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背景
鐵路是國民經濟大動脈、關鍵基礎設施和重大民生工程。“十三五”期間,江蘇鐵路建設發展迅猛、成效顯著,高鐵里程排名躍至全國第二,初步形成“軌道上的江蘇”主骨架。到2025年,全省鐵路總里程將達到5200公里,其中高鐵3000公里,覆蓋所有設區市和90%縣級以上節點,實現省會南京與各設區市1.5小時通達、與長三角中心城市1小時通達,寧鎮揚、蘇錫常、滬蘇通率先形成1小時“軌道交通圈”。
意義價值
《條例》適應江蘇省地方鐵路建設事業發展新格局的需要,按照上位法和國家有關鐵路改革發展要求,明確地方鐵路建設安全管理主體和要求,明晰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鐵路安全管理相關職責,明確建立鐵路沿線安全治理、環境整治和運營管理等方面的相關配套制度和管理長效機制,並將長三角區域協作作為專項內容,推動構建鐵路安全管理工作協同機制,建立鐵路安全協作一體化機制,為服務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發展戰略、交通運輸現代化示範區建設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條例》的出台,填補了江蘇省鐵路立法空白,進一步完善了江蘇綜合交通法規制度體系,將有力推動江蘇省鐵路事業在交通運輸新發展階段安全、健康、高質量發展。
條例全文
(2021年12月2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建設安全
第三章 線路安全
第四章 運營安全
第五章 聯合監管與區域協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鐵路安全管理,保障鐵路安全和暢通,預防和減少安全事故,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和國務院《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鐵路建設、線路、運營等有關安全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鐵路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行業監管與屬地管理相結合,建立健全政府統籌、路地協作、區域協同、社會共治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鐵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由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設立的鐵路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稱鐵路監管部門)負責。
鐵路沿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保障鐵路安全的相關工作。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鐵路安全納入本省鐵路發展規劃,加強與鐵路監管等有關部門對接,強化統籌協調,解決鐵路安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鐵路沿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保障鐵路安全的有關工作納入本地區安全生產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範圍,建立與鐵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相銜接的應急救援機制,加強鐵路安全管理能力建設,將鐵路安全相關管理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鐵路沿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鐵路沿線安全環境治理聯席會議制度,完善鐵路安全管理工作協同機制,研究部署本行政區域內鐵路安全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本地區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鐵路安全管理責任,實行護路聯防責任制,排查治理鐵路沿線安全隱患,推進鐵路沿線安全環境治理。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鐵路管理的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稱地方鐵路管理部門)按照國家規定,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地方鐵路建設安全等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自然資源、水利、應急管理、城市管理、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鐵路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從事鐵路建設、運輸、設備製造維修等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加強安全管理,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設定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標準化作業和安全教育培訓,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鐵路安全宣傳教育,普及鐵路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常識,提高社會公眾的鐵路安全意識,共同維護鐵路安全。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鐵路運輸企業報告,或者向鐵路監管部門、地方鐵路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影響鐵路安全的行為。接到報告的鐵路運輸企業、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及時處理。
第十條 對維護鐵路安全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建設安全
第十一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鐵路監管部門以及地方鐵路管理部門,在選線專項規劃確定後,劃定鐵路線路規劃控制線。
鐵路線路規劃控制線內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確需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的,應當依法報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准;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徵求鐵路監管部門或者地方鐵路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二條 鐵路建設應當符合鐵路發展規劃,執行鐵路基本建設程式。
鐵路建設單位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遵守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和安全生產管理法律、法規等規定,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
鐵路建設單位委託代建鐵路建設項目的,代建方應當依法承擔與代建項目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並配合鐵路建設單位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十三條 從事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鐵路工程建設活動,並加強對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
鐵路建設單位應當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進行工程建設,督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及其他與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實施安全風險管控和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並對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進行監督檢查,製作檢查記錄留存備查。
第十四條 鐵路建設單位應當對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建設工程本體的風險以及毗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管線、設施的安全影響等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採取措施,防止、減少對建設工程本體以及毗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管線、設施的影響。
第十五條 鐵路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依法實施施工現場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鐵路與道路、軌道交通、河(航)道、渡槽、綜合管廊、管線等設施交叉,或者新建、改建道路、軌道交通、河(航)道、渡槽、綜合管廊、管線等設施與鐵路交叉的,應當按照技術規範設定立體交叉設施及其附屬安全設施。建設單位應當與有關管理單位綜合考慮規劃等級、時間先後等因素,就安全防護措施等進行協商,相互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十七條 道路與鐵路並行路段,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規範,在靠近鐵路的道路路側設定安全防撞等設施和警示標誌;與高速鐵路並行的,應當提高防護設施安全防撞等級。
道路與鐵路同步建設的,安全防撞等設施和警示標誌的設定、管理和維護,由道路管理部門或者道路經營單位與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道路建設在後的,安全防撞等設施和警示標誌由道路管理部門或者道路經營單位負責設定、管理和維護;鐵路建設在後的,安全防撞等設施和警示標誌由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負責設定,並按照規定移交道路管理部門或者道路經營單位管理和維護。
第十八條 規劃建設鐵路客運車站,應當適應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範要求,保障旅客出行安全、便利,與城市公共運輸、道路客運等交通方式相銜接。
第十九條 鐵路建設工程竣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驗收,由鐵路運輸企業依法進行運營安全評估。
鐵路建設工程經驗收、評估合格,符合運營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運營。
第二十條 地方鐵路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開展鐵路建設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監督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可以通過政府採購等方式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對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供技術等支持。地方鐵路建設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與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同步實施。
第三章 線路安全
第二十一條 鐵路線路兩側依法設立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範圍,從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樑(含鐵路、道路兩用橋,下同)外側起向外的距離分別為:
(一)城市市區高速鐵路為十米,其他鐵路為八米;
(二)城市郊區居民居住區高速鐵路為十二米,其他鐵路為十米;
(三)村鎮居民居住區高速鐵路為十五米,其他鐵路為十二米;
(四)其他地區高速鐵路為二十米,其他鐵路為十五米。
鐵路線路位於地下的,從地下車站、隧道外邊線外側起向外的五十米區域,納入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範圍。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距離不能滿足鐵路安全保護需要的,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範圍由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提出具體劃定方案。
前三款規定的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範圍的劃定許可權和程式,依照國務院《鐵路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鐵路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規定,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實施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在鐵路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五百米範圍內,禁止升放風箏、氣球、孔明燈等低空飄浮物體,不得使用弓箭、彈弓、投擲裝置等實施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
在鐵路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一百米範圍內,禁止升放無人機等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因安全保衛、應急救援、現場勘察、農業作業、施工作業、氣象探測等確需開展上述飛行活動的,應當提前通知鐵路運輸企業,並按照規定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四條 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等設施,從事取土、挖砂、挖溝、采空作業或者堆放、懸掛物品,應當依法徵得鐵路運輸企業同意並簽訂安全協定,遵守保證鐵路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施工安全規範,採取措施防止影響鐵路安全。鐵路運輸企業依法派員對施工現場實行安全監督。
在鐵路線路兩側使用彩鋼瓦、鐵皮、塑膠薄膜、防塵網等輕質材料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採取加固等安全防護措施,及時清理散落的材料,防止其在大風等惡劣天氣條件下危及鐵路安全。
第二十五條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既有建築物、構築物和供水、油氣輸送、光(電)纜等管線設施的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加強日常巡查維護,及時排除安全隱患,防止影響鐵路安全。
第二十六條 在鐵路線路兩側建造、設立生產、加工、儲存或者銷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場所、倉庫的,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防護距離。已建場所、倉庫不符合規定的安全防護距離的,應當依法予以整改。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在鐵路橋樑跨越處河道上下游劃定禁止采砂的範圍,設定禁采標誌,並加強日常巡查管理,制止非法采砂行為。
第二十八條 鐵路沿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行政等部門,依法將鐵路線路兩側與鐵路用地範圍相鄰的山坡地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採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治水土流失。
生產建設項目選址、選線應當避讓鐵路線路兩側與鐵路用地範圍相鄰的山坡地;無法避讓的,應當按照水土保持和鐵路法律、法規等規定採取安全防護措施,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保障鐵路安全;造成水土流失的,應當依法治理。
第二十九條 鐵路橋樑下的鐵路用地根據周邊生產、生活環境,按照確保鐵路設施設備安全的要求,依法實施封閉管理或者保護性利用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鐵路橋樑下搭建影響鐵路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在鐵路橋樑下的鐵路用地內,從事設定停車場、公園等保護性利用活動,應當徵得鐵路運輸企業同意並簽訂安全協定,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不得影響鐵路安全。
第三十條 在電氣化鐵路接觸網及其支柱附掛通信、有線電視電纜等設施設備的,應當符合鐵路安全相關技術規範要求,並按照有關規定報經批准。
第三十一條 鐵路運輸對沿線既有住宅、辦公樓等噪聲敏感建築物造成噪聲污染的,鐵路運輸企業和鐵路沿線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噪聲污染情況進行調查,制定噪聲污染治理方案。
鐵路運輸企業和鐵路沿線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有關單位應當按照治理方案的要求採取措施,減輕噪聲污染。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鐵路道口安全監管的部門應當與鐵路運輸企業建立健全工作機制,落實鐵路道口運行安全生產企業主體責任和屬地管理責任,加強鐵路道口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條 設定或者拓寬鐵路道口、鐵路人行過道,應當依法徵得鐵路運輸企業同意。禁止擅自在鐵路線路上鋪設平交道口和人行過道。發現擅自在鐵路線路上鋪設平交道口或者人行過道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等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置。
第三十四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依法加強鐵路道口安全管理,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必要的看守人員,加強交通疏導,防止鐵路道口發生交通事故。
鐵路與道路交叉的無人看守道口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設定警示標誌;有人看守道口應當設定道口移動欄桿、列車接近報警裝置、警示燈、警示標誌、鐵路道口路段標線等安全防護設施。
道口移動欄桿、列車接近報警裝置、警示燈等安全防護設施依法由鐵路運輸企業設定、維護;警示標誌、鐵路道口路段標線由鐵路道口所在道路的道路管理部門設定、維護。
對既有的鐵路、道路平交道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協調鐵路運輸企業與道路管理部門或者道路經營單位協商,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規定以及實際需要,採取封閉或者立交改造等措施處理。
第三十五條 鐵路沿線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與鐵路運輸企業建立鐵路沿線安全環境治理雙段長責任制,共同落實鐵路線路安全隱患治理責任。
鐵路沿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職責範圍內負責的鐵路安全隱患排查、處置等工作,由地方鐵路管理部門具體組織落實。
第三十六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依法對鐵路線路、鐵路防護設施和警示標誌進行經常性巡查和維護,及時處理巡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巡查和處理情況應當記錄留存。
鐵路沿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協助鐵路監管部門依法處置鐵路運輸企業難以自行排除的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重大安全隱患。
第四章 運營安全
第三十七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鐵路運營安全管理職責,保障鐵路旅客和貨物運輸安全。
鐵路實行委託運營的,受託方應當依法承擔與委託運營業務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三十八條 鐵路車站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鐵路車站周邊地區治安防控工作納入本地區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立治安聯防聯控機制,並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組織地方鐵路管理、公安、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對鐵路車站周邊地區實施綜合管理。
鐵路車站周邊地區具體範圍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商鐵路運輸企業確定。
第三十九條 鐵路車站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協助鐵路運輸企業採取安全保衛措施,保障鐵路車站安全。
第四十條 鐵路車站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鐵路車站周邊地區安全隱患排查和矛盾糾紛化解機制,及時發現並消除安全隱患。
第四十一條 鐵路車站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設、維護鐵路車站周邊地區公共安全視頻監控和安全防範等設施設備,設定公共服務設施和指示標誌。
第四十二條 地方鐵路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加強與鐵路運輸企業協調,建立鐵路運輸高峰期、重大活動、突發事件等情況下的工作協調機制和信息通報制度,協同實施交通疏導、安全檢查、應急管理等措施。
第四十三條 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防控要求,做好列車、車站等場所的通風、清潔和消毒工作,加強公共場所衛生防護宣傳,配合有關部門制定防控方案和處置預案。
在列車和車站內發生依法需要檢疫的傳染病時,由鐵路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檢疫,鐵路沿線地方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給予協助與配合。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疫情防控需要,在重點場所或者區域設定檢測點和隔離區。
第四十四條 禁止使用無線電台(站)以及其他儀器、裝置干擾鐵路運營指揮調度無線電頻率的正常使用。
鐵路運營指揮調度無線電頻率受到干擾的,無線電管理部門接到鐵路運輸企業報告後,應當依法排除干擾。
無線電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鐵路沿線無線電電磁環境和無線電台(站)信號監測,加強對鐵路機車專用無線電導航、遇險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無線電頻率的特別保護,保障鐵路運營指揮調度系統的正常使用。
第四十五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列車、車站等場所公告旅客、列車工作人員以及其他進站人員遵守的安全管理規定,維護鐵路運營秩序,對違反鐵路安全管理的行為及時勸阻並依法處理。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採取措施做好旅客運輸服務工作,依法落實公共運輸工具及其相關公共場所控制吸菸、母嬰保健、無障礙環境建設等規定,為旅客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幫助。
第四十六條 旅客應當遵守鐵路安全管理規定,規範自身言行,文明乘車,安全出行,自覺維護鐵路運營秩序。
鐵路車站周邊地區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和鐵路車站周邊地區管理規定,自覺維護治安、交通、市容環境衛生等管理秩序。
第四十七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實施的危害鐵路安全行為外,還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擅自進入鐵路線路封閉區域外的其他禁止、限制進入的區域;
(二)攀爬或者翻越圍牆、柵欄、站台、閘機等;
(三)在鐵路列車禁菸區域使用誘發列車煙霧報警的物品;
(四)採取阻礙列車車門關閉等方式影響列車運行。
第五章 聯合監管與區域協作
第四十八條 地方鐵路管理、公安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依法由地方負責的鐵路安全管理事項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涉及多個部門職責或者多個檢查事項的,應當通過聯合執法等方式進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擾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安全檢查職責。
第四十九條 省地方鐵路管理部門應當與鐵路監管部門、鐵路運輸企業建立鐵路安全協調機制和監督檢查信息通報制度。
有關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鐵路安全隱患時,對屬於地方管理職責範圍內的,應當依法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立即排除;對不屬於地方管理職責範圍內的,應當及時通報有關的鐵路運輸企業和鐵路監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十條 發生應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鐵路建設生產安全事故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授權或者委託應急管理、地方鐵路管理等有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鐵路交通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鐵路運輸企業、地方鐵路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視頻監控的安全信息共享,將涉及安全的視頻監控納入所在地公共安全視頻聯網。
鐵路沿線縣級以上地方公安機關應當與鐵路公安機關建立健全鐵路治安管理信息互通和預警防範、執勤聯動、執法協作等機制,依法制止、查處違反鐵路治安管理的行為。
第五十二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進行鐵路車站地區、鐵路線路重點部位防範恐怖攻擊的技防、物防建設。
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會同鐵路運輸企業制定防範和應對處置恐怖活動預案,落實反恐怖工作責任制。
第五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會同長江三角洲等區域相關省(市)人民政府,在保障鐵路運輸安全的同時,協同推進鐵路沿線生態環境保護。
第五十四條 編制本省鐵路建設規劃時,應當徵求長江三角洲等區域相關省(市)的意見,推動區域內鐵路建設規劃相互協調。
第五十五條 省地方鐵路管理部門應當與長江三角洲等區域相關省(市)有關部門以及鐵路監管部門、鐵路運輸企業,建立鐵路安全協作一體化機制,統籌協調區域鐵路安全管理重大問題,構建信息互通、資源共享、聯勤聯動、聯合救援的鐵路安全管理體系,協調統一跨省(市)地方鐵路運行計畫、安檢標準、導向標識等有關事項。
省地方鐵路管理部門應當與長江三角洲等區域相關省(市)有關部門以及鐵路監管部門,建立行政執法協作工作機制。
第五十六條 省地方鐵路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開展鐵路安全信用評價,將相關信用信息報送公共信用信息系統,並與鐵路監管部門、長江三角洲等區域相關省(市)有關部門共享信用信息。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涉及地方鐵路建設安全的違法行為,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地方鐵路管理部門依法實施處罰。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四十七條規定,實施危害鐵路安全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在電氣化鐵路接觸網及其支柱附掛通信、有線電視電纜等設施設備,不符合鐵路安全相關技術規範要求或者未按規定報經批准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擅自在鐵路線路上鋪設平交道口或者人行過道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拆除,對單位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干擾鐵路運營指揮調度無線電頻率正常使用的,由無線電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產生有害干擾的設備,並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吊銷無線電台執照。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地方鐵路管理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鐵路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的安全管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發展歷程
2021年12月訊息,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江蘇省鐵路安全管理條例》,明確實施翻越閘機、阻礙列車車門關閉等危害鐵路運輸安全行為的個人將被處以500元以上至2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