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日期】:2013年9月9日
【標 題】:湖北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 發 文 號:第364號
- 實施日期:2013年11月1日
發布信息,辦法內容,辦法解讀,相關報導,
發布信息
《湖北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8月26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長王國生
2013年9月9日
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和完善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企業全面負責、社會參與監督的機制,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制定和組織實施危險化學品安全發展規劃,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年度目標。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實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情況作為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對未落實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行政問責。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支持、督促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簡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宣傳教育,協助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開展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並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和組織事故調查。
(二)公安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並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對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下同)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並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法對危險化學品單位所涉及的特種設備進行檢驗檢測,並對其檢驗檢測結果、鑑定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四)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據環境保護部公布的《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目錄》對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企業開展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環境風險評估,負責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五)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貨櫃裝箱現場檢查員的資格認定。鐵路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的安全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承運人、託運人的資質審批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以及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六)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鑑定的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採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八)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第八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安全條件,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建立、健全並落實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依照有關規定提取、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確保全全生產投入,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或者投保全全生產責任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事故應急培訓、崗位技術培訓,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
危險化學品單位生產或者進口《危險化學品目錄》所列危險化學品的,應當依法進行登記。
第九條 鼓勵危險化學品單位採用有利於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進技術、工藝、設備以及自動控制系統。
鼓勵科研院所對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危險化工工藝、危險化學品事故處置、安全監控等領域的安全生產技術進行攻關。
鼓勵大專院校、大型企業集團建立多層次的危險化學品領域專業人才培養體系。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生產、儲存和使用安全
第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規範管理。
省經濟和信息化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全省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
第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應當依法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三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其使用條件(包括工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並根據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危險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
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並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屬於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除外),應當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第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應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安全審查。安全審查包括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試生產(使用)。試生產(使用)期間,按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試生產(使用)備案意見書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試生產(使用)期限應當不少於30天,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和使用單位應當設定具備相對獨立職能、與生產調度分開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不少於從業單位總人數的2%,至少配備2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書。從業人員500人以上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和使用單位,應當按照不少於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30%比例配備危險物品安全類註冊安全工程師或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從業人員500人以下的,應當至少配備1名危險物品安全類註冊安全工程師或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
第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和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一定的化工專業知識或者有3年以上化工行業從業經歷,其中至少1人具有化工專業本科以上學歷,並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書。
危險化工工藝的操作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第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和使用單位在廠區外公共區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及其附屬設施,應當設定明顯標誌,建立健全巡護制度,配備專人進行日常巡護。安全風險較大的區域和場所,應當進行重點監測、監控。
第二十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和使用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設施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應當實行自動控制、自動連鎖、自動報警,對溫度、壓力、液位、流量等重要參數信息實現不間斷的採集和遠傳。在役大型化工裝置應當裝設緊急停車系統。
第二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和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在作業場所設定相應的安全設施、設備,並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正常使用;定期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檢測檢驗。檢測檢驗機構應當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第二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和使用單位應當委託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涉及石油化工、合成氨、硫酸、劇毒化學品的生產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甲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評價。
第二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在從事吊裝、動火、動土、斷路、高處、設備檢修、盲板抽堵、受限空間等危險作業時,應當嚴格遵守國家規定的作業安全規範。
第三章 經營安全
第二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單位應當依法登記註冊為企業。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從事其他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依法取得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在其廠區範圍內銷售本單位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需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銷售非本單位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在廠外設立銷售點的,應當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科學規劃,積極推進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市場建設。
第二十八條 城鎮人口密集區的加油站應當採用阻隔防爆技術。
成品油運輸專用車輛逐步推廣採用阻隔防爆技術。
第二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還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有儲存設施且構成重大危險源的還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第四章 運輸安全
第三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安全技術條件,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儀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配備有效的通信工具以及安全防護用品、消防設施等。
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船舶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安全技術條件,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儀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和防撞自動識別系統,配備有效的通信工具以及水上逃生、安全防護用品、消防設施等。
第三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應當通過衛星定位系統,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船舶進行全程監控。
第三十三條 生產、儲存、使用和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危險化學品裝卸地點設立專用停車場或停車位,並設定警示標誌。
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和執行發貨和裝載的查驗制度,在裝載危險化學品前查驗承運單位車輛資質證件、駕駛人和押運人員從業資格證件,查驗車輛及罐體、危險化學品警示燈具和標誌的完好性。嚴禁超載、混裝。
第三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的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運輸法律法規。押運人員應當隨車攜帶本單位的營業執照、危險貨物運輸資質、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檢驗合格證等有效證件的複印件和本單位、託運單位名稱和聯繫人、聯繫方式等材料,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押運人員同時應當隨車攜帶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
第三十五條 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劃定,並設定明顯的標誌。
第三十六條 載運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管理規定,並避免通過特大型公路橋樑或者特長公路隧道;確需通過特大型公路橋樑或者特長公路隧道的,負責審批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化學品運輸許可的機關應當提前將行駛時間、路線通知特大型公路橋樑或者特長公路隧道的管理單位,並對在特大型公路橋樑或者特長公路隧道行駛的車輛進行現場監管。
第五章 危險化學品園區安全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嚴格準入、確保全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於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園區)。
危險化學品園區周邊安全防護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園區設立前應當進行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已經建成的危險化學品園區應當每5年進行一次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
未按前款規定進行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的危險化學品園區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
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應當由具備甲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承擔,科學評價危險化學品園區安全風險,核定安全容量,實施總量控制,降低區域風險。
第三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政策,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在危險化學品園區內建設。現有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不在危險化學品園區的,不得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並應當限期搬入危險化學品園區或轉產、關閉。
第四十條 危險化學品園區的建設應當以確保生產安全為原則,完善水、電、汽、風、污水處理、公用管廊、道路交通、應急救援設施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設施,實現基礎設施、公用配套設施和安全保障設施的專業化共建共享。
第四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園區內各單位的布局應當滿足安全防護距離的要求,並綜合考慮主導風向、地勢高低落差、單位裝置之間的相互影響、產品類別、生產工藝、物料互供、公用設施保障、應急救援等因素,合理布置功能分區。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危險化學品園區安全生產規範化建設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建設,從政策、資金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
第四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園區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監管、隱患排查、風險評估、應急救援等制度,構建一體化的園區安全生產管理平台,定期向園區內部和周邊社區、鄉鎮等進行安全生產風險告知及預警預報。
第六章 監督檢查和事故應急救援
第四十四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協作,定期組織危險化學品安全檢查,及時排查和治理事故隱患,依法對危險化學品單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情況實施監督。
對經檢查發現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單位,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撤銷相關行政許可並提請其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第四十五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下列措施:(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查閱、複製有關檔案、資料;(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三)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裝置、器材、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四)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押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設備、運輸工具;(五)發現影響危險化學品安全的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四十六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行政許可及其監督檢查實施情況等相關信息。
供電、供水企業應當配合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在接到通知後不得向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單位提供生產經營用電、用水。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四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園區應當制定園區總體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與本地區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銜接;督促園區各單位按照園區總體預案,制定完善本單位的應急救援預案。
危險化學品園區應當建立或整合園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儲備事故應急救援物資,實行事故應急救援的統一指揮。
第四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應急救援演練。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將本單位的應急救援預案,報當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十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按照本單位危險化學品應急預案組織救援,並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主管部門報告;道路運輸、水路運輸過程中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駕駛人員、船員或者押運人員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十一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按照本地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實施救援,不得推諉、拖延。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危險化學品單位未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未按規定配備危險物品安全類註冊安全工程師或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的;(三)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不具備相應的化工專業知識或者化工行業從業經歷的。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監控化學品、屬於危險化學品的藥品和農藥的安全管理,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國家和省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執行。
法律、法規對燃氣的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98年2月9日發布的《湖北省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辦法解讀
2013 年8月26日,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湖北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事關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對建設和諧社會具有重要影響,這部地方政府規章的公布施行是我省安全生產法制建設的一件大事,充分體現了省委、省政府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執政理念。
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近一個時期,全國多個地區接連發生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黨中央和國務院對此高度重視。習總書記於2013年6月6日作出重要批示,人命關天,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必須作為一條不可逾越的紅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是安全生產監管的重要領域,從我省的情況來看,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一是從業單位中小企業比重大,部分企業工藝落後,安全管理不到位,裝置本質安全水平差;二是化工園區發展水平不高,缺乏園區建設和管理的相關規範;三是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部分企業安全發展理念淡薄,安全生產投入不足,安全培訓不到位,化工安全專業管理和技術人才缺乏。這些問題需要通過完善制度、強化責任、加強管理、嚴格監管來加以解決,從而將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到實處,穩定我省安全生產形勢。
2002年國務院公布《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並於2011年作了修訂。這部行政法規取代了1987年制定的《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確立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宗旨和原則,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強化了危險化學品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重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上世紀90年代,我省根據《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的省政府規章必須作出相應調整。
二、《辦法》的立法依據
(一)法律
2002 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審批並實施監督管理。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該法作為安全生產領域的基本法律,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進行了原則規定,為《辦法》的制定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據。
(二)行政法規
2011 年2月16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對危險化學品單位主體責任,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等各個環節的安全管理和事故應急救援作出具體規定,為《辦法》提供了直接的行政法規依據。
(三)地方性法規
2006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的《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以地方立法的形式進一步明確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措施與保障、事故調查處理等,為制定《辦法》提供了直接的地方性法規依據。
此外,《辦法》還吸納了《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0號)、《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1號)、《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3號)、《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5號)、《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5號)、《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7 號)等部門規章的相關規定。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是關於規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政府規章,共八章五十七條,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確定的基本框架和法律制度基礎上,結合本省實際,重點解決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強化政府和部門安全監管職責嚴格問責體系
為了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持鐵的標準、鐵的面孔、鐵的手腕,嚴格危險化學品單位的安全管理,《辦法》在總則中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和組織實施危險化學品安全發展規劃,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年度目標,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將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情況作為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對未落實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行政問責,並明確了各部門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中的職責。《辦法》還專設一章對監督檢查作出規定,強調各部門加強協作,定期組織危險化學品安全檢查,及時排查和治理事故隱患,對危險化學品單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情況實施監督,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依法進行查處。
近一個時期,全國多個地區接連發生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黨中央和國務院對此高度重視。習總書記於2013年6月6日作出重要批示,人命關天,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必須作為一條不可逾越的紅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是安全生產監管的重要領域,從我省的情況來看,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一是從業單位中小企業比重大,部分企業工藝落後,安全管理不到位,裝置本質安全水平差;二是化工園區發展水平不高,缺乏園區建設和管理的相關規範;三是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部分企業安全發展理念淡薄,安全生產投入不足,安全培訓不到位,化工安全專業管理和技術人才缺乏。這些問題需要通過完善制度、強化責任、加強管理、嚴格監管來加以解決,從而將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到實處,穩定我省安全生產形勢。
2002年國務院公布《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並於2011年作了修訂。這部行政法規取代了1987年制定的《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確立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宗旨和原則,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強化了危險化學品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重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上世紀90年代,我省根據《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的省政府規章必須作出相應調整。
二、《辦法》的立法依據
(一)法律
2002 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審批並實施監督管理。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該法作為安全生產領域的基本法律,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進行了原則規定,為《辦法》的制定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據。
(二)行政法規
2011 年2月16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對危險化學品單位主體責任,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等各個環節的安全管理和事故應急救援作出具體規定,為《辦法》提供了直接的行政法規依據。
(三)地方性法規
2006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的《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以地方立法的形式進一步明確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措施與保障、事故調查處理等,為制定《辦法》提供了直接的地方性法規依據。
此外,《辦法》還吸納了《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0號)、《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1號)、《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3號)、《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5號)、《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5號)、《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7 號)等部門規章的相關規定。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是關於規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政府規章,共八章五十七條,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確定的基本框架和法律制度基礎上,結合本省實際,重點解決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強化政府和部門安全監管職責嚴格問責體系
為了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持鐵的標準、鐵的面孔、鐵的手腕,嚴格危險化學品單位的安全管理,《辦法》在總則中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和組織實施危險化學品安全發展規劃,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年度目標,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將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情況作為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對未落實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行政問責,並明確了各部門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中的職責。《辦法》還專設一章對監督檢查作出規定,強調各部門加強協作,定期組織危險化學品安全檢查,及時排查和治理事故隱患,對危險化學品單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情況實施監督,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依法進行查處。
(二)規範危險化學品園區管理
近年來,我省化工行業呈高速發展態勢,2012年全省石油化工行業工業總產值突破 4000億元,其中化肥產量1164.26萬噸,居全國第一,磷化工產值達千億元,是名副其實的化肥、磷化工大省。但隨著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許多原來地處偏遠郊區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逐漸被新興的居民區和商業區包圍,導致許多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的周邊安全防護距離不合要求,加重了企業的安全生產隱患。目前,我省正在按照國家要求,積極推進危險化學品園區的建設,《辦法》專設一章作出具體的制度安排,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鄉規劃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安排適當區域專門用於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並保證周邊安全防護距離;強調危險化學品園區應當定期進行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新建項目應當符合產業政策並在園區內建設,現有項目限期遷入園區;並對園區的建設、布局及內部管理作出一系列具體規定。
(三)提升危險化學品單位本質安全度
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的重點在於生產儲存裝置的本質安全化程度,實施生產過程的自動化控制,是提升危險化學品單位本質安全水平、降低風險、防止發生事故的重要措施。由於歷史原因,我省一些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中相當一部分沒有實現自動化控制和採取安全聯鎖裝置,《辦法》根據目前全國及我省危險化學品單位生產儲存裝置自動化控制的現狀和發展趨勢,對實現自動化控制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考慮到大型化工生產裝置危險程度高,發生事故的後果嚴重,作出了裝設緊急停車系統的規定。上述規定的設定,既是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檔案通知精神的具體體現,也是我省危化品安全監管工作經驗的總結、提煉,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近年來,我省化工行業呈高速發展態勢,2012年全省石油化工行業工業總產值突破 4000億元,其中化肥產量1164.26萬噸,居全國第一,磷化工產值達千億元,是名副其實的化肥、磷化工大省。但隨著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許多原來地處偏遠郊區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逐漸被新興的居民區和商業區包圍,導致許多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的周邊安全防護距離不合要求,加重了企業的安全生產隱患。目前,我省正在按照國家要求,積極推進危險化學品園區的建設,《辦法》專設一章作出具體的制度安排,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鄉規劃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安排適當區域專門用於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並保證周邊安全防護距離;強調危險化學品園區應當定期進行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新建項目應當符合產業政策並在園區內建設,現有項目限期遷入園區;並對園區的建設、布局及內部管理作出一系列具體規定。
(三)提升危險化學品單位本質安全度
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的重點在於生產儲存裝置的本質安全化程度,實施生產過程的自動化控制,是提升危險化學品單位本質安全水平、降低風險、防止發生事故的重要措施。由於歷史原因,我省一些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中相當一部分沒有實現自動化控制和採取安全聯鎖裝置,《辦法》根據目前全國及我省危險化學品單位生產儲存裝置自動化控制的現狀和發展趨勢,對實現自動化控制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考慮到大型化工生產裝置危險程度高,發生事故的後果嚴重,作出了裝設緊急停車系統的規定。上述規定的設定,既是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檔案通知精神的具體體現,也是我省危化品安全監管工作經驗的總結、提煉,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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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深入貫徹落實《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要求,近日,省人民政府以政府規章的形式頒布《湖北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第364號政府令)。《辦法》共8章57條,包括總則、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和使用安全、危險化學品經營安全、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危險化學品園區安全、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內容。
該《辦法》既注重將《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具體化,更注意結合湖北實際,突出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面臨的實際問題,並增加了新規定、新內容。一是專職人員配備新規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不少於從業單位總人數的2%,至少配備2人。從業人員500人以上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和使用單位,應當按照不少於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30%比例配備危險物品安全類註冊安全工程師或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從業人員500人以下的,至少配備1名危險物品安全類註冊安全工程師或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二是提高本質安全新規定。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的場所應當裝設氣體泄漏監測報警裝置,配備至少2套以上全封閉防化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應當設立氣體防護站(組)。三是危險化學品園區安全新規定。對園區基礎建設原則、園區內單位布局、園區建立一體化安全生產管理平台等提出明確要求。四是部門協作新規定。要求供電、供水企業不得向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危險化學品單位提供生產經營用電、用水。
該《辦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實施,將進一步規範湖北省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行為,對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督促企業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