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
《公路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工作,可以決定由公路管理機構依法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職責;收費公路的路政管理職責,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人員行使。
主要職責
具有以下職責:
(一)許可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的申請事項,制止和查處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公路的行為;
(二)許可超限運輸申請事項,制止和查處違法超限運輸行為;
(三)管理公路附屬設施的設定和維護;
(四)管理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
(五)管理公路施工秩序;
(六)參與公路工程中涉及路政管理事項的設計審查、竣工驗收;
(七)實施公路路政巡查;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執法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6、《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7、《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17號》
8、《交通行政處罰程式規定(交通部1996年第7號令)》
9、《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交通部2016年第62號令)》
10、《路政管理規定(交通部2003年第2號令)》
各地方地方法規及地方規章。
路政歷史
殷商時期的路政
殷商時,稱道路為“行”。商王太戊命費侯中衙為“車正”,管理道路事宜。據《韓非子 內儲說上篇》記載:“殷之法,棄灰於公道者,斷其手”。這是路政管理法之始。
西周與東周時期的路政
西周早起出現了“道”字,到中後期出現了“路”字。
周人認為道路的優劣可以反映國家的興衰。如《詩經 小雅》中記載“叔叔周道,鞠為茂草”,被認為預示西周衰亡;《國語 周語》記載了單襄子曾因陳國的司空不重視道路的修建養護和管理,向周王預言陳國滅亡。
西周設司空,負責道路修建管理,並建立司空視塗的制度。西周還規定“立鄙食以守路”,有專人維護管理野外道路。
戰國時,各諸侯國沿襲西周制度,由司空負責路政管理。
秦漢時期的路政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統一中國,修築馳道,“東窮燕、齊,南極吳、楚”。重要道路的修治由皇帝下詔,地方路政沿襲戰國時制度,由郡守、縣令負責。
秦律規定:私移道路標誌處“耐”刑;棄灰於路處以“黥”刑。
兩漢時,大司空負責全國路政管理工作,管理體制沿襲秦制。修治維護道路成為地方官吏的重要政務之一。
魏晉南北朝時期沿襲了前代的管理方式,北魏對通往中山的“直道”非常重視,建立了每次“南北征巡”均需維修道路的制度。
隋統一全國後,恢復漢魏舊制。據《隨書 百官制》記載:路政管理由尚書省工部主管,地方由州刺史及縣令負責。
唐承隋制,太宗下詔要求”率土之內,道路無壅”。代宗下詔,明確規定要求地方巡視道路,管好道路。並重申,不得在官路上耕種及砍伐樹木,路樹缺損要及時補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