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規定》是陝西省人民政府2001年9月6日發布的檔案。
【發布文號】陝政發[2001]48號
【發布日期】2001-09-06
【生效日期】2001-09-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放射性物品、民用和軍用爆炸物品、核能物質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專門規定的危險化學品從其規定。
陝西省石化行業管理辦公室負責化學危險品的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陝西省貿易管理辦公室負責化學危險品的經營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陝西省交通廳負責化學危險品的運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凡在陝西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和進口化學危險品的企業必須進行登記註冊;使用、儲存、運輸、銷售化學危險品的企業必須進行登記備案。
陝西省化學危險品登記註冊辦公室負責全省化學危險品的登記註冊工作。
凡新建、擴建、改建生產化學危險品的項目,由省計委或省經貿委審批。
禁止鄉鎮、個體企業從事劇毒化學品生產活動。
生產化學危險品的企業,應按《陝西省化學危險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石化行業管理辦公室頒發《化學危險品生產許可證》。
生產和使用化學危險品的企業,必須對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培訓。並向從業人員講明化學危險品的特性、危害性及預防與急救措施,提供相應的勞動保護和安全防護用品。
生產和使用化學危險品的企業要不定期的組織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要制訂重大化學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化學事故應急演練。
凡從事化學危險品經營的企業,應按《陝西省化學危險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由省貿易管理辦公室頒發《經營許可證》。
化學危險品專用倉庫(罐區)須在當地公安消防部門辦理《易燃易爆消防安全許可證》。
化學危險品專用倉庫(罐區)應按《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根據物品性質,設定相應的防爆、泄壓、防火、防雷、報警、防曬、調溫、消除靜電、防火圍堤等安全裝置和設施。防火圍堤的設計應按《煉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定》執行。
化學危險品倉庫(罐區)應配置足夠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化學危險品大型倉庫(罐區)應設專職消防隊,配備消防車。消防器材應設定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其他物品。消防設施、器材應專人管理,確保完好有效。
嚴禁在化學危險品倉庫(罐區)內使用明火;對進入倉庫(罐區)內的機動車輛必須採取相應的防火措施。
從事化學危險品運輸的企業,必須持有各地市交通主管部門核發的註明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項目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方可從事化學危險品的運輸業務。《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實行年審制。
化學危險品運輸車輛的駕駛員須有5年以上安全駕齡或安全行車裡程達5萬公里以上,經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
運輸化學危險品的車輛加裝罐體,須由省公安交警部門審批,並持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罐體的檢驗合格手續,方能投入使用。
裝運化學危險品的車輛,應遵守公安機關規定的行車路線、運行時間,中途不得隨意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