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道路貨物運輸管理辦法

《長沙市道路貨物運輸管理辦法》已經2002年7月11日市第11屆人民政府第13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市道路貨物運輸管理辦法
  • 通過時間:2002年7月11日
  • 施行時間:2003年12月1日
  • 所屬:長沙市
基本信息,檔案內容,

基本信息

長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88號
《長沙市道路貨物運輸管理辦法》已經2002年7月11日市第11屆人民政府第13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譚仲池
二00三年十一月三日

檔案內容

長沙市道路貨物運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維護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護經營者和貨主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市道路運輸事業的發展,根據《湖南省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輔助業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從事非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道路貨物運輸、道路貨物運輸輔助業經營實行統一管理、協調發展、平等競爭、規範有序的原則。鼓勵規模化、集約化經營,禁止地區封鎖和市場分割。
第四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道路貨物運輸、道路貨物運輸輔助業經營的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屬的道路運政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工作。財政、規劃、工商、公安、物價、稅務、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道路貨物運輸、道路貨物運輸輔助業的有關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條 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發展的需要,對道路貨物運輸的運力投放進行巨觀調控;對貨物運輸站場及其他運輸服務設施的配置、建設進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引導採用先進的運輸組織方式、技術和裝備,提高道路貨物運輸的綜合服務能力。
第六條 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應當接受社會監督,建立舉報制度,及時受理對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行為的投訴,調解道路運輸經營活動中發生的糾紛。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是指為社會提供勞務,發生各種方式費用結算的道路貨物運輸,包括經營性專業貨物運輸和經營性自貨運輸。
經營性專業貨物運輸是指對外承接貨物運輸業務的運輸單位或個人的運輸經營活動。
經營性自貨運輸是指只承運本單位貨物的貨物運輸經營活動。
第二章 經營者
第八條 從事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道路貨物運輸輔助業經營的(以下簡稱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已領取號牌和行駛證的車輛;
(二)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經營場地;
(三)有符合國務院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從業資格的人員;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申請從事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運輸輔助業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的市、區、縣(市)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檔案:
(一)開業申請書(含可行性論證);
(二)企業章程;
(三)法定驗資證明;
(四)事故賠償保證金憑證(按交通部規定執行);
(五)經營及辦公場地證明;
(六)車輛明細表及行駛證複印件;
(七)管理人員及駕駛員的相關資格證件。
第十條 對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輔助業經營的,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申請材料真實、齊備、符合開業條件的,發給《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道路運政管理機構不予審批或者不予核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申請人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後,應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其中從事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的,還需向道路運政管理機構申請核發車輛《道路運輸證》。《道路運輸證》一車一證,隨車攜帶。
禁止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上路營運。
第十二條 從事危險品貨物運輸的單位,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依法成立的企業法人;
(二)有安全運營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三)具有10輛以上專用車輛的經營規模;
(四)有5年以上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的管理經驗;
(五)有下列方式之一的賠付能力保證:
1、在指定的銀行帳戶中存入不少於40萬元人民幣的賠付能力保證金;
2、提供不少於賠付能力保證金數額的擔保;
3、辦理不少於賠付能力保證金的保險。
第十三條 從事道路貨運交易市場、貨物運輸經營性機動車停車場業務的,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立道路貨運交易市場須具有不少於2000平方米的封閉、硬化的停車場,有500平方米以上的永久性庫房,有供配載業戶進場經營的營業用房,有與其規模相適應的為車主、貨主提供食宿的場所;
(二)設立貨運停車場須具有500平方米以上封閉、硬化的停車坪;
(三)設立貨運交易市場和貨運停車場須具有相應的出入通道和必需的安全、消防設施。
第十四條 從事物流服務的,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三級以上含三級)貨物運輸企業經營資質條件,並符合物流服務的相關條件。
第十五條 申請人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之日起180日內未從事所許可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自行失效,原申請人應當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交回發證機構。
第十六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改變經營範圍、合併、分立、遷移,應當到原審批或核准機構辦理變更手續;設立分支機構、改變經營區域、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註冊資金等,應當向原審批或者核准機構備案。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停業、復業或歇業的,應當提前30日到原審批、核准機構辦理停業、復業或者歇業手續。
第十七條 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車輛維護和檢測,保持車容整潔、設施齊全、車況良好;運輸車輛應符合技術標準和環保要求。
經營者應當按照核定的車輛載貨限額裝載貨物,不得超載運輸。
第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價格政策,在經營場所公布收費的項目和標準。
第十九條 經營者應當依法繳納稅費。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活動必須使用道路貨物運輸、道路貨物運輸輔助服務專用發票。
第二十條 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危險品運輸作業人員等,應當到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職業技術培訓機構接受培訓,經市道路運政管理機構考核合格後,核發《從業資格證書》或《操作證》,持證上崗。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必須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防汛、抗洪、搶險、救災、軍事等緊急運輸的調度。對完成緊急道路貨物運輸任務的經營者,應當給予補償。
第三章 貨物運輸
第二十二條 道路貨物運輸包括普通貨物運輸、搬家運輸、貨運計程車運輸、危險品貨物運輸、貨櫃運輸、大件貨物運輸、零擔貨物運輸、冷藏保溫運輸等。
第二十三條 道路貨物運輸應當根據公平競爭、擇優託運的原則,由承托雙方簽訂運輸契約。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封鎖、壟斷貨源。
第二十四條 本市城區實行夜間貨運制度。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區交通狀況,規定禁行的車輛類型、區域、路段、時段等,並適時公布。
貨物收貨單位或個人應結合城區夜間貨運制度,實行夜間收貨。
搬家運輸車輛在城區營運時,應當遵守夜間貨運制度。夜間搬運不便的,應當在8∶30至11∶30或12∶30至14∶00(7月1日至9月30日可延至14∶30)或15∶00至17∶00的時段內搬運完畢。
第二十五條 搬家運輸的經營者,應當按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核准的經營範圍經營。
從事搬家運輸的車輛應在車廂龍門架上方裝置由市道路運政管理機構統一監製的營運標誌牌。從事搬家運輸的裝卸人員在確保全全的情況下可隨車同行。
第二十六條 零擔貨物運輸車輛可以自行確定線路,懸掛零擔線路牌,實行定線、定點、定班營運;從事商品市場貨物運輸的廂式多座位貨車,不得變相從事客運,所載人員不得超過核定人數。
第二十七條 貨櫃運輸、冷藏保溫運輸、大型物件運輸等按照國家交通部門有關規定營運。
第二十八條 經市、縣(市)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批准的從事經營性自貨運輸的貨運車輛須在車身固定位置噴印單位名稱、道路運政管理機構監督電話、自貨運輸字樣的統一標識。
第二十九條 貨運計程車實行總量控制和公司化、規模化、專業化經營,經營權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無償、有期限取得,其車輛必須統一安裝貨運計程車專用頂燈、稅控計價器,張貼標價簽,設定駕駛員服務卡,並打表計程,嚴禁拒載;商品交易市場、批發市場、貨物集散地應為貨運計程車進入場內候載營運提供方便。
第三十條 經營者應當對承運的貨物負責。貨物託運人應當按照貨物運輸的有關規定填寫運單,包裝貨物要將件數、品名、規格等要求填寫清楚,不得在貨物中夾帶違禁物品。
第四章 貨物運輸輔助業經營
第三十一條 貨物運輸輔助業經營主要包括搬運裝卸、貨運代理、貨運信息配載服務、物流服務、聯運服務、貨運交易市場、貨運停車場、貨運倉儲、車輛清洗、商品汽車傳送等。
第三十二條 經批准,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可在貨物交易市場、貨運停車場、商品市場、港口、車站等貨源集散地派出貨運輔助業管理機構。
第三十三條 從事搬運裝卸的經營者,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聘用人員須簽訂合法有效的勞動契約;
(二)應督促作業人員嚴守操作規程,堅持文明生產,確保裝卸質量;
(三)從事危險品裝卸作業的,應嚴格遵守國家危險品裝卸作業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從事貨運代理配載的經營者必須在市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批准的貨運交易市場內經營。
第三十五條 物流園區(中心)、貨運交易市場、貨運停車場等貨運市場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由市、縣(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設定規劃方案,商有關部門同意後,按審批許可權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物流園區(中心)、貨運交易市場、貨運停車場等貨運市場的建設,應當符合道路運輸站場設定規劃。
物流園區(中心)、貨運交易市場、貨運停車場等貨運市場的開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向市、縣(市)道路運政管理機構申請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
物流園區(中心)、貨運交易市場、貨運停車場等貨運市場設立後,一般不再改變其使用性質,確需改變的須事先徵得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同意,並提前90日向社會公告。物流園區(中心)、貨運交易市場、貨運停車場等貨運市場經營者應當督促進場的經營戶合法經營,不得接納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
經營戶和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進場配載。
第三十六條 貨物運輸輔助業經營者必須按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規定的範圍和地點經營,未經市、縣(市)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批准,不得擅自改變或設立分支機構。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未辦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經營性專業道路貨物運輸、貨物運輸輔助業的,由道路運政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車輛運行。
第三十八條 產(商)品生產、銷售、批發、售後服務單位從事經營性運輸的車輛,未辦理經營性自貨運輸《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而擅自運輸的,由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下罰款;拒不接受處理或者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車輛運行。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道路運政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扣留車輛營運證件,並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按規定噴印經營性自貨運輸統一標識和未裝置搬家運輸營運標誌牌的;
(二)貨物運輸輔助業經營者擅自改變經營地點、範圍或設立分支機構的;
(三)貨運計程車駕駛員不按行業管理要求打表計程的。
第四十條 辦理了經營性自貨運輸手續的車輛,超越《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核定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性專業貨物運輸的,由道路運政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視情節輕重,扣留營運證件,並處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使用未按國家規定領取號牌、行駛證或已報廢車輛從事貨物運輸的,由公安交警部門依法處罰;使用報廢車輛經營貨運的,由道路運政管理機構依法處罰,責令停止車輛運行。
貨物運輸車輛違反夜間貨運規定,在禁行時段駛入禁行區域、路段的,由公安交警部門依法處罰。
第四十二條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及其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的管理人員,未按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時限辦理審批或故意不作為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