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車輛超限超載集中整治的通告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車輛超限超載運輸治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特發布此通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車輛超限超載集中整治的通告
  • 有效時間:2014-09-29至2019-09-29
  • 統一登記號:CSCR-2014-0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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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車輛超限超載運輸治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貨運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認定為超限超載運輸:
(一)二軸車輛,車貨總重超過20噸(不含本數,下同);
(二)三軸車輛,車貨總重超過30噸(雙聯軸按照二個軸計算,三聯軸按照三個軸計算,下同);
(三)四軸車輛,車貨總重超過40噸;
(四)五軸車輛,車貨總重超過50噸;
(五)六軸及六軸以上車輛,車貨總重超過55噸。
二、對超限超載、非法改裝、改型、拼裝車輛行為,一經查實,由公安交警、交通運輸、公路管理等執法部門依法強制卸載、責令就地恢復車輛原狀,並對違法車輛駕駛員依法實施計分、罰款等相應處理和處罰。
三、各車輛生產、改裝、維修企業,廠礦企業,貨運站場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積極配合車輛超限超載運輸治理工作。各廠礦企業,貨運站場和貨運車輛駕駛員要合理裝(配)載,自覺拒絕超限超載運輸。
四、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相關工作要求,治超工作實行“七個一律”:
(一)非法超限超載運輸車輛、車輛所屬單位、運輸企業、駕駛員一律依法處理;
(二)車貨總重超過55噸的車輛未經許可一律不得上路行使;
(三)非法改裝車輛上路行駛一律依法查扣;
(四)非法車輛改裝窩點一律依法取締;
(五)貨物源頭違規超限裝載的一律依法責令停業整頓;
(六)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一律依法拘留;
(七)治超工作開展不力、治超行為違反規定的一律依紀問責。
五、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普通公路路面治超和載貨車輛、貨物源頭、道路運輸市場管理工作。
六、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為集中整治階段。2016年1月1日起實現全市常態長效治超。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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