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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江蘇省交通運輸廳印發《江蘇省交通運輸行業信用管理辦法》。
全文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全省交通運輸行業信用管理工作,建立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推進交通運輸信用體系建設,營造守信激勵、失信約束的良好營商環境,依據《江蘇省社會信用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結合行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公路水運建設養護、地方鐵路建設、道路水路運輸以及港口經營等相關活動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以下稱信用主體)的信用信息管理、信用狀況認定、信用激勵和約束、信用主體權益保護等活動。
第三條 全省交通運輸行業信用管理工作,遵循依法依規、保護權益、公開公正、審慎適度的原則。
第四條 開展交通運輸行業信用管理工作,應當建立健全異議處理、信用修復、投訴舉報、責任追究等制度,保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
對在信用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予以保密。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省交通運輸行業信用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推進全省交通運輸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全省統一的交通運輸行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廳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履行相應職責。
第六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交通運輸信用主體的信用信息採集、歸集、共享、評價、認定、修復和套用等管理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下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職、誠信施政,提高守法履約的意識和水平,在交通運輸信用管理中發揮示範表率作用。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履職過程中發生違法違約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工作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相關信息應當納入政務失信記錄。
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八條 交通運輸公共信用信息包括交通運輸基礎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並實行目錄製管理。
省和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要求,配契約級地方社會信用綜合管理部門編制相關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
第九條 基礎信息主要包括:登記註冊信息、從業(執業)資質資格信息、車輛或船(舶)信息,許可信息、審批信息以及其他與信用主體基本狀況有關的信息。
第十條 納入交通運輸失信信息應當限制在下列範圍:
(一)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裁決、行政檢查、行政徵收、行政給付等方面反映信用主體失信狀況的信息;
(二)在信用承諾中虛假承諾或者不履行承諾的信息;
(三)提供虛假材料、隱瞞事實真相、瞞報謊報信息等弄虛作假行為的信息;
(四)違反誠信執業相關規範造成不良影響的信息;
(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信息;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失信行為的信息。
第十一條 其他信息中的守信信息主要包括:
(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信用評價形成的評價結果誠信信息;
(二)獲得縣級以上表彰、獎勵的信用主體的信息;
(三)其他依法可以作為守信信息認定數據來源的信息。
第十二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交通運輸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及時、準確、規範、完整地記錄和採集信用主體的信用信息。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的相關業務職能部門和單位按照“誰管理、誰採集”的要求,負責採集職責範圍內的相關公共信用信息。
第十三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在各業務系統中完成歸集本行政區域的交通運輸公共信用信息,並按要求及時準確推送至交通運輸行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第十四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交通運輸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和共享要求,向全國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和相關交通運輸業務系統提供數據共享。建立完善跨部門、跨領域、跨地區的信用信息共享機制。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和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在“信用交通江蘇”網站、本部門入口網站公開相關信息,明確信息查詢許可權和程式,並向社會提供免費查詢服務。
第十五條 全省交通運輸公共信用信息通過依法公開、政務共享、依職權查詢、實名認證查詢、授權查詢等方式披露,除法律法規規章或其他有關規定不宜公開的情形外,應當儘可能通過公開方式披露。
涉及自然人的個人信息,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公開或者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依法公開,並進行必要脫敏處理。
第十六條 信用主體認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開的信用信息存在錯誤、遺漏,或者依法不應當公開的,可以填寫《交通運輸信用信息異議申請表》(附屬檔案1)向負責認定相關信用信息的部門提出異議申訴,並說明理由。
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實名提交的書面更正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更正的決定。確實存在錯誤、遺漏,或者依法不應當公開的,應當及時予以更正、刪除。
在異議申請處理期間,應當對異議信息進行標註。異議處理完畢後,應當立即取消異議標註,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信用主體。
第十七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共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嚴格執行網路安全規章制度,交通運輸行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嚴禁泄露、偽造、篡改、毀損、竊取、出售公共信用信息。對故意或因工作失誤泄露信息的,要依法依規嚴格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四章 信用承諾
第十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辦理行政許可、招投標活動、專項資金申請以及信用修復等工作中推行信用承諾制度,信用承諾事項實行清單制管理。
第十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開展信用承諾事中事後監管,將信用主體履約情況記入信用記錄,作為事中事後監管的重要依據。
信用主體違背信用承諾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其列入重點監管範圍。
第二十條 支持行業協會商會和其他社會組織在行業自律中加強信用承諾套用,鼓勵市場主體主動向社會作出信用承諾。
第五章 信用評價
第二十一條 交通運輸行業信用評價的方式、標準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省社會信用綜合管理部門,依據工作職能制定相關領域的信用評價制度,按照程式和職責對信用主體進行信用評價,確定信用等級,並向社會公布。
廳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據職責制定公路水運建設養護、地方鐵路建設、道路水路運輸、港口經營等相關領域信用評價細則,明確評價信息來源,做好信用評價工作。
第二十二條 開展信用評價工作應當明確評價指標、評價方法、評價程式,依據國家和省有關信用政策和信用工作實際實施管理。建立行業統一的信用評價等級,分為信用好、較好、一般、較差、差五個等級,分別用 AA、A、B、C、D表示。
其中,信用主體發生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的嚴重失信行為的,其信用等級直接認定為D級;信用主體在評價周期內,被省內其他行業部門或者外省交通運輸行業部門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且在“信用中國”上公布的,其信用評價等級不得高於A級。
第二十三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信用管理實施細則及評價標準在職責範圍內實施定期評價和動態管理相結合的方式開展信用評價。定期評價每年一次,應當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動態管理由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信用管理實施細則及其評價標準對信用主體失信行為進行及時認定、發布。信用評價結果應當在“信用交通江蘇”網站、本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入口網站公示10個工作日,無異議後認定發布。
第二十四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信用評價結果作為開展“雙隨機、一公開”抽查的重要依據,針對不同風險等級、信用水平的檢查對象採取差異化分類監管措施。
鼓勵社會各類經營者套用信用主體的信用評價結果,優先選擇信用評價等級高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
第二十五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推動長三角區域交通運輸信用評價轉換與互認,拓展在跨省交通運輸行政許可、資質(格)審核、政府採購、監管執法等方面信用監管套用,推進信用信息共享、信用監管聯動。
第六章 守信激勵與失信約束
第二十六條 守信激勵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認定、發布、修復移除等工作職責,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認定為守信激勵主體名單:
(一)獲得本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評定的信用評價等級連續兩年為最高等級的,在同行業中具有代表性、示範性的;
(二)獲得國家、部省級誠信類表彰,且無失信行為記錄的;
(三)國務院、省政府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應當列入守信激勵主體名單的。
第二十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合法、客觀、審慎、關聯的原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檔案的規定,對照交通運輸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對信用主體行為是否屬於失信行為進行認定。失信行為認定後應當作為失信信息記錄。
認定失信行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執行,以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為依據:
(一)生效的裁判文書、仲裁文書;
(二)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裁決等行政行為決定文書;
(三)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檔案規定可以作為認定失信行為依據的其他文書。
第二十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制度,並按照法律、法規或者國家規定的標準認定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制度,應當限定在國家有關檔案規定的領域內,並限制在下列範圍:
(一)嚴重危害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二)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三)有履行能力但是拒不履行、逃避執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行政機關公信力的。
第三十條 在交通運輸重點領域多次發生失信行為但尚未達到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標準的信用主體作為重點關注對象加強監管,實施差異化管理。重點關注對象的確定標準和監管措施,按照各領域信用管理實施細則執行。
第三十一條 守信激勵主體名單、失信行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重點關注對象,由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下稱認定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認定:
(一)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和養護領域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由其負責建設管理的部門實施;
(二)地方鐵路建設領域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由其負責地方鐵路建設管理的部門實施;
(三)道路水路運輸領域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由其負責道路水路交通運輸管理的部門實施,其中港口經營者由港口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由其負責港口管理的部門實施。
第三十二條 認定部門應當依據認定標準生成初步認定的守信激勵主體名單,並將其與全國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統中的各領域嚴重失信主體名單進行交叉比對。已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不得列入守信激勵主體名單。
認定部門應當將比對後的守信激勵主體名單在“信用交通江蘇”網站和認定部門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公示期內,對公示的守信激勵主體名單信息有異議的,可以向認定部門實名舉報或者提出異議,認定部門收到異議申請後,應當在15個工作日進行核查,並告知申請人核查結果。
第三十三條 認定部門應當根據認定標準生成初步認定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在作出將信用主體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決定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作出決定的事由和依據、失信懲戒措施提示、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應當在收到告知書5個工作日內進行陳述、申辯,事實、理由成立的,認定部門應當採納;不陳述、申辯或者事實、理由不成立的,認定部門應當依法製作決定文書,載明將當事人列入名單的事由和依據、失信懲戒措施提示、移出條件和程式、救濟措施等,並依法送達當事人。
認定部門應當在陳述、申辯期滿後3個工作日內,在“信用交通江蘇”網站和認定部門網站公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自發布之日起,有效期不超過3 年。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省社會信用綜合管理部門要求,倡導和褒揚誠實守信,對信用狀況良好的信用主體,可以在許可權範圍內採取下列激勵措施:
(一)在行政審批和項目核准時,實施“綠色通道”“告知承諾”等簡化辦理、快速辦理的便利服務措施;
(二)在開展交通運輸服務保障、政府採購和安排專項資金時,同等條件下列為優先選擇對象;
(三)在新增運力、擴大經營範圍、經營權延續等方面予以優先考慮;
(四)在新增班車客運、包車客運、旅遊客運、公共汽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業務事項等服務質量招標投標中設定加分項;
(五)在日常監督管理和專項檢查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減少檢查頻次;
(六)在行業相關榮譽表彰獎勵、評優評先、品牌創建、部省示範項目和示範企業申請評比等方面,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七)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或者契約約定,給予下列投標、履約等方面保證金的優惠:
1.在招投標活動中,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為中標候選人;
2.免繳投標保證金;
3.可以免繳50%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4.可以減免50%-80%的履約保證金;
5.發包人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的,缺陷責任期開始之日,預留比例可以不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1.5%。
(八)船閘運行單位按照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守法誠信船舶給予優先過閘;
(九)鼓勵經營者優先聘用信用等級高的從業人員,將其薪資待遇、晉升、培訓、表彰、獎勵與信用狀況相結合;
(十)其他符合法律法規或者國家和省有關政策檔案要求的措施。
實施守信激勵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平原則。
第三十五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和地方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按照合法、公平、關聯、比例原則,根據失信行為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採取輕重適度的約束措施。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嚴重失信行為主體相關信息依法依規予以公開,對納入交通運輸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以及被國家有關部門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信用主體,嚴格依照有關失信懲戒措施清單採取懲戒措施。
第三十六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行業內財政性資金補助等政策實施、政府採購與工程項目建設、行政審批、市場準入、資質審核、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安排、評先創優等活動中,應當查詢信用主體的信用狀況,根據結果採用相對應的激勵和約束措施。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納入交通運輸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信用主體和重點關注對象,採用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檢查頻次、掛牌督辦等手段,加強現場檢查等與信用風險相匹配的監管措施。對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市場主體,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
第三十七條 被列入守信激勵主體名單的信用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移出名單,並做好信用信息更新:
(一)名單有效期屆滿的;
(二)名單有效期內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或者重點關注對象的;
(三)被發現存在不當利用守信激勵機制等不良行為的;
(四)其他依法依規應當移出的情形。
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信用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移出名單,並做好信用信息更新:
(一)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有效期屆滿且未再發生嚴重失信行為的;
(二)經認定部門審核同意信用修復的;
(三)認定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依據的行政行為被依法撤銷或者確認違法的;
(四)其他依法依規應當移除的情形。
第七章 信用修復
第三十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信用修復機制,按照“誰認定、誰修復”的原則,支持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信用主體開展信用修復。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請信用修復的主體收取費用。
第三十九條 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信用主體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社會影響,並可以通過作出信用承諾、完成信用整改、通過信用核查、接受專題培訓、提交信用報告、參加公益慈善活動等方式開展信用修復。
第四十條 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信用主體在名單有效期內,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可以向認定部門提出信用修復書面申請:
(一)已糾正失信行為,該失信行為的不良社會影響已基本消除;
(二)已經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中規定的義務;
(三)達到行業規定的修復期限;
(四)建立信用管理制度、承諾不再失信。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復:
(一)距離上一次信用修復時間不到1年的;
(二)3 年內信用修復累計滿2次的;
(三)拒不糾正相關失信行為或者無故不參加約談、約談事項不落實,經督促後仍不履行的;
(四)存在依法依規不能實施信用修復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條 信用修復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提出申請。申請人向認定部門提交《交通運輸信用修復申請書》(附屬檔案2)和《單位信用修復承諾書》或者《個人信用修復承諾書》(附屬檔案3)。
(二)受理申請。認定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信用修復對象符合性和申請材料完整性予以確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事實、理由和救濟途徑。
(三)核查申請。認定部門對申請人的信用整改情況、整改結果等進行核查。
(四)修復認定。認定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根據核查結果作出《交通運輸信用修復通知書》(附屬檔案4),及時告知申請人信用修復處理結果,按規定納入本級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平台,並推送至上級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平台和同級公共信用信息系統;不予修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修復的事實、理由和救濟途徑。
(五)修復處理。認定部門應當根據《交通運輸信用修復通知書》處理意見,在5個工作日內在“信用交通江蘇”網站和認定部門網站上更新相關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並公示申請人的《單位信用修復承諾書》或者《個人信用修復承諾書》。《個人信用修復承諾書》應當隱去個人隱私信息,公示時間與原認定發布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期限一致。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有關檔案對交通運輸信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江蘇省交通運輸廳2020年5月14日發布的《江蘇省交通運輸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辦法》(蘇交規〔2020〕2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一、《辦法》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信用戰略布局的需要。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就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發表了一系列重要論述。國家層面,國務院相繼出台《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等一系列重要檔案。省級層面,江蘇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江蘇省社會信用條例》,對我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因此,加強我省交通行業信用體系制度建設,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規範化長效化是貫徹國家和省有關信用工作要求的需要。
二是加快完善我省交通運輸行業信用管理制度體系建設的需要。加快形成交通運輸行業信用建設制度體系,對貫徹國家關於信用體系建設的有關要求,營造行業優良信用環境和公正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我省交通運輸行業目前尚無統攬全局的信用管理制度,亟需結合近年來的信用工作實踐加強頂層設計,形成統分結合、上下協調、有效管用的交通運輸信用管理制度體系,為推進行業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全覆蓋的制度保障。
三是深化“信用交通省”建設,提升治理能力的需要。《辦法》的出台,將推動全省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實施信用監管,同時以規範性檔案形式明確我省交通運輸行業信用建設各個環節要求,運用信用手段,切實提升交通運輸行業治理能力,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為推動我省交通運輸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包括總則、職責分工、信用信息管理、信用承諾、信用評價、守信激勵與失信約束、信用修復、附則共八章、四十五條。
(一)關於適用範圍與定位
《辦法》的適用範圍: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公路水運建設養護、地方鐵路建設、道路水路運輸以及港口經營等相關活動的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以下稱信用主體)的信用信息管理、信用狀況認定、信用激勵和約束、信用主體權益保護等活動。
《辦法》的總體定位:作為全省交通運輸行業信用管理制度頂層設計,明確界定了交通運輸行業信用管理重要工作環節中的內容、流程和關鍵要素;明確了《辦法》和行業重點領域評價實施細則之間的關係,《辦法》中信用評價(評級及認定)內容比較原則,由職能責任部門依據本《辦法》和工作實際,制定以信用評價為主要內容的專項領域實施細則及其評價標準。
(二)關於職責分工
《辦法》結合我省實際,進一步明確了信用管理工作職責省市分工和要求。一是明確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職責。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省交通運輸行業信用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推進全省交通運輸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全省統一的交通運輸行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廳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履行相應職責。二是明確設區的市、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職責。設區的市、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交通運輸信用主體的信用信息採集、歸集、共享、評價、認定、修復和套用等管理工作。三是明確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要求。要求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職、誠信施政,提高守法履約的意識和水平,在交通運輸信用管理中發揮示範表率作用;在履職過程中發生違法違約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工作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相關信息納入政務失信記錄。
(三)關於信用評價
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要求,《辦法》進一步明確信用評價等級以及強化信用評價結果套用。一是明確信用評價等級要求。明確建立行業統一的信用評價等級,分為信用好、較好、一般、較差、差五個等級,分別用 AA、A、B、C、D表示。信用主體被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為嚴重失信的,信用等級直接認定為D級;信用主體在評價周期內,被省內其他行業部門或者外省交通運輸行業部門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且在“信用中國”上公布的,其信用評價等級不得高於A級。二是強化信用評價結果套用。規定將信用評價結果信息作為開展“雙隨機、一公開”抽查的重要依據,針對不同風險等級、信用水平的檢查對象採取差異化分類監管措施;鼓勵社會各類經營者套用信用評價結果,優先選擇信用評價等級高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
(四)關於重點關注對象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等檔案的相關要求,落實對信用主體的差異化監管。《辦法》明確在交通運輸重點領域多次發生失信行為但尚未達到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標準的信用主體作為重點關注對象加強監管,實施差異化管理。關於重點關注對象的確定標準和監管措施,考慮到交通運輸各專項領域要求不同,《辦法》規定在制定專項領域信用管理實施細則時予以進一步明確。
(五)關於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和《江蘇省社會信用條例》有關規定,我省交通運輸行業落實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制度,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有關檔案為依據;其認定標準應當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有關檔案規定。因此,《辦法》對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規定相對原則,即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制度,並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認定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同時明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納入交通運輸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信用主體和重點關注對象的監管要求,採用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檢查頻次、掛牌督辦等手段,加強現場檢查等與信用風險相匹配的監管措施。對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市場主體,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