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消防管理辦法

《陝西省消防管理辦法》是陝西省為了加強消防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保護社會財產和人身安全,保障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而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消防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陝西省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三日
  • 發布文號:第24號
簡介,詳細內容,

簡介

陝西省消防管理辦法
現發布《陝西省消防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程安東
陝西省消防管理辦法

詳細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消防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保護社會財產和人身安全,保障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的一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消防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
第四條 消防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公安機關實施監督。
第五條 維護公共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和撲救火災,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
對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控告和制止。
第六條 每年十一月九日為我省消防日。
第二章 消防管理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實行消防安全工作責任制,負責本行政區內的消防工作,其職責是:
(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研究、部署、檢查本轄區內消防安全工作;
(二)建立並落實各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完善消防安全措施,改善防火條件,消除火災隱患;
(三)落實消防建設經費,保障消防設施和裝備水平同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相適應;
(四)落實城鄉公共消防設施的配套建設工作;
(五)組織領導火災撲救工作,監督查處火災事故,表彰獎勵消防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
第八條 在火災易發季節以及重大節日,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有關部門組織專門力量,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和安全檢查,做好消防工作。
第九條 城市規劃、建設部門,應當按照消防安全要求,將消防隊(站)、消防給水、消防通訊、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保證與其他市政基礎設施同步發展。
原有市區的公共消防設施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進行改造或者增建。
第十條 城市供水部門應當加強市政消防供水設施的建設、管理和維護,保障消防用水需要。
第十一條 電信部門應當保障火警電話暢通。
第十二條 保險部門應把消防工作列為保險防災的一項主要內容,密切配合消防部門開展防火工作,並劃撥一定的防災費用於消防工作。投保單位的火災損失,由公安消防部門具體核定,保險部門按規定賠償。
第十三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對村(居)民進行消防宣傳教育,組織村(居)民制定防火公約,開展防火檢查,制止消防違章行為,整改火險隱患,參加火災撲救。
第十四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防火安全第一責任人,依法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其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技術規範和標準;
(二)落實職工崗位防火責任制,做好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消防工作;
(三)領導專職和義務消防組織,落實自防自救方案;
(四)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機構和制度,落實防火安全措施;
(五)定期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險隱患;
(六)當火災發生時,組織職工撲救火災,保護現場,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第十五條 實行經濟承包、承租、轉租的單位,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列為承包、承租、轉租契約必備條款。
第十六條 城市規劃及重點工程項目防火設計的可行性論證必須有同級公安消防部門參加。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及裝飾裝修工程的防火設計必須經公安消防部門審核。工程竣工後,須經公安消防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 工程設計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消防法規和技術規範,不得任意降低防火設計標準。
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防火設計施工,不得擅自改動防火設計,並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
消防工程的設計、施工實行資質證制度。
第十八條 從事生產、維修、銷售消防器材、設備、防火材料的單位,必須取得公安消防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消防產品、建築防火材料必須符合消防和防火質量要求,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產品不得銷售和使用。
進口消防產品,必須經國家檢測機構檢測,並經公安消防部門認可後,方可進口或使用。
嚴禁生產、銷售和使用假冒偽劣消防產品。
第十九條 舉辦各種集會、展覽、展銷、演出等大型活動,應當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制定滅火預案和應急疏散方案,並報公安消防部門審核同意。
第二十條 從事消防工程設計和施工、固定消防設施操作、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倉庫管理、消防產品檢驗維修等特定工種人員,應當經過公安消防部門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三章 火災預防
第二十一條 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經常向社會宣傳消防法規和消防知識。
教育、勞動、法務部門應當將消防法規、消防常識作為職業教育和社會教育內容。
學校、幼稚園、家庭應當加強對學生、幼兒的消防常識教育。
第二十二條 禁止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區域進行明火作業。確需動用明火時,必須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採取嚴密的監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 禁止在高層建築、地下工程和火災爆炸危險場所以及消防重點部位防火安全範圍記憶體放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和燃放煙花爆竹。
第二十四條 各種電氣線路、設備的安裝、維修和改造,應當由專業技術人員進行,並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第二十五條 國家和省級重點保護的古建築、紀念性建築物的管理、使用單位必須採取具體措施,切實加強火災預防工作。
禁止在古建築周圍舉辦焰火、燈火活動以及燃放煙花爆竹、堆放易燃物品。禁止將煤氣、液化石油氣等引入古建築內。
禁止在古建築、博物館內開辦公共娛樂場所。
第二十六條 禁止在燃氣管道安全範圍內隨意開挖、堆放爆炸危險物品。
使用管道燃氣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動燃氣管道和其他設施。
液化石油氣用戶不得擅自處理液化石油氣殘液。
第二十七條 重要建築物、構築物、存放可燃物的堆場、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倉庫應當採取防雷措施,並定期檢測,保證性能完好。
第二十八條 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使用實行消防安全許可證制度。
液化氣供應站、汽車加油站和燃氣調壓站,應當合理選擇位置,嚴格執行防火防爆規定。
第二十九條 公共場所應加強電源、火源管理,設定符合標準的火災應急照明和安全疏散標誌,配備滅火器材,保持疏散通道暢通,並根據需要配備專職人員進行安全巡視和檢查。公共場所臨時增加用電必須經有關部門批准。
禁止將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存放在公共場所。
第三十條 下列場所應當按照規定配置用於防火、救災及人員逃生的消防安全設備:
(一)工廠、倉庫、商場;
(二)生產、運輸、貯存、銷售、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單位;
(三)飛機、船舶、火車、汽車等公共運輸運輸工具;
(四)依照消防法規和國家消防技術規範、標準應當設定消防設備的各類建築物和場所。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損壞和擅自挪用消防設備、逃生器材,不準埋壓和圈占消防水源,不準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
消火栓、消防水池及其他固定消防設施的拆除、移動、檢修,必須經當地公安消防部門同意。
第四章 滅火救險
第三十二條 公安消防部隊、專職消防隊熟悉消防責任區、制定滅火計畫、實施滅火作戰演練時,有關單位必須予以協助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三十三條 鼓勵建立多種形式的專職消防隊。
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可以與鄰近單位按照自願互利原則建立聯防。
企業事業單位比較集中、距離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地區可以組建聯合專職消防隊。
城鎮和鄉村按照需要與可能,可以建立地區性專職消防隊。
第三十四條 任何人發現火災,都應迅速準確地向消防部門報警。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優先、無償為火災報警提供方便,為撲救火災提供可能提供的物質條件。
第三十五條 公安消防部門接到火災報警後,應迅速調集消防隊伍到達現場滅火救險。
專職消防隊必須服從調動,協同滅火救險。
第三十六條 城鎮有計畫地停水、停電、切斷通訊線路和進行道路改造時,有關部門應當事先通知當地公安消防部門。
第三十七條 消防車趕赴火場途中,其他車輛和人員必須避讓,可以使用封閉或限制通行的道路、空場。交通指揮人員應當保證消防車迅速通行,必要時可以實行交通管制。
消防車免交養路、過路、過橋、過隧道等費用。
第三十八條 公安消防部門負責組織、指揮火災的撲救工作。發生重大、特大火災,可由當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機關負責組成滅火指揮部。火場指揮員由當地公安消防部隊到場的最高指揮員擔任。在緊急情況下,火場指揮部有權採取下列處置措施:
(一)拆除毗連的建築物、構築物;
(二)切斷電力、可燃氣體輸送;
(三)調用交通運輸、供水、供電、電訊、環境衛生和醫療救護部門的力量;
(四)劃定警戒範圍、命令人員轉移;
(五)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三十九條 火災撲滅後,下列費用,經公安消防部門核實後,由起火單位負責賠償:
(一)參加撲救火災的企事業單位的專職或者義務消防隊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損壞的裝備器材費用;
(二)緊急情況下,為避免更大損失而拆除毗連火場的建(構)築物的補償費用;
(三)火災原因技術鑑定費用;
(四)按照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補償的其他費用。
起火單位參加保險的,應當按照規定,從保險公司償付的施救費中予以補償。
第四十條 發生建築物倒塌、化學危險品泄漏等災害時,或接到居民的報警求助時,消防隊應當盡力實施搶險救助。
第五章 消防監督
第四十一條 各級公安消防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權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監督檢查單位和個人貫徹有關消防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情況,糾正和查處消防違法違章行為。
第四十二條 公安消防部門應當經常開展監督檢查,發現重大火險隱患,及時向有關單位或個人發出《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有關單位和個人應將整改情況報送當地公安消防部門備案,並接受整改複查。
第四十三條 公安消防部門發現有可能發生火災危險時,有權責令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改正或立即停產停業。
停產停業可能對當地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造成影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
第四十四條 公安消防部門應當按照確定的城市規劃方案,督促有關部門建設、改善、維修公共消防設施。
第四十五條 公安消防部門對建設單位申報的工程設計應當進行審核,並在規定期限內審核完畢;對生產、維修、經營的消防產品,進行檢測監督;對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核發化學危險品管理的有關證件。
第四十六條 火災撲滅後,公安消防部門為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可以封閉現場;對有關場所、設備進行勘查,對有關人員進行詢問。
未經公安消防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入、清理火災現場和移動現場物品。
第四十七條 公安消防部門在接到單位或個人對違反消防安全行為的投訴後,應當及時處理,並在三十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第四十八條 公安派出所負責管區內消防監督工作,具體職責許可權由縣(區)公安機關規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對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單位有責任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法定代表人、防火負責人不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職責的;
(二)從事涉及消防安全的特種作業人員不按規定取得資格的;
(三)建築物、交通工具及其它場所不按消防規定配備消防設備的;
(四)火災和爆炸危險場所不按規定設定消防安全標誌的;
(五)用電、用火、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
(六)違反規定動用明火或從事容易引起火災行為的;
(七)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施不按規定定期檢測或者設施性能不完好的;
(八)利用高層建築、地下工程從事經營、生產、倉儲等活動,不符合消防安全規定的;
(九)其他違反消防管理規定行為情節較輕的。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單位有責任的,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應當責令其停產、停業整改:
(一)起火單位的主管人員和其它負有責任的人員發現火災不迅速報警的;
(二)謊報火警或者拒絕為他人報警提供方便的;
(三)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占用、堵塞防火間距、消防通道經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五)有意破壞火災現場或隱瞞真情,提供虛假情況的;
(六)生產、銷售、維修、進口消防產品違反消防規定經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七)明知消防產品不合標準而採購的;
(八)生產、儲存、銷售、運輸、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違反規定的;
(九)損毀、盜竊公共消防設施尚未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十)公共場所疏散通道不暢或疏散標誌、應急照明設備等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經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十一)裝飾裝修工程的防火設計未經消防監督機構審核或未按照審核的防火設計擅自施工的;
(十二)阻礙消防車滅火救險或者擾亂火災現場秩序的;
(十三)拒絕、阻礙公安消防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未使用暴力威脅的;
(十四)對滅火救險負有責任的人員,在滅火救險中不服從調動、指揮的。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並可根據不同情況責令其停產、停業整改:
(一)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工程的防火設計未經消防監督機構審核或未按照審核的防火設計擅自施工的;
(二)建築工程和裝飾裝修工程的防火設計違反消防技術規範,經指出不改的;
(三)建築工程和裝飾裝修工程未經消防部門驗收或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未取得資質證進行消防工程設計、施工的;
(五)存在重大火險隱患,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發出《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後仍逾期不按要求整改的;
(六)生產、維修、銷售、進口消防產品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造成後果的。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銷售、進口、採購、使用不合格消防產品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外,並應沒收或者查封不合格產品。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一般火災的,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特大火災的,造成單位按火災直接經濟損失的5%至10%處以罰款;對人員傷亡構成重大、特大火災事故的,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對造成火災事故的責任人及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兩個以上的個人或單位共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分別處罰。單位或個人同時有兩種以上違反本辦法行為的,分別裁決,合併執行。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的處罰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裁決;對個人五百元以上、單位一萬元以上的罰款,由地、市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執行。
第五十七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給予的處罰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複議條例》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八條 罰沒財物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罰沒財物一律上繳財政。
第五十九條 消防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因消防監督工作失誤,給有關單位和個人造成侵害的;
(二)索賄、受賄,包庇火災事故責任者或者藉機打擊報復的;
(三)在火災原因調查中不負責任,致使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省政府發布的《陝西省關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處罰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發:各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抄報:國務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