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全縣車輛運輸行為,有效遏制車輛超限超載運輸現象,建立健全規範、公平、有序的道路運輸市場,確保公路交通安全和公路、城市道路設施完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車輛違法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通知》(湘政發[2012]90號)、《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衡陽市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衡政辦發[2014]2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車輛超限超載運輸治理工作(以下簡稱“治超工作”)堅持“關愛生命,保護路橋”的宗旨,堅持“標本兼治,立足源頭,長效治理”的原則,按照“地方政府負責、依法依規開展、部門協作實施、區域聯動治理、責任倒查保障”的工作機制,實行綜合治理。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縣行政區域內車輛超限超載的治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車輛超限運輸,是指車貨總質量以及裝載的長、寬、高等尺寸指標超過了國家規定的公路允許限值標準,在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行駛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車輛超載運輸,是指車輛裝載的貨物重量超過其行駛證核定的載質量,在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行駛的行為。
第四條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縣治超工作,成立衡南縣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全縣治超工作的組織與協調日常工作。
縣治超領導小組具體負責治超工作的組織實施。
縣人民政府為本行政區域內治超工作的責任主體,縣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縣直相關責任部門對本縣治超工作負有監管、督導責任,其主要負責人是部門監管第一責任人。
治超工作納入全縣年度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範圍,將治超工作納入各鄉鎮、辦事處年度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範圍。
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治超工作的領導,建立治超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和行政執法聯動工作制度,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第五條縣治超工作經費,由縣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編制資金使用計畫,報縣人民政府同意後,由財政安排撥付。
縣人民政府將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公路超限檢測站建設、維護、設備購置、人員工資、外勤誤餐補助和工作經費等各項支出需要。
第六條下列情形之一的貨運車輛視為超限超載:
(一)二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20噸的;
(二)三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30噸的(雙聯軸按照二個軸計算,三聯軸按照三個軸計算,下同);
(三)四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40噸的;
(四)五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50噸的;
(五)六軸及六軸以上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55噸的;
(六)雖未超過上述五種標準,但車輛裝載質量超過行駛證核定載質量的。
(七)超長、寬、高的按交通部2000年第2號執行。
其中第(一)至(五)、(七)項為車輛超限認定標準,主要由公路部門負責查處;第(六)項為車輛超載認定標準,主要由公安交警部門負責查處。國家頒布新的認定標準,從其規定。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七條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治超工作,對
非法超限超載行為依法採取如下綜合治理措施:
(一)對非法改裝、拼裝車輛責令恢復原狀或依法收繳報廢;(二)對超限超載車輛實行貨物卸載;
(三)對超限超載行為依法予以處罰;
(四)對違法駕駛人員依法給予扣分;
(五)對超限超載車輛運輸行為損壞公路設施的,依照規定收取公路賠(補)償費;
(六)對阻礙執行職務等違法犯罪行為的當事人依法予以處罰。
第八條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汽車維修行業進行監管,制止發生車輛非法改拼裝行為,對違法改拼裝車輛的汽修廠(店)依法給予處理;負責對運輸企業從業人員的監管,組織運管人員加強煤炭、水泥等貨物集散地以及貨運站等場所的監督檢查,制止不符合國家有關載運標準的車輛出場(站);對指使、強令駕駛人超限運輸貨物的行為依法查處。
第九條公路管理機構負責開展路面執法,查處違法超限車輛,依法按程式予以處罰;對超長、超寬、超高和裝載不可解體貨物的超限運輸車輛,依法辦理公路超限運輸許可。
第十條公安機關負責維護治超工作秩序,依法查處阻礙執行公務等違法犯罪行為。對治超工作中糾集聚眾、蓄意占道、惡意堵車、野蠻闖關、破壞治超檢測站設施、以威脅恐嚇手段強迫治超人員放行超限超載車輛等暴力抗法行為,依法予以嚴厲打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公安交警部門負責加強車輛登記管理,禁止非法和違規車輛登記使用;查處車輛“大噸小標”、非法改裝、拼裝和超載運輸行為;依法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嚴格進行貨車年度檢驗;對未列入公告管理的全掛車,按照國家現行《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標準審核,對明顯違反限值標準的不予登記;在用全掛車超出限值標準的,不予檢驗;組織交警開展路面執法,依法查處超載等交通違法行為,對發現的非法改裝車輛,責令恢復車輛原狀,並依法給予相應處罰;對發現的非法拼裝車輛,依法予以查扣並強制報廢;與相關部門聯合開展治超工作,配合維護公路超限檢測站的交通秩序。
第十二條經信部門對重點廠礦企業開展治超工作法規政策的宣傳教育,配合有關部門依法開展治超工作,督促車輛生產廠家嚴格按照國家標準,生產合格產品,嚴禁“大噸小標”。
第十三條質監部門負責對治超工作所需的檢測設備依法實施計量檢定,實施缺陷貨車召回制度;查處非法生產拼裝、改裝汽車行為,檢查生產企業的生產場所及標準執行情況,杜絕無標生產行為;實施車輛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查處不符合認證要求的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
第十四條工商部門負責查處非法銷售拼裝、改裝汽車及非法買賣拼裝、改裝汽車行為,依法取締非法拼裝、改裝汽車企業(個體工商戶)。對非法改裝車輛現象嚴重的地區,會同經信、質監、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進行專項整治。
第十五條安監部門負責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對超限超載運輸引發的傷亡事故進行調查處理,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監管,選擇主要公路沿線相應的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企業作為危險化學品超限超載車輛的卸載基地。
第十六條煤炭部門負責煤炭源頭車輛裝載的管理,對煤炭超限超載運輸車輛實行責任倒查,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農機部門負責農用運輸機械(農用車)的監管,嚴把註冊登記、發證和年度檢查關;組織清查已上戶或年檢的非法改裝農用運輸機械(農用車),並責令其整改恢復到位。
第十八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在其職責範圍內負責依法管理基建渣土清運、傾倒、清理工作,建立渣土運輸車管理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渣土運輸車及其他超載貨車破壞和污損道路。
第十九條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在職責範圍內負責建設領域源頭監管,採取措施,防止超載渣土車輛及其他超載貨車駛出建築項目工地,破壞和污損城市道路。
第二十條財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車輛超限超載治理資金的使用,嚴格審定治超用款計畫和開支標準,負責治超收費和罰款票據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物價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超限超載治理相關收費政策的執行。
第二十二條政府法制部門負責配合有關部門研究審核治理超限超載工作的規範性檔案,組織進行典型案例的剖析,嚴格依法辦理相關行政複議案件。
第二十三條監察機關負責對治超不力、履職不到位的鄉鎮政府、辦事處及相關職能部門(單位)進行責任追究,嚴肅查處治超執法人員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行為以及借治超之名進行公路“三亂”等行為。
第二十四條新聞媒體負責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採取各種宣傳手段,廣泛宣傳治超工作的重要意義,積極報導治超工作進展情況和有關部門治超工作典型經驗及成功做法;加強輿論監督,加大對惡意堵車、阻礙執法、對治超執法人員進行人身傷害等典型事件的曝光力度。
第三章源頭治理
第二十五條公安交警部門辦理車輛登記,應噹噹場查驗。對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車輛,公安交警部門不得予以登記和發放號牌、行駛證。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道路運輸證。
第二十六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改變貨運車輛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禁止擅自改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的貨車在公路上行駛。
第二十七條運輸不可解體物品需要改裝車輛的,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車輛生產企業按照規定的車型和技術參數進行改裝。
第二十八條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警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或者擅自改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的貨運車輛,應當將有關貨運車輛生產、改裝企業的信息通報經信部門、質監部門。經信、質監部門應當依法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及時抄告工商部門和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公安交警部門。
第二十九條煤炭、水泥等貨物集散地和貨運站等場所,以及其他從事道路貨物運輸裝載、配載的經營者(以下統稱貨運源頭單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明確本單位有關從業人員治超工作職責,建立並落實責任追究制度;
(二)對貨物裝載、開票、計重等從業人員進行培訓;
(三)安裝符合標準的貨物計重設備和設施;
(四)對貨運車輛駕駛員出示的行駛證、車輛營運證和從業資格證進行登記;
(五)按照貨運車輛核定載質量和裝載要求裝載、配貨,如實計重、開票、簽發裝載單;
(六)建立、健全貨運車輛裝載、配載的登記、統計制度和檔案,並按規定向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
(七)貨運源頭單位公布車輛限載標準、監督機構名稱和監督電話,接受執法人員的監督檢查,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三十條貨運源頭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按規定裝載、配載貨物,放行超限超載貨運車輛;
(二)為沒有號牌或者車輛行駛證、道路運輸證的貨運車輛裝載、配載貨物;
(三)為未出示從業資格證人員駕駛的貨運車輛裝載、配載貨物;
(四)為擅自改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的貨運車輛裝載、配載貨物;
(五)為超限超載的貨運車輛提供虛假裝載證明。
第三十一條貨運經營者應當對所屬貨運車輛駕駛員進行車輛安全知識和依法裝載、配載的培訓學習,確保道路運輸安全。
貨運經營者不得聘用無從業資格證的貨運車輛駕駛員,不得指使、強令貨運車輛駕駛員超限超載運輸貨物。
第三十二條貨運車輛駕駛員裝載貨物時,應當向貨運源頭單位出示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和駕駛員從業資格證;運輸途中,應當隨車攜帶裝載單,裝載單載明的內容應當與實際裝載量相符。貨運車輛駕駛員不得駕駛超限超載貨運車輛。
第三十三條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過進駐、巡查等方式,對貨運源頭單位進行監督管理,對發現裝載超過規定標準的車輛,應當責令當場卸載。對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移送有關行政機關。
第三十四條貨運源頭單位的生產、經營許可機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協助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貨運源頭治理工作,對其移送的案件依法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及時抄告移送案件的機構。
對違反本章規定的,相關部門可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及《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貨運源頭單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貨運源頭治理工作,支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章 路面治理
第三十五條超過公路、公路橋樑、公路隧道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公路、公路橋樑或者公路隧道行駛。
公路、公路橋樑、公路隧道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調整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及時變更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誌;需要繞行的,應當標明繞行路線。
第三十六條縣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可以根據保護鄉道、村道的需要,在鄉道、村道的出入口設定必要的限高、限寬設施,但是不得影響消防和衛生急救等應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車輛收費。
第三十七條貨運車輛載運不可解體物品,車貨總體的外廓尺寸或者總質量超過公路、公路橋樑、公路隧道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確需在公路、公路橋樑、公路隧道行駛的,貨運經營者應當依法經公路管理機構審批,取得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
公路超限運輸影響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機構在審批超限運輸申請時,應當徵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意見。經批准進行超限運輸的車輛,應當隨車攜帶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和速度行駛,並懸掛明顯標誌。
禁止租借、轉讓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禁止使用偽造、變造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
第三十八條全縣公路超限檢測站的設定,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由縣人民政府制定公路超限檢測站建設規劃,報市治理車輛超限超載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公路管理機構應嚴格按照《公路超限檢測站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1年第7號)的要求建設公路超限檢測站和配備必要的設備和人員,加強對公路超限檢測站和公路治超卸載場的管理,規範執法,並公布監督電話。
第三十九條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路、公安等部門開展路面治理聯合執法。
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交警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治理超限超載監控網路,按照統一的超限超載認定標準,在公路超限檢測站或公路治超卸載場對貨運車輛進行超限超載檢測、檢查;對超限超載車輛避站繞行、短途駁載等行為,應當以公路超限檢測站或公路治超卸載場為依託,以固定檢測和流動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查處。
當地公安機關和公安交警部門分別負責維護公路超限檢測站的治安和交通秩序。
第四十條公路管理機構根據需要,可以在公路超限檢測站附近的公路路面設定超限超載高速預檢裝置或車輛減速帶,並設定提示標誌。
超限超載檢測裝置應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依法檢定。未經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其檢測結果不得作為卸載、處罰的依據。
第四十一條公路管理機構、公安交警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涉嫌超限超載運輸的貨運車輛,應當就近引導至公路超限檢測站或公路治超卸載場進行檢測、處理。
貨運車輛應當按照超限超載檢測指示標誌或者執法人員的指揮接受超限超載檢測,不得故意堵塞公路超限檢測站通行車道、強行通過公路超限檢測站或者以其他方式擾亂檢測秩序,不得採取短途駁載等方式逃避檢測。
稱重檢測結果與當事人之前接受處罰後的法律文書記載的卸載後的車貨總重不一致,且超過認定標準的,可視為二次貨物拼裝的非法超限超載運輸行為。
禁止通過引路繞行等方式為不符合國家有關載運標準的貨運車輛逃避超限超載檢測提供便利。
第四十二條經檢測超限超載的貨運車輛,運輸可解體物品的,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安交警部門應當責令承運人卸載;承運人在規定時間內不卸載的,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安交警部門應當強制卸載,卸載費用由承運人承擔。對未經批准擅自超限運輸不可解體物品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責令車輛停駛,依法處理,並告知當事人補辦審批手續。
第四十三條超限超載車輛需要公路超限檢測站協助卸載或者保管貨物的,應當支付必要的勞務或者保管費用,其收費標準由價格管理部門核定。承運人應當在7日內對卸載的貨物進行處置,逾期不處置的,由公路管理機構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公安交警部門應當建立車輛超限超載信息系統,對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違法行為及時登記、抄告、處理和公示,實現信息共享。
第四十五條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交警部門對於同一運輸行為既超過國家限載規定標準,又超過核定載質量,已由一個行政機關給予罰款處罰的,另一個行政機關不得再給予罰款的處罰。罰款標準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及《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六條縣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各治超檢測站(點)應當制定切實可行的應急預案,依法果斷處置突發性、群體性事件,確保社會穩定。
第五章監督檢查和考核
第四十七條相關執法機構和行政執法人員在治超執法工作中應當嚴格執法、規範執法、文明執法,嚴格遵守治超執法工作“五不準”和“十條禁令”紀律,防止在治超過程中出現新的公路“三亂”行為。
第四十八條縣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岐山辦事處及縣直相關責任部門應當公開舉報電話,設立舉報信箱和電子信箱,主動接受社會輿論和民眾監督,採取公開徵求意見、行風評議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民眾意見和建議。對社會各界和民眾舉報的案件,調查核實後,應當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四十九條縣人民政府對各鄉鎮人民政府、岐山辦事處及縣直相關責任部門和治超檢測站治超工作進行專項考核,對治超責任落實到位、治超效果顯著的,予以表彰;對措施不力、責任落實不到位、車輛違法超限超載運輸嚴重、考核沒有達標的,進行通報批評。
第五十條嚴格實行責任倒查制度。對查處的非法改裝車輛,要追查至非法改裝企業所屬地,追究當地人民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及企業責任人的責任。對查獲的非法超限超載車輛,要逐段追究上游治超檢測站責任人的責任,同時追究為車輛超標準裝載貨物的企業和裝載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十一條治超工作責任追究,依照《衡南縣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責任追究辦法》的規定進行追究。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