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

為了加強對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的治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
  • 頒布時間:2021年7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湖南省人大常委會
全文
(2021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貨物運輸車輛(以下簡稱貨運車輛)超限超載的治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超限,是指貨運車輛外廓尺寸、軸荷、總質量超過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限制或者超過公路交通標誌標明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
本條例所稱超載,是指貨運車輛載物超過車輛行駛證核定的載質量。
第三條 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堅持政府領導、部門聯動、源頭管控與通行監管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領導,將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納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內容,推進科技治超,建立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協調機制和聯合執法機制,實行責任倒查追究制度,並將治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職能部門做好本轄區內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
各類園區管理機構在各自區域範圍內做好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的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具體履行治超行政執法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水行政、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信息化建設,提升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工作的科技化和信息化水平。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全省統一的治理貨運車輛超限信息平台(以下簡稱省貨運車輛治超信息平台),並與省道路交通安全監管雲平台對接,實行信息共享。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貨運車輛治超信息應當接入省貨運車輛治超信息平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利用省貨運車輛治超信息平台、省道路交通安全監管雲平台,及時登記、抄告、公示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違法行為及處罰情況。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超限超載嚴重違法失信人名單,並依法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定期向社會公布。超限超載情節嚴重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電子信箱、通信地址。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貨運車輛超限超載的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反饋給舉報人且為舉報人保密。對查證屬實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治理超限超載法律法規的宣傳,引導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車輛駕駛人依法裝載、安全運輸。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加強治理超限超載法律法規的公益宣傳。
第二章 源頭管控
第十條 企業生產、銷售的貨運車輛的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
貨運車輛生產、改裝企業應當按照國家《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中公告的本企業產品種類和參數生產、改裝,加強車輛一致性管理,不得虛假標定。
第十一條禁止生產、銷售、使用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貨運車輛。
禁止拼裝或者擅自改裝貨運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為拼裝或者擅自改裝的貨運車輛辦理註冊登記;對拼裝或者擅自改裝的貨運車輛,按照規定責令恢復原狀或者強制報廢。
第十二條 煤炭、鋼材、水泥、混凝土、砂石、土方等貨物裝載地以及物流園區、貨運站(場)、港口碼頭的規模化經營者(以下統稱貨運源頭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明確本單位有關從業人員職責,建立並落實責任追究制度;
(二)按照規定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稱重設備並確保計量準確;
(三)按照規定配置符合國家標準的監控設備並保持正常運行;
(四)按照貨運車輛裝載要求裝載、配載貨物,如實計重、開票,出具裝載、配載證明,並由貨運車輛駕駛人隨車攜帶;
(五)對貨運車輛、駕駛人和貨物名稱、重量、尺寸等貨物裝載、配載信息進行登記、保存,並實時、準確傳輸至省貨運車輛治超信息平台;
(六)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公布貨運源頭單位,並定期更新。
第十三條貨運源頭單位不得為無車輛營運證(總質量四千五百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除外)、無號牌、無車輛行駛證以及拼裝或者擅自改裝的貨運車輛裝載、配載貨物;不得放行超限超載車輛出站(場)。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指使、強令貨運車輛駕駛人違法超限超載運輸。
第十四條貨物運輸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貨運源頭單位按要求裝載、配載貨物情況的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中發現超限超載的,應當要求貨運源頭單位進行整改;對不屬於本部門監管職責範圍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通報有關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公布的重點貨運源頭單位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鼓勵貨運車輛生產企業和所有人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超載阻斷技術設備。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簡化行政審批手續,嚴格執行超限超載認定標準和公路超限檢測站聯合執法工作流程,嚴厲打擊車匪路霸、欺行霸市行為,加強城市配送車輛停靠接卸場地建設,降低公路通行成本,規範貨運車輛定位信息服務收費行為,發展網路貨運新業態,對貨運源頭單位配置監控設備給予適當補貼等措施降低貨運成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發揮行業協會作用,加強道路貨物運輸成本價格信息監測和發布,引導運輸價格合理形成、運力合理配置和利用,維護道路運輸市場正常競爭秩序。
第三章 通行監管
第十七條 禁止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運輸,但獲得許可載運不可解體物品的超限運輸車輛除外。
載運不可解體物品的超限運輸車輛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並懸掛明顯標誌。
因通行不可解體物品的運輸車輛造成公路損壞的,應當按照不低於原有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或者賠償。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貨運車輛進行超限超載檢查,可以採取公路超限檢測站檢測、流動檢測、超限檢測技術監控設備檢測等方式。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聯合執法中發現的違法超限超載貨運車輛,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理;但是,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作出兩次以上的罰款處罰。
第二十條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適時調整的原則,提出公路超限檢測站設定方案,並徵求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的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公路超限檢測站檢測路段設定貨運車輛引導車道及電子監控設備。
對於地處省際、多條國道或者省道交匯點、貨物運輸主通道的公路超限檢測站,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實行駐站聯合執法。
貨運車輛駕駛人應當按照超限超載檢測指示標誌或者執法人員的指揮進入公路超限檢測站接受檢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故意堵塞通行車道、強行通過公路超限檢測站或者以其他方式擾亂檢測秩序;不得採取短途駁載、遮擋號牌、逆向行駛、安裝干擾裝置等方式逃避檢測。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公路或者公路出入口、車輛停放場所對貨運車輛避站繞行、短途駁載等行為開展流動聯合執法。
經流動檢測發現的超限超載貨運車輛應當就近引導至公路超限檢測站或者向社會公示的卸貨場所,按照檢測磅秤復檢結果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要求,在貨物運輸主要通道、重要橋樑入口等重點路段和節點,設定超限檢測技術監控設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檢定合格的超限檢測技術監控設備於投入使用前三十日,在當地主要報紙、網站公告設定位置,並在公路醒目處設定告示標誌。
超限檢測技術監控設備收集的電子數據,必須經依法查證屬實,方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通過超限檢測技術監控設備電子顯示屏等措施,有效提醒超限的貨運車輛駕駛人立即到就近的公路超限檢測站接受處理,並將貨運車輛超限信息通知就近的公路超限檢測站。
貨運車輛未按前款規定接受處理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手機信息、郵寄等方式,告知貨運車輛所有人或者實際駕駛人到本省範圍內已聯網的公路超限檢測站或者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指定並公布的其他地點接受處理。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做出處理決定前應當聽取貨運車輛所有人或者實際駕駛人的陳述和申辯。
超限檢測技術監控設備記錄收集的不按照規定車道行駛等涉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定行為的信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貨運車輛經檢測認定超限超載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責令承運人自行卸載,消除違法狀態。卸載後的貨運車輛應當復檢,符合規定標準後方可上路行駛。
承運人無法自行保管卸載貨物的,公路超限檢測站或者卸貨場所應當妥善保管,並將貨物保管有關事項書面告知承運人。
承運人應當在七日內對卸載貨物進行處置;逾期不處置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在受理貨運車輛變更登記或者安全技術檢驗申請時,發現貨運車輛存在超限超載信息且未接受處理的,應當按照規定告知申請人及時接受處理。
第二十六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規定在高速公路入口設定稱重檢測設備,發現超限超載車輛的,應當拒絕其駛入,並及時向當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
超限超載貨運車輛強行沖卡、故意堵塞收費站、擾亂交通秩序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公路超限檢測站、高速公路入口使用的檢測設備和超限檢測技術監控設備中的計量稱重裝置應當通過具備資質的計量檢定機構的周期檢定。未經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移動或者拆除檢測監控設備。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負有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職責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貨運車輛予以註冊登記、發放檢驗合格標誌的;
(二)對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和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的貨運車輛核發車輛營運證的;
(三)違反規定放行超限超載貨運車輛或者不責令貨物承運人消除違法狀態的;
(四)接到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違法行為的舉報,未及時組織核查並依法處理的;
(五)對有關部門抄告的信息不及時依法查處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利益的;
(七)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貨運源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其中,違反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貨運車輛超限運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車貨總質量未超過最高限值百分之十的,給予批評教育,可以不給予罰款;
(二)車貨總質量超過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對超過車貨總質量最高限值部分,處每噸三百元罰款;
(三)車貨總質量超過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的,對超過車貨總質量最高限值部分,處每噸五百元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第三十二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檢測監控設備損壞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三十三條貨運車輛一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三次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吊銷該車輛的車輛營運證;貨運車輛駕駛人一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三次的,責令其停止從事營業性運輸;道路運輸企業一年內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百分之十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向社會公告。
因違法超限運輸被吊銷車輛營運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的,貨運車輛、道路運輸企業在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一年內禁止申領相關證件。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違法超限運輸,是指貨運車輛車貨總質量超過最高限值百分之十的超限運輸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2019年9月23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湖南省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治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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