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谿縣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

《辰谿縣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是辰谿縣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辰谿縣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辰谿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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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谿縣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農村公路管理與養護,有效保護農村公路,保障農村公路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湖南省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實施方案》、懷化市《關於加強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的意見》等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管理與養護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按照國家、省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並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驗收合格的縣道、鄉道和村道。縣道是指連線縣人民政府所在地與本縣行政區域內主要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商品生產和集散地、大型工礦企業的公路,以及不屬於國道和省道的縣際間連線國道和省道的重要公路。鄉道是指不屬於縣道以上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通行政區域內鄉(鎮)的公路、鄉(鎮)間、鄉(鎮)與外部連線的公路。村道是指不屬於鄉道以上的鄉(鎮)通行政村、行政村之間以及行政村與外部連線的公路。
第四條 農村公路管理和養護工作要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鞏固農村公路建設成果,建立健全科學合理、長效穩定的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和運行機制,確保農村公路及附屬設施的完好,實現農村公路管理工作的規範化和制度化,實現有路必養,有路必管,保障農村公路暢通有序。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按照“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以縣為主,鄉村配合”的原則,理順體制,落實責任。
第六條 縣人民政府是全縣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全縣範圍內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相關工作。其主要職責有:負責制訂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辦法,編制農村公路發展規劃,籌集農村公路管理資金,並將公路養護資金列入縣級財政預算,組織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將農村公路管養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內容。
第七條 縣交通局是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行業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有:制定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細則,編制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計畫,審核上報養護工程計畫,審批日常養護計畫,監督農村公路管理站開展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監督指導鄉(鎮)人民政府的管理養護農村道路工作,組織協調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八條 農村公路管理站是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職能機構,負責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政策法規,具體承擔縣、鄉道路管理養護工作,其主要職責為:擬定日常養護和養護工程計畫,並按批准的計畫組織實施,落實縣鄉道路日常養護工作,做好縣鄉道路的大、中、小修,組織養護工程招投標和發包工作,組織實施農村公路路政管理,指導監督鄉(鎮)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員會做好村道的大中修及日常養護,組織對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質量進行檢查考核。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是本行政轄區內村級公路養護的責任主體,負責落實本轄區內村級公路養護。其主要職責為:組織協調村級公路的養護工作,組織、檢查、考核村級公路養護計畫執行情況和養護質量,落實村級公路管理養護配套資金,組織勞動力開展村級公路因災損毀的搶修和修復,組織村民委員會開展村級公路路產路權的保護工作。做好本轄區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環境保護、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保護工作。
第十條 縣財政、公安、國土、農業、林業、水利、規劃、環保、審計等行政主管部門和電力、廣電、電信等相關單位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協助做好農村公路的養護與管理工作。
第三章 資金籌措與管理
第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將成品油稅費徵收改革後省、市安排我縣燃油稅切塊基數中用於農村公路大中修和養護的專項資金及以獎代投的獎勵資金全部用於農村公路的管理養護。
第十二條 除專項資金外,縣財政每年安排相應的配套資金用於農村公路養護,並納入縣財政預算。同時,根據縣財政狀況逐步增加。
第十三條 縣農村公路管理站設立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專項賬戶,建立專門制度,做到專款專用。縣財政、發改、交通、監察、審計等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進行監管。當年結餘的資金可結轉下年度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第四章 養護內容及標準
第十四條 農村公路養護分公路養護工程(含大修、中修)和公路日常養護(小修與保養)。
第十五條 農村公路的大中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標準公路橋樑施工技術規範》的要求標準施工維護。小修工程及日常養護要達到以下標準:(一)路基堅實穩定,路肩平整,無雜草,與路面接茬平順,邊緣順適,邊坡穩定、堅固、平順;坡度符合規定,邊溝、排水溝完好,無淤泥,排水暢通。(二)路面具有足夠的強度及平整度,裂縫、坑槽、斷板、麻面及時修補,做到平整、完好、整潔,無積水(雪)。(三)橋樑及橋面平整無裂縫,整潔無雜草,涵洞完好,無淤泥、開裂、沉陷,翼牆完好、堅固,並定期進行檢查,填寫橋樑巡查日記。(四)搞好公路沿線兩側綠化,建立專門的苗圃基地,有計畫按線路逐年對農村公路進行綠化,做到栽一段,活一段,綠化一段,美化一段。抓好行道樹的管護,定期修剪、刷白,做好病、蟲、旱、凍的防治。(五)定期上路巡查,加強對公路、橋樑、涵洞及不良地質路段的檢查、保養、維修和加固,確保農村公路處於完好技術狀態。遇到自然災害致使農村公路交通中斷時,養護管理責任單位要立即組織人員進行疏通;因災造成水毀、垮塌的,要集中人力、物力、財力及時進行搶修,如遇大的自然災害,立即啟動公路交通應急預案,必要時可實行交通管制。一般情況下,縣道應在24小時內確保疏通,鄉道應在48小時內確保疏通,村道應在72小時內確保疏通。(六)對橋樑、隧道、急彎、陡坡或易發生危險的路段,按國家標準逐步設定警示標誌(牌、鏡、標線等),對一時難以修復的重點險段,除設定標誌外,還應設定障礙物,使過往車輛減速,或擇邊、繞道行駛,確保交通安全。
第五章 養護管理
第十六條 各鄉(鎮)和有關單位應高度重視統計及信息工作,認真搞好農村公路技術狀況及路況現狀的調查,建立健全公路養護技術檔案,完善公路養護資料庫,準確反映農村公路技術等級、路面結構、配套設施、養護投入、路況質量、路產路權等信息,為管理養護提供技術支持和決策服務。
第十七條 根據全縣農村公路的養護及路況,縣農村公路管理站應於當年向行業主管部門(交通局)及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報送下年度養護工程計畫及小修保養計畫,縣交通局於當年將下年度計畫報縣人民政府進行資金預算,並按資金計畫批覆執行。養護切塊資金原則上用於農村公路養護大中修工程,確需調整計畫的,由縣人民政府責成相關部門做出計畫,報縣人大常委會批准後實施。
第十八條 農村公路養護工程的管理,應遵循以下規定:(一)縣、鄉道瀝青路面、水泥路面的大中修、危橋改造、地質災害的防護及水毀修復等技術性較強的養護工程項目,由縣農村公路管理站面向社會公開進行招投標,擇優選定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組織實施;(二)公路養護工程嚴格實行契約管理,計量支付工程費用;(三)公路養護工程應接受交通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站的監督及管理;(四)按照“管養分離,事企分開”的原則,農村公路管理站成立公路養護公司,負責全縣縣道、鄉道公路的日常養護工作。
第十九條 各相關單位組織進行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施工時,應遵守以下安全管理規定:(一)公路養護人員作業時應穿著安全標誌服;(二)養護作業車輛、機械設備應設定明顯的作業標誌:(三)路段區間式施工時,應在兩端設定必要的交通安全設施與警示標誌,採取安全保護措施;(四)夜間或惡劣天氣下作業時,現場應設定醒目警示信號;(五)養護作業完畢後,應及時清理遺留物;(六)對已完成建設並移交的縣、鄉公路,在重點部位、危險點段,根據輕重緩急,用3—5年時間設定必要的安保工程設施,確保道路及行車安全;(七)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養護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二十條 在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縣農村公路管理站組織相關部門對全縣農村公路養護質量進行半年及年終檢查,根據檢查結果及日常掌握情況對各養護道班、作業單位及個人進行綜合評定。
第六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一條 縣農村公路管理站應加強路政執法隊伍建設和農村公路路政管理,整治農村公路超限運輸,制止和查處各種侵占、破壞農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保障農村公路完好和暢通。
第二十二條 農村公路建築控制區範圍內(公路邊溝或坡腳、護坡道,坡頂截水溝外緣向外延伸,縣道不少於10米,鄉道不少於5米,村道不少於3米),不得違規建築。
第二十三條 農村公路用地範圍內的樹木需要更新採伐時,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報縣交通主管部門批准後,到縣林業部門辦理採伐許可證,並按規定於當年或次年完成樹木的補植補種。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採伐。
第二十四條 除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設定交通安全設施外,禁止在農村公路和農村公路用地範圍內從事以下作業:(一)設定線桿、鐵塔、變壓器;(二)未經縣人民政府批准設定非公路標誌、廣告牌以及沿農村公路埋設地下管線、在建築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等永久性設施;(三)設立集貿市場或設定棚屋、攤點及其他臨時性設施;(四)傾倒垃圾、建築拌合堆放物料、農作物、秸稈以及打場、曬糧;(五)引水、排水、燒窯、開礦;(六)其他影響農村公路正常使用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超載超限車輛、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壞農村公路路面的車輛機具,不得在農村公路上行駛;確需行駛的,須經縣交通主管部門批准,並按要求採取有效防護措施。對公路造成損害的,應予以修復或全額承擔修復費用。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農村公路及農村公路用地,確需上跨、下穿、使用農村公路及農村公路用地的,須經交通主管部門批准,並由責任方補償相應的修復、加固農村公路所需費用。
第二十七條 嚴格限制超重超限車輛在農村公路上行駛,確保農村公路完好無損及車輛行車安全。由縣交通部門在全縣設立農村公路治超(限)流動檢測站(點),在重點部位和點段報請省交通部門批准設立固定治超(限)站點對車輛超載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七章 環境保護
第二十八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應嚴格執行國家環保政策,參與養護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重視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工作,把公路養護對環境的影響降到最低程度。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發現在農村公路上違反路政管理規定行為的,由縣農村公路管理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縣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一)未依法履行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職責的;(二)因監督管理不力,造成農村公路較大損壞或他人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三)養護作業單位的選擇未依法進行招投標的;(四)截留、擠占、平調、挪用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五)強令村民出資、投勞,增加農民負擔的;(六)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利用職權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對農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屬設施造成損壞或者他人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農村公路建成後,相關單位應及時辦理移交手續,納入農村公路管養體系;未能及時辦理移交手續的,不予列入管養計畫。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與上級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上級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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