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化學危險物品經營許可證發放辦法》是吉林省人民政府1990年11月24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辦法發布
辦法內容
凡經營化學危險物品的企業,必須依照本辦法取得經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化學危險物品的經營活動。
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業的火藥、炸藥、彈藥、火工產品,核能物資以及劇毒物品、石油液化氣、汽油、柴油、農藥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其他化學危險物品,按國家和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一)營業場所
1、必須符合行業網點布局的規劃要求。
2、建築物的耐火等級不得低於二級。
3、應根據滅火工作的需要,配備適當種類和足夠數量的輕便滅火器材。
4、綜合性公司、商店經營化學危險物品,除具備上述條件外,還必須有單獨設定的櫃檯。
(二)倉庫
1、儲存化學危險物品的專業倉庫和周轉性倉庫必須設在環城路外或非人口聚集地區。庫區與生活區以及庫區內的分裝間、加工間、維修工房、保管員辦公室必須按規定分開設定或單獨設定。綜合性倉庫,除具備上述條件外,其儲存化學危險物品的庫房與其它物品庫房必須按規定分區布置或分區隔離。
2、庫房必須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及有關專業規範的要求。
3、庫房內溫濕度應達到安全儲存化學危險物品的要求。
4、倉庫應根據儲存化學危險物品的種類、性質和有關規定,設定相應的通風、防曬、泄壓、報警、消除靜電、防雷和防護圍堤等安全措施。
5、庫房內確需安裝照明設施的,應根據物品的性質安裝防爆、隔離或密封式的電器照明設施。
6、應根據滅火工作的需要配備適當種類和足夠數量的消防設施和器材。
(三)技術人員
1、年經營化學危險物品在五千萬元以上的,必須配備具有本專業大專以上學歷的工程師、經濟師等業務技術人員。
2、年經營化學危險物品不足五千萬元、超過一千萬元的,必須配備具有本專業中專以上或相當於中等化學專業學歷的業務技術人員。
3、年經營化學危險物品不足一千萬元的,必須配備具有經營化學危險物品五年以上工齡的業務技術人員。
4、從事經營、儲存和裝卸化學危險物品的人員,必須經過公安部門組織的安全知識專業培訓。
(四)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經營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商品出入庫安全檢查制度、定期盤點制度)及相應的安全管理組織。
(一)商業、物資、醫藥、化工系統企業,報本系統企業主管部門。
(二)中直企業、個體工商戶報所在地商業部門。
(三)社會其他部門的企業報所在地商業部門和有關歸口管理部門。
未複查註冊的和取得經營許可證後二年內沒有經營化學危險物品的,該經營許可證自動失效,未重新補辦不得經營化學危險物品。
(一)未取得經營許可證而擅自經營化學危險物品的。
(二)超經營許可證規定的範圍經營化學危險物品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