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各單位應當制定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消防工作會議制度;(二)防火宣傳教育制度;(三)火源管理制度;(四)電源管理制度;(五)消防設施、器材裝備維修管理制度;(六)車間、庫房、班組防火管理制度;(七)易燃、易爆和化學危險品管理制度;(八)重點部位防火管理制度;(十)協助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進行火災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制度;(十一)檢查評比和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菸草行業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 類別:管理條例
- 相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
- 管理:菸草行業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組織管理,第三章 防火檢查,第四章 建築防火,第五章 電源管理,第六章 火源管理,第七章 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第八章 獎懲,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菸草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菸草行業消防工作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三條 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當將菸草生產、倉儲企業作為消防保衛重點,督促其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於菸草行業各捲菸(雪茄菸)廠、復烤廠以及各類倉庫。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行業內企業、事業單位,以下同)防火安全工作的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防火管理人員的配備:各捲菸(雪茄菸)廠、復烤廠、菸草分公司應配備專(兼)職二人,縣菸草公司應配備專(兼)職一人,車間、班組、庫房應配備專職或兼職一人。專(兼)職防火管理人員,應協助本單位領導抓好防火安全工作。
第七條 各企業必須建立義務消防隊,義務消防隊員應占職工總數的20%以上,百人以下的企業不少於職工總數的50%;捲菸年生產量在二十萬箱以上,復烤菸葉
在二萬噸以上,貯存物資價值在一億元以上的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站)較遠的企業應按照《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組織條例》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隊員不少於18人。
懲制度;
(十二)外來施工單位防火管理制度。
第九條 各單位應當制定下列人員消防職責:
(一)單位主管領導防火管理職責;
(二)單位分管領導防火管理職責;
(三) 保衛處、科、股長管理職責;
(四)專(兼)職防火管理人員職責;
(五)專職消防隊長、指導員職責;
(六)專職消防隊員職責;
(七)義務消防隊員職責;
(八)車間、庫房、科(室)、負責人防火管理職責;
(九)班、組長防火安全職責;
(十)特殊崗位工作人員防火職責。
第十條 各單位應當把防火安全教育納入到職工教育計畫,做到內容、人員、時間三落實。對新上崗的各類人員,有針對性地進行專項防火教育和崗位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準上崗作業。
第三章 防火檢查
第十一條 各省級公司每年至少對本系統進行一次全面防火安全檢查;各企業每月進行一次全面防火安全檢查;車間、部門、倉庫對防火責任區每周應不少於一次防火安全檢查;班、組每天班前和班後應當對所屬機台、庫房和防火責任區進行防火安全檢查。
第十二條 各企業應當配備足夠的警衛力量,嚴 格值班、檢查、巡邏制度。落實防範措施。
第十三條 檢查發現的火險隱患,應逐條登記存檔,並填寫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被檢單位(集體)應當認真整改。
第十四條 一般火險隱患和重大火險隱患整改率應分別達到90%和100%。火險隱患整改要落實計畫、落實資金、落實負責人,並規定整改時限。
第四章 建築防火
第十五條 新建、擴建、改建廠房和倉庫等工程時,其防火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等技術法規的規定,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工程竣工後,主管部門應會同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消防工程進行驗收。
第十六條 工廠、倉庫區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築,如因生產、儲存確需搭建時,應當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批。
第十七條 耐火等級為一、二級的廠房和庫房,內部裝修應採用不燃或阻燃材料,廠房、庫房內的吊頂、隔牆不準採用可燃材料。
第十八條 消防通道、疏散樓梯、電梯間內禁止堆放物品,安全出口必須保持暢通。
第十九條 廠區主要通道寬度不少於8米,一般通道不小於4米,道路上空的架棧等障礙物,其淨高不應低於4米,不得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停放車輛、搭建建築物,必須保證消防通道暢通。
第二十條 庫房內成品、半成品、原輔材料堆放要整齊,並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於100米2,垛與垛間距不小於1米,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小於.3米,垛與牆間距不小於0.5米。垛與用於商品養護的電器設備間距不小於1米,主要通道寬度不小於2米。每個捲菸堆垛垛高不得超過八件,烤菸原煙堆垛不得超過六包,復烤把煙不得超過七包。
第二十一條 露天、半露天菸葉堆場的最大儲量不得超過20000噸,超過的應分場堆放。分場堆物,堆場與堆場之間不應小於40米,每垛占地面積一般不超過100平方米,堆高不宜超過5米,堆垛與堆垛之間不應小於1.5米。五為一組,組與組之間不應小於15米。半露天庫房支架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第二十二條 廠區、庫房、車間、倉庫的重點防火部位,防火標誌要醒目。占地面積超過500平方米或總建築面積超過1000平方米的庫房應設火災自動報警裝置。各廠及大型捲菸和菸葉倉庫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應當設定與其直通的報警電話或其他通訊工具,並保障通訊暢通。
第五章 電源管理
第二十三條 車間、倉庫內嚴禁亂拉亂接電源線路,不得隨意增設電器,高、低線不得架設在同一根電線桿上。
第二十四條 車間、庫房的電源線路、電器設備應保持清潔,配電箱(板)不得有積塵,立式配電櫃周圍一米內不準堆放物品,應保持乾燥並持牌專人管理。各電氣設備的導線、接點、開頭不得有斷線、老化、裸露、破損。
第二十五條 車間、庫房的照明設備懸掛應當牢固。發酵房照明燈具應安裝在牆壁四周。香精、油料庫必須安裝防爆燈。貯絲、烘支房和各庫房內不得使用60W以上的白熾燈,線路應採用暗管表敷設,開頭應安裝在室外,做到人走燈滅,並有斷電指示燈。庫內不準使用電熱器具和家用電器,不準用可燃材料做燈罩。
第二十六條 廠區、倉庫的電氣裝置、電源線路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規範的規定。車間電源線路應當安裝在架線支架內,與各設備連線的動力線必須採用穿管連線方式。庫房的電源線路應架設在庫外,引進庫房內的引路,必須裝置在金屬或非燃塑膠管內。線路和燈頭應安裝在庫房通道上方,距堆垛水平距離應不小於0.5米,嚴禁在堆垛上方架設電源線路,嚴禁在庫房悶頂內敷設配電線路。
第二十七條 庫房內不準架設臨時線路。庫區的電源應設總閘、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並有防潮、防雨等保護措施。
二十八條電器設備必須有良好的接零或接地保護裝置。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下方禁止堆放物品。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應設定防護罩。
第二十九條 廠區、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範的規定、設定防雷裝置,並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三十條 配、發變電房內,嚴禁存放各種油料,酒精等易燃物和堆放其他物品。
第三十一條 器設備必須持合格證的電式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操作時必須嚴格遵守各項操作規程。
三十二條 配、發、變電房內嚴禁明火作業和使用電爐。室內通風要保持良好。
第六章 火源管理
三十三條 廠區、庫區禁止流動吸菸。吸菸室耐火等級不得低於二級,室內要通風良好。吸菸室周圍30米內不得存放易燃和可燃物品。吸菸室應有專人管理。
第三十四條 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生產區、庫房外、車間內運用明火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臨時動火必須向保衛處、科(股)申請辦理臨時動火證,方可動火。並有防範措施和專人管理,時間一般不超過二十四小時。
(二)固定動火須經保衛處、科(股)防火安全審核同意,報經企業分管領導批准後,辦理固定動火證。應明確動火人防火職責,採取安全措施和配備相應滅火器具,主管安全部門應當經常檢查和管理。
第三十五條 廠區和車間內的蒸汽管道應當定期清掃,保持清潔,並用難燃材料保溫,保溫厚度以表面不超過50℃為宜。車間內的暖氣包、管、片等0.5米內不得堆放易燃可燃物品。車間、庫房內的送氣、通風、送料、除塵、空調管道應分開安裝並安裝阻火閥,管道應採用非燃燒材料。
第三十六條 車間、過道內嚴禁存放各種油料、香精、油類等易燃物。香精酒類等易燃液體不得與捲菸原輔材料、成品混同儲存。
第三十七條 發酵房、真空回潮、復烤機要嚴格控制溫度。復烤機房排氣管周圍剩餘菸葉,每周清掃不少於一次。各種紙箱、盒應使用蒸氣或電烘烤,嚴禁使用火牆等明火烘烤。菸葉堆垛應定期檢查,防止炭化自燃。
第三十八條 進入庫區的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排氣管的一側不準靠近物品堆垛。在庫區內作業的電瓶車、鏟車、吊車等必須安裝防止噴火或打出火花的安全裝置,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後、不準在痼區、庫房、貨場內停放、修理和加油。
三十九條 廠區、倉庫、露天堆場周圍100米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露天堆場周圍的雜草等可燃物應經常進行清除。
第七章 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
第四十條 廠房、庫房應按國家《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及有關規定設定消防設施和配備消防器材。消防供水不足的廠區、庫區必須修建消防池、水井或水塔,確保消防用水。
第四十一條 消火栓應有明顯的標誌,室外消火栓周圍20米內不準堆放物資和停放車輛。
第四十二條 各種消防器材要分布合理,擺放在便於取用,通風良好的地方。室外消防器材應擺放在防雨、防曬的箱、架、櫃內,嚴禁與油類、酸、鹼等有腐蝕性的化學物品接觸。
第四十三條 防裝備、器材應指定專人管理、維護保養和更換並掛牌管理,任何人不準挪作他用,確保完好能用。地處寒區的企業,寒冷冬節應對消防設施、設備器材採取防凍措施。
第四十四條 消防器材維修、更換、添經費,應優先給予保證。各單位每年應根據消防設施、裝置、器材使用情況和火災隱患整改需要,進行一次消防經費預結算。消防經費不得擅自挪用。
第八章 獎懲
第四十五條 認真執行本規定,在消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集體)和個人,由本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六條 單位(集體)表彰、獎勵條件:
(一)單位領導和全體職工重視消防工作,全年未發生火災事故的;
(二)防火組織機構健全,防火措施落實,做出顯著成績的;
(三)重視消防宣傳教育,嚴格執行消防條例和各種消防法規,職工民眾的防火安全意識明顯提高的;
(四)消防設施、裝備和器材完善,保證撲救火災的需要。
凡發生火災事故的縣級以下企業(含縣級)不得評為菸草總公司和省級公司的先進單位。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的省級公司不得評為總公司先進單位。個人表彰、獎勵條件:
(一)熱愛消防工作,積極參加防火、滅火訓練,成績優異,工作表現突出的;
(二)模範執行防火制度和崗位防火責任制,在預防火災工作中作出貢獻的;
(三)發現和消除隱患,表現突出的;
(四)及時發現和撲救火災,避免了重大損失的。
第四十七條凡違反本規定的單位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由本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違反其他有關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各單位消防安全管理除執行本規定外,應當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
第四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菸草專賣局、公安廳(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管理辦法,並報國家菸草專賣局和公安部備案。
第五十條 規定由國家菸草專賣局、公安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