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安全評價導則(試行)》是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為開展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安全評價,促進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安全管理而制定,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經貿委令第36號)的有關規定,編制而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安全評價導則(試行)
- 發布時間:200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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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全文
附錄A
項目 | 檢 查 內 容 | 類別 | 檢 查 記 錄 | 結 論 |
一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1.有各級各類人員的安全管理責任制。 | A | ||
2.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包括教育培訓、防火、動火、用火、檢修、廢棄物處理)制度,經營劇毒化學品的需有劇毒化學品的管理內容(包括劇毒物品的“雙人雙鎖”制等)。 | A | |||
3.有完善的經營、銷售(包括採購、出入庫登記、驗收、發放、出售等)管理制度,經營劇毒化學品的需有劇毒化學品的管理內容(包括銷售劇毒化學品的登記和查驗準購證等)。 | A | |||
4.建立安全檢查(包括巡迴檢查、夜間和節假日值班)制度。 | B | |||
5.有符合國家標準《易燃易爆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GB17914-1999)、《腐蝕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GB17915-1999)、《毒害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GB17916-1999)的倉儲物品儲藏養護制度。 | B | |||
6.有各崗位(包括裝卸、搬運、勞動保護用品的佩戴和防火花工具使用等)安全操作規程。 | A | |||
7.有事故應急救援措施;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建立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內容一般包括:應急處理組織與職責、事故類型和原因、事故防範措施、事故應急處理原則和程式、事故報警和報告、工程搶險和醫療救護、演練等。 | B |
二 安 全 管 理 組 織 | 1.有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10人以下的,有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個體工 商戶可委託具有國家規定資格的人員提供安全管理服務。 | A | ||
2.大中型倉庫應有專職或義務消防隊伍,制定滅火預案並經常進行消防演練。 | B | |||
3.倉庫應確定一名主要管理人員為安全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安全管理工作。 | B | |||
三 從 業 人 員 要 求 | 1.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 | A | ||
2.其他從業人員經本單位專業培訓或委託專業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 | B | |||
3.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 | A | |||
四 倉 儲 場 所 要 求 | 1.從事批發業務的單位應有公安消防部門驗收合格的專用倉庫(自有或租用)。所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存放在業務經營場所。 沒有也不租賃儲存場所從事批發業務的單位,不得將所經營的危險化學品存放在業務經營場所。 | A | ||
2.零售業務的店面與繁華商業區或居住人口稠密區的距離應在500m以上,也可採取措施滿足安全防護要求。店面經營面積(不含庫房)應不小於60m。 | B | |||
3.零售業務的店面內不得設有生活設施;只許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其存放總質量不得超過1t,禁忌物料不能混放;綜合性商場(含建材市場)所經營的危險化學品應專櫃存放。 | B | |||
4.零售業務的店面與存放危險化學品的庫房(或罩棚)應有實牆相隔。庫房內單一品種存放量不能超過500kg,總質量不能超過2t。 | B |
5.零售業務店面的備貨庫房經公安消防部門驗收合格。 | A | |||
6.大型倉庫(庫房或貨場總面積大於9000m)、中型倉庫(庫房或貨場總面積在550m –9000m之間)應在遠離市區和居民區的主導風向的下風向和河流下游的地域。 | B | |||
7.大中型倉庫與周圍公共建築物、交通幹線、工礦企業等的距離應在1000m以上,也可採取措施滿足安全防護要求。 | B | |||
8.大中型倉庫內庫區和生活區應分設,兩區之間應有高2m以上的實體圍牆,圍牆與庫區內建築的距離不宜小於5m,並應滿足圍牆兩側建築物之間的防火距離要求。 | B | |||
9.小型倉庫(小型倉庫的庫房或貨場總面積小於550m)危險化學品存放總質量應與倉庫儲存能力相適應。 | B | |||
10.用於倉儲運輸的車輛,應經有關部門審驗合格。 | A | |||
11.危險化學品裝卸碼頭經公安消防部門驗收合格。 | A | |||
12.油品碼頭應符合《裝卸油品碼頭防火設計規範》(JTJ237-99)的規定。 | B | |||
13.液化氣碼頭應符合《液化氣碼頭安全技術要求》(JT416-2000)的規定。 | B | |||
14.重力碼頭應符合《重力式碼頭設計與施工規範》(JTJ290-98)的規定。 | B | |||
15.斜坡碼頭及浮碼頭應符合《斜坡碼頭及浮碼頭設計與施工規範》(JTJ294-95)的規定。 | B | |||
16.有火災爆炸危險的液體汽車加油加氣站物品裝卸設施應符合《石油庫設計規範》(GBJ74-84,1995年版)第6章的規定。 | B |
17.汽車加油加氣站應符合《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範的規定》(BG50156-2002)的規定。 | B | |||
五 倉 庫 建 築 要 求 | 1.建築物經公安消防部門驗收合格。 | A | ||
2.庫房耐火等級、層數、占地面積、安全通道和防火間距,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堆場的布置和防火間距,可燃、助燃氣體儲罐的防火間距,液化石油氣儲罐的布置和防火間距,易燃、可燃材料的露天、半露天堆場的布置和防火間距,倉庫、儲罐區、堆場的布置及與鐵路、道路的防火間距,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16-87,2001年版)第四章的要求。 | B | |||
3.庫房門應為鐵質或木質外包鐵皮,採用外開式。設定高側窗(劇毒物品倉庫的窗戶應設鐵護欄)。 | B | |||
4.毒害品、腐蝕性物品庫房的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 | B | |||
5.甲、乙類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設在丙、丁類庫房內的辦公室、休息室,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5h的不燃燒隔牆和耐火極限不低於1h的樓板分隔開,其出口應直通室外或疏散通道。 | B | |||
6.對於易產生粉塵、蒸汽、腐蝕性氣體的庫房,應有防護措施。劇毒物品的庫房應有機械通風排毒設備。 | B | |||
7.庫房的採暖、通風和空氣調節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16-87,2001年版)第九章的要求。 | B | |||
8.庫房採暖應採用水暖,不得使用蒸汽採暖和機械採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於0.3m。採暖管道和設備的保溫材料應採用非燃燒材料。 | B | |||
9.石油庫應符合《石油庫設計規範》(GBJ74-84,1995年版)的規定 | B |
六 消 防 與 電 氣 設 施 | 1.倉庫的消防給水和滅火設備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16-87,2001年版)第八章的規定。 | B | ||
2.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有專人管理。消防器材應設定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存放其它物品。 | B | |||
3.危險化學品倉庫有報警裝置,有供對外報警、聯絡的通訊設備。 | B | |||
4.倉庫應設定醒目的防火、禁止吸菸和動用明火標誌。 | B | |||
5.倉庫的電氣設備應符合《建築防火規範》(GBJ16-87,2001年版)第十章的規定。 | B | |||
6.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的電氣設備應符合《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GB50058-92)的規定。 | B | |||
7.甲、乙類物品庫房設定的電瓶車、鏟車是防爆型的。 | B | |||
8.庫房內不準設定移動式照明燈具,不準設定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櫃等家用電器。 | B | |||
9.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汽的甲類場所,有可燃氣體濃度檢漏報警儀。 | B | |||
10.倉庫有符合國家標準《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GB50057-94)規定的防雷裝置。 | B | |||
11.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儲罐、管道及其裝卸設施應有符合相應國家標準設計規範規定的防靜電措施。 | 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