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共六章三十二條 ,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8年3月1日
修訂信息,辦法全文,解讀,

修訂信息

2023年11月8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其中對該法規進行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三條、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
(二)第四條改為第三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主體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並落實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
(三)第五條改為第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風景區等應當按照職責對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相關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款改為第三款,將其中的“對所轄區域內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實施綜合監督管理”修改為“依法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巡查考核”。
(四)第八條改為第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安全生產風險評估結果應當用於指導生產計畫、應急預案、安全技術措施等的制定,以及安全生產管理、風險管控、隱患治理等工作。”
(五)第十條改為第九條,將其中的“應當履行下列管控職責”修改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開展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將第一項修改為:“編制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方案,明確風險管控的責任人員、責任範圍、管控措施、應急處置和評價考核等內容”;將第二項中的“級別”修改為“等級”;將第三項中的“職工”修改為“從業人員”;將第四項中的“告知”修改為“警示”;將第七項修改為:“將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方案報送應急管理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
(六)第十一條改為第十條,刪去其中的“的危險源”。
(七)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化建設,利用信息技術提升安全生產能力。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管理信息系統,按照規定向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送安全生產數據信息,建立安全生產風險分析、生產安全事故預警預報等制度。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對較大以上安全風險實施動態監控,提高安全風險管控水平。
“應急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平台,完善線上線下配套監管制度,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管。”
(八)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應急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編制本行業、本領域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隱患排查治理手冊或者規範,指導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
“屬於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且無法排除的,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不屬於本級人民政府管理許可權內的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
(九)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對本單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由應急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二十六條,將其中的“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由應急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未按照規定報告的,由應急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一)第三十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採取措施消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由應急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辦法全文

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防範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與職業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開展安全生產風險辨識、評估、分級、控制、預警、應急處置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自治區建立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主體責任。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督查督辦工作機制,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所轄區域內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實施綜合監督管理,並負責職責範圍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管理。
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統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有關行業、領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產風險管控
第六條 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安全生產風險等級從高到低劃分為下列級別:
(一)紅色風險(重大風險):危險因素多且難以控制,如發生事故,將會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群死群傷後果。
(二)橙色風險(較大風險):危險因素較多,管控難度較大,如發生事故,將會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或者多人傷亡事故後果。
(三)黃色風險(一般風險):風險在受控範圍內,如發生事故,將會造成一般經濟損失或者人員傷亡後果。
(四)藍色風險(低風險):風險在受控範圍內,如發生事故,將會造成較小經濟損失或者人員傷害後果。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年對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範圍內所有生產經營環節至少開展一次安全生產風險全面辨識;生產經營環節或者要素髮生較大變化、發生風險事件或者行業主管部門有特殊要求時,應當及時對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範圍內部分領域或者部分生產經營環節安全生產風險開展專項辨識。安全生產風險辨識結束後應當形成風險清單。
安全生產風險辨識包括下列內容:
(一)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的執行情況;
(二)從業人員安全與應急技能的掌握情況;
(三)生產經營基礎設施、原輔材料、設備性能、運行狀況、工藝流程、工作場所等的安全、可靠程度;
(四)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的有效性和覆蓋情況;
(五)內部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機制的完備程度;
(六)影響安全生產的外部因素的危害程度。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辨識出的安全生產風險進行評估,確定風險等級,繪製安全生產風險空間分布圖,經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後,納入安全生產風險資料庫。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自行開展風險辨識和評估,也可以委託第三方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開展;委託第三方開展的,不改變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管理主體責任。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經辨識、評估的安全生產風險,應當履行下列管控職責:
(一)制定管控措施,明確風險管控的責任人、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
(二)安全生產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評估並確定風險級別;
(三)對職工進行崗位風險培訓;
(四)在存在風險的部位、區域設定明顯的告知標誌;
(五)完善並適時啟動應急預案;
(六)如實記錄風險辨識、評估、監測、管控等信息,建立專項檔案;
(七)按年度將安全生產風險分級及管控方案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經辨識、評估確定為重大風險的危險源,還應當履行下列管控職責:
(一)單獨建檔,隨時更新監測數據或者狀態;
(二)單獨編制專項應急預案;
(三)及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報送重大風險辨識、評估、管控等基本信息;
(四)對風險管控措施進行評估改進,形成年度總結分析報告,並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報備。
第三章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從低到高劃分為下列級別:
(一)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二)較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在短期內能夠整改排除的隱患。
(三)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大,須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
(一)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告知、整改、評估驗收、報備、獎懲考核、建檔以及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治理情況報告制度;
(二)明確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的責任部門和人員、排查範圍、程式、頻次和評估改進等事項;
(三)通過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專項排查等方式排查出本單位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按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檔,並進行監控治理;
(四)及時、如實的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報備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信息。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安全生產事故隱患。
從業人員發現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有關負責人報告。
企業工會組織提出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改建議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排查出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應當立即組織整改,並跟蹤督辦、驗收。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整改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時,應當防止發生次生事故。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撤出危險區域內的作業人員,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
對可能引發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自然災害預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向所屬單位發出預警通知;發生可能危及財產和人員安全的自然災害時,應當及時採取停止作業、撤離人員、加強監測等措施。
第十七條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改結束後,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責任單位應當對整改情況進行評估、驗收,並出具整改驗收結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改驗收結論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改未經評估、驗收通過的,不得恢復生產經營。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對本單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及時梳理、分析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規律,並作為安全生產的考核依據。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項目發包、場地或者設施設備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定,明確雙方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科學合理確定企業選址、基礎設施、居民生活區空間布局,定期組織對公共區域內的安全生產風險進行全面辨識和評估,確定區域安全生產風險等級,並採取有針對性的管控措施。
第二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收到的同一生產經營單位的重大安全生產風險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信息進行關聯性分析,並及時向有關生產經營單位反饋分析意見,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完善安全生產風險防控措施,治理安全生產事故隱患。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對本單位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進行線上監測監控。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平台,完善線上線下配套監管制度,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管。
第二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技術指導,對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難以排除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應當予以協調。
第二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定期組織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採取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等措施;隱患排除後,經評估、驗收通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如實記錄重大風險和重大事故隱患督促整改信息。
第二十五條 對報告重大安全生產風險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予以獎勵。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承擔風險辨識、評估等工作的第三方服務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予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吊銷其相應資質。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對本單位職工進行崗位風險培訓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對重大安全生產風險的危險源登記建檔,或者未編制專項應急預案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採取措施消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解讀

《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並以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97號公布,將於2018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辦法》的出台對於加強我區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防範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具有重要意義。為了更好地宣傳貫徹實施《辦法》,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對《辦法》進行解讀。
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安全生產事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主動識別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危險、有害因素,準確評價並有效控制安全生產風險,排查治理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防止安全生產事故發生,是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2016年12月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明確要求,堅持源頭防範,全面構建風險管控和隱患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嚴防風險演變、隱患升級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發生。近年來,我區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逐步加強,但還存在各類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風險交織疊加,安全生產基礎薄弱、監管體制機制不健全、企業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主體責任落實不力等突出問題。為依法加強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防範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檔案精神,制定《辦法》十分必要。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六章三十二條,主要從安全生產風險的分類、辨識、評估、管控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排查、整改以及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等方面作了規定。
(一)對安全生產風險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作了明確分類。
一是根據危險因素、管控難度和危害後果,將安全生產風險等級從高到低劃分為紅色風險(重大風險)、橙色風險(較大風險)、黃色風險(一般風險)和藍色風險(低風險)四個級別,並根據不同的風險級別,規定了相應的管控職責。
二是根據危害和整改難度大小,將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從低到高劃分為一般事故隱患、較大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三個級別,並針對不同的事故隱患,規定了相應的整改措施。
(二)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
一是強調了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辦法》第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主體責任”。
二是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定期開展安全生產風險辨識。開展風險辨識是風險管控的第一步,也是確定風險等級的前提,《辦法》明確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年對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範圍內所有生產經營環節至少開展一次安全生產風險全面辨識;生產經營環節或者要素髮生較大變化、發生風險事件或者行業主管部門有特殊要求時,應當及時對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範圍內部分領域或者部分生產經營環節安全生產風險開展專項辨識。風險辨識應當圍繞“人、機、物、法、環”現場管理五要素,全方位、全過程辨識生產工藝、設備設施、作業環境、人員行為和管理體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生產風險,做到系統、全面、無遺漏。安全生產風險辨識結束後還應當形成風險清單,採用科學的評估方法確定安全生產風險等級,並依據安全生產風險類別和等級建立安全生產風險資料庫,繪製“紅橙黃藍”四色安全生產風險空間分布圖。
三是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職責。對經辨識、評估的安全生產風險落實相應的管控措施是實施安全生產風險管控的關鍵環節。《辦法》針對經辨識、評估的安全生產風險明確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履行以下七個方面的管控職責:首先,要制定管控措施,明確風險管控的責任人、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第二,安全生產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評估並確定風險級別;第三,要對職工進行崗位風險培訓,使職工了解安全生產風險的危險特性,熟悉風險管理規章制度和相關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應急措施;第四,在存在風險的部位、區域設定明顯的告知標誌,將風險基本情況、危害特性以及可能引發的事故後果和應急措施等信息,告知本單位員工和可能受影響的單位、區域及人員;第五,針對本單位風險可能發生的事件完善應急預案體系,明確風險事件應急措施,風險控制指標超出管控臨界值,達到預警條件的,應當及時發出預警信息,並立即採取應對措施,防範風險事件發生,發生安全生產風險事件,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有效處置;第六,要如實記錄風險辨識、評估、監測、管控等信息,建立專項檔案;第七,要按年度將安全生產風險分級及管控方案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另外,對經辨識、評估確定為重大風險的危險源,還應當履行單獨建檔、隨時更新監測數據或者狀態、單獨編制專項應急預案、及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報送重大風險辨識、評估、管控等基本信息等管控職責,確保風險處於可控範圍內。
四是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明確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對排查出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辦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履行以下五個方面的排查治理職責:第一,要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告知、整改、評估驗收、報備、獎懲考核、建檔以及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治理情況報告制度;第二,明確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的責任部門和人員、排查範圍、程式、頻次和評估改進等事項;第三,通過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專項排查等方式排查出本單位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按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檔,並進行監控治理;第四,要及時、如實的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報備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信息;第五,對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項目發包、場地或者設施設備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定,明確雙方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此外,《辦法》還鼓勵企業工會組織和從業人員監督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五是重點強調了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改和驗收。加強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改,是防範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的重要舉措。為確保全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改到位,《辦法》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改作了明確規定:首先,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對排查出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應當立即組織整改,並跟蹤督辦、驗收;第二,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整改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時,應當防止發生次生事故,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撤出危險區域內的作業人員,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第三,要求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改結束後,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責任單位應當對整改情況進行評估、驗收,並出具整改驗收結論,並將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改驗收結論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第四,明確要求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改未經評估、驗收通過的,不得恢復生產經營。
(三)明確了政府及相關部門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的責任。
一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督查督辦工作機制,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所轄區域內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實施綜合監督管理,並負責職責範圍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管理;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領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管理。
二是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平台,完善線上線下配套監管制度,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管。同時,還要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技術指導,對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難以排除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應當予以協調。
三是要求各級政府應當定期組織對公共區域內安全生產風險進行全面辨識和評估,根據風險分布情況和可能的危害程度,確定區域安全生產風險等級,並結合生產經營單位報告的重大安全生產風險情況,匯總建立區域安全生產風險資料庫,繪製區域安全生產風險空間分布圖。對不同等級的安全生產風險,採取有針對性的管控措施。
四是要求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城鄉規劃安全生產風險的前期分析,完善城鄉規劃和建設安全標準,科學合理確定企業選址、基礎設施、居民生活區空間布局,嚴格高風險項目建設安全審核把關。
另外,《辦法》還對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風險辨識、評估等工作的第三方服務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方面違反《辦法》規定的行為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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