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印發《江蘇省鐵路道口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交規〔2023〕3號
各設區市交通運輸局,崑山市、泰興市、沭陽縣交通運輸局,廳機關各處室(部門),廳屬各單位:
《江蘇省鐵路道口安全管理辦法》已經第12次廳務會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
2023年12月13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鐵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預防和減少鐵路道口交通事故,保障鐵路道口行車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蘇省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鐵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鐵路道口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屬地管理與行業監管相結合,建立政府統籌、部門聯動、鐵路道口管理單位(以下稱道口管理單位)負責、社會監督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省鐵路道口安全監督的綜合協調工作。
省鐵路辦公室具體負責指導全省鐵路道口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國家和省有關標準、規範;
(二)分析鐵路道口安全形勢,研究對策、制定措施;
(三)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對鐵路道口進行綜合治理;
(四)指導、督促地方依法履行鐵路道口安全管理職責;
(五)部署、總結鐵路道口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交流和推廣典型經驗;
(六)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鐵路管理的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稱地方鐵路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鐵路道口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落實屬地管理責任,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國家和省有關標準、規範;
(二)綜合研判本行政區域內鐵路道口安全形勢,分析鐵路道口事故發生規律,總結推廣鐵路道口安全管理經驗;
(三)組織開展鐵路道口安全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四)督促有關單位做好鐵路道口設施建設、管理和維護工作;
(五)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非法鐵路道口治理、現有鐵路道口拆除、合併、平改立等工作;
(六)督促鐵路運輸企業或者鐵路產權單位明確道口管理單位,建立鐵路道口安全監督管理檔案;
(七)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道口管理單位承擔鐵路道口安全管理的主體責任,負責鐵路道口日常管理和看守,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國家和省有關標準、規範;
(二)建立健全鐵路道口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責任;
(三)設定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管理人員負責鐵路道口的日常安全管理;
(四)加強鐵路道口作業人員管理、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五)完善鐵路道口相關安全設施設備,並定期檢查、維護,確保其技術狀況良好;
(六)制定鐵路道口事故和設備故障應急處置預案,組織定期演練;
(七)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及時、如實向所在地地方鐵路管理部門報告鐵路道口安全管理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省鐵路辦公室、地方鐵路管理部門、道口管理單位應當加強鐵路安全宣傳教育,開展愛路護路宣傳教育活動,提高社會公眾的鐵路安全意識。鼓勵和引導社會公眾參與鐵路安全保護,防範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
第八條 鐵路道口設定應當符合鐵路、道路的標準規範以及城鎮體系規劃和道路交通規劃,嚴禁擅自設定鐵路道口。
第九條 新建、改建鐵路、道路原則上不再設定鐵路道口。除鐵路專支線外,新建、改建鐵路確需與道路交叉的,應當設定立體交叉設施及其附屬安全設施,並優先選擇鐵路上跨的方案;新建、改建道路確需與鐵路交叉的,應當設定立體交叉設施及其附屬安全設施,並優先選擇下穿鐵路的方案。
第十條 已設定的鐵路道口,其道路交通流量、列車開行對數或者列車行駛速度達到國家設定立體交叉規定標準的,所在地地方鐵路管理部門應當協調道口管理單位以及有關部門制定改建計畫。鐵路道口遷移或者改建立交後,原有的鐵路道口應當拆除。
第十一條 設定或者改建鐵路道口前,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徵求道路管養單位、鐵路產權單位以及鐵路運輸企業的意見,並簽訂協定,明確各方安全管理責任。
第十二條 設定、改建、拆除鐵路道口前,道口管理單位應當書面告知縣(市、區)地方鐵路管理部門;縣(市、區)地方鐵路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報設區的市地方鐵路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 道口管理單位應當在鐵路道口處設定公告牌,公布道口管理單位名稱、聯繫電話等信息。
第十四條 鐵路道口按看守情況分為有人看守道口和無人看守道口。無人看守道口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設定警示標誌;有人看守道口應當設定道口移動欄桿、列車接近報警裝置、警示燈、警示標誌、道口路段標線等安全防護設施。
道口移動欄桿、列車接近報警裝置、警示燈等安全防護設施依法由鐵路運輸企業或者鐵路產權單位設定、維護;警示標誌、道口路段標線由鐵路道口所在道路的管養單位設定、維護。
第十五條 對於有人看守道口,道口管理單位應當配足看守人員,制定切實可行的鐵路道口故障應急處理程式,每年至少組織一次鐵路道口看守人員培訓演練。鼓勵道口管理單位設定道路信號與鐵路來車聯動警示裝置,並加強日常管理維護。
第十六條 對於無人看守道口,鼓勵道口管理單位逐步完善道口自動信號和報警裝置,並加強日常管理。
其中,機動車流量大或者有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班車、校車、運載特種貨物的車輛通過的鐵路道口,以及不符合現行鐵路道口設定條件的既有鐵路道口、直接通向交通運輸樞紐或者易燃易爆倉庫道路上的鐵路道口,道口管理單位應當在列車通過時派人監護。
第十七條 鐵路道口看守、設備維護等新任職人員,必須經道口管理單位崗前培訓考核合格、跟班試用後方能上崗;上崗後,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開展在崗培訓,並嚴格執行本單位道口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八條 道口管理單位應當按照鐵路道口設備的更新、大修年限制定落實年度更新改造、大修計畫,按照技術標準,保持設備齊全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十九條 停用、啟用鐵路前,道口管理單位應當書面告知縣(市、區)地方鐵路管理部門,縣(市、區)地方鐵路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報設區的市地方鐵路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 對通行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班車或者校車的鐵路道口,鼓勵道口管理單位與有關公交公司、客運公司、學校等加強安全共建,提升聯動處置水平。
第二十一條 省鐵路辦公室、地方鐵路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鐵路道口安全監管協調聯動工作機制,加強與公安、城市管理、應急管理等部門的信息共享、協同聯動。
第二十二條 省鐵路辦公室、地方鐵路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規定會同有關單位,對本行政區域內鐵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可以依法採取以下方式: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實地察看,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要求立即排除;
(四)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要求暫時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後,方可恢復使用。
被檢查單位對縣級以上地方鐵路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二十三條 鐵路道口發生安全事故後,道口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按照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同時報告所在地地方鐵路管理部門。
第二十四條 嚴禁行人、車輛搶越鐵路道口。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影響鐵路道口安全的行為,有權依法舉報。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鐵路道口,是指鐵路上直接與道路貫通的平面交叉。
(二)道口管理單位,一般是指鐵路運輸企業或者鐵路產權單位。道口管理單位為其他單位的,由鐵路運輸企業或者鐵路產權單位通過協定明確道口管理單位及其義務。鐵路運輸企業或者鐵路產權單位應當同道口管理單位共同承擔保障鐵路道口安全的責任。
(三)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
第二十六條 軍用鐵路道口的安全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