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

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是為加強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浙江省實際,制定的條例。於2005年1月13日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基本信息,條例條款,解讀,

基本信息

條例名稱: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
通過時間:2008年8月1日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條例條款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以下簡稱公路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國道、省道、縣道、鄉道的路政管理,適用本條例。
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對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公路路政管理應當遵循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領導。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和監督執行。省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監督、指導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交通主管部門)按照職責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所轄路段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設區的市公路管理局、縣(市、區)公路管理分局(站)(以下簡稱公路管理機構)按照職責負責實施所轄路段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農業、水利、林業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對公路的保護。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做好公路保護工作,並努力採用科學的管理方法和先進的技術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
第七條負責公路建設、養護、管理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對公路進行養護,發現公路損壞的,及時組織修復,保證公路經常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
第八條公路作為公益性基礎設施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的義務,有權檢舉和控告破壞、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以及影響公路安全的行為。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九條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依法行使下列公路路政管理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管理和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
(三)實施公路路政監督檢查,維護公路安全、暢通;
(四)審查批准挖掘、占用、利用公路或者公路用地,以及超限運輸等申請事項;
(五)管理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為民服務制度,逐步完善服務設施,為司乘人員提供服務。
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公路的巡查,發現公路路障的,按照職責及時排除。
第十一條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所屬公路路政監督檢查人員的教育和管理,提高公路路政監督檢查人員的素質和行政執法水平。
第十二條公路路政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應當著裝整齊,佩戴標誌,持證上崗。
用於公路監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設定統一的標誌和示警燈。
第十三條公路路政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應當恪盡職守、公正廉潔、文明執法、熱情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設定收費、罰款項目,改變收費、罰款範圍和標準;
(二)收費、罰款不出具有效票據
(三)強制提供有償服務
(四)刁難、勒索管理相對人;
(五)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四條公路路政監督檢查人員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接受檢查。
第三章公路路產管理
第十五條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公路路產登記制度,對公路路產登記造冊。
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技術規範劃定公路標線,設定公路標誌等附屬設施。
第十六條在公路、公路用地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挖砂、採石、取土;
(二)堵塞、填埋公路排水設施;
(三)損壞公路標誌、標樁等設施;
(四)挖溝引水、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
(五)擺攤設點、堆放或者攤曬物品、傾倒垃圾、設定障礙;
(六)搭棚建屋,設定集貿市場、停車場、洗車點;
(七)拌料、拉鋼筋等占道作業;
(八)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公路附屬設施和影響公路暢通的行為。
第十七條在大中型公路橋樑和渡口周圍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範圍內,以及在公路兩側一定距離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挖砂、採石、取土;
(二)傾倒廢棄物;
(三)爆破作業;
(四)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橋樑、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行為。
第十八條在公路上行駛的貨運車輛應當規範裝載,裝載物不得觸地拖行、遺灑。
第十九條車輛在公路上需要進行臨時檢修等作業的,應當先設定規範的標誌,保證交通安全,並採取保護措施,防止損壞、污染公路或者公路附屬設施。檢修結束後,應當及時清理路面。
第二十條機動車製造廠和其他單位不得將公路作為檢驗機動車制動性能的試車場地。
國道不得作為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場地。在其他公路上進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行駛時間、路段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在公路、公路用地範圍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依照公路法的有關規定,事先經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審批,並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一)修建鐵路、機場、電站、通信設施、水利工程以及進行其他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樑、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
(三)設定公路平面交叉道口的;
(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確需在公路上行駛的;
(五)更新砍伐樹木的;
(六)設定廣告牌、標牌等非公路標誌的。
第二十二條申請辦理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審批事項,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載明施工的理由、地點、期限等內容的申請書;
(二)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設計方案;
(三)符合保障公路安全、暢通要求的施工方案;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申請辦理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的審批事項,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載明車輛或者機具確需行駛的理由、保護措施等內容的申請書;
(二)車輛或者機具行駛證件;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條申請辦理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的審批事項,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載明砍伐樹木的理由、位置、種類、數量等內容的申請書;
(二)符合公路綠化工程技術標準的補種方案;
(三)符合保障公路安全、暢通要求的作業方案;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條申請辦理第二十一條第六項規定的審批事項,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載明設定廣告牌、標牌等非公路標誌的理由、地點、時間及保持期限的申請書;
(二)廣告牌、標牌等非公路標誌的外廓尺寸、結構及安全性能的說明;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條本章規定的審批許可權涉及國道、省道的,由設區的市公路管理機構行使;涉及縣道、鄉道的,由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行使。
前款規定的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審批的決定。涉及收費公路的,應當徵求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的意見。予以審批的,辦理審批手續;不予以審批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七條經依法審批進行本條例第二十一條所列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占用、挖掘公路,使公路改線或者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根據公路法的有關規定,按照不低於該段公路原有的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改建或者給予補償。
第二十八條駕駛車輛對公路及公路附屬設施造成較大損害的,必須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報告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接受調查處理;情節嚴重又拒不接受調查處理的,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依法扣留車輛、工具。
第二十九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時,涉及損壞公路路產的,應當及時通知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參與處理。
第四章超限運輸車輛行駛管理
第三十條在公路上行駛車輛的車貨總高度、總長度、總寬度和軸載質量以及總質量,應當符合國家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以及質量限值的規定。
在有限定要求的公路、公路橋樑、公路隧道以及公路渡口,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設定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誌。
第三十一條超過公路、公路橋樑、公路隧道或者汽車渡船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有限定標準的公路、公路橋樑上或者公路隧道內行駛,不得使用汽車渡船。車輛超過公路或者公路橋樑限載標準確需行駛的,必須經有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批准,並按照要求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運載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的,應當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時速行駛,並懸掛明顯標誌。
申請辦理前款規定的批准事項,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載明貨物運輸的起訖點、擬經過的路線和運輸時間的申請書;
(二)貨物名稱、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總體輪廓圖;
(三)運輸車輛的廠牌型號、自載質量、軸載質量、軸距、輪數、輪胎單位壓力、載貨時總的外廓尺寸等有關資料;
(四)車輛行駛證;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條前條規定的批准許可權,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進行超限運輸的,由省公路管理機構行使,必要時可轉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統一進行協調;
(二)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進行超限運輸的,由省公路管理機構行使;
(三)跨縣(市、區)行政區域進行超限運輸的,由設區的市公路管理機構行使;
(四)在縣(市、區)行政區域內進行超限運輸的,由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行使。
前款規定的批准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予以批准的,向申請人頒發《超限運輸通行證》;不予以批准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三十三條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在審查超限運輸申請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需經路線進行勘測,選定運輸路線,制定通行與加固方案,並與申請人簽訂有關協定。申請人應當根據通行與加固方案,對需要加固的運輸路線、橋樑等進行加固,保障超限運輸車輛安全行駛,或者由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幫助其採取加固措施,所需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第三十四條超限運輸的承運人應當隨車攜帶有效《超限運輸通行證》。
超限運輸車輛的實際型號、運載物品應當與《超限運輸通行證》載明內容相一致。
禁止塗改、偽造、租借、轉讓或者超期使用《超限運輸通行證》。
第三十五條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可以在公路上設定運輸車輛軸載質量及車貨總質量的檢測裝置,對超限運輸車輛進行檢測。
經省人民政府批准,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可以在收費公路出口處設定計重收費裝置,實行計重收費。
第三十六條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規範檢測行為,進行科學檢測;對超限運輸車輛進行檢測時,不得影響其他車輛通行。
未辦理《超限運輸通行證》的超限運輸車輛,承運人應當卸去超限的部分物品,未按照要求卸載的,不得繼續上路行駛。運輸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的運輸車輛,未辦理《超限運輸通行證》的,承運人應當按照本章的規定補辦《超限運輸通行證》。
第三十七條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依法對在公路上行駛的超限運輸車輛進行檢查時,被檢查人員應當配合,接受檢查,不得強行通過。對不接受檢查,堵塞超限運輸檢測裝置通行車道的,可以強制拖移。
第五章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管理
第三十八條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的範圍按照下列規定劃定:
(一)國道不少於20米;
(二)省道不少於15米;
(三)縣道不少於10米;
(四)鄉道不少於5米。
第三十九條國道、省道兩側建築控制區,由沿線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劃定;縣道、鄉道兩側建築控制區,由沿線縣(市、區)人民政府劃定。
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在依法劃定的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外緣設定標樁、界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挪動標樁、界樁。
第四十條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需要在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內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應當事先經有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批准。
申請辦理前款規定的審批事項,申請人應當提交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材料。
本條規定的批准許可權,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在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填土或者在公路兩側房屋門前鋪築地面的,其標高應當低於公路路肩外緣標高30厘米,並且應當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排水設施。
第四十二條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內的違法建築,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拆除。
在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劃定前,已依法在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內修建的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不影響交通安全及公路建設的,可以保留,但不得在原地擴建或者重建;因影響交通安全或者公路建設等原因需要實施拆遷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第四十三條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在實施有關行政許可或者建設用地審批時,涉及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的,應當嚴格按照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辦理,並在批准檔案中註明建築物與公路的控制距離。
第四十四條規劃和新建村鎮、開發區以及集貿市場等,應當與公路保持規定的距離,避免在公路兩側對應建設,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保證公路的運行安全與暢通。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在公路兩側建設的村鎮、開發區以及集貿市場等,不得再沿公路平行擴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者恢復路面;對公路造成污染或者損壞的,可以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車輛超限使用汽車渡船或者未經批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承運人停止違法行為,接受調查、處理,並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核實後放行,並可以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按照擅自超限運輸處罰。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對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造成損害的,須繳納公路路產賠(補)償費;對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造成污染的,應當負責清除或者承擔清除費用。
第五十條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及其公路路政監督檢查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設定收費、罰款項目,改變收費、罰款範圍和標準;
(二)收費、罰款不出具有效票據
(三)強制提供有償服務
(四)刁難、勒索管理相對人;
(五)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行為。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或者建設用地審批的,該行政許可或者審批無效,對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和審批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公路路政管理,是指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依法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管理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的行政管理行為。
(二)公路路產,是指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
(三)公路用地,是指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外緣起不少於1米範圍內的土地。
(四)公路附屬設施,是指為保護、養護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暢通所設定的公路防護、排水、養護、管理、服務、交通安全、渡運、監控、通信、收費等設施、設備以及專用建築物、構築物等。
(五)超限運輸,是指在公路、公路橋樑上、公路隧道內行駛或者通過公路渡口的車輛,超過公路、公路橋樑、公路隧道或者汽車渡船對其軸載質量、高度、寬度或者長度的限制。
(六)收費公路,是指符合公路法和收費公路管理條例規定,經批准依法收取車輛通行費的公路(含橋樑、隧道)。
(七)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是指以公路兩側邊溝外緣為界,向外延伸一定距離的區域。
第五十三條公路路產賠(補)償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公路工程造價定額標準制定。收取賠(補)償費,必須使用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專用票據。
收取的賠(補)償費,應當專項用於公路路產的恢復和公路養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挪用或者截留。
第五十四條村道和林區公路的路政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五條本條例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93年11月6日發布、1998年2月10日修正的《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解讀

《江西省公路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15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我省公路法制建設的一項重要成果,必將對促進全省公路事業又好又快發展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一、出台的背景
(一)我省公路建設事業的快速發展,迫切需要地方性法規的支撐。公路交通是關係國計民生的基礎性、先導性產業,對於地區社會經濟的發展起著重要的交通支撐作用。截至2014年底,江西公路通車總里程155515公里,其中,高速公路4484公里,普通國道3111公里,普通省道7987公里,農村公路139239公里(縣道20604公里,鄉道29448公里,村道里程89187公里),專用公路694公里。目前,我省已形成以省會南昌為中心,以“三縱四橫”高速公路為主骨架,“十縱十橫”國省幹線和農村公路完善的公路交通運輸網路。為加強我省公路管理,迫切需要出台公路地方性法規。
(二)我省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方面暴露出來的現實困難和問題,迫切需要出台地方性法規。一是公路建設與養護資金嚴重不足。成品油稅費改革後,我省普通公路建設、養護面臨巨大的資金壓力,一些地方對公路養護的重要性認識依然不足,重建輕養、以建代養問題依然存在,導致公路養護投入明顯不足,養護大中修比例嚴重偏低。二是普通國省幹線公路路況水平下降急劇而嚴重。據統計,我省2010年、2011年、2012年普通國省幹線公路路面使用性能指標PQI分別為88.956、86.266、84.923,優良路率分別為89.841%、86.968%、78.943%,路況水平逐年下降。從2012年、2013年交通運輸部隨機抽查我省普通國道路況和橋樑情況看,我省普通國道路況已呈全國“墊底”趨勢。三是治超和公路交通安全形勢十分嚴峻。由於缺乏地方性公路管理綜合法規,各種破壞公路行為的法律責任不夠明確,公路路政管理與治超執法難度加大,尤其是普通公路路產路權維護難以到位。取消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站後,重型車輛、超限車輛繞開固定治超檢查站點行駛普通公路的現象越來越多,造成公路損害日益嚴重,公路危橋數量呈“只增不減”趨勢,治超和安全形勢不容樂觀。據統計,2010年、2011年、2012年我省公路危橋分別是4694座、5261座、5524座,危橋率分別為20.06 %、21.63%、25.11%,分別高於全國平均數的5.85%、8.32%、12.45%。
(三)出台《條例》是進一步完善我省交通地方性法規,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的需要。一是我省公路管理地方性法規已經嚴重滯後於我省公路管理髮展的需要。雖然我省已經出台了《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兩部有關公路管理的地方性法規。但是隨著國家法制的逐步完善和我省公路建設的發展變化,這些地方性法規已經出現了一定的管理滯後和管理空白,不能適應現實公路管理需要。主要體現在:公路養護市場機制不完善,管理不規範,特別是農村公路管理相對薄弱;公路應急管理體系和應急處置機制不健全,公路安全管理存在制度隱患。二是國家層面出台的法律法規給地方立法預留了一定的空間。《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出台後,為切實加強公路管理提供了法律制度上的保障,但在有些方面規定得較為原則,需要地方性法規作出較為具體的規定,如公路規劃、公路養護、路政管理、公路應急管理等方面,需要地方立法予以細化;有些方面《公路法》沒有規定,如農村公路管理、公路養護市場化等,需要地方立法予以明確。另外,近年來我省在公路管理方面進行了一系列改革,探索出一些成功的管理制度及經驗,需要通過立法確立下來。
二、《條例》主要內容的說明
(一)關於公路管理體制
我省公路養護、管理責任主體較多,但有些公路,尤其是13萬多公里的鄉村公路建管養責任主體不明確,為此,《條例》根據《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規定,同時又充分考慮了我省當前公路管理的現狀,對我省公路管理體制和主體責任進行了明確。一是規定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公路工作,並負責全省高速公路的監督、管理工作。省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除高速公路外其他公路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工作。二是規定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職責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所轄路段的公路的監督、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公路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具體負責所轄路段的公路的監督、管理工作。三是規定本省行政區域內國道、省道、縣道的建設、養護管理體制由省人民政府確定。四是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道的建設、養護和管理以及村道的組織建設、養護和管理。
(二)關於公路建設養護資金
自從國家燃油稅費改革和我省二級以上公路收費站撤銷後,交通運輸部門依託普通公路收費開展的融資平台喪失,建設與養護資金壓力凸顯,目前全省尚未建立起行之有效的交通融資平台。多數地方公路部門的日常經費僅能勉強保障養護管理人員的基本開支,公路日常養護經費、公路建設與改造資金嚴重短缺,遠不能滿足實際需求。為此,條例進行了相應的規定:一是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二是明確了除財政撥款外、通過貸款、接受贈款、捐款、組織或個人投資以及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方式籌集公路建設資金;三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鄉道、村道建設和養護資金實行定額補助,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多方籌措資金用於鄉道、村道的建設和日常養護;四是規定了村民委員會遵循村民自願、量力而行的原則,籌集村道的建設、養護資金;五是鼓勵捐助、利用冠名權等多種方式籌集社會資金用於鄉道、村道的建設和養護。
(三)關於養護管理方式和主體
在我省的公路養護實踐中,尤其是在鄉村道路的養護管理上,有的仍施行公路養護道班的管理模式,落後的養護管理體制,已經嚴重影響了我省公路養護的質量和效率;有的公路或特殊路段養護主體不明確,為此,《條例》作出了以下規定:一是創新養護管理方式。公路養護應當逐步推行養護管理和養護作業分離,選擇具有養護資質的單位承擔公路養護作業,實行契約管理。二是養護責任主體進一步明確。新建公路取代原有公路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新建公路項目立項時,確定原有公路的管理養護主體;上跨高速公路的公路橋樑、下穿高速公路的道路、收費站連線線,應當在高速公路建成後移交給當地公路管理機構養護、管理。
(四)關於應急管理體制和機制
各種塌方、山體滑坡、洪災、冰災、地震、地質塌陷等自然災害頻發,以及危險品運輸事故、交通事故增多,嚴重影響到公路安全。為有效預防公路安全突發事件對社會引起的危害,加強公路交通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提高突發事件預防和應對能力,控制、減輕和消除公路交通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急需建立起完善的應急管理體制和機制。《條例》規定:公路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應當納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交通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公路突發事件的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五)關於公路超限超載治理
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運輸對公路的損毀相當大,致使養護周期縮短,養護成本急劇上升。特別是國、省道公路取消收費後,大量超限超載車輛繞開固定治超檢查站點行駛普通公路,造成公路與橋樑的嚴重損壞。針對以上突出問題,《條例》規定:一是要求建立健全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運輸治理工作協調機構,加強綜合治理。二是建設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信息平台,提升科技治理水平。三是對貨運源頭單位比較集中的區域,採取巡查和派駐執法人員等方式,加強貨運車輛檢查,從源頭減少超限超載違法運輸行為的發生。四是規定了固定治超與流動治超相結合的治理方式。五是加強科技治超力度 .(六)關於打擊偷逃通行費行為
高速公路逃費行為較為普遍,且呈連年上升的態勢,2014年全省各收費站查處逃費車輛近2萬輛,追繳金額近2000萬元,由於逃費行為隱蔽,被發現查處的機率較低,尚不足逃費金額的十分之一。為加強對偷逃通行費行為的打擊力度,《條例》規定:對交換通行卡、倒卡或者車輛號牌,調換或者使用偽造高速公路通行憑證,假冒鮮活農產品運輸、軍警等法定免費車輛,採取沖磅、跳磅、剎磅等各種非法方式妨礙正常計重,干擾聯網收費系統正常運行等行為,要求責任人補交偷逃的車輛通行費,並處應交通行費五倍的罰款;對強行沖闖和堵塞收費站的車輛駕駛人,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七)關於鄉道村道管理
我省目前鄉道村道的養護、管理遠遠跟不上發展需要。如何加強鄉道村道的管理,迫切需要法律法規的支撐。《條例》對鄉道村道作了特別規定,對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相關內容作了補充。一是鄉道應當按照不低於四級公路技術標準建設,路面寬度應當不低於雙車道標準。村道建設標準應當根據當地實際需要和經濟條件確定,一般不低於四級公路技術標準。二是重視排水和防護工程的設定,提高公路抗災能力。在陡坡、急彎、沿河、村莊和人群聚集地路段應當設定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誌,保持行車安全。三是聘請技術人員和村民代表參與鄉道、村道建設質量的監督工作,鄉道、村道建設項目組織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四是鄉道、村道的日常養護,可以採取建立民眾性、專業性養護組織,或者由個人分段承包等方式進行。
三、《條例》的具體規定
《條例》全文共九章七十五條,主要對我省公路管理體制,公路規劃建設,公路建設養護資金,應急管理方式和主體、機制,公路超限超載治理等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條例》對新建、改建公路應當統籌規劃附屬設施的規定:新建、改建公路應當統籌規劃客貨運站(點)、服務區(停車區)、養護中心、超限檢測站、路政執法站、交通流量觀測站等公路附屬設施,並與公路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新建、改建公路應當按照公路工程技術規範的要求設定安全設施,並與公路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已建成的公路應當按照安全、經濟、實用的原則,逐步完善安全設施。
《條例》對新建、改建公路項目規劃的確良規定:新建、改建公路項目應當符合公路規劃,對未納入公路規劃或者與公路規劃不一致的公路建設項目,不予批准。
《條例》對公路建設用地的徵收、補償和拆遷安置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出擬征地公告之後的規定:公路建設用地,應當依法辦理用地手續。公路建設用地的徵收、補償和拆遷安置等,由公路沿線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公路建設用地的征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標準,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自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出擬征地公告之日起,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擬建公路的建築控制區內不得再批准建設建築物、構築物。
《條例》對改建公路涉及對原有公路改線的、永久性停止使用的以及改建後未併入新公路的原有公路的管養問題的規定:改建公路涉及對原有公路改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改建公路立項時,確定改建後未併入新公路的原有公路的管理和養護單位,並在改建公路建成交付使用之日起三個月內,組織有關部門辦理管理和養護移交手續。原有公路永久性停止使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報廢處理,並向社會公告。
《條例》對公路調整為城市道路的規定:公路調整為城市道路的,應當由所在地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調整意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公路調整為城市道路的,應當自調整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交接手續,由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定有關部門接收並履行管理和養護職責。
《條例》對公路管理機構的公路養護管理工作的規定: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和規範,實施公路養護管理,建立公路養護檢查、巡查制度和養護檔案。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公示公路養護作業單位名稱、養護路段以及聯繫電話。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定時進行養護巡查,按照規定的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實施養護作業,並建立公路養護台賬,記錄養護巡查、檢測、作業以及其他相關信息。
《條例》對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的養護資金分配的規定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路網運行情況,提出全省公路養護資金分配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適時調整全省公路養護工程費和小修保養費的定額標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公路等級、里程、路況、交通量、養護定額及養護規範,編制公路養護計畫,統籌安排公路養護工程施工。
《條例》對公路養護管理和養護作業方式的規定:公路養護應當推行養護管理和養護作業分離,選擇具有養護資質的單位承擔公路養護作業,實行契約管理。鼓勵通過向社會公開招標投標等方式,擇優選擇養護作業單位。
《條例》對公路橋樑管理的規定: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公路橋樑進行檢查。需要進行檢測的,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檢測。公路橋樑經檢測荷載等級達不到原標準的,應當設定明顯的限載標誌,並及時採取維修和加固等養護措施;經檢測發現公路橋樑嚴重損壞影響通行安全的,應當先行設定禁止通行和繞行標誌,並及時採取修復措施。
《條例》對公路應急管理體制和機制的規定:公路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應當納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公路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條例》關於在公路旁新建村鎮、開發區、學校及貨物集散地、商業網點、農貿市場等公共場所的規定 :新建村鎮、開發區、學校及貨物集散地、商業網點、農貿市場等公共場所,與公路建築控制區邊界外緣的距離,國道、省道不少於五十米,縣道、鄉道不少於二十米,村道不少於十米,並儘可能在公路一側建設。
《條例》對規劃鐵路、水利、供電、給排水、通信、油氣管線等設施的規定 :規劃鐵路、水利、供電、給排水、通信、油氣管線等設施時,需要上跨、下穿或者並行於既有或者規劃公路的,應當徵求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的意見,保證既有公路的安全暢通和規劃的相互協調。
《條例》對公路超限超載治理的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納入本級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建立健全治理工作協調機構,加強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運輸綜合治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設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運輸治理信息平台,完善監控網路。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利用超限超載運輸治理信息平台,及時登記、抄告、公示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違法行為及處罰情況。
《條例》對因修建鐵路、機場、水利、供電、給排水、通信等建設工程需要占用和挖掘,跨越和穿越公路的規定:因修建鐵路、機場、水利、供電、給排水、通信等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樑、渡槽,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或者增設平交道口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批准手續。施工單位應當編制施工路段現場管理方案,設定規範、清晰、齊全的施工標誌和安全標誌,加強現場管理。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施工路段現場的監督管理。施工需要分流或者中斷交通的,應當報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批准並發布公告。
《條例》對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築控制區範圍內設定各種設施的規定 :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築控制區範圍內設定照明、通信、標誌、管線、信號燈等設施,由其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負責維護和管理,不得遮擋公路標誌,不得妨礙安全視距,不得影響交通安全及公路建設。公路管理機構發現設施有缺損、移位、變形等情形,影響公路安全暢通的,應當及時通知其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修復、處理;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及時通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條例》關於貨運運輸車輛非法超限超載的治理的規定:超過公路、公路橋樑、公路隧道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公路、公路橋樑和公路隧道行駛。載運不可解體物品的車輛確需超限行駛的,應當依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向有管轄權的公路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超限運輸許可。
《條例》對做好貨運源頭治超管理工作的規定 :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對貨運源頭單位比較集中的區域,可以採取巡查和派駐行政執法人員等方式,加強貨運車輛檢查,從源頭減少超限超載違法運輸行為的發生。貨運源頭單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做好貨運源頭治理工作。
《條例》對做好公路路面治超管理工作的規定: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託公路超限檢測站,對貨運車輛進行超限超載檢測、檢查;對貨運車輛故意避站繞行、短途駁載等行為,可以利用移動檢測設備等流動檢測方式進行檢查。經流動檢測認定的超限超載車輛,應當就近引導至公路超限檢測站或者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指定的場所進行處理。
《條例》對在公路的重要路段和節點上、經動態檢測技術監控設備檢測顯示超限超載的貨運車輛的處理的規定:公路管理機構可以在公路的重要路段和節點,設定貨運車輛超限超載動態檢測技術監控設備。對經動態檢測技術監控設備檢測顯示超限超載的貨運車輛,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責令貨運車輛駕駛人在規定的時限內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公路管理機構可以將有關技術監控記錄資料移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其超載行為依法處理。
《條例》對貨運車輛規範裝載的規定和違反規定的處罰 :禁止車輛在裝載物著地的情況下行駛。車輛裝載物易拋灑、滴漏、飛揚、散落、污染的,應當採取廂式密閉等有效防護措施。違反規定,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非法超限超載車輛違反本《條例》相應處罰規定:超過公路、公路橋樑、公路隧道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在公路上行駛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公路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條例》對公路執法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的規定:《條公路行政執法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向公路經營管理者、使用者和其他有關單位、個人了解情況,查閱、複製有關資料,必要時可以錄音、錄像。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不得拒絕、阻礙。公路行政執法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人員參加,統一著裝,佩戴統一標誌,並向當事人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用於公路監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設定統一標誌和示警燈。
《條例》對交通和公路執法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處罰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對未消除違法狀態的超限超載運輸車輛予以放行的;(二)收繳的罰款不按規定上繳國庫的;(三)違法扣留車輛及其他有效證件的;(四)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後不依法查處的;(五)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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