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化學易燃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辦法》是貴州省人民政府1992年4月7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化學易燃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2202
- 發布文號:黔府辦發[1992]36號
- 發布日期:1992-04-07
【生效日期】1992-04-07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一)建立健全安全組織,配置相應的消防設施,制定滅火預案,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訓練;
(二)制定、執行化學易燃物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技術標準,定期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消除火險隱患,改善消防安全條件,發生火災事故及時報告,查明原因,並作出處理。
在原廠房內增加設備、擴大生產的,除按有關規定辦理外,還須經公安機關審批。
(一)廠、庫區平面布置圖,建、構築圖,四鄰距離圖;
(二)設計說明書,工藝流程、設備布置圖;
(三)原材料、中間產品和成品的理化特性;
(四)對儲存、運輸、包裝的技術要求;
(五)處理災害性事故的應急措施。
項目建成後,除按有關規定辦理外,還須經公安機關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方能投產使用。
設有化學易燃物品倉庫或專用儲存室的企業和個人,必須持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到公安機關辦理《化學易燃物品安全儲存許可證》後,方可儲存。庫容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的,由縣級公安機關提出審查意見,報地、州(市)公安機關批准發證;1000立方米以上的,由縣級公安機關提出審查意見,逐級報省公安廳批准發證。
(一)劃定禁火區,設立禁火標誌,嚴格用火管理制度,執行各項安全生產、使用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根據化學易燃物品的性質、種類,設定相應的防火、防爆、封閉、隔離等防護措施;
(三)根據化學易燃物品發生災害的可能性,裝置必要的排氣、通風、泄壓、防爆、除塵、防止跑漏、導除靜電、充惰性氣體保護、緊急放料、自動報警和滅火等安全設施;
(四)化學易燃物品的加熱不得使用明火,必須使用明火或煙道氣、有機熱載體、電熱加熱時,應採取嚴密隔絕外露明火的安全措施;
(五)輸送化學易燃液體,應採取密閉不漏、不產生火花的設備,或惰性氣體壓送;輸送可燃氣體的設備應保持正壓不漏;輸送易燃固體應防止摩擦、撞擊。
(一)化學易燃物品倉庫,應有明顯的禁火標誌和足夠的消防水源,設定火災信號設備和報警設備;
(二)化學易燃物品倉庫,應根據物品的種類、性質,設定相應的通風、防爆、泄壓、防火、防雷、防曬、調溫、消除靜電等安全設施;
(三)在倉庫和堆垛附近醒目處標明物品的性能、消防方法和通道等,防火間距內不得堆放物品,道路應保持暢通;
(四)同一倉庫和儲藏室、櫃應儲存化學性質相似或防火、滅火方法相同的物品;
(五)露天貨場應選擇在地勢高、乾燥、遠離煙火、明火作業場所和高壓架空電線的地方,四周設定防護堤,並與其它建築物保持一定的防火間距,堆垛應有苫墊、遮陽、降溫、防火等安全設施;遇濕燃燒或受熱可能發生災害的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六)倉庫周圍10米內不得有易燃物品,並應經常清除雜草;
(七)嚴禁在庫房內吸菸、用火,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區;機動車輛進入庫區必須採取防火措施。
(一)負責本庫物品的收發、登記、清點、驗收、檢查等工作;
(二)負責調整庫內溫度、濕度,保持庫內整潔;
(三)負責對搬運、裝卸人員進行有關操作規程和安全教育;
(四)發現危險因素應及時採取措施,並立即報告。
(一)堅守崗位,嚴格交接班制度,發現問題及時採取措施,並立即報告;
(二)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庫區;
(三)了解和掌握儲存物品的性能及存放、裝卸、搬運等安全常識,制止違章行為。
貨物運達目的地後,收貨單位應在準運證附表上籤注物品到達情況,並將準運證附表交回原發證機關。
(一)根據所運物品的性質、種類,採取相應的隔熱、防火、防爆、防水、防靜電、防止粉塵飛揚和擋風、遮陽等措施,禁止使用三輪車、掛車、鏟車、機車、板車、腳踏車運載化學易燃物品;
(二)化學性質相牴觸和防護、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得同車載運;
(三)運輸化學易燃物品時,必須檢查包裝、容器和標誌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四)運輸化學易燃物品車輛(火車除外)通過城鎮時,應事先通知當地有關部門共同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遵守所在地公安機關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中途不得隨意停車;
(五)船運時,不得在橋樑、隧道、涵洞、水利工程、重要建築設施、人煙稠密和船隻集中的地點停靠,禁止在船上用火;
(六)運輸化學易燃物品的車船,必須由熟悉所運物品化學性質,掌握預防和撲救火災方法的人員押運,嚴禁搭乘無關人員。
(一)裝卸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教育和訓練,裝卸時必須輕裝、輕卸,堆放穩妥,防止撞擊、重壓和摩擦,嚴禁摔摜,不得損壞包裝、容器、標誌;
(二)裝卸化學易燃物品,應有專人負責監裝、監卸,並儘可能在白天進行,必須在夜間裝卸時,要有安全照明設備,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三)裝卸前必須檢查包裝、容器、標誌是否符合運輸安全要求,裝卸完畢應檢查清掃現場,如發現化學易燃物品包裝、容器損壞、標誌不明,無法運輸時,應及時通知發貨單位;
(四)裝卸地點應設警戒人員,嚴禁攜帶火種進入裝卸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