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逐步深入和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特別是國家實施西部大開發、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中部崛起等區域發展戰略以來,重點建設項目規模迅速擴大,同時重型車、大型平板車輛也日益增多。大型物件運輸的興起,有力促進了我國重大裝備生產製造業及物流業的國際化、現代化,持續保障了國民經濟的高速增長。但受利益驅動,車輛違法超限運輸現象也愈演愈烈,嚴重威脅公路設施及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採取有效措施,遏制違法超限運輸行為越發迫切。2000年,原交通部《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2000年第2號令,簡稱2號令)出台後,對大型物件運輸提出了具體的要求,我國超限運輸車輛通行管理和治理違法超限運輸工作由無序、間斷、不規範狀態,逐步步入正規化、規範化軌道。但隨著運輸需求的增多,超限運輸審批的局限性、不便民等問題日益凸顯,無法滿足新時期的要求。
另一方面,2004年九部委開展聯合治超以來,全國貨車嚴重超限超載運輸蔓延的勢頭得到有效遏止,但隨著治超工作的深入,原規章存在的自身缺陷及不足逐步顯現,如執行標準不一、處罰裁量權過大等問題。此外,通過多年來對超限超載治理,交通運輸部制定並下發了一系列的規範性檔案,其中一些在實踐中證明行之有效,有必要上升到規章的層次予以固化,這也符合依法治國的要求。基於以上幾方面考慮,交通運輸部在總結多年治超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新形勢新需求以及上位法規定,對《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進行全面修訂。
修訂後的《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分五章,共五十五條,分別是總則、大件運輸許可管理、違法超限運輸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與原2號令相比,修訂的主要內容是:統一了超限認定標準,最佳化了大件運輸許可流程,加強了對大件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管理,規範了對違法超限運輸行為的處罰等。
一、統一了超限認定標準。在2004年集中治超中,為了遏止嚴重違法超限行為,制定了每軸平均軸載不超過10噸,車貨總重最高不超過55噸的超限認定標準,與原2號令的認定標準之間存在一定差異,也與2004年發布的《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2004)車輛生產標準有所不同。與此同時,公安交警部門按照車輛行駛證核定的載質量進行超載治理,標準不統一矛盾越來越突出,國務院檔案及相關部委聯合發文中曾多次提出統一超限超載認定標準的要求。因此,《規定》結合近期修訂的《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2016),對原超限認定標準進行了修改:一是在重量超限認定上,經與公安部、工信部等部門協商一致,按照GB1589確定的最大質量限值作為超限認定標準。二是在外廓尺寸超限認定上,繼續沿用了車輛高度4米的標準,車輛長度參照GB1589調整為18.1米,車輛寬度調整為2.55米。並在此基礎上,對超過寬度和長度標準,但符合《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規定,且車貨總質量未超過限定標準的冷藏車、汽車列車、安裝空氣懸架的車輛以及專用作業車,不認定為超限運輸車輛,使之與車輛生產標準保持一致。
二、最佳化了大件運輸許可流程。《規定》對《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確定的跨省大件運輸聯合審批機制進行了細化:一是對大件運輸許可實行等級管理,按照高4.2米、寬3米、長20米和高4.5米、寬3.75米、長28米及總質量100噸的標準將大件運輸許可分為三種情形,並在申請材料、程式要求、辦理時限上予以區別對待,進一步提高了許可效率。二是規定了受理時間,申請跨省大件運輸的,由起運地省級公路管理機構受理,並由其在2日內向沿線各省級公路管理機構轉送申請資料。三是規定了辦理時間,沿線各省級公路管理機構應根據運輸物品的情形分別在2日、5日或者15日內作出許可決定,統一受理和集中辦理的時間分別不超過5日、10日或者20日。四是涉及上、下游省份路線或者行駛時間調整的,由起運地省級公路管理機構組織協調處理。五是沿線各省級公路管理機構同意申請的,由起運地省級公路管理機構發放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
三、提供了多項便民服務措施。一是要求公路管理機構加強與轄區內重大裝備製造、運輸企業聯繫,及時掌握其製造、運輸計畫,加強服務和監督管理。二是要求公路收費站設定超寬車道。三是規定了對同一大件運輸車輛多次通行固定路線,裝載方式、裝載物品相同,且不需要採取加固、改造措施的,申請人可以根據運輸計畫向公路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行駛期限不超過6個月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四是要求建立大件運輸許可管理平台,為公眾提供網上提交申請、實時查詢辦理進度、網上列印通行證等便民服務。
四、規範了加固、改造等行為。對於申請人自行採取加固、改造措施的,要求公路管理機構要對加固、改造方案進行審查,加強現場檢查並組織驗收。對於申請人不能採取有效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以通過簽訂協定的方式,由公路管理機構制定相應的加固、改造方案,並組織實施。同時要求採取的加固、改造措施應當滿足公路設施安全需要,並提出具體原則。
五、規範了大件運輸許可收費行為。《規定》對《公路法》明確的收費範圍作了細化:一是需要採取加固、改造等防護措施的,所需費用由申請人承擔,相關收費標準應當公開、透明。二是需要採取護送措施的,由申請人自行採取;不能自行採取的,可委託公路管理機構實施,收費標準由省級交通運輸部門會同財政、物價部門制定。此外,對經批准的大件運輸車輛,途徑實行計重收費的收費公路時,對其按照基本費率標準收取車輛通行費。
六、建立了大件運輸許可信用管理制度。明確提出了承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超限運輸許可的,在1年內不準申請超限運輸許可。
七、明確了貨運源頭管理措施。一是強調了貨運源頭單位、貨運企業和駕駛人的義務:貨運源頭單位應當安裝符合標準的稱重檢測設備,對出站(場)貨運車輛進行稱重檢測,簽發貨物裝載單,確保出站(場)貨運車輛合法裝載;貨運源頭單位、貨運企業應當加強對貨運車輛駕駛人的教育和管理,督促其合法運輸,不得指使、強令貨運車輛駕駛人違法超限運輸;貨運車輛駕駛人不得駕駛違法超限運輸車輛,途中應隨車攜帶貨運源頭單位簽發的貨物裝載單。二是明確了貨運源頭的監管主體和職責: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通過巡查、技術監控等方式加強對貨運源頭單位的監督檢查,督促其落實車輛合法裝載的責任,制止不符合國家有關載運標準的車輛出場(站)。
八、規範了路面執法行為。一是規定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採取固定檢測、流動檢測、技術監控等方式,對貨運車輛進行超限檢測。採取固定檢測的,應在省政府批准的治超站進行。二是規定公路管理機構可以利用移動檢測設備,開展流動檢測。經流動檢測認定的違法超限運輸車輛,應當就近引導至公路超限檢測站進行處理;流動檢測點遠離公路超限檢測站的,應就近引導至地方交通運輸部門指定並公示的路政執法站所、停車場、卸載場等具有停放車輛及卸載條件的地點或者場所進行處理。三是規定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根據保護公路的需要,在貨物運輸主通道、重要橋樑入口處等普通公路以及開放式高速公路的重要路段和節點,設定車輛檢測等技術監控設備,依法查處違法超限運輸行為。四是規定公路管理機構應當使用經依法定期檢定合格的稱重檢測設備;未定期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其檢測數據不得作為卸載或者處罰的依據。
九、增加了計重收費站發現違法超限運輸的報告義務。計重收費站利用稱重檢測設備發現通行車輛涉嫌違法超限運輸的,有權拒絕其通行,及時報告公路管理機構,並提供相關稱重數據、照片、視頻監控等資料。
十、提出了超限運輸檢測技術監控記錄資料以及計重數據等資料作為證據使用的規定。2012年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和2015年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都增加了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種類。《規定》據此要求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根據保護公路需要,設定超限運輸車輛動態檢測等技術監控設備;違法行為地或車籍所在地的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根據這些技術監控設備記錄資料,對違法超限運輸車輛的所有人依法予以處罰。利用這種“非現場執法”形式獲取的證據來執法,大大提高了執法效率。此外,還確立了計重數據等資料的法律地位,規定公路管理機構有權查閱和調取公路收費站車輛稱重數據、照片、視頻監控等資料,並可以將調取的稱重數據、照片、視頻監控等資料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使用。
十一、明確了違法信息登記抄報和處理反饋制度。一是要求公路管理機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建立聯動執法工作機制,加強對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車輛駕駛人、貨運企業、貨運源頭單位的責任追究。二是公路管理機構在違法超限運輸案件處理完畢後7日內,應當將與案件相關的信息和資料抄告車籍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三是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和駕駛人,以及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10%的道路運輸企業,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處理,並將結果向公路管理機構反饋。
十二、明確了治超處罰自由裁量權。對於尺寸超限以及重量超限的違法行為,根據違法行為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明確了處罰自由裁量權。其中,尺寸超限的,按照超限程度分別處200元以下、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重量超限的,明確了每超1000千克罰款500元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