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公路路政管理辦法

《陝西省公路路政管理辦法》是陝西省人民政府頒布的地方規章,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公路路政管理辦法
  • 檔案類別:管理辦法
  • 地點:陝西省
  • 檔案內容:公路路政
管理辦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其他信息,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

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以下稱《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稱《細則》),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境內的國道、省道、縣道和鄉道的路政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設施和在建公路(以下稱“路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

第四條

公路路政管理,是公路主管部門和其授權的公路管理機構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保護路產,保障公路暢通和發展公路事業所進行的行政管理。

第五條

公路路政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養管結合”的原則。
省交通廳是全省公路路政管理的主管部門,經其授權,由省公路局負責全省公路路政管理的具體工作。
國道、省道和縣道的路政管理由公路管理機構按轄區分別實施。鄉道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領導和監督檢查,對做出突出成績或舉報、查處有功的單位、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公安、土地、城建、環保、工商行政管理、林業、水利、電力、郵電等部門有責任支持、配合公路管理機構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確保公路安全暢通。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公路管理法規,愛護路產,保障公路暢通的義務,有檢舉、揭發、制止違章利用、侵占、破壞路產行為的權利。

第七條

省、地(市)、縣級公路管理機構內應設立路政管理職能部門,配備專職、兼職管理人員。路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時,應佩戴《中國公路路政》胸徽,持省公路主管部門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路政管理證》及指揮旗(燈)。

第八條

公路用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並核發土地使用證,所轄縣級公路管理機構栽設路田分界樁。
在建公路的紅線控制,由縣、鄉兩級人民政府負責管理,由建設單位埋設紅線控制樁。

第九條

公路與城市道路的具體分界點,由地(市)公路的主管部門和城市建設主管部門商定。屬公路管理機構養護管理的路段,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門管理;屬城市道路,由城建部門管理。

第十條

城鎮過境公路由縣、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綜合治理和目標管理。

其他信息

第十一條

在公路沿線進行建設項目規劃設計、宅基地及具體建設項目審批時,應事先徵得縣級公路管理機構同意。

第十二條

新建、擴建村鎮、經濟開發區、商業街等規模性建設,不得沿公路兩側進行。確需順沿公路建設的,應當選擇公路一側規劃和建設。其建築物邊緣距公路水溝外邊緣,國道平川地區不少於80米,山區不少於30米;省道平川地區不少於50米,山區不少於20米;縣道不少於20米。

第十三條

在路產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水、廢水或堆積物料;
(二)設定非公路工程設施;
(三)舉辦物資交流會、廟會、集市貿易及其他類似的規模性社會活動;
(四)盜用、動用、遷移、損壞和塗改公路標誌、界樁、里程碑、護欄及其他安全設施;
(五)其他擅自利用、侵占、損壞路產的行為。

第十四條

興建鐵路、道路、電站、水利、廠礦、鋪設管線等基本建設工程設施,須挖掘、占用、利用、跨(穿)越路產的建設單位,須向所轄縣級公路管理機構申請並提交設計圖紙,經地(市)級公路管理機構審批並簽定協定、辦理《占用挖掘公路路產許可證》並經公安部門同意後,方可施工。建設單位承擔路產占用、利用、修復或改建公路的全部費用。
在路產範圍內設立標牌、廣告牌等,亦須經公路管理機構審批。

第十五條

凡在公路設定交叉道口的,須向所轄縣級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地(市)級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審批,簽定協定後,方可施工。其開設、占用、利用路產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或個人承擔。

第十六條

路產範圍內的花草、樹木需要採伐時,須向所轄縣級公路管理機構申請《採伐許可證》。

第十七條

在公路紅線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規劃和審批村莊建設、宅基地、工礦企業、商業市場及其他建築物。
(二)修建石灰、磚瓦、炭窯及其他類似的污染環境,妨礙交通的構造物。

第十八條

在公路紅線內修築管道、管線、埋設電桿及其他類似的永久工程設施,應經所轄縣級公路管理機構批准。跨兩個以上縣級或地(市)行政區域的,應經地(市)或省級公路管理機構審批。

第十九條

超過公路、公路構造物荷載能力和國家規定軸載質量的車輛、物件,不得擅自通行,必須通行的,由承運單位或個人向縣以上公路管理機構申請核發《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交納技術保護措施、安全監督、路產補償和修復損壞部分所發生的費用,按指定的路線、時間行駛。

第二十條

因交通肇事、機械故障造成公路路產損壞者應主動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的查處。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交通肇事時,涉及損壞路產的,應通知所轄縣級公路管理機構處理。

第二十一條

利用公路開設駕駛員訓練、考試場所時,必須由開設單位向所轄縣級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批後方允許在指定時間、路段進行。

第二十二條

各級公路路政管理部門及路政管理人員,有權對路政事案現場進行拍照、取證,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依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十三條的,給予警告,責令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收取損失賠償費或占用費,恢復原狀,限期清理,遷出或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強行拆除;造成路產損失的,賠償損失,並處以占用費、賠償費50%的罰款。
(二)違反第十四、十五條規定的,責令停工,限期補辦手續;對不符合規定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拒不服從者,可強制封閉道口或拆除其工程設施;造成路產損失的,賠償損失,並處以賠償費100%的罰款。
(三)違反第十六條規定,應依照《陝西省森林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四)違反第十七條的,令其限期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強行拆除。
(五)違反第十八條規定的,責令停工、補辦手續。
(六)違反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條規定的,責令車輛停止行駛;暫扣車輛;造成路產損壞的負責賠償,並處賠償費50%至100%的罰款。
以上各項處罰,除已規定有處罰執行機關的,均由公路管理機構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列的賠償費、占(利)用費按本省有關損壞公路及其附屬設施賠償費的收費標準執行。
所有罰沒款項一律上繳同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

打擊報復舉報人、證人以及圍攻、辱罵毆打路政管理人員,情節輕微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各級公路路政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徇私舞弊或違法行使職權,按有關規定處理。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請求賠償。

第二十六條

公路路政案件的處理程式和法律文書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當事人對路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公路路政違章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公路管理機構申請複議。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公路路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複議後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或複議決定的,由原處罰機構或複議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問題由省交通廳負責解釋。
專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陝西省人民政府1982年5月27日頒布的《陝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暫行辦法》即行廢止。
發:各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抄報: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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