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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培育發展道路運輸市場,維護道路運輸秩序,促進我省道路運輸事業的發展,以適應國民經濟發展和滿足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旅客運輸、貨物運輸、搬運裝卸、汽車維修、運輸服務業(統稱道路運輸業)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縣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所屬道路運輸管理機關(以下簡稱道路運輸管理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業管理工作。
第四條道路運輸業應堅持各種經濟成分共同發展的原則,鼓勵正當競爭,保護合法經營。
第二章 開業和歇業
第五條凡申請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業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道路運輸業經營者)應持本單位證明,個人持當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證明,向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道路運輸管理機關對審查符合開業條件者,在三十天內發給道路運輸業《經營許可證》,對從事客貨運輸申請者同時核發《
道路運輸證》後,方可開業。
第六條凡從事三個月以內臨時營業性道路運輸業的,須經當地縣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關批准,發給《臨時營運證》。
第七條道路運輸業經營者申請停業、歇業,原核發《經營許可證》的機關應於十日內予以答覆;道路運輸業經營者申請合併、分立、遷址以及增加或變更經營項目,原核發《經營許可證》的機關應於三十日內予以答覆。
第八條經批准從事道路運輸業的單位和個人,須按核准的類別、經營範圍及作業內容進行經營。
第九條道路運輸管理機關對道路運輸業經營者的經營資格、運輸證照、經營行為、規費繳納情況實行年度審驗制度。
第三章 旅客運輸和貨物運輸
第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關對旅客運輸營運線路、班次和貨運班車按所轄行政區域分級管理。在縣(區)行政區域內經營的,由縣級的管理機關審批;跨縣經營的,由地(市)的管理機關審批;跨地(市)以及省際間經營的,由省級的管理機關審批。地(市)、縣道路運輸管理機關批准的營運線路、班次應向其上一級道路運輸管理機關備案。
高等級公路旅客運輸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關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第十一條從事旅客運輸和貨運班車的經營者,應按批准的營運線路、班次定員營運,不得擅自改線、改班和超載。三個月內不營運的,原批准機關可以註銷並收回營運證件。
第十二條營運客車、貨運班車應裝置由道路運輸管理機關統一制發營運線路標誌牌。
第十三條搶險、救災、戰備物資等緊急運輸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重點物資運輸,由道路運輸管理機關統一調度,組織實施。各運輸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
第十四條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限運和憑證運輸的物資以及危險品的運輸,應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禁運物資一律不得承運。
從事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容器、裝卸機具必須符合《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規定的條件,運輸車輛須裝置國家規定的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誌。
第十五條從事道路運輸的車輛須定期在政府批准設立的檢測站進行綜合性能檢測,並按國家規定強制維護,確保車輛技術狀況達到規定的技術標準。
第十六條禁止客運經營者以強拉、欺騙等手段招攬乘客,禁止中途甩客或非因車輛故障中途轉運乘客。
第十七條客運經營者必須文明經營,禮貌待客,保持車容整潔。
第十八條外省車輛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專業運輸,須持車籍地省級交通行
政主管部門外出經營的證明,經我省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關同意後方可經營。
第四章 搬運裝卸和運輸服務
第十九條道路運輸搬運裝卸系指在車站、碼頭、貨場、倉庫、廠礦、工地以及其他貨物集散場所內的貨物裝卸、搬運作業。
道路運輸服務系指為道路運輸服務的客貨運汽車站(場)綜合服務、客運代辦、貨運代理、倉儲理貨、貨物包裝、貨物配載、存車、客貨聯運、運輸業技術業務人員培訓等。
第二十條道路搬運裝卸和道路運輸服務經營者須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關核定的作業服務範圍開展經營。
為本單位生產、生活自用進行搬運作業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從事搬運裝卸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規定的服務標準和操作規程進行作業。
第二十二條貨主單位和個人可以自行選擇搬運裝卸人員,倉儲、貨運代理等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行指派。
第二十三條客貨汽車站和營運性客貨運輸停車站、場須執行有關運輸行業管理規定和站務規定。經營者須按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票價售票,不得多收、亂收費用。
第五章 汽車維修
第二十四條汽車維修(包括機車維修,下同)業經營者須按照管理機關核定的類別、經營範圍統一實行掛牌服務。不得超越核定技術級別承修汽車。
車主單位可以自行選擇車輛維修單位。
第二十五條汽車維修業經營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汽車修理技術標準、技術規範和修理質量標準。應建立健全維修質量保障機制,實行出廠合格證制度。
第二十六條汽車維修經營者不準承修報廢車輛,不得利用配件拼裝車輛。
第六章 票證及收費
第二十七條道路運輸業經營者出具車票和運費收據,必須按規定使用省地方稅務局監製的票據和道路運輸結算憑證,並且不得超出規定範圍使用。
第二十八條道路運輸業經營者,須執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營運里程、收費項目和國家有關價格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道路運輸業經營者應向所在地省人民政府指定機關繳納運輸管理費。管理費按運輸業經營收入的1%的費率計征。經營收入難以計算的,可按照上述費率測算,實行定額徵收。
在鄉村從事營業性運輸的農用拖拉機、農用三輪車和農用汽車等的收費,按前款費率核減30%計征。
第三十條道路運輸管理費用於道路運輸待業管理和服務,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實行收支兩條線。財政部門按預算外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一條道路運輸業經營者,必須按規定向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關報送有關經營統計資料。
第七章 監督檢查和罰則
第三十二條道路運輸管理機關負責對道路運輸業經營者的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必要時可在轄區征費稽查站進行檢查。道路運輸業經營者,必須接受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道路運輸管理人員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著統一標誌服裝,出示檢查證件。
第三十四條對違反本辦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者,由道路運輸管理機關按照交通部頒發的《道路運輸違章處罰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管理機關申請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關在執行處罰時,必須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罰款按規定上繳財政。
第三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人員應嚴守法紀,秉公辦事。對於在執行公務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應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城市公共汽車在市區外經營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十九條農忙期間,拖拉機在鄉村運輸化肥、種子、農副產品,進行收割作業,以及城市垃圾清運車輛運送垃圾作業等,屬非營業性運輸。
第四十條從事道路運輸的中外合資、合作以及外商獨資經營的運輸企業,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具體適用問題由省交通廳負責解釋。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八年八月二日發布的《陝西省公路運輸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