。《辦法》的施行,將進一步加強我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體系和能力建設,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為了更好貫徹實施《辦法》,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會同自治區司法廳對《辦法》進行了解讀。
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危險化學品因其具有毒害、爆炸、燃燒等危險特性,極易發生群死群傷和重大財產損失事故,歷來是安全生產的重點監管領域。截至目前,我區依法許可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203家、經營單位1098家、使用單位10家,涉及國家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企業90餘家,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353處。當前我區危險化學品單位安全管理水平不高,企業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以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中新情況新問題,需要通過立法予以明確。為了提高危險化學品依法管理水平,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我區實施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政府規章,十分必要。
二、《辦法》的十大亮點
《辦法》共7章38條,在嚴格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上位法的基礎上,結合自治區實際,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是通過地方立法,實現了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使用、運輸和廢棄處置”全生命周期、全鏈條管理,為實現危險化學品來源可溯、去向可循、狀態可控的監管目標提供法制保障。
二是明確了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體責任。《辦法》第四條規定,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加大安全投入,確保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建立並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全員安全生產風險辨識和隱患排查等制度,全面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三是明確應急管理主管部門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職責,以及公安、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危險化學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四是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確保全全的原則,規劃化工園區(集中區)專門用於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辦法》第七條規定,除加油站、加氣站和企業配套建設項目外,新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項目,應當在化工園區(集中區)內進行建設;未進入化工園區(集中區)的現有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按照國家產業布局政策逐步遷入化工園區(集中區)。
五是大力開展危險化學品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和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以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為內容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並每年對本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推進情況進行自評,自評結果向主管的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示。
六是通過要求危險化學品單位配置自動化控制設施、設備,提升危險化學品單位本質安全水平,防止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發生。《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和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和完善自動化控制系統、緊急停車系統、安全聯鎖裝置等安全設施、設備。
七是規劃專用停車場和實行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措施。《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開發區(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結合實際建設或者確定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專用停車場。《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同級應急管理、交通運輸、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劃定本行政區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限制通行的時間段和區域,並設定明顯的警示標誌。
八是加強化工園區(集中區)安全管理,防範園區安全風險。《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開發區(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監督管理人員,防範園區安全風險;制定園區總體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並督促園區各單位按照園區總體預案,制定完善本單位的應急預案。
九是建立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對危險化學品安全實行信息化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託政府數據統一共享交換平台,建立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對危險化學品安全實行信息化管理;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共享危險化學品管理信息,避免危險化學品單位重複錄入。
十是建立政府購買專業技術服務制度。《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聘請具有相應資質、能力的專業技術服務機構對專業技術問題進行核查、分析、判斷和檢測,並出具專業報告;專業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對其出具的專業報告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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