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和規範消防安全管理,貫徹落實國務院《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陝西省消防條例》《陝西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全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和個體工商戶等,依照消防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三條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全市各級人民政府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對消防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對消防工作負分管領導責任;其他分管負責人對分管範圍內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對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其他工作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的消防安全工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本部門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消防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負責人為消防工作主要責任人,對消防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分管業務工作的負責人對分管領域內的消防工作負具體領導責任。
第五條堅持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和具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主要經營管理人或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工作負責。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每年召開消防工作會議,研究部署本地區年度消防重點工作;定期召開政府常務會議或辦公會議,專題研究或審議本地區消防工作重大事項。
(二)健全消防安全委員會和消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消防安全問題。
(三)完善消防工作考核評價體系,明確消防工作目標責任,將消防工作納入日常檢查、政務督查。
(四)將消防工作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和消防工作發展規劃,組織、督促有關部門實施;編制並落實消防專項規劃,預留消防隊站、訓練設施等建設用地;加強消防水源建設,落實建設、管理、維護等單位職責,改善城鄉消防安全條件。
(五)在本級政府預算中安排必要的資金,保障消防事業發展所需經費。
(六)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專項治理,掛牌督辦重大火災隱患、區域性火災隱患,改善老城區、城中村等消防基礎薄弱區域的消防安全條件。
(七)組織領導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建立健全滅火救援社會聯動和應急反應處置機制,根據需要調集滅火救援所需工程機械和特殊裝備。
(八)按照有關規定建立消防站和政府專職消防站、衛星消防站。採取招聘、購買服務等方式招錄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建設營房,配齊裝備,落實其工資、保險和相關福利待遇。
(九)組織開展經常性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工作。有計畫地建設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採取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等方式,推進消防教育培訓、技術服務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十)推動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使用先進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設備。將消防公共服務事項納入政府民生工程,推廣安裝簡易噴淋裝置、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健全消防工作組織,明確專人負責消防工作,落實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二)按照規定組織編制和實施鄉(鎮)消防規劃。
(三)安排必要的資金用於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業務經費支出。
(四)組織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組織應急疏散演練,開展經常性消防宣傳教育活動。
(五)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開展民眾性消防工作;至少每季度對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消防工作情況進行一次督導檢查。
(六)根據需要組建政府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承擔火災初期撲救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項職責,並保障消防工作經費。
第八條各管委會、工業園區管理機構等政府的派出機構,負責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按照本辦法參照執行同級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職責。
第九條縣級以上消防救援機構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指導、督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履行消防工作職責。
(二)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式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和監督抽查,組織針對性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及時報告、通報重大火災隱患情況。
(三)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承擔或參加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四)依法組織或參與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五)對政府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及公安派出所進行消防業務指導。
(六)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條政府其他工作部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發展改革部門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列入地方固定資產投資計畫。
(二)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工業行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將消防產業納入應急產業同規劃、同部署、同發展。
(三)民政部門將火災後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困難家庭或個人納入社會救助體系,及時開展災後救助;加強對民政服務機構消防安全工作的監督管理。
(四)自然資源規劃管理部門依據國土空間規劃配合制定消防設施布局專項規劃,依據規劃預留消防設施規劃用地,並負責監督實施。
(五)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式進行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抽查,並查處職權範圍內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實施職權範圍內的消防行政處罰。並督促建設工程責任單位加強對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的消防安全管理,負責加強城鎮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做好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並指導業主依照有關規定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改造。
(六)財政部門按照消防經費使用管理有關規定,足額撥付消防工作經費。
(七)商務部門指導、督促商貿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八)宣傳部門負責指導新聞出版廣電系統消防安全管理,協助相關部門監督管理印刷業、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消防安全。督促新聞媒體做好公益性消防宣傳工作。
(九)文化和旅遊部門負責指導圖書館、文化館、藝術館、博物館等公共文化服務場館及文化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指導旅行社、旅遊景點、酒店的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文物保護單位和文物使用、管理單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十)教育部門將消防安全教育納入教學活動,督促各類學校每學期開展不少於一次全員消防演練。科技部門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科普教育內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公務員培訓、職業培訓內容。司法行政部門將消防法律法規納入普法教育內容。
(十一)衛生健康等部門負責本行業行政審批及管理中的消防安全。
(十二)交通運輸、安全監管、市場監督管理、公安、國防科工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客運車站、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壓力容器和消防產品的安全監管,及時查處涉及上述物品的生產、儲存、運輸、經營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十三)體育、宗教事務、人防等部門負責加強體育類場館、宗教活動場所、人民防空工程、儲備糧儲存環節等消防安全管理。
(十四)市政、供水、供電、通信等部門或單位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管理維護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設施完好有效。
(十五)生態環境、氣象、水利、地震等部門根據滅火和應急救援工作需要,向消防救援機構提供相關資料。
(十六)其他政府部門要結合實際,貫徹落實消防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各項職責,開展消防宣傳,組織消防安全檢查和治理,督促所屬單位整改火災隱患。
第十一條公安派出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依法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實施消防行政處罰。
(二)指導和督促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落實防火安全措施,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建立志願消防隊伍。
(三)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
(四)公安派出所負責列管單位:“九小”場所(國小校幼稚園、小醫院、小商店、小餐飲場所、小旅館、小歌舞娛樂場所、小網咖、小美容洗浴場所、小生產加工企業)、未納入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列管範圍但屬於消防監督檢查範圍的個體工商戶、居民住宅區和農村社區、物業服務企業等的消防火災隱患舉報、投訴業務的受理、核查和反饋。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二條村(居)民委員會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並組織實施防火安全公約,開展經常性消防宣傳教育。
(二)對本區域內社會單位及村(居)民樓院進行巡查,及時糾正消防違法行為。
(三)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對整改存在困難的,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當地消防救援機構報告。
(四)有條件的可建立志願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配備必要的消防裝備器材,協助消防救援機構進行火災撲救。
(五)發生火災時,及時報警,組織疏散區域內的居民。
第十三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具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明確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其職責,明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明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全面負責,制定本單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組織開展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至少每年組織開展一次消防工作檢查考核,確保各項規章制度落實。
(二)保證消防工作所需資金的投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費用應保證適當比例用於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關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器材,設定消防安全標誌,定期檢驗維修;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於2人,並持證上崗。
(四)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根據需要建立專職或志願消防隊、微型消防站,加強隊伍建設,定期組織訓練演練,加強消防裝備配備和滅火藥劑儲備,建立與消防救援機構聯勤聯動機制,提高撲救初起火災能力。
(六)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檔案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依法實施更加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明確承擔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機構和管理人員,建立微型消防站,實行區域聯防聯控,積極套用消防遠程監控系統、電氣火災監測系統和物聯網技術等技防、物防措施。
第十五條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築等火災高危單位要在履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管理職責的基礎上,落實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一)超高層公共建築和大型城市綜合體應建立專職微型消防站。
(二)按照國家標準配備應急逃生設施設備和疏散引導器材。
(三)建立消防安全評估制度,由具有資質的機構定期開展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
(四)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一次消防安全培訓,新入職的員工不培訓不上崗,培訓不合格不上崗。
(五)每月至少開展一次防火檢查。
(六)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第十六條石化、煤化、輕工等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動本行業消防工作,引導行業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第十七條在實行承包、租賃或委託經營管理時,產權人提供的建築物或場所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契約中應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並履行其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八條物業服務企業依法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和消防宣傳教育,及時勸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消防違法行為,勸阻和制止無效的,立即向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等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全市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行業系統要逐級簽訂年度消防安全工作目標責任書,明確工作職責、目標和考核獎懲措施。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對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年度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作為所屬部門、下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及班子成員綜合考評的重要依據。行業主管部門要將本行業系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作為評先評優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對在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市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二條全市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發生火災事故的,依法依規追究單位直接責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責任,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瀆職的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實行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減輕或免於追究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
(一)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明確或者按照法律、法規已經履行職責的,或因國家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改變,造成單位(場所)不符合現行要求的。
(二)因地震、颱風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錯誤發生的。
(三)因相對人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的原因致使無法作出正確執法行為或者因相對人拒不執行、阻礙執行等行為使執法意見、決定無法執行而發生火災事故的。
(四)對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責令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或者本地區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已做出處理意見,並報請本級人民政府的。
(五)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因過失的違法、違規履職造成危害結果或者及時發現並積極採取措施糾正,避免或者減輕危害後果的。
(六)未列入消防監督抽查計畫的單位(場所)、檢查過程中未被抽選的部位存在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火災隱患,導致火災事故發生的;或者經過監督檢查的單位(場所),因其自身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導致火災事故的。
(七)對依法採取臨時查封措施,或者對逾期不執行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決定的建設工程或者場所予以強制執行後,當事人擅自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導致火災事故的。
(八)執行上級命令和檔案規定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從輕、減輕或者免於追究的。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19年12月1日實施,至2024年11月30日自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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