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1704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3-01-06
【生效日期】1993-01-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長沙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規定
(1992年10日31日長沙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四十次會議通過1993年1月6日湖南省第七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
第二條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道路上通行的車輛、行人、乘車人和從事與道路交通有關的活動,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由市公安機關負責實施。其職責是:
(一)宣傳道路交通法規;
(二)維護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三)管理道路交通設施;
(四)監督管理本市車輛和駕駛人員。
第四條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建立和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加強交通安全教育,協助公安機關開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車輛、行人必須遵守交通規則,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
第六條大型公共運輸車必須按規定的線路行駛;小型公共運輸車必須按規定的線路、時間行駛。
大型公共運輸車、小型公共運輸車、長途客車必須按規定站點停車。
第七條機動車輛不準在禁行的道路和禁行的時間行駛。因特殊情況需要通行時,應事先到公安機關辦理通行證。
禁止拖拉機六時至二十二時在主要道路上行駛。
禁止載運不可解體的超過高度、寬度、長度物品的車輛七時至十九時在主要道路上行駛。
第八條腳踏車不準帶人,但配有安全座具的,可帶一名學齡前兒童。
人力三輪車、板車七時至九時和十七時至十九時禁止在主要道路上行駛,在禁行時間內橫過主要道路時,應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
第九條車輛通過交叉路口時,應減速慢行,直行和左轉彎的車輛遇紅燈必須停在停止線以外。
機動車在主要道路上停車裝卸貨物應於二十時至次日六時進行。
機動車不得在市區禁止鳴喇叭的地段鳴喇叭。
第十條車輛必須在停車場或公安機關指定的地點依次停放,不準在車行道、人行道或其他妨礙交通的地點任意停放。
設定在道路上的臨時停車場地由公安機關劃定,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道路上設定停車場地,不準占用道路設定台階、門坡或其他妨礙交通的設施。
第十一條禁止占用主要道路擺攤設點、堆放物料和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臨時占用其他道路的,應經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二條市政建設臨時占用道路,應與公安機關協商,共同採取維護交通措施。單位和個人基建施工臨時占用道路,應經公安機關批准,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和範圍施工。
施工現場應設定路欄和標誌,夜間應設定紅燈,必要時派專人維護交通秩序。工程竣工後,應及時清理現場,按標準修復路面,驗收合格,保障道路平整,暢通。
第十三條交通設施必須齊全、完整、明晰,破舊的應及時更換或修復。新建、擴建道路,必須同時規劃建設相應的公共停車場及其他交通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占用或擅自移動交通設施。
行道樹、綠籬、跨路管線、標牌、廣告及其他設施,不得遮擋交通信號和交通標誌。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的賓館、商場、體育場、旅遊場所、影劇院、展覽館、醫院、車站、碼頭、航空港、倉庫等公共建築和居民住宅區、商業街應設定相應規模的停車場;未設定相應規模停車場的,規划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公共停車場地不得改作他用。
第十五條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人民政府或公安機關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或道路交通設施成績顯著的;
(二)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為或交通肇事逃逸人員有功的;
(三)為避免或制止重大特交通事故作出貢獻的;
(四)在道路交通科研工作中成績突出的。
第十六條大型公共運輸車、小型公共運輸車、不按規定線路、時間行駛或站點停靠的,長途客車不按規定站點停靠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可以並處弔扣六個月以下駕駛證。
第十七條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三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可以並處弔扣二個月以下駕駛證:
(一)違反本規定在主要道路上停車裝卸貨物的;
(二)未經許可在禁行的道路和禁行的時間內行駛的;
(三)通過交叉路口違反本規定的。
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單位或個人基建施工未經公安機關批准臨時占用道路的;
(二)臨時占用道路施工不按規定清理現場修復路面的;
(三)損壞、占用或擅自移動交通設施的;
(四)擅自在道路上設定停車場地的;
(五)占用道路設定台階、門坡或其他妨礙交通的設施的。
第十九條違反本規定占用道路擺攤設點、堆放物料和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責令改正,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占用主要道路的,按日每平方米處一百元以下罰款;占用其他道路的,按日每平方米處五十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將公共停車場地改作他用的,限期改正,處二百元罰款;未按期改正的,按日每平方米處一百元罰款。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元罰款或者警告:
(一)車輛不按規定任意停放的;
(二)機動車違反規定鳴喇叭的;
(三)腳踏車違反規定帶人或闖紅燈的;
(四)人力三輪車、板車在禁行的道路或禁行的時間行駛的。
第二十二條對違反本規定行為的處罰,應按國家規定的交通管理處罰程式處理。
受罰款處罰的人當場未交罰款的,公安機關對機動車駕駛員可以暫扣駕駛證或行駛證;對非機動車駕駛人,可以暫扣車輛;對其他人員,無正當理由不交納罰款的,可以按日增加罰款一至五元;受弔扣駕駛證處罰的人,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時間交出駕駛證的,遲交一日增加弔扣期限五日。
公安機關或者交通警察收到罰款或弔扣的駕駛證後,應當場給被處罰人開具收據。罰款全部上交國庫。
第二十三條交通警察在執行任務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枉法裁決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複議機關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對複議申請作出處理;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經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由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