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化學易燃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貴州省化學易燃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辦法》是貴州省人民政府1992年4月7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化學易燃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2202
  • 發布文號:黔府辦發[1992]36號
  • 發布日期:1992-04-07
【發布文號】黔府辦發[1992]36號
【生效日期】1992-04-07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貴州省化學易燃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1992年4月7日黔府辦發〔1992〕36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化學易燃物品安全管理,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發生,根據《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和使用化學易燃物品的單位和個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化學易燃物品,是指國家標準GB12268-90《化學危險貨物品名表》所列的易燃液體、可燃和助燃氣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遇濕燃燒物品、氧化劑、有機過氧化物。
第四條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和使用化學易燃物品的單位,實行安全責任制,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組織,配置相應的消防設施,制定滅火預案,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訓練;
(二)制定、執行化學易燃物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技術標準,定期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消除火險隱患,改善消防安全條件,發生火災事故及時報告,查明原因,並作出處理。
第二章 生產 儲存 經營 使用
第五條新建、擴建、改建化學易燃物品廠房或倉庫,500萬元以下工程項目的防火審核,由縣級公安機關提出審核意見,報地、州(市)公安機關批准;500萬元以上工程項目的防火審核,由地、州(市)公安機關提出審核意見,報省公安廳批准。
在原廠房內增加設備、擴大生產的,除按有關規定辦理外,還須經公安機關審批。
第六條新建、擴建、改建生產、儲存化學易燃物品的企業,應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一)廠、庫區平面布置圖,建、構築圖,四鄰距離圖;
(二)設計說明書,工藝流程、設備布置圖;
(三)原材料、中間產品和成品的理化特性;
(四)對儲存、運輸、包裝的技術要求;
(五)處理災害性事故的應急措施。
項目建成後,除按有關規定辦理外,還須經公安機關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方能投產使用。
第七條在居民聚集地、自然保護區、要害工程建築、鐵路、水源和名勝古蹟附近,不得新建、擴建生產、儲存化學易燃物品企業。
第八條在生產、儲存化學易燃物品企業周圍國家規定的安全距離內,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和化學易燃物品生產性質相牴觸的企業。
第九條生產化學易燃物品的企業和個人,必須持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到公安機關辦理《化學易燃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後,方可生產。年產值在500萬元以下的,由縣級公安機關提出審查意見,報地、州(市)公安機關批准發證;年產值在500萬元以上的,由縣級公安機關提出審查意見,逐級報省公安廳批准發證。
設有化學易燃物品倉庫或專用儲存室的企業和個人,必須持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到公安機關辦理《化學易燃物品安全儲存許可證》後,方可儲存。庫容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的,由縣級公安機關提出審查意見,報地、州(市)公安機關批准發證;1000立方米以上的,由縣級公安機關提出審查意見,逐級報省公安廳批准發證。
第十條生產、經營、使用化學易燃物品,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劃定禁火區,設立禁火標誌,嚴格用火管理制度,執行各項安全生產、使用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根據化學易燃物品的性質、種類,設定相應的防火、防爆、封閉、隔離等防護措施;
(三)根據化學易燃物品發生災害的可能性,裝置必要的排氣、通風、泄壓、防爆、除塵、防止跑漏、導除靜電、充惰性氣體保護、緊急放料、自動報警和滅火等安全設施;
(四)化學易燃物品的加熱不得使用明火,必須使用明火或煙道氣、有機熱載體、電熱加熱時,應採取嚴密隔絕外露明火的安全措施;
(五)輸送化學易燃液體,應採取密閉不漏、不產生火花的設備,或惰性氣體壓送;輸送可燃氣體的設備應保持正壓不漏;輸送易燃固體應防止摩擦、撞擊。
第十一條儲存化學易燃物品,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化學易燃物品倉庫,應有明顯的禁火標誌和足夠的消防水源,設定火災信號設備和報警設備;
(二)化學易燃物品倉庫,應根據物品的種類、性質,設定相應的通風、防爆、泄壓、防火、防雷、防曬、調溫、消除靜電等安全設施;
(三)在倉庫和堆垛附近醒目處標明物品的性能、消防方法和通道等,防火間距內不得堆放物品,道路應保持暢通;
(四)同一倉庫和儲藏室、櫃應儲存化學性質相似或防火、滅火方法相同的物品;
(五)露天貨場應選擇在地勢高、乾燥、遠離煙火、明火作業場所和高壓架空電線的地方,四周設定防護堤,並與其它建築物保持一定的防火間距,堆垛應有苫墊、遮陽、降溫、防火等安全設施;遇濕燃燒或受熱可能發生災害的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六)倉庫周圍10米內不得有易燃物品,並應經常清除雜草;
(七)嚴禁在庫房內吸菸、用火,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區;機動車輛進入庫區必須採取防火措施。
第十二條化學易燃物品倉庫管理人員職責:
(一)負責本庫物品的收發、登記、清點、驗收、檢查等工作;
(二)負責調整庫內溫度、濕度,保持庫內整潔;
(三)負責對搬運、裝卸人員進行有關操作規程和安全教育;
(四)發現危險因素應及時採取措施,並立即報告。
第十三條化學易燃物品倉庫警衛人員職責:
(一)堅守崗位,嚴格交接班制度,發現問題及時採取措施,並立即報告;
(二)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庫區;
(三)了解和掌握儲存物品的性能及存放、裝卸、搬運等安全常識,制止違章行為。
第十四條單位和個人經營化學易燃物品的,除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外,還應按《貴州省化學危險物品經營許可證發放實施辦法》辦理。
第十五條銷毀、處理廢棄的化學易燃物品,必須在有關技術人員的指導下進行,並徵得所在地公安機關等部門同意。
第三章 運輸 裝卸
第十六條運輸化學易燃物品,應持本單位的申請書,到公安機關辦理《化學易燃物品準運證》。運往省外的,由省公安廳辦理準運手續;省內運輸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理準運手續。無準運證的,一律不準啟運。
貨物運達目的地後,收貨單位應在準運證附表上籤注物品到達情況,並將準運證附表交回原發證機關。
第十七條託運化學易燃物品,由發貨單位持《化學易燃物品準運證》到運輸部門辦理託運手續。託運的物品,必須與託運單上所列物品的品名、數量等相符。
第十八條運輸化學易燃物品,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所運物品的性質、種類,採取相應的隔熱、防火、防爆、防水、防靜電、防止粉塵飛揚和擋風、遮陽等措施,禁止使用三輪車、掛車、鏟車、機車、板車、腳踏車運載化學易燃物品;
(二)化學性質相牴觸和防護、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得同車載運;
(三)運輸化學易燃物品時,必須檢查包裝、容器和標誌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四)運輸化學易燃物品車輛(火車除外)通過城鎮時,應事先通知當地有關部門共同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遵守所在地公安機關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中途不得隨意停車;
(五)船運時,不得在橋樑、隧道、涵洞、水利工程、重要建築設施、人煙稠密和船隻集中的地點停靠,禁止在船上用火;
(六)運輸化學易燃物品的車船,必須由熟悉所運物品化學性質,掌握預防和撲救火災方法的人員押運,嚴禁搭乘無關人員。
第十九條裝卸化學易燃物品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裝卸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教育和訓練,裝卸時必須輕裝、輕卸,堆放穩妥,防止撞擊、重壓和摩擦,嚴禁摔摜,不得損壞包裝、容器、標誌;
(二)裝卸化學易燃物品,應有專人負責監裝、監卸,並儘可能在白天進行,必須在夜間裝卸時,要有安全照明設備,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三)裝卸前必須檢查包裝、容器、標誌是否符合運輸安全要求,裝卸完畢應檢查清掃現場,如發現化學易燃物品包裝、容器損壞、標誌不明,無法運輸時,應及時通知發貨單位;
(四)裝卸地點應設警戒人員,嚴禁攜帶火種進入裝卸場所。
第二十條運輸部門必須加強對化學易燃物品的貨運預報工作。車站、碼頭不得存放化學易燃物品,倒載時間不得超過6小時。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一條執行本辦法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部門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視情節輕重,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進或停產、停業整頓;整頓後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可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儲存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的有關人員,由有關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留散的化學易燃物品,由當地縣級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收繳處理,不得隱匿和私自處理。
第二十五條遺失化學易燃物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立即追查並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第二十六條《化學易燃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化學易燃物品安全儲存許可證》、《化學易燃物品準運證》由省公安廳統一製作。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所稱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59年1月5日貴州省人民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省公安廳公布的《貴州省爆炸、易燃物品安全管理實施細則》中化學易燃物品有關條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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