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治理辦法

《湖南省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治理辦法》是2019年9月23日在湖南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務會議中通過的一項規定,於2019年12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治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9月23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2月1日
  • 發布單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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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內容

《辦法》明確了貨運源頭單位、貨運經營者、駕駛人的職責,明確了超限超載應當承擔的責任及從業規範,界定了嚴重違法失信超限超載運輸行為和相關責任主體,強化源頭管理,規範超限超載運營市場行為。同時,突出了治超主體職責,強化法律責任。
一是統一了車貨總量限值認定標準。其中的超限是指貨運車輛的外廓尺寸、軸荷、總質量超過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或者超過公路交通標誌標明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超載是指貨運車輛載物超過行駛證核定載質量。
二是加強貨運源頭監管。炭、鋼材、水泥、混凝土、砂石、土方等貨物裝載地以及物流園區、貨運站(場)、港口碼頭的規模化經營者(以下簡稱貨物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置符合標準的貨運計量稱重和監控設備,並與縣級以上貨運車輛治超信息平台聯網。另外對非法改裝或者拼裝行為進行了明確,車輛生產、銷售企業不得生產、銷售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貨運車輛,不得擅自改裝或者拼裝貨運車輛。車輛維修企業不得擅自改裝或者拼裝貨運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為擅自改裝或者拼裝的車輛上牌和年檢。對非法改裝或者拼裝的車輛,按照規定責令恢復原狀或者予以強制報廢。
三是明確了治超非現場執法。“治超非現場執法”主要是指在公路的重要路段和節點,設定動態檢測技術監控設備進行非現場執法。《辦法》分別從設定程式、執法流程、禁止性行為三個方面作了具體規定。非現場執法設備啟用前的公示程式方面,規定不停車超限檢測技術監控設備於投入使用前三十日內,在當地主要報紙、網站公告位置,並在公路醒目處設定告示標誌。執法流程方面,貨運車輛駕駛人應當根據不停車超限檢測技術監控設備提示,到就近的公路超限檢測站接受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調查處理。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應當以書面通知、電話、微信或者簡訊等方式告知貨運車輛所有人或者貨運車輛駕駛人。貨運車輛所有人或者貨運車輛駕駛人應當自接到告知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到違法行為發生地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接受處理。嚴懲故意躲避超限超載檢測方面,規定故意採取超低速行駛、急剎車、多車輛並排、首尾緊隨或者偏離稱重裝置等方式逃避檢測;採取跨道、壓線、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使用偽造的機動車號牌等方式逃避檢測,並明確了具體法律責任,由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四是明確對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檢查方式。可以採取公路超限檢測站檢測、流動檢測、不停車超限檢測等方式。
五是嚴格實施“一超四究”。根據違法行為,執法人員可以對貨運車輛、貨運車輛駕駛人、運輸企業和貨運場所經營者實施處罰。

辦法發布

湖南省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治理辦法
湖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令第296號
《湖南省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治理辦法》已經2019年9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許達哲
2019年9月23日

辦法全文

湖南省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治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的治理,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維護貨物運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貨物運輸車輛(以下簡稱貨運車輛)超限超載的治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超限,是指貨運車輛的外廓尺寸、軸荷、總質量超過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或者超過公路交通標誌標明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
本辦法所稱超載,是指貨運車輛載物超過行駛證核定載質量。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領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其所屬的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分工,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職能部門做好本轄區內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納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內容,建立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協調機制,並將治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全省統一的貨運車輛治超信息平台,並與道路監管雲平台對接,實行信息共享。設區的市、縣(市、區)貨運車輛治超信息應當納入省貨運車輛治超信息平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利用貨運車輛治超信息平台,及時登記、抄告、公示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違法行為及處罰情況。建立超限超載嚴重違法失信人名單,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超限超載運輸治理工作的宣傳,引導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車輛駕駛人依法裝載、安全運輸。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公布舉報電話。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貨運車輛超限超載的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對查證屬實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章 源頭管理
第八條車輛生產、銷售企業不得生產、銷售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貨運車輛,不得擅自改裝或者拼裝貨運車輛。車輛維修企業不得擅自改裝或者拼裝貨運車輛。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為擅自改裝或者拼裝的車輛上牌和年檢。對非法改裝或者拼裝的車輛,按照規定責令恢復原狀或者予以強制報廢。
第九條煤炭、鋼材、水泥、混凝土、砂石、土方等貨物裝載地以及物流園區、貨運站(場)、港口碼頭的規模化經營者(以下簡稱貨物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置符合標準的貨運計量稱重和監控設備,並與縣級以上貨運車輛治超信息平台聯網。
貨物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為無號牌、無車輛行駛證、無車輛營運證、擅自改裝或者拼裝的貨運車輛裝載配載貨物;
(二)超過標準裝載配載貨物或者放行超限超載貨運車輛;
(三)為超限超載貨運車輛提供虛假裝載配載證明。
第十條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擅自改裝或者拼裝的貨運車輛;
(二)聘用無從業資格證或者從業資格證失效的貨運車輛駕駛人從事貨物運輸;
(三)指使、強令貨運車輛駕駛人超載或者未經許可超限運輸貨物。
第十一條貨運車輛駕駛人運輸貨物應當按照規定隨車攜帶貨物裝載證明。
駕駛人不得駕駛擅自改裝或者拼裝的貨運車輛。
第十二條鼓勵引導貨運車輛所有人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超載阻斷技術設備。
第三章 路面治理
第十三條貨運車輛不得超限超載運輸;但是,運載不可解體物品確需超限運輸的,應當依法辦理超限運輸許可。運載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的,應當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時速行駛,並懸掛明顯標誌。
對貨運車輛進行超限超載檢查,可以採取公路超限檢測站檢測、流動檢測、不停車超限檢測等方式。
第十四條按照要求設定的公路超限檢測站,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派出執法人員駐站聯合執法。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公路超限檢測站檢測路段設定貨運車輛引導車道及電子監控設備。
駕駛人應當按照規定行駛,接受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檢測。駕駛人不得以故意堵塞公路超限檢測站通行車道、強行通過公路超限檢測站或者鎖閉車門、車窗,安裝影響檢測裝置等方式逃避檢測、擾亂檢測秩序。
第十五條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公路或者公路出入口、車輛停放場所對貨運車輛避站繞行、短途駁載等行為開展流動檢測。
經流動檢測的超限超載貨運車輛應當就近引導至公路超限檢測站或者向社會公示的執法場所處理。
第十六條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在貨物運輸主要通道、重要橋樑入口以及貨物運輸流量較大的路段和節點,設定不停車超限檢測技術監控設備,自動檢測、拍攝和記錄行駛中貨運車輛的車貨總質量、車輛圖像等信息,並同步建設電子抓拍系統,監管貨運車輛行駛行為。
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將檢定合格的不停車超限檢測技術監控設備於投入使用前三十日內,在當地主要報紙、網站公告位置,並在公路醒目處設定告示標誌。
第十七條貨運車輛途經不停車超限檢測技術監控區域時,應當按照交通標誌標線行駛,禁止下列行為:
(一)故意採取超低速行駛、急剎車、多車輛並排、首尾緊隨或者偏離稱重裝置等方式逃避檢測;
(二)採取跨道、壓線、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使用偽造的機動車號牌等方式逃避檢測。
第十八條貨運車輛駕駛人應當根據不停車超限檢測技術監控設備提示,到就近的公路超限檢測站接受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調查處理。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應當以書面通知、電話、微信或者簡訊等方式告知貨運車輛所有人或者貨運車輛駕駛人。貨運車輛所有人或者貨運車輛駕駛人應當自接到告知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到違法行為發生地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接受處理。
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分別對不停車超限檢測技術監控設備檢測記錄的信息、電子抓拍系統記錄的交通違法信息進行審核。經審核確認的貨運車輛超限超載、交通違法等信息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在受理貨運車輛變更登記或者安全技術檢驗申請時,發現貨運車輛存在超限超載信息且未接受處理的,應當按照規定告知申請人及時接受處理。
第十九條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規定在高速公路入口設定稱重檢測設備,有權拒絕超限貨運車輛駛入高速公路。
超限貨運車輛故意堵塞收費站、擾亂交通秩序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報告當地公安機關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對高速公路收費站貨運車輛稱重的數據、照片、視頻監控等有關資料,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權查閱和調取,經確認後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
第二十條經公路超限檢測站檢測、流動檢測、不停車超限檢測的超限超載貨運車輛,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卸載並消除違法行為。
第二十一條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和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對公路超限檢測站、收費高速公路出入口使用的檢測設備和不停車超限檢測技術監控設備中的計量稱重裝置進行檢定。經檢定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移動或者拆除檢測監控設備。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車輛生產、銷售、維修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等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貨物單位和貨物運輸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由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駕駛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依法處理。
駕駛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故意採取超低速行駛、急剎車、多車輛並排、首尾緊隨或者偏離稱重裝置等方式逃避不停車超限檢測技術監控的,由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貨運車輛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依法處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造成公路、橋樑、隧道等嚴重損壞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二十六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損壞、擅自移動或者拆除檢測監控設備的,由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檢測監控設備損壞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二十七條貨運車輛一年內違法超限超載運輸超過三次的,由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吊銷該車輛的車輛營運證。貨運車輛駕駛人一年內違法超限超載運輸超過三次的,由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責令其停止從事營業性運輸。道路運輸企業一年內違法超限超載運輸的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百分之十的,由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責令停業整頓;超過百分之三十的,依法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負有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職責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一)對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貨運車輛予以註冊登記、發放檢驗合格標誌的;
(二)對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和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的貨運車輛核發車輛營運證的;
(三)違反規定放行超限超載貨運車輛或者不責令貨物承運人消除違法行為的;
(四)接到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違法行為的舉報,未及時組織核查並依法處理的;
(五)對有關部門抄告的信息不及時依法查處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利益的;
(七)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在城市道路上行使的貨運車輛超限超載的治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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