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印發《江蘇省地方鐵路建設市場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蘇交規〔2023〕5號
各設區市交通運輸局,廳機關各處室(部門),廳屬各單位:
《江蘇省地方鐵路建設市場信用管理辦法》已經第14次廳務會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
2023年12月28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方鐵路建設市場信用管理,規範地方鐵路建設市場行為,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江蘇省社會信用條例》《關於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的意見》《國家鐵路局關於推進鐵路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江蘇省交通運輸行業信用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發展改革部門審批或者核准的新建和改建城際鐵路、市域(郊)鐵路、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以及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與省人民政府聯合審批或者核准並由我省組織建設的地方鐵路工程建設項目,其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以下稱從業主體)信用信息的採集、歸集、共享以及信用評價、信用狀況認定、信用修復、守信激勵和失信約束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從業單位是指參與本省地方鐵路工程建設活動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物資供應、諮詢服務等單位;主要從業人員是指從事上述活動的項目負責人、項目質量負責人、安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副總監理工程師。
第三條 地方鐵路建設市場信用管理應當遵循依法依規、保護權益、公開公正、審慎適度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地方鐵路建設管理的部門(以下稱省鐵路管理部門)具體承擔全省地方鐵路建設市場信用管理工作:
(一)組織起草、制定地方鐵路建設市場信用管理制度;
(二)組織採集、歸集、共享信用信息;
(三)組織開展從業主體信用狀況認定、信用評價和結果公布;
(四)組織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約束;
(五)依法辦理異議處理、信用修復;
(六)組織省交通運輸地方鐵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子系統(以下稱省鐵路信用信息子系統)的運行和維護;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信用管理工作。
第五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地方鐵路建設管理的部門(以下稱設區的市鐵路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從業主體信用管理工作,並按照項目管理許可權承擔設區的市主導建設的地方鐵路工程建設項目信用管理工作:
(一)對註冊地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從業主體的錄入信息進行核查;
(二)對負責監督管理的項目從業主體的信用信息進行核查;
(三)對相關失信行為進行認定和榮譽信息、失信信息歸集,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約束,依法辦理異議處理、信用修復;
(四)匯總項目從業主體的信用信息和有關主管部門的通報、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並上報省鐵路管理部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信用管理工作。
第六條 省鐵路信用信息子系統納入交通運輸行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統一管理,實現信用信息共享和套用。
第二章 信用信息
第七條 從業主體信用信息包括基礎信息、榮譽信息、失信信息、契約履行信息、信用評價結果信息和其他信息。
(一)基礎信息:
1.從業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登記註冊基本情況及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2.從業單位資質、資格情況,主要經濟、管理和工程技術從業人員的職稱及執業資格基本情況,自有設備基本狀況;
3.從業單位基本財務指標、金融機構開立基本賬戶情況;
4.從業單位主要業績和在建地方鐵路建設項目情況;
5.主要從業人員個人基本信息和行業從業信用信息。
(二)榮譽信息:
1.設區的市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行業社團組織等與地方鐵路建設相關的表彰和獎勵信息;
2.受到省鐵路管理部門、設區的市鐵路管理部門(以下稱地方鐵路管理部門)表彰和獎勵的信息;
3.守信激勵主體名單信息。
(三)失信信息:
1.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行政管理方面反映從業主體失信狀況的信息;
2.在信用承諾中虛假承諾或者不履行承諾的信息;
3.提供虛假材料、隱瞞事實真相、瞞報謊報信息等弄虛作假行為的信息;
4.違反誠信執業相關規範造成不良影響的信息;
5.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信息;
6.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
7.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失信行為的信息。
(四)契約履行信息:
從業主體契約履行方面的相關信息。
(五)信用評價結果信息:
省鐵路管理部門對從業主體的信用評價結果。
(六)其他信息:
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中的其他相關信用信息。
第八條 從業主體信用信息的採集、歸集應當符合國家和省信用管理相關規定。公共信用信息應當按照有關公共信用信息歸集規範要求,由省鐵路信用信息子系統通過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統或者行業內其他信用信息系統獲取;無法獲取的,可以由相關從業主體自主提供。
從業主體信用信息按照本辦法規定需要公示、公布的,應當在“信用交通·江蘇”網站、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入口網站進行公示或者公布。
第九條 省鐵路信用信息子系統無法通過其他信用信息系統自動獲取的相關信息、本省以外的鐵路建設項目業績信息,從業主體可以在省鐵路信用信息子系統中自主錄入;項目業績信息錄入時,應當提交項目中標通知書、契約以及相關驗收報告、證書等材料。
從業主體應當對所錄入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並作出信用承諾。
從業主體在省鐵路信用信息子系統中錄入的從業單位的資質、業績以及主要從業人員職業資格、從業經歷等信息,應當進行公布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 本省地方鐵路建設項目的招投標信息,在招標結束後自動轉為中標單位的在建工程信息;在建工程初步驗收後由建設單位在省鐵路信用信息子系統中確認,自動轉為相關從業主體業績信息。
地方鐵路建設項目質量監督檢查結果,由省、設區的市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依據職責分工錄入省鐵路信用信息子系統。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日常管理中發現相關從業主體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及時報負責項目監督管理的地方鐵路管理部門。相關地方鐵路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合法、客觀、審慎、關聯的原則,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檔案的規定,按照失信行為認定標準,對從業主體的失信行為進行認定和公布,並將失信信息及時錄入省鐵路信用信息子系統。
失信行為認定標準按照國家鐵路管理部門規定執行。一般失信行為公布期為6個月,嚴重失信行為公布期為12個月,但不得少於具體行政處理決定載明的處理期限。
第十二條 從業主體信用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在省鐵路信用信息子系統中及時更新。能夠從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統獲取的,由省鐵路信用信息子系統通過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統獲取更新;無法從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統獲取的,由相關從業主體自主更新。
第十三條 省鐵路管理部門通過省鐵路信用信息子系統依法公布從業主體的信用信息,應當保守國家秘密以及從業單位商業秘密和主要從業人員個人隱私。
第三章 信用評價
第十四條 省鐵路管理部門應當結合歸集到的從業主體信用信息,組織對本省地方鐵路建設市場相關從業主體開展信用評價。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對項目從業主體的投標行為和履約行為進行評價;地方鐵路管理部門和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根據職責對地方鐵路建設市場的從業主體進行行政監管行為評價。評價信息作為從業主體信用評價的重要依據。
省鐵路管理部門應當每季度將上述評價信息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公示結束無異議的,評價信息錄入省鐵路信用信息子系統。
第十六條 從業單位信用評價周期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並於每年3月底前形成上一年度評價結果。
主要從業人員以其信用信息為基礎實行動態評價。
第十七條 從業主體信用評價等級分為信用好、較好、一般、較差、差五個等級,採用百分制分別用AA、A、B、C、D表示。
第十八條 從業單位AA級評定標準分為基本條件、選擇條件兩部分,基本條件應當全部滿足;選擇條件應當至少符合其中一項。
(一)基本條件為:
1.參評的項目為本省地方鐵路建設項目;
2.最近2次在省鐵路信用信息子系統信用評價等級為A級以上;
3.無本省地方鐵路建設市場失信行為記錄,以及社會公共信用嚴重失信行為記錄;
4.信用評價綜合評分達到95分以上。
(二)選擇條件為:
1.評價年度有1個以上地方鐵路建設項目省級平安百年品質工程示範創建項目達標;
2.評價年度有1個以上地方鐵路建設項目獲得省級以上優質工程獎。
從業單位信用評價綜合評分達到95分以上,但不滿足前款規定條件的,信用等級為A級,其信用分值按照94.5分計。
主要從業人員根據其個人基本信息、行業從業信息及其他信用信息計算信用分值,AA級信用分值應當超過80分。
第十九條 省鐵路管理部門應當將年度信用評價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公示結束無異議的,予以公布。
信用評價結果有效期自評價結果公布次日起至下次評價結果公布之日止。
第二十條 從業主體在本省地方鐵路建設市場存在一般失信行為的,其信用等級從失信行為公布之日起按照降低一級動態調整,信用分值按照調整後的信用等級下限分值確定;原信用等級為D級的,延長原信用等級6個月。
從業主體存在嚴重失信行為,其信用等級高於D級的,從嚴重失信行為公布之日起將其信用等級直接調整為D級,信用分值同時調整為0分;其信用等級為D級的,延長原信用等級12個月。
從業單位失信行為公布期限屆滿或者信用修復後,原信用等級為AA級的,恢復為A級,信用分值為94.5分;原信用等級為A級及以下的,恢復其原信用等級和信用分值。主要從業人員失信行為公布期限屆滿或者信用修復後,恢復其信用分值。信用等級調整或者恢復後應當公布。
第二十一條 對省鐵路管理部門公示的信用信息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實名向省鐵路管理部門提出申訴或者舉報。
省鐵路管理部門在收到申訴或者舉報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並告知處理結果;處理結果應當公布。
第二十二條 從業主體在其失信行為公布期內,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書面向失信行為認定單位提出信用修復申請:
(一)已對失信行為進行整改且社會影響已基本消除;
(二)已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三)一般失信行為信息公布滿3個月、嚴重失信行為信息公布滿6個月,且在此期間未再發生同類以上失信行為;
(四)承諾不再失信。
從業主體提出信用修復申請的,失信行為認定單位應當進行核實;符合修復條件的,應當出具修復意見並及時將信用修覆信息報送至省鐵路管理部門進行信用修復。失信信息、信用修覆信息按照規定及時推送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國家鐵路工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三條 對分別從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不同類別業務的同一從業單位,應當按照不同業務類別分別進行信用等級評價和套用。
第二十四條 從業單位合併、重組的,可以按照資產控股比例占主導地位一方的信用等級確定信用等級;從業單位分立的,按照新設立單位確定信用評價等級,但不得高於原信用等級;從業單位更名的,其信用等級不變。
第二十五條 從業單位在省鐵路信用信息子系統無信用記錄,持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稱國鐵集團)信用評價結果參與本省地方鐵路建設項目投標的,其信用評價等級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從業單位提供國鐵集團當期信用評價結果為A級的,按照本辦法中A級(信用分值為94.5分)對待;
(二)從業單位提供國鐵集團當期信用評價結果為B級的,暫定為A級(信用分值為85分,以下稱暫定A級);
(三)從業單位提供國鐵集團信用評價結果為C級的,按照本辦法中B級(信用分值為75分)對待;但從業單位在上一年度存在鐵路建設市場一般失信行為的,按照本辦法中C級(信用分值為60分)對待;
(四)從業單位在上一年度存在鐵路建設市場嚴重失信行為的,或者在其他行業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且依法應當予以聯合懲戒的,按照本辦法中D級(信用分值為0分)對待。
第二十六條 從業單位在省鐵路信用信息子系統無信用記錄且無國鐵集團信用評價結果,持本省公路水運信用評價結果參與項目投標的,按照其所提供的從業主體相關信用等級對待。
從業單位同時持國鐵集團和本省公路水運信用評價結果參與本省地方鐵路建設項目投標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則確認其信用等級。
第二十七條 從業單位在本省信用評價周期內無信用評價信息,但上一評價周期有信用評價信息的,其信用等級按照上次評價結果可以延續一年,但不得高於A級;延續一年後仍無信用評價信息的,其信用等級調整為暫定A級。
從業單位在省鐵路信用信息子系統以及交通運輸部、國鐵集團均無信用評價記錄的,其信用等級按照暫定A級確定;在其他行業存在失信行為的,由省鐵路管理部門根據失信行為情況,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確定其信用等級。
主要從業人員在省鐵路信用信息子系統無信用評價記錄的,可以登錄省鐵路信用信息子系統填報個人從業信用信息,獲得相應的信用評價等級。
第二十八條 在一定期限內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取消項目投標資格的從業單位,期限屆滿後,原信用等級為AA級或者A級的,信用等級按照暫定A級確定;低於A級的,信用等級按照其原信用等級確定。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開展評價工作的,由地方鐵路管理部門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未按照要求整改的,在項目委託、項目評優或者評獎時作為考核因素。
第三十條 從業主體在信用評價活動中弄虛作假的,地方鐵路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扣減其信用評價得分、降低信用等級,並進行公布。
第四章 信用評價結果套用
第三十一條 從業主體信用評價結果應當作為項目招投標時對資格預審申請人、投標人進行信用評審的重要依據,同時可以作為評優評獎和政府政策扶持等重要參考因素。
第三十二條 地方鐵路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採用綜合評分法的,在資格審查階段從業單位信用評分分值權重可以為10%~15%,主要從業人員信用評分分值權重可以為5%~10%,在評標階段從業單位信用評分分值權重可以為3%~5%,主要從業人員信用評分分值權重可以為2%~3%;採用合理低價法的,在第二信封評審階段,從業主體信用評分分值權重各可以為1%;採用技術評分最低標價法的,在第一信封評審階段,從業單位信用評分分值權重可以為10%~15%,主要從業人員信用評分分值權重可以為5%~10%。
設計、監理、服務類招標在評標階段,從業單位信用評分分值權重可以為3%~6%;主要從業人員信用評分分值權重可以為2%~4%。
信用等級為AA級的從業主體參與項目投標時,其信用評分應當為滿分。
第三十三條 在省鐵路信用信息子系統可以查詢到信用信息的從業主體,參加地方鐵路建設項目投標的,在資格預審申請檔案和投標檔案中可以不再出具相關信用證明材料;省鐵路信用信息子系統中無信用信息,但具有國鐵集團或者公路水運信用評價結果的從業主體,在資格預審申請檔案和投標檔案中應當提供相關官方網站網頁截圖以供招標人核實。
第三十四條 招標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應當對投標人的信用信息進行核實,必要時應當同時核實投標人關聯企業情況。
第三十五條 對信用等級為AA級的從業單位,可以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或者契約約定,給予下列投標、履約等方面的優惠:
(一)投標保證金減少50%以上;
(二)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的,缺陷責任期開始之日,預留比例不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2%;
(三)最近2年內在省地方鐵路工程建設中無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可以免繳50%以上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四)可以減少20%以上的履約保證金額度。
第三十六條 對列入守信激勵主體名單的從業主體,可以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或者契約約定,給予下列投標、履約等方面的激勵:
(一)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為中標候選人;
(二)免繳投標保證金;
(三)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的,缺陷責任期開始之日,預留比例不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1.5%;
(四)可以免繳50%以上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五)可以減免50%~80%的履約保證金;
(六)在評優評獎活動中優先推薦,優先安排政策扶持。
第三十七條 對存在失信行為的從業主體,應當依法採取下列方式予以約束:
(一)在日常監督管理和專項檢查中,列為重點監督管理對象,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檢查頻次,加強現場檢查;
(二)限制參與政府投資或者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的建設項目,或者予以提高保證金比例;
(三)向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統推送,同時經地區鐵路監督管理機構確認後向國家鐵路工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推送,提請相關部門依法實行聯契約束;
(四)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和地方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明確的其他約束方式。
第三十八條 守信激勵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認定、發布、移除和修復等,按照國家和《江蘇省交通運輸行業信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對信用管理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向相關地方鐵路管理部門舉報,地方鐵路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辦理。
地方鐵路管理部門未按照規定開展信用管理工作的,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兩個以上從業單位組成聯合體投標的,聯合體所有成員的信用信息均作為資格評審和評標時的依據,按照成員中最低的信用等級確定聯合體信用等級。
聯合體按照項目契約段進行信用評價,信用評價結果由聯合體所有成員共享。聯合體成員發生失信行為的,聯合體牽頭人應當與發生失信行為的成員方承擔連帶責任,有關失信行為信息應當同步錄入其信用信息。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單位是指依法承擔項目建設實施階段組織、協調和管理的項目法人、項目管理機構或者項目代建單位。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