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信息
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印發《江蘇省地方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設區市交通運輸局,崑山、泰興、沭陽縣(市)交通運輸局,廳機關各處室(部門),廳屬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地方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促進省市各級質量監督機構規範有序開展工作,保證地方鐵路建設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江蘇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和《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省實際,研究制定了《江蘇省地方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並經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
2023年3月6日
辦法全文
江蘇省地方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地方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保證地方鐵路建設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江蘇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和《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發展改革部門審批或者核准的城際鐵路、市域(郊)鐵路、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以及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與省人民政府聯合審批或者核准並由本省組織建設的鐵路建設工程(以下統稱地方鐵路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地方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堅持質量為本、預防為主、依法依規、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下稱省、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規定並按照職責許可權,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地方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省、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的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稱省、設區的市質量監督機構)在職責範圍內,承擔地方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城際鐵路以及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與省人民政府聯合審批或者核准並由本省組織建設的鐵路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由省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市域(郊)鐵路、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由工程所在地設區的市質量監督機構根據職責負責。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監督管理職責存在爭議的跨設區的市的地方鐵路建設工程,應當指定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技術難度大的特定地方鐵路建設工程,可以指定質量監督機構。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鐵路建設管理的部門(以下稱省、設區的市鐵路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做好地方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質量監督機構主要承擔下列職責:
(一)辦理地方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制定監督方案和計畫,明確監督重點,確定監督人員,並按監督方案和計畫開展監督工作;
(二)制定地方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開展地方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組織或者參與聯合檢查;
(四)在監督範圍內公布投訴舉報地址和電話,及時受理地方鐵路建設工程質量投訴舉報,並按規定組織調查處理;
(五)按規定開展地方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調查;
(六)對地方鐵路建設工程質量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七)出具地方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意見和質量監督工作報告;
(八)收集、整理監督工作資料並建立檔案;
(九)接受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監督與指導。
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根據項目和區域特點開展質量監督工作,結合工作需要可以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開展檢測工作。
第六條從事地方鐵路建設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活動的單位(以下稱從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地方鐵路建設工程質量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履行地方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義務,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相關技術規範。
從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對質量監督檢查或者調查應當支持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質量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第七條質量監督機構自出具地方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書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驗收結束之日止,依法對工程質量實施監督。
第八條地方鐵路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其委託的代建單位(以下統稱建設單位)應當向質量監督機構提交地方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申報表(見附屬檔案1)和下列申請材料:
(一)建設項目審批相關檔案複印件;
(二)項目質量管理體系及主要措施;
(三)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契約副本及資質證書複印件;
(四)施工圖審查檔案;
(五)按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質量監督申請材料符合性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向建設單位出具地方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書(見附屬檔案2);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告知建設單位。
第九條工程質量監督手續辦結後30個工作日內,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制定質量監督工作計畫,並組織從業單位召開首次質量監督會議,對質量監督工作進行交底。首次質量監督會議應當形成會議紀要。
第十條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相關工作要求,並根據質量監督工作計畫開展質量監督檢查。質量監督檢查可以採取綜合檢查、專項檢查、隨機檢查等方式。
(一)綜合檢查是指對從業單位的質量管理行為、現場施工工藝、工程實體質量等內容開展的檢查,每項目每年不少於1次;
(二)專項檢查是指對工程的特定環節、關鍵工序、重要部位等質量狀況開展的針對性檢查,每項目每年不少於2次;
(三)隨機檢查是指採取不事先告知從業單位檢查行程和檢查項目,直接進入施工現場,針對可能存在的質量問題開展的檢查,檢查頻次應當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確定。
第十一條綜合檢查、專項檢查和隨機檢查以抽查為主。質量監督機構應當重點抽查下列內容:
(一)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
(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執行情況;
(三)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的質量責任落實情況;
(四)主要工程原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
(五)涉及工程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實體質量。
第十二條綜合檢查、專項檢查包括檢查前準備工作、現場監督檢查和檢查結果處理等三個階段。
(一)檢查前準備工作: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制定檢查方案,並向建設單位制發檢查通知(見附屬檔案3);檢查方案應當明確檢查時間、檢查人員、檢查重點;
(二)現場監督檢查:檢查人員應當按照方案實施檢查並保存有關檢查數據、文字以及影像資料;現場抽樣時,質量監督機構、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對原材料及構配件監督抽查取樣單(見附屬檔案4)簽字確認;現場監督檢查結束前,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向從業單位反饋檢查意見;
(三)檢查結果處理: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現場監督檢查結束15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送達檢查通報(見附屬檔案5);有特殊試驗要求的,送達檢查通報時間根據試驗情況可以適當延長。
隨機檢查可以參照前款有關程式執行。
第十三條對投訴舉報較多、信用等級低或者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等的地方鐵路建設工程和從業單位、從業人員,以及發生較大以上工程質量安全生產事故的地方鐵路建設工程(工點),應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十四條質量監督機構根據職責開展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二)詢問被檢查單位工作人員,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
(三)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材料;
(四)對工程材料、構配件、工程實體質量等進行抽樣檢測;
(五)對發現的工程質量問題或者違法行為,依法責令改正、立即排除事故隱患,依法採取強制措施等;
(六)約談被檢查單位相關負責人;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條質量監督檢查過程中,檢查人員發現質量問題的,應噹噹場提出檢查意見。質量問題較為嚴重的,檢查人員應當制發整改通知書(見附屬檔案6),並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現場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現場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相關從業單位按照以下要求對檢查通報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
(一)對質量監督機構提出的質量問題逐條進行整改,並負責匯總、填寫、報送質量整改情況報告(見附屬檔案7)及質量檢查整改反饋表(見附屬檔案8);
(二)質量整改情況報告及質量檢查整改反饋表應當對整改情況進行說明,同時附照片、檢測報告等有關證明材料;
(三)質量整改情況報告及質量檢查整改反饋表應當在建設單位收到檢查通報後15個工作日內報送質量監督機構;需要停工整改的項目,應當經質量監督機構複查後簽發復工通知書(見附屬檔案9)後,方可繼續施工。
第十七條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整改情況進行跟蹤督促,對建設單位報送的質量整改情況進行抽查或者覆核;對未按規定進行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從業單位,由質量監督機構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地方鐵路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從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鐵路管理部門以及質量監督機構報告。不得瞞報、謊報、漏報或者遲報。
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質量監督機構發現從業單位、從業人員違反國家和省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地方鐵路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為靜態驗收、動態驗收、初步驗收、安全評估和正式驗收等五個階段。
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初步驗收結束後出具地方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意見(見附屬檔案10);在正式驗收結束後出具地方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報告(見附屬檔案11)。
第二十一條地方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意見和質量監督工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程概況;
(二)監督工作概況;
(三)監督檢查情況;
(四)質量投訴舉報受理及調查處理情況;
(五)相關問題處理整改和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情況;
(六)行政處罰情況;
(七)建設單位組織驗收情況;
(八)監督意見和建議等。
第二十二條省、設區的市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及時將地方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結果、查處情況以及地方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意見、質量監督工作報告抄送省、設區的市鐵路管理部門。
第二十三條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及時收集、整理、歸檔有關監督資料,形成監督工作檔案,並確保其真實、完整。監督工作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地方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書、監督計畫、建設責任主體相關信息等資料;
(二)首次質量監督會議紀要;
(三)問題和處理結果台賬及相關資料;
(四)檢測試驗資料;
(五)實施行政處罰的問題或者質量事故台賬及調查處理資料;
(六)質量投訴舉報受理台賬及調查處理資料;
(七)監督信息或者情況通報;
(八)地方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意見和質量監督工作報告;
(九)其他需要歸檔的材料。
第二十四條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全省地方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行業管理,指導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加強地方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隊伍建設、規範開展地方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省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設區的市質量監督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質量監督機構工作人員在監督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依法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不適用本辦法。
按照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組織實施,並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質量監督管理的市域(郊)鐵路建設工程,不適用本辦法。
按照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組織實施,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未受理質量監督的市域(郊)鐵路建設工程,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商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明確質量監督管理主體。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30日。
內容解讀
《辦法》共27條,規定了管理職責、質量監督內容、質量監督程式及標準、行業管理、法律責任等,重點明確了適用範圍、省市分工和管理要求三個方面的內容。
首先是明確了適用範圍。江蘇省發展改革部門審批或者核准的城際鐵路、市域(郊)鐵路、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以及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與江蘇省人民政府聯合審批或者核准並由江蘇省組織建設的鐵路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依法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不適用本辦法。按照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組織實施,並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質量監督管理的市域(郊)鐵路建設工程,不適用本辦法。按照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組織實施,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未受理質量監督的市域(郊)鐵路建設工程,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商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明確質量監督管理主體。
《辦法》明確了省市分工。城際鐵路以及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與江蘇省人民政府聯合審批或者核准並由本省組織建設的鐵路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由省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市域(郊)鐵路、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由工程所在地設區的市質量監督機構根據職責負責。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監督管理職責存在爭議的跨設區的市的地方鐵路建設工程,應當指定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技術難度大的特定地方鐵路建設工程,可以指定質量監督機構。
《辦法》在保持國家鐵路行業管理特點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監督期限、監督手續、監督交底、監督內容、差異化管理、驗收監督、監督報告以及監督檔案等內容。
《辦法》結合江蘇省公路水運工程監管工作實際,在監督方式、監督程式、問題處理、整改跟蹤以及事故處理等方面進行了統一,並明確質量監督機構在初步驗收結束後出具地方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意見,在正式驗收結束後出具地方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