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化學危險物品經營許可證發放實施辦法》是一部貴州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90年10月05日發布,1991年01月01日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化學危險物品經營許可證發放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82202
- 發布文號:黔府[1990]103號
- 發布日期:1990-10-05
- 生效日期:1991-01-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
【發布文號】黔府[1990]103號
【發布日期】1990-10-05
【生效日期】1991-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嚴禁無經營許可證單位經營化學危險物品。
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核能物資、劇毒物品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有專門規定的其他物品,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一)經營單位憑當地縣以上(含縣,下同)行政主管部門證明,向當地縣以上商業行政部門領取“化學危險物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經營許可證申請表一式五份,分別存放申請單位、申請表發放單位、申請單位省級主管部門、省公安廳、省商業廳。
(二)申請表填妥後,化工系統、醫藥系統申請單位報當地行政主管部門;物資系統申請單位報當地物資局;商業及其他系統申請單位報當地商業局。上述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申請表後,應與當地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或分別對申請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由各審查單位簽署意見、蓋章,然後分別對口上報各自的省級單位(化工系統報省化工廳,物資系統報省物資局,醫藥系統報省醫藥局,其餘系統報省商業廳)。
(三)省商業廳、省化工廳、省物資局、省醫藥管理局收到上報的申請表後,應分別會同省公安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審定,最後由省商業廳核發經營許可證。
(四)經營企業必須懸掛經營許可證經營,隨時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
(一)該企業的營業場所、倉庫、運輸及裝卸工具等經營設施,必須符合消防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
(二)各經營化學危險物品的企業,必須儘量配備有專業知識或有經驗的業務技術人員。“根據企業經營規模,年經營化工原料或化學試劑金額在一億元以上的企業,必須配備有本專業的大專學歷工程師、經濟師等技術人員。年經營額在一億元以下的企業,必須配備有中專以上或相當於中專化學專業學歷的業務技術人員,或具有本專業十年以上經營化學危險物品經驗的業務技術人員。”對於從事經營和儲運、裝卸化學危險物品的人員,必須經過安全知識和培訓。
(三)有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商品出入庫安全檢查制度,定期盤點制度及相應的安全管理組織。
原已開展化學危險物品經營業務的企業(包括擴建、改建的企業),必須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經營範圍內有化工原料(化學試劑)的營業執照,按本辦法程式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