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超限運輸車輛行駛農村公路管理辦法》在2005.01.04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超限運輸車輛行駛農村公路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5年01月04日
- 實施時間:2005年02月01日
- 頒布單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哈爾濱市超限運輸車輛行駛農村公路管理辦法》在2005.01.04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頒布。
《哈爾濱市超限運輸車輛行駛農村公路管理辦法》在2005.01.04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頒布。經2004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二○○五年一月四日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
《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是為加強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設施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規定。2021年6月23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
黑龍江省道路貨物運輸源頭治理超限超載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從源頭上治理道路貨物運輸超限超載行為,保護公路完好、暢通,維護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解讀是在2016年09月08日由交通運輸部發布的解讀檔案。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逐步深入和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特別是國家實施西部大開發、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中部崛起等區域發展戰略以來,重點建設項目規模迅速...
各高速公路入口可依託收費站設立治超站點,也可利用高速公路服務區實施固定或流動稽查。普通幹線公路路面治超可採用固定與流動相結合的辦法,在重要路段及關鍵節點設立固定式治超站點,並根據超限超載運輸規律開展流動稽查。對農村公路,要鼓勵...
魯交法〔2000〕3號 第一條 為加強對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管理,維護公路完好,保障公路安全暢通,根據(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交通部2000年第2號令發布,以下簡稱(規定))和省政府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辦法內容 第二...
第二十三條 用於超限超載檢測的設備應當依法定期進行檢定;未經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其檢測數據不得作為卸載、處罰的依據。第二十四條 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在農村公路設定明顯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的警示標誌,在鄉道、村道的出...
第十三條 農村公路應當按照規定命名和編號。縣道、鄉道的命名和編號,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村道的命名和編號辦法,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第十四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節約...
推行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三級路長負責制。各級路長根據職責,負責組織領導相應的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第五條 自治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縣級人民...
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投標管理規定(2007.10.16)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01.8.21)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2005.5.9)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2004.12.21)公路工程質量監督規定(2005.5.8)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
第六條 縣人民政府是全縣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全縣範圍內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相關工作。其主要職責有:負責制訂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辦法,編制農村公路發展規劃,籌集農村公路管理資金,並將公路養護資金列入縣級財政預算,組織鄉(...
第二十九條 違法超限運輸車輛不得在農村公路上行駛。運載不可解體物品的超限運輸車輛確需在農村公路上行駛的,應當經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批准,並採取有效防護措施,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時速行駛,懸掛明顯...
綏化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公路的養護管理,提高養護質量和投資效益,保證農村公路完好、安全、暢通,更好地為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依據《黑龍江省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及國家、省有關...
但2005年,國務院《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已經提出要明確各級政府對農村公路(包括縣道、鄉道、村道)管理養護的責任,強化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的管理養護職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為主的穩定的養護資金渠道,加快公路養護市場化進程,促進...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2004.9.13)路政管理規定(2003.1.27)(2016.12.10修正)城市道路管理條例(1996.6.4)(2019.3.24修訂)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辦法(2008.8.20)公路超限檢測站管理辦法(2011.6.24)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20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