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管理辦法

《鐵路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管理辦法》是為規範和加強鐵路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推進事故預防工作科學化、信息化、標準化,實現把風險控制在隱患形成之前、把隱患消滅在事故前面,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實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構建雙重預防機制的意見》等有關規定製定的辦法。由國家鐵路局於2023年3月10日印發,自2023年4月10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鐵路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3月10日
  • 實施時間:2023年4月10日
  • 發布單位:國家鐵路局
  • 發文字號:國鐵安監規〔2023〕9號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國家鐵路局關於印發《鐵路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鐵安監規〔2023〕9號
國鐵集團、國家能源集團、中國中鐵、中國鐵建、中國中車、中國通號、中國物流,各地方鐵路運輸企業,各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各鐵路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局,機關各部門:
  現將《鐵路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鐵路局
2023年3月10日

辦法全文

鐵路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鐵路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推進事故預防工作科學化、信息化、標準化,實現把風險控制在隱患形成之前、把隱患消滅在事故前面,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實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構建雙重預防機制的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鐵路建設、運輸、設備製造維修的生產經營單位的鐵路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以下統稱雙重預防機制)建設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從事鐵路建設的單位主要包括鐵路建設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生產經營單位。
  從事鐵路運輸的單位主要指國家鐵路運輸企業生產經營單位、地方鐵路運輸企業以及鐵路專用線和專用鐵路運營管理企業的生產經營單位。
  從事鐵路設備製造維修的單位主要指鐵路設備設計、製造、維修的生產經營單位。
  上述從事鐵路建設、運輸、設備製造維修的生產經營單位在本辦法中統稱鐵路單位。
  第三條 鐵路雙重預防機制建設工作應當遵照法律法規要求,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三個必須”原則,進一步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和政府監管責任,立足從源頭上管控安全風險,消除事故隱患,按照全面覆蓋、分級管理、科學施策、動態實施的建設要求,推動形成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工作格局。
  第四條 鐵路單位是雙重預防機制建設的責任主體,應當健全風險防範化解機制,保證經費投入,推進智慧型化、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設,對安全風險全面管控,對事故隱患治理實行閉環管理,保證安全生產。
  鐵路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雙重預防機制建設全面負責,組織建立並落實雙重預防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鐵路單位委託第三方機構提供雙重預防機制建設相關技術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第五條 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指導並監督管理全國鐵路單位雙重預防機制建設管理工作。鐵路監督管理機構對本轄區內鐵路單位雙重預防機制建設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鐵路監督管理機構統稱鐵路監管部門。
  第二章 安全風險分級管控
  第六條 鐵路安全風險(以下簡稱風險)是鐵路生產安全事故(含鐵路交通事故)、故障或特定危害事件發生的可能性與後果嚴重性的組合。
  風險點是指存在安全風險的設備設施、部位、場所和區域,以及在設備設施、部位、場所和區域實施的伴隨風險的作業活動,或以上兩者的組合。
  第七條 風險按業務領域分為鐵路運輸風險、鐵路工程建設風險、鐵路設備設施風險、沿線環境風險和其他風險五個類型。
  鐵路單位結合所屬業務領域,按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生產過程危險和有害因素分類與代碼》《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及有關行業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等要求,綜合考慮各類致險因素,細化風險類別。
  第八條 風險等級一般從高到低劃分為重大風險、較大風險、一般風險、低風險四個等級,分別用紅、橙、黃、藍四種顏色標示。
  第九條 鐵路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依據國家及行業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規範性檔案等規定,全面開展安全風險辨識,科學評估風險等級,分級採取措施有效管控安全風險,實施安全風險公告及監測警示,加強動態管理,從源頭上防範化解重大風險,實現風險等級逐步降低、安全風險有效管控。
  第十條 鐵路單位應當針對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範圍及其生產經營環節,按照相關法規標準要求,明確風險辨識範圍、方式和程式,突出高鐵和旅客列車風險,以及系統性、區域性、多發性和偶發性風險,組織相關部門、專業、有關專家和全體員工辨識安全風險。
  第十一條 鐵路單位風險辨識分為全面辨識和專項辨識。
  全面辨識每年開展一次,由鐵路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開展,採取安全績效獎懲等有效措施,全方位、全過程辨識生產工藝、設備設施、作業環境、人員行為和管理體系等方面存在的風險。新建、改建鐵路建設工程投入運營前,應當組織開展全面辨識。
  專項辨識根據需要開展,重點分析階段性、臨時性或者特定專業的風險動態辨識。專項辨識由鐵路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指定安全管理部門、有關業務部門組織開展。
  第十二條 遇有下列情況時,鐵路單位應當開展專項風險辨識。
  (一)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管理制度等發生較大變化;
  (二)新設備、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等投入使用;
  (三)技防措施、物防手段升級或變更;
  (四)Ⅲ級以上營業線施工,以及在建鐵路工程中特殊結構、複雜地質等危險性較大工程施工或關鍵作業施工前;
  (五)季節變化或惡劣氣象條件前;
  (六)重要節假日等鐵路運輸高峰期或者重大活動前;
  (七)發生典型事故、嚴重故障或安全事件等;
  (八)人員、設備、工作程式、環境發生較大變化或運輸生產組織發生較大調整;
  (九)新建、改建危險貨物裝卸、儲存作業場所和設施,在既有作業場所增加辦理危險貨物品類,以及危險貨物新品名、新包裝和首次使用鐵路罐車、貨櫃、專用車輛裝載危險貨物的;
  (十)其他需要開展風險動態研判的情況。
  第十三條 鐵路單位結合生產特點和安全生產歷史數據資料,選擇定性或定量的風險評估方法,按照從嚴從高的原則,對辨識出的風險逐項評估確定風險等級。
  安全風險評估過程應當突出遏制重特大事故,重點關注暴露人群,聚焦重大危險源、勞動密集型場所、高危作業工序和受影響的人群規模。
  第十四條 鐵路單位應當依據風險的等級、類型等,按照規章制度、技術標準等要求,從組織、制度、技術、應急等方面逐項制定科學合理的管控措施,對呈現規律變化特徵或長期存在的風險,應當將管控措施固化到安全管理體系中。重大風險管控措施中應當包含專項應急措施。
  第十五條 鐵路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風險類別和等級合理確定管控層級和專業,完善風險管控責任體系,上一級負責管控的風險,下一級必須同時負責管控,將風險管控責任納入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並嚴格落實,保障必要的投入,確保風險受防、受控。
  重大風險應當由鐵路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管控措施,健全人防、物防、技防手段;涉及多家鐵路單位的重大風險應當由其共同的上一級單位、企業統籌制定,鐵路建設工程的由工程建設單位統籌制定。較大以下等級風險由鐵路單位負責人或其派出機構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組織制定管控措施。
  第十六條 鐵路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風險預警機制,明確預警條件,推動安全風險監測預警設備套用,對風險點實施監測和預警,及時掌握風險的狀態和變化規律,防範事故發生。
  重大風險應當制定專項動態監測計畫,明確預警條件,採取有效措施實施超前預測、動態監測、主動預警,動態更新監測情況,每年對風險管控措施進行評估改進,監測評估情況單獨建檔。重大風險進入預警狀態的,應當立即發出預警,通知相關管理和作業人員,採取針對性應急措施。
  第十七條 鐵路單位應當如實記錄風險辨識、評估、監測、管控等情況,規範風險管理檔案。
  鐵路單位結合實際建立本單位統一的風險庫,主要包括風險名稱、風險類別、風險點、風險等級、風險描述及危害程度、管控措施、管控層級及部門、管控崗位及責任人等內容。
  第十八條 鐵路單位應當實施風險降低工作制度。對於重大風險,應當針對不同致險因素,立即採取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降低風險等級。對於較大風險、一般風險和低風險,宜在綜合考慮風險管理成本和效益的基礎上,採取經濟有效的風險降低措施。
  出現新的致險因素,或風險管控措施失效、弱化,管控責任人應當及時報告,經風險評估後動態調整風險等級和防控措施。採取措施後風險得到有效管控,經評估可以降低或解除風險等級。重大風險等級降低或解除須經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評估。
  第十九條 鐵路單位要建立完善風險公告制度,繪製企業“紅橙黃藍”四色安全風險空間分布圖,通過安全手冊、公告欄、作業風險提示卡、崗位風險告知卡、網路宣傳等方式將風險基本信息、應急信息及報告方式等內容告知進入風險工作區域的人員,指導督促做好安全防範。
  對存在重大風險的工作場所、崗位和設備設施,應當設定明顯的警示標誌,標明重大風險危險特徵、可能發生的事件後果、安全防範和應急措施。
  第二十條 鐵路單位應當將本單位重大風險的登記、預警和等級調整等信息按照管轄原則及時報告所在捷運路監管部門、其他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地方人民政府相關部門。
  第二十一條 鐵路單位應當將風險基本情況、管控措施和應急處置等納入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應急演練,嚴格關鍵崗位人員的風險意識和專業技能水平培訓考核。
  鐵路單位應當對重大風險影響區域的本單位從業人員組織開展安全防範、應急逃生避險和應急處置等相關宣傳、培訓工作,定期組織應急演練,並將相關情況告知影響範圍內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第三章 隱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二條 鐵路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隱患)是指鐵路單位違反國家和鐵路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環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二十三條 隱患分為重大隱患和一般隱患。重大隱患是指危害和治理難度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並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鐵路單位自身難以消除的隱患。一般隱患是指除重大隱患外,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隱患。
  第二十四條 隱患按業務領域分為鐵路運輸隱患、鐵路工程建設隱患、鐵路設備設施隱患、沿線環境隱患和其他隱患五個類型。
  鐵路單位結合所屬業務領域,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鐵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則》等,細化隱患類別。
  第二十五條 鐵路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並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等制度,逐級建立並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和考核制度,推動全員自主開展隱患排查,做到責任、措施、資金、時限、預案“五到位”,實現隱患排查、登記、評估、報告、監控、治理、銷號的全過程記錄和閉環管理。
  鐵路單位應當積極套用信息化、智慧型化技術手段和安全性能水平高的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和新裝備,減少和消除隱患。
  第二十六條 鐵路單位應當建立隱患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專項排查工作機制,結合本單位風險及防控情況,明確隱患排查的責任部門和人員、排查範圍、程式、頻次、統計分析、效果評價和評估改進等要求,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人員排查本單位的隱患。
  隱患排查可與風險辨識統籌結合開展,針對排查出的隱患應當同步開展風險辨識與管控。
  第二十七條 日常排查是指鐵路單位結合日常工作組織開展的經常性隱患排查,排查範圍應當覆蓋日常生產作業環節、生產崗位、設備設施、生產活動區域和外部環境。
  第二十八條 定期排查是指鐵路單位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結合設備特點,按相關規定組織開展涵蓋全部鐵路生產經營領域、環節的隱患排查。
  第二十九條 專項排查是指鐵路單位在一定範圍、領域組織開展的針對特定隱患的排查。遇到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開展專項排查:
  (一)國家或行業監管部門工作部署,如階段性安全大檢查、重要節假日等鐵路運輸高峰期或者重大活動前等;
  (二)季節性、規律性安全生產條件變化,如防汛、防火、鐵路設備檢查鑑定、冬施、春融、開復工、重點或集中施工作業期間等;
  (三)新設備、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投入使用,或新建、改建鐵路建設工程投入運營前,如關鍵設施設備更新改造等;
  (四)發生典型事故、嚴重故障或安全事件;
  (五)需開展專項排查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條 鐵路單位對發現或排查出的隱患,應當如實記錄隱患排查情況,主要包括排查對象或範圍、時間、人員、安全技術狀況、處理意見等內容,經排查有關責任人簽認後形成隱患信息檔案,通過隱患信息系統登記。
  第三十一條 鐵路單位按照相關隱患判定標準評估隱患等級。重大隱患應當依據鐵路監管部門或相關部門制定的重大隱患判定標準,按照有關規定通過現場論證、綜合判定等方式開展評估。
  第三十二條 鐵路單位應當指定專門機構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隱患治理的管理工作,根據生產經營特點,定期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組織排查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第三十三條 從業人員發現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本單位負責人或者列車調度員、車站值班員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發現的一般隱患立即處理;對不能立即處理的一般隱患和檢查發現的重大隱患,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有關負責人應當及時組織制定整改措施並督促落實整改銷號。
  第三十四條 一般隱患由鐵路單位負責人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按照職責分工,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組織治理消除,未治理消除前應當制定可靠的安全控制和防範措施。
  第三十五條 鐵路單位應當及時消除重大隱患。其中,因鐵路單位自身原因造成的重大隱患,由鐵路單位或其上級單位組織制定並實施隱患治理方案;因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原因造成的重大隱患,由鐵路單位協調相關單位及時消除。
  重大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二)採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四)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五)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六)隱患未消除前的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三十六條 隱患治理過程中,鐵路單位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防範發生生產安全事故。
  隱患消除前或者消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並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定警戒標誌、停止作業或停用有關設施設備、封鎖線路或關閉車站等;對暫時難以有效實施停止作業或停用有關設施設備、封鎖線路或關閉車站等措施的,應當加強監測預警,防止事故發生。
  第三十七條 一般隱患整改完成後,應當由鐵路單位負責人或其派出機構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組織驗收,出具整改驗收結論,並由驗收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
  第三十八條 重大隱患治理完成後,鐵路單位應當成立隱患治理驗收組進行專項驗收。隱患治理驗收組組長為鐵路單位主要負責人,成員由企業結合實際細化。治理驗收應當根據隱患暴露出的問題全面評估,出具治理驗收結論,並由組長簽字確認。
  委託第三方服務機構進行專項驗收的,隱患治理驗收組要對專項驗收結論進行確認。
  第三十九條 重大隱患治理驗收通過後,鐵路單位應當將驗收結論向鐵路監管部門報告,並申請銷號。報備申請材料包括:
  (一) 隱患基本情況及治理方案;
  (二) 隱患治理過程;
  (三) 驗收機構或驗收組基本情況;
  (四) 驗收報告及結論;
  (五) 下一步改進措施。
  重大隱患銷號申請未經鐵路監管部門審查同意,鐵路單位不得擅自改變隱患治理方案確定的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等。
  第四十條 經排查判定為重大隱患後,鐵路單位應當及時向鐵路監管部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報告,涉及其他相關行業部門的,應當同時按照有關規定報告。
  重大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一)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二)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三)隱患的治理方案;
  (四)隱患治理過程。
  第四十一條 重大隱患治理驗收後,鐵路單位應當對重大隱患形成原因及治理工作進行分析評估,及時完善相關制度和措施,並開展有針對性的培訓教育。
  第四十二條 鐵路單位應當結合信息化平台,對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根據實際判定隱患等級,明確治理措施、責任部門和人員等,建立隱患信息檔案,藉助雲計算、大數據技術,健全隱患資料庫。
  隱患資料庫應當包括隱患內容、排查時間、隱患等級、治理措施、治理部門和責任人、治理期限、銷號情況等內容,其中,重大隱患資料庫還應當包括排查部門、隱患類型、排查對象或範圍、隱患狀況、原因分析、主要治理措施、治理目標、治理進展、臨時措施等內容。
  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重大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鐵路監管部門或有管轄權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三條 鐵路單位應當制定隱患自查自治的正向激勵措施、職工民眾舉報隱患獎勵制度、隱患治理全員參與機制,鼓勵、發動從業人員主動參與排查和消除隱患或不安全因素。
  鼓勵從業人員、社會公眾對生產經營活動中隱患治理責任不落實,危及生產經營安全的行為和狀態進行投訴或舉報。對發現、消除和舉報隱患的有功人員,應當給予物質獎勵和表彰,加大對重大隱患舉報獎勵力度。
  鐵路單位工會組織發現鐵路單位存在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鐵路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覆;對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隱患,有權向鐵路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鐵路單位必須立即作出處理。
  第四十四條 鐵路單位應當依照本單位相關考核管理制度,對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責任不落實的單位和人員給予嚴肅處理,推動消除隱患,防範事故發生。
  第四十五條 鐵路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定,並在協定中明確各方對發包出租的場所、設備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職責,對承包、承租單位使用場所、設備的隱患排查治理負有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
  鐵路單位不得向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和個人發包項目或出租場地。
  第四十六條 鐵路單位應當加強對自然災害的預防。對於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本規定的要求排查治理,採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應當分析研判對鐵路的影響,適時向相關單位發出預警;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本單位和人員安全的情況時,應當採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並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 鐵路監管部門應當將鐵路單位雙重預防機制建設、運行情況納入監管重點,結合鐵路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組織對鐵路單位雙重預防機制運行效果和安全生產狀況進行整體評估,科學劃分安全生產風險等級。堅持分級分類監管執法,通過預警、通報、督辦、約談、行政處罰等多種方式,加強對重點領域、重點單位、重大風險和重大隱患的監管,推進聯合執法、區域執法和交叉執法,實行安全生產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制度。
  對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不合格、整體評估為高風險的鐵路單位,應當納入重點監管主體,實施有針對性的監管,必要的應當“一企一策”強化安全監管,督促指導企業落實主體責任,構建自我約束、持續改進的安全生產內生機制。
  對本轄區存在的鐵路重大風險、重大隱患應建立檔案,加大監管力度,涉及地方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管理職責的,應當通過鐵路沿線安全環境治理機制、各級政府安委會制度等加強溝通協調。
  第四十八條 鐵路監管部門根據安全生產預警制度,通過形勢分析、風險研判和綜合評估等方式,針對階段性、季節性安全風險,系統性、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等及時發出安全生產預警通知書,提出加強風險管控建議,督促相關鐵路單位採取措施,防範風險。
  第四十九條 鐵路監管部門應當匯總建立轄區重大安全風險清單,加強對重大風險管控情況的監督檢查。檢查重點內容包括:
  (一)重大風險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建設情況;
  (二)重大風險登記、監測管控等落實情況;
  (三)重大風險應急措施和應急演練情況。
  第五十條 鐵路監管部門應當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安全風險辨識、管控、登記等工作落實不到位的鐵路單位採取以下措施予以監督整改。
  (一)對未建立完善重大風險管理制度、機制、崗位責任體系的予以預警,督促整改;
  (二)對未按規定開展重大風險辨識、評估、登記、公告、改進和應急演練等工作的予以通報,督促限期整改;
  (三)對鐵路重大安全風險未制定防控措施或應急措施的予以掛牌督辦,責令限期整改;
  (四)對重大風險控制不力,出現重大險情的對相關鐵路單位負責人進行約談督促採取措施及時整改,並向社會公開;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五)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風險分級採取相應管控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依據《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等處理。
  第五十一條 鐵路監管部門監督檢查中發現一般隱患,應當責令相關鐵路單位立即消除。發現重大隱患,應當責令相關鐵路單位立即採取措施開展隱患治理,消除前或者消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人員、設備,停止作業;重大隱患消除後方可恢復作業。對整改不力的實行約談告誡、公開曝光,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發現屬於其他有關部門職責範圍內的重大隱患的,應當將有關情況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並記錄備查。
  第五十二條 鐵路單位未採取措施消除隱患的,鐵路監管部門依據《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給予罰款、停產停業整頓等處理。
  第五十三條 鐵路監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對存在重大隱患的鐵路單位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鐵路單位應當依法執行,及時消除隱患。鐵路單位拒不執行,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鐵路監管部門可以採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等措施,強制鐵路單位履行決定。通知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鐵路監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採取停止供電措施,除有危及生產安全的緊急情形外,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鐵路單位。鐵路單位依法履行行政決定、採取相應措施消除隱患的,鐵路監管部門應當及時解除前款規定的措施。
  第五十四條 鐵路監管部門對鐵路單位重大隱患治理工作開展監督檢查,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貫徹落實鐵路監管部門關於隱患治理工作部署和要求的情況;
  (二)重大隱患治理責任體系、崗位制度、工作程式、檔案台賬等建立、執行情況;
  (三)重大隱患報備及統計分析情況;
  (四)重大隱患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五)重大隱患告知和警示教育、責任追究情況。
  鐵路監管部門接到鐵路單位重大隱患銷號申請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對驗收結論及驗收程式予以形式確認,並對形式確認通過的予以銷號,不通過的應當責令繼續整改。必要時進行現場檢查確認。
  第五十五條 鐵路監管部門本轄區存在的重大隱患採取以下措施予以監督整改:
  (一)對未建立完善重大隱患管理制度、機制、崗位責任體系,或未按規定對重大隱患登記、監控、治理、評估等工作的予以通報限期整改;
  (二)對重大隱患未按期整治銷號的予以掛牌督辦責令整改;
  (三)對存在鐵路重大隱患或重大隱患未消除但申請銷號的鐵路單位負責人進行約談督促採取措施及時整改,並向社會公開;
  (四)未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將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未向從業人員通報,或者重大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未按照規定報告的,責令限期改正,依據《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等處理。
  第五十六條 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雙重預防機制信息化、數位化、智慧型化建設,建立與鐵路單位互聯互通的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完善線上線下配套監管。鐵路監管部門應當健全完善統計分析制度,定期開展安全形勢分析研判,針對性加強安全監管。
  第五十七條 鐵路監管部門按規定對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管理實施監督檢查,並督促將安全生產費用優先用於達到法定安全生產標準所需支出和鐵路監管部門要求開展的安全生產整改支出。
  第五十八條 鐵路監管部門可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委託第三方服務機構承擔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抽查、檢測、評估和技術諮詢服務。
  第五十九條 鐵路監管部門應當暢通隱患舉報渠道,發揮社會公眾監督作用,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及時處理。對舉報事項真實有效,對維護鐵路安全有突出貢獻的,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十條 鐵路監管部門將鐵路安全生產領域嚴重違法行為納入失信聯合懲戒。
  第五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均包含本數。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10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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