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工程機械行業安全信用管理辦法

江蘇省工程機械行業安全信用管理辦法

為推進誠信江蘇建設,加強工程機械行業安全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管理,維護工程機械行業市場秩序,根據《 國務院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 》《江蘇省個人信用徵信管理暫行辦法》《江蘇省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和《江蘇省關於工程機械行業規範管理的指導意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工程機械行業安全信用管理辦法
  • 外文名:jcms
  • 辦法彙編:江蘇省工協機械設備管理中心
第一條為推進誠信江蘇建設,加強工程機械行業安全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管理,維護工程機械行業市場秩序,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江蘇省個人信用徵信管理暫行辦法》《江蘇省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和《江蘇省關於工程機械行業規範管理的指導意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工程機械駕駛人和工程機械所有人。工程機械駕駛人是指持有我省工程機械操作證或崗位服務資格證的人員;所有人是指在我省註冊登記工程機械設備的自然人。
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工程機械駕駛人、所有人在我省發生的工程機械安全失信行為參照本辦法執行。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由江蘇省工業合作協會機械設備管理中心組織實施。
工程機械登記機構負責記錄工程機械駕駛人、所有人的工程機械設備安全、事故等信息,歸集一般、較重、嚴重交通失信信息。
信用管理部門負責將駕駛人安全失信信息納入個人信用基礎資料庫,建立個人安全信用檔案,推進工程機械行業安全信用管理的套用。
其他部門依據《江蘇省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對工程機械駕駛人、所有人交通失信行為實施聯動懲戒。
第四條安全信用管理應當遵循客觀、公正、準確、便利的原則,堅持教育和懲戒相結合,推動駕駛人誠信守法,促進全社會誠信體系和精神文明建設。
信息記錄與歸集
第五條工程機械駕駛人基本信息應當記錄姓名、住址、聯繫電話、駕駛(身份)證號、準駕機型、初次領證時間等信息。
工程機械所有人基本信息應當記錄姓名、住址、聯繫電話、身份證號、所屬機動車號牌、註冊登記時間等信息。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一般安全失信行為:
(一)施工作業的工程機械未懸掛工程機械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機工程機械號牌的;
(二)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後駕駛工程機械的;
(三)工程機械所有人所屬工程機械自註冊登記之日起每年未按規定進行工程機械安全檢測、驗證的。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較重安全失信行為:
(一)因危險駕駛罪或者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處拘役的;
(二)造成安全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後駕駛工程機械,發生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機械設備登記或者駕駛許可的;
(五)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工程機械號牌、登記證、機械安全檢測報告、駕駛證的;
(六)工程機械所有人在工程機械安全檢測有效期屆滿後連續2次以上沒有參加定期安全檢測的;
(七)工程機械所有人在工程機械設備達到強制報廢標準1年後仍沒有辦理註銷登記的;
(八)交通、公安、安監等部門查處發現重大違法行為的;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嚴重安全失信行為:
(一)因安全事故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的;
(二)收到追償通知書後,有能力履行卻逾期不履行安全事故救助資金償還義務的;
第九條工程機械行業管理部門依託安全管理綜合套用平台,歸集工程機械駕駛人、所有人安全失信信息,並與個人信用基礎資料庫對接。
第十條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依託個人信用基礎資料庫,整合工程機械駕駛人、所有人基本信息、安全失信信息,生成安全信用記錄檔案。
信息記錄的套用
第十一條各級文明辦、公安、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運輸、銀行、保險公司等相關部門、單位應當按規定,將安全信用與職業準入、個人信貸、車輛保險、評優評先等掛鈎,及時查詢工程機械駕駛人、所有人安全信用記錄,對安全失信行為人實施相應懲戒。
第十二條對有一般安全失信記錄的人予以提醒、教育,並督促改正。
第十三條各黨政機關招錄公務員、工勤人員,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對有較重或嚴重安全失信記錄的人,按照《江蘇省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予以禁止報考、應聘等懲戒。
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行業機構在評優評先時,對有較重或嚴重安全失信記錄的人,作為不授予榮譽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銀行在審批發放個人貸款時,對申請人有嚴重安全失信記錄的,作為限制貸款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五條保險公司在承保工程機械保險時,對工程機械所有人有較重、嚴重安全失信記錄的,依據相關規定,適當上浮保險費率。
異議處理與信用修復
第十六條工程機械駕駛人、所有人對安全信用記錄有異議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申請,登錄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網站,填寫並提交《信用記錄異議申請表》。
第十七條一般安全失信信用記錄,有效期1年;較重交通失信信用記錄,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黃名單”,有效期3年;嚴重交通失信信用記錄,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黑名單”,有效期5年,期滿系統自動修復。
第十八條除信用記錄有效期滿系統自動修復外,其他需要修覆信用記錄的,由當事人向信用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15年5月1日起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