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治理車輛超限超載辦法

《南京市治理車輛超限超載辦法》是為加強車輛超限超載治理,保障道路完好、安全、暢通,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務院《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江蘇省公路條例》《江蘇省治理公路超限超載運輸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南京市實際制定的辦法。由南京市人民政府於2023年7月11日印發,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治理車輛超限超載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7月11日
  • 實施時間:2023年9月1日
  • 發布單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寧政規字〔2023〕6號
  • 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市政府關於印發南京市治理車輛超限超載辦法的通知
寧政規字〔2023〕6號
各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委會,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南京市治理車輛超限超載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1日

辦法全文

南京市治理車輛超限超載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車輛超限超載治理,保障道路完好、安全、暢通,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務院《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江蘇省公路條例》《江蘇省治理公路超限超載運輸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車輛超限超載源頭管理、通行管理以及相關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車輛超限超載,是指在公路上行駛的載貨汽車、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汽車列車、掛車、拖拉機等車輛(以下稱車輛)的車貨外廓尺寸、軸荷、總質量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公路交通標誌標明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以及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車輛長度、高度、總質量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四條  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實行政府領導、部門聯動、屬地管理、綜合治理,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保障道路安全通暢,最佳化營商環境的原則,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與政府監管責任。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加強本區域內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領導,強化機構、人員和設施設備等保障,並將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納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考核。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類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做好車輛超限超載治理,以及貨物裝載源頭單位裝載配載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等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組織交通運輸、公安、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城鄉建設、水務、農業農村、應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和單位成立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統籌推進本區域內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研究決定車輛超限超載治理重大問題,組織發動社會各界支持、參與車輛超限超載治理,營造群防共治的良好氛圍。
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交通運輸部門或者政府指定的部門,具體承擔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組織落實本級人民政府有關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決策部署,組織開展本區域車輛超限超載治理的綜合治理和專項督查。
第七條  交通運輸、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負責運輸單位的監督管理以及車輛超限超載的路面治理。
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公安、農業農村等部門按照職責,負責車輛生產、改裝、維修、登記、檢驗的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城鄉建設、水務等部門按照職責,負責貨物裝載源頭單位裝載配載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財政等部門按照職責做好車輛超限超載治理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及其有關部門將車輛超限超載治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用。
第九條  交通運輸、公安、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業、本領域內生產、運輸等市場主體依法生產、裝載、安全運輸的宣傳教育,指導、督促其履行法定義務。
第二章  源頭管理
第十條  道路機動車生產企業應當按照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的內容組織生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銷售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的車輛,不得拼裝車輛或者擅自改變車輛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公安、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按照職責依法對車輛進行登記;從事車輛安全技術檢驗的機構應當依法對車輛進行檢驗。
第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組織有關部門按照《江蘇省公路條例》《江蘇省治理公路超限超載運輸辦法》等法規、規章的規定,確定本區域貨物裝載源頭單位(含重點貨物裝載源頭單位,下同)名錄,向社會公布並動態調整。
第十二條  貨物裝載源頭單位應當按照《江蘇省公路條例》《江蘇省治理公路超限超載運輸辦法》等法規、規章的規定,建立健全車輛裝載配載安全管理制度,掌握承運車輛核定載質量,按照規定裝載配載貨物,如實登記車輛證件信息、計重、開票、簽發貨運運單。車輛駕駛人應當隨車攜帶貨運運單。
貨物裝載源頭單位裝載配載大型不可解體物品的,應當如實登記大型物件運輸經營資質和《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嚴禁未經許可或者與《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記載的許可內容不符的大件運輸車輛出廠(場)。
第十三條  重點貨物裝載源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安裝符合標準的稱重設施和視頻監控設施,對出廠(場)車輛進行檢測,並將稱重檢測數據、照片等信息實時傳輸至相關監管部門,相關監管部門應當將信息匯總傳輸至相關源頭監管平台。
鼓勵有條件的其他貨物裝載源頭單位,安裝稱重設施和視頻監控設施,防範違法超限超載車輛出廠(場)。
第三章  通行管理
第十四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劃,結合本區域道路貨運流量流向、路網結構、公路超限超載運輸特徵等,編制動態檢測監控設施布局方案。
第十五條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按照有關規劃,在轄區內貨物運輸主要通道、重要橋樑入口以及貨物運輸流量較大的路段和節點,設定動態檢測監控設施,自動檢測、拍攝和記錄行駛中車輛的總質量、車輛圖像等信息,並同步傳輸至市治超信息管理平台。
啟用動態檢測監控設施,應當依法對計量稱重檢測設備申請周期檢定,取得計量檢定證書,提前十五日向社會公告,在來車方向至少二百米處設定提示標誌,並做好設備日常維護和期間核查,保證設備計量準確。
第十六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高速公路入口設定稱重設施和視頻監控設施,不得放行違法超限超載車輛駛入高速公路。
對於不服從現場管理、擾亂通行秩序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交通運輸部門、公安機關,由交通運輸部門、公安機關依法及時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是貨物運輸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依法取得相應的運輸經營資質,按照規定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加強車輛駕駛人員等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落實貨物運輸安全管理責任。
駕駛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規定駕駛車輛,行經固定超限檢測站點、動態檢測監控區域時,應當服從現場指揮,按照交通標誌、標線行駛,主動接受檢查、檢測。駕駛人員不得駕駛超載車輛、違法超限運輸車輛上路行駛。
第十八條  大件運輸車輛需要在道路上行駛的,應當按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法規的規定依法辦理行政許可,並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高速公路入口對大件運輸車輛進行稱重檢測和驗證核查;發現違法大件運輸車輛的,不得放行駛入,並報告交通運輸部門、公安機關,接到報告的交通運輸部門、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到現場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經現場檢查認定車輛在公路上超限超載的,交通運輸部門、公安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依法處罰,並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載運可解體的貨物且具備現場卸載條件的,責令當事人採取自行卸載、分裝等改正措施,消除違法狀態。卸載、分裝後的車輛經復檢符合規定後,方可上路行駛;
(二)載運可解體的貨物但不具備現場卸載條件的,責令當事人在執法人員的監督下,到就近的具備卸載條件的場所進行卸載、分裝,消除違法狀態。卸載、分裝後的車輛經復檢符合規定後,方可上路行駛;
(三)大件運輸但未辦理超限運輸許可的,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接受調查處理,並告知當事人依法申請辦理超限運輸許可。
公安機關、城市管理部門對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動態檢測監控設施採集的數據應當依法進行審核,經審核真實、清晰、完整、準確的,可以依法作為行政執法的證據;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行政執法的證據:
(一)動態檢測監控設施設定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
(二)動態檢測監控設施採集的數據難以準確識別車輛號牌、軸組數量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作為行政處罰證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動態檢測監控設施採集的數據經審核,當事人涉嫌存在違法行為的,交通運輸部門、公安機關應當製作涉嫌違法行為告知提示信息,並採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及時告知提示當事人。
涉嫌違法行為告知提示信息應當簡明扼要,便於當事人查詢和糾正。
第二十二條  車輛涉嫌違法超限超載運輸檢測記錄應當及時處理。交通運輸部門、公安機關在車輛年度審驗或者核發檢驗合格標誌時,發現車輛存在涉嫌違法超限超載運輸檢測記錄的,可以告知申請人到指定場所依法進行處理。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發現本區域內獲得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準入的道路機動車生產企業不能保持準入條件、生產一致性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有其他違法違規生產行為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並依法向省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報告。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查處機動車生產企業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不執行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或者不嚴格執行機動車成品質量檢驗,致使質量不合格的機動車出廠銷售等違法行為。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承修已報廢的車輛、非法改裝車輛或者利用配件拼裝車輛等違法行為。
公安機關、農業農村部門應當依法加強車輛登記管理。對車輛的型號或者有關技術參數與國務院機動車主管部門公告不符、車輛識別代號或者有關技術參數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以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等情形,依法不予辦理註冊登記或者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
第二十四條  相關行業管理部門會同路面治理、車輛管理等部門加強協作,對貨物裝載源頭單位開展聯合檢查,並按照下列規定督促指導貨物裝載源頭單位落實裝載配載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一)交通運輸部門加強港口、道路貨運場站、公路水運建築工地等貨物裝載源頭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二)應急管理部門加強非煤礦山等貨物裝載源頭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三)城鄉建設部門加強房屋和市政工程建築工地、城市軌道建築工地、商品混凝土生產等貨物裝載源頭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四)水務部門加強水利、水務工程建築工地貨物裝載源頭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除前款明確的貨物裝載源頭單位監管部門(以下稱源頭監管部門)以外,其他貨物裝載源頭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為其源頭監管部門;涉及多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由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依據職責分工指定源頭監管部門。
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對源頭監管部門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源頭監管部門應當將貨物裝載源頭單位的裝載配載作業監管,納入監管事項清單和監督檢查計畫,並抓好落實,結合相關信息化監管平台加強貨物裝載源頭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具體可以依法委託符合條件的組織實施。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將貨物裝載源頭單位裝載配載作業等安全生產作為行業管理的重要內容,從行業規劃、產業政策、法規標準、行政許可等方面加強安全生產工作。
深化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適時組織開展聯合檢查和執法活動。
第二十六條  交通運輸部門、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在公路上行駛的超限超載車輛的監督檢查,公安機關、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超限超載車輛的執法管理,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交通運輸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依託公路超限檢測站,派駐執法人員,實行二十四小時駐站聯合執法。
對於未實施駐站聯合執法的路段,交通運輸部門、公安機關應當結合動態檢測監控設施的監測情況按照職責制定流動執法工作計畫,加強公路超限超載的執法檢查,並按照有關規定健全路面流動執法協作機制,不定期實施聯合執法。
第二十七條  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按照信用管理有關要求健全公路超限超載治理信用管理制度,推行信用承諾制。
道路運輸經營者、貨物裝載源頭單位履行超限超載治理主體責任作出的書面承諾,其履行情況應當依法記入信用記錄並作為事中事後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  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應當加強源頭治超與路面檢查的信息共享、執法協作和聯動執法,加強跨部門綜合監管,依法查處超限超載相關違法行為。
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應當根據南京都市圈一體化發展等要求,建立與周邊城市車輛超限超載治理一體化的工作機制,推動信息聯合研判,統一執法監管標準,實施聯合執法,實現區域間相互聯動、資源共享、協調發展。
第二十九條  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建立超限超載監測分析機制,通報超限超載治理工作情況,加強督查和考核,對超限超載治理問題突出的地區進行約談。
第三十條  涉嫌違法超限的當事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情形,在接受處理中主動供述執法機構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最低標準不得低於省有關規定,具體自由裁量權基準由市交通運輸部門制定。
第三十一條  發現非法改裝和超限超載的車輛,或者因車輛非法改裝和超限超載引發事故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排查車輛生產、改裝、註冊登記、檢驗檢測、市場準入、貨物裝載、路面執法等監管環節的失職、瀆職行為。
第三十二條  交通運輸、公安等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大件運輸是指車輛載運不可解體物品在公路上的超限運輸或者在城市道路上超重、超高、超長運輸。
第三十四條  因車輛超限超載運輸等行為對道路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具體賠償費用收取、使用與管理辦法由市交通運輸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省有關規定製定。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