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鐵路道口交通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 地區:大連
- 對象:鐵路道口交通安全
- 適用於:內道路與鐵路相交的平交道口
地區,內容,
地區
大連
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鐵路道口交通安全管理,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鐵路運輸暢通,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三條 大連市及區(市)鐵路道口安全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鐵路道口的交通安全管理,其日常工作由各級鐵路道口安全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簡稱道口辦)負責。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共同實施對鐵路道口交通安全的綜合治理。
第四條 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以及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在幹部、軍人、職工、居(村)民和學生中經常開展鐵路道口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或向有關部門舉報破壞鐵路道口設施、違反道口交通安全的行為,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及時進行處理。
第五條 新設、改建、拆除鐵路道口,應由產權或受益單位向所在區(市)道口辦申請,經審核同意的報經市道口辦會同鐵路部門審批,並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施工。
第六條 鐵路、公路、城建等部門對機動車流量大的平交道口,應制定改建立交橋方案,並納入鐵路、公路建設改造規劃,逐年實施;對設定過密的道口應予以合併。道口設定每公里原則上不超過一處。新建鐵路,應嚴格控制無人看守道口的設定。
第七條 鐵路、公路、城建等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搞好道口路面的維護、整修,使其平順銜接。
第八條 通過鐵路道口的車輛,應確保車輛安全技術性能良好,嚴格遵守道口交通安全的各項規章制度。大、中型客車在遇有雨、雪、霧和視線不良的天氣通過無人看守的道口時,應由司乘人員引導通過。
第九條 無人看守道口應按規定設人監護,並建立監護人員崗位責任制。屬於國家鐵路幹線的,其監護人員由沿線鄉(鎮)和鐵路公安部門推薦,由所在區(市)道口辦審查,經培訓取得監護證後上崗;屬於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地方鐵路的,由產權單位組織人員監護。監護人員應與道口辦和推薦部門或產權單位簽訂道口安全責任協定,明確雙方的職責、權利和義務。
無人看守道口實行監護後,其性質仍為無人看守道口,發生道口事故,鐵路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事故調查處理的規定辦理。
第十條 道口監護人員應認真執行有關監護的規章制度,在指定地點值崗並嚴格按標準作業,檢查道口安全設施,清理道口障礙,及時發現和糾正違章行為,遇有危及行車安全特殊情況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並妥善處理。
通過無人看守道口的車輛和行人,應服從監護人員的指揮。
第十一條 鐵路公安部門應制定、落實道口巡察制度,加強對無人看守道口治安秩序的檢查、維護,並對道口監護人員的日常工作進行監督、考核、檢查。對違反規定的監護人員應進行批評教育。對違反規定情節嚴重或不接受批評教育的,按安全責任協定的規定提出處理意見,交區(市)道口辦處理。
第十二條 無人看守道口實施監護管理以及防護設施、安全標誌、養護維修等費用,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未經批准新建、改建、拆除鐵路道口的,由區(市)道口辦、鐵路公安部門責令恢復原狀。
第十四條 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未組織人員監護的,由區(市)道口辦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停止其接送車或過軌作業的意見,經市道口辦審核後由鐵路部門按規定程式審批實施,由此發生的經濟損失由產權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 車輛通過鐵路道口違反道口安全規定的,由鐵路、公安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以及破壞道口設施、擾亂道口正常秩序、妨礙監護人員執行公務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