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範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我省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法律、法規對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安全生產工作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和完善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社會參與監督的機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
- 通過時間:2006年3月31日
- 實行時間:2006年6月1日
- 涉及會議: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 修訂時間:2017年5月24日
- 實施日期:2017年9月1日
湖北安全生產條例,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實施情況的報告,修改情況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
湖北安全生產條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 告(第五十六號)2006年3月31日
《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06年3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實行。
(2006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根據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一百六十九號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集中修改、廢止部分省本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 告(第二百一十八號)
《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17年5月24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5月24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特別規定
第三章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四章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規範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我省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法律、法規對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和完善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社會參與監督的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實行安全生產工作責任制。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組織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推廣套用,及時統籌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產意識。
新聞單位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的輿論監督。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相關機構並指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承辦上一級或者本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委託的事項。
第七條 各級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依法參加安全生產事故調查,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二章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具備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礦山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營企業應當依法分別申請領取安全生產、經營許可證。未經許可,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和有效使用,並對因安全生產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所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的具體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安排年度各項費用預算時,應當優先安排安全生產投入資金(包括安全費用,下同),不得以任何理由縮減正常的安全生產投入。安全生產資金投入項目經費應當設立專項科目,計入生產成本,先提後用,專款專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礦山、建築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高危行業生產的企業實行安全費用提取制度。安全費用由生產經營企業按照有關標準提取,專項用於安全生產。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資金投入應當專項用於下列安全生產事項:
(一)安全生產措施工程建設項目;
(二)安全設備、設施的更新維護和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套用;
(三)安全生產管理;
(四)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
(五)勞動保護設施、用品及職業危害防治費用;
(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獎勵費用;
(七)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八)保障安全生產的其他費用。
第十三條 礦山、道路交通運輸、建築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實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用於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後處理所需資金的不足,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存儲、使用和監督管理,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及勞動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制定、完善並監督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組織編制並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措施、教育培訓計畫,保證安全生產投入資金的有效使用;
(三)定期召開本單位安全生產會議,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四)落實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其職責;
(五)組織制定本單位應急救援預案,並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立即組織搶救,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監控、定期檢測、評估,制定應急預案,並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生產經營單位發現本單位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予以消除;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限期整改的重大、特大事故隱患,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安全生產的要求完成整改,並報告整改情況,接受檢查。
第十六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和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等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救援人員和相應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開展應急救援知識培訓,定期進行事故救援演練。沒有專門救援組織的單位,應當與就近的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應急救援協定。
第十七條 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必須設定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其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按照不低於從業人員1%的比例配備;從業人員300人以下的,其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不得少於2人。?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確定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與安全生產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作業場所和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安全防護設施及勞動防護用品,並教育、監督從業人員按照規定正確使用、佩戴。禁止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應按照規定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制定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畫,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崗位安全技能操練,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檔案。對從業人員中的農民工以及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人員,必須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經過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方可從事特種作業。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為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提供指導和服務,並對中小企業、從業人員中的農民工的教育培訓重點予以幫助。
負責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的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並經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准。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作業場所或者工作崗位明確公示和標識危險因素、防範措施、應急措施等,並督促從業人員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國家規定需要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建設項目,其設計檔案應當有安全生產專篇,並按照法律法規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審查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
前款規定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驗收部門及其驗收人員對驗收結果負責。
第二十二條 安全設備、生產作業場所必須符合下列安全規定:
(一)使用機械電器設備應當嚴格執行使用、檢修、保養、報廢制度,不得違章運行,對人體易造成傷害的危險部位應當設有防護裝置,
對不符合要求又無法改造的設備必須停止使用;
(二)設備安裝、採光照明、物品堆放、通道設定等應當符合相關技術要求;
(三)建築施工現場的運輸道路、機械設施、供水排水、供電系統、材料堆放、腳手架、工作平台、食宿場所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和要求;
(四)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作業場所應當配備監測設施,並採取通風、除塵、淨化、隔離操作等防護措施,預防和減少職業危害的發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及使用劇毒化學品或者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登記,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應當提供中文安全標籤和安全技術說明書。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區域、生活區域、儲存區域之間的安全距離以及周邊防護安全距離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下列範圍安全距離內不得規劃和建造居民區(樓)、學校、集貿市場及其他公眾聚集的建築物:
(一)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區域;
(二)重大危險源危及的區域;
(三)礦山塌陷區危及的區域;
(四)礦山尾礦庫(矸石山)危及的區域;
(五)輸油、燃氣管線安全距離內;
(六)高壓輸電線路安全距離內;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區域。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與從業人員訂立具有保障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等事項的勞動契約,並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為從業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遵照執行。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條款。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活動中,從業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集體契約、勞動契約中,載明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和工傷社會保險等事項;
(二)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了解其作業場所、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及防範、應急措施,獲得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三)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建議、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四)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五)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後提出賠償要求;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生產經營活動中,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三)及時報告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拒絕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合理要求和對有關人員打擊報復。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和工會應當維護從業人員依法享有的安全生產權利,及時制止和依法查處生產經營單位侵害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的行為。
第三章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和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制定和組織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業務經費、宣傳教育經費、事故救援演練經費、公益安全設施經費、安全生產獎勵經費等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三)建立安全生產控制指標體系,實行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考核,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組織、協調對生產經營單位的重點檢查,及時處理安全隱患;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需要配備安全生產監察員。
安全生產監察員應當秉公執法,執行公務時,不得少於兩人,並出示法定的行政執法證件。對不出示證件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接受檢查和處罰。
安全生產監察員執行公務時,有權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安全生產檢查,發現違章作業或者其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應當責令當場予以糾正;發現事故隱患時,應當責令立即排除;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險情時,應當責令暫時停止作業並立即報告,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確認緊急情況排除後,方可恢復作業。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礙安全生產監察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二十九條 實施行政許可的機關,必須嚴櫃依法審查決定和監督檢查,對不符合安全生產、經營條件的不得決定許可,對不再具備安全生產、經營條件的應當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條 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等活動的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條件。
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必須在資質許可的範圍內從事中介活動,並對其做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結果負責。
第三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通信地址。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或者舉報。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安全生產情況,及時公布重大、特大以及社會影響大、性質嚴重的生產安全事故情況和調查處理結果。
第四章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安全事故後,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並按照規定立即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或者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迅速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救助和調查,
並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接到不屬於本部門處理的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轉告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消防、建築施工、特種設備、民用爆破、道路交通、鐵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等重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由省有關部門報告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並同時通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其他重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特別重大的生產安全事故由省人民政府報告國務院。
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統計時限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生產經營單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第三十三條 下列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實行分級負責:
(一)重傷事故和一次死亡1至2人的死亡事故,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調查處理;
(二)一次死亡3至9人的重大死亡事故,由市(州)人民政府組織調查處理;
(三)一次死亡10至29人的特大死亡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組織調查處理;
(四)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別重大事故,按照國務院規定組織調查處理。
國家對安全事故處理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上級人民政府可以派員參加或者直接調查處理應當由下級人民政府組織調查處理的安全事故。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安全事故調查報告經上一級人民政府委託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覆後,由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政府作出責任追究決定。
第三十五條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及有關人員了解情況,調閱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事故調查組在事故發生之日起45日內向同級人民政府報送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報告包括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人員傷亡與經濟損失情況、性質和責任劃分、事故處理以及防範措施意見。
事故處理結案工作應當在90日內完成;遇有特殊情況,經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時間,但致遲不超過150日。
第三十六條 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權對下級批覆結案的事故進行複查,重新做出調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
第五章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處罰和賠償責任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審查、批准、許可、監督管理職責的;
(二)未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情況的;
(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未按照規定及時有效地組織事故搶救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有第一款違法行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第二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處以罰款的,按照下列規定罰款:
(一)發生重傷事故或者1至2人死亡事故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3至9人死亡事故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10人以上死亡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發證單位吊銷其特種作業操作證:
(一)未按照規定接受複審或者複審不合格的;
(二)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弄虛作假騙取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第四十一條 礦山建設項目和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安全性預評價、安全生產設計未經審查進行施工或者未經竣工驗收擅自投產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並可對建設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傷亡事故後,故意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對生產經營單位給予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未取得資質許可,擅自從事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或者安全生產中介機構超越資質許可範圍從事中介活動的,責令停止中介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有關法律法規對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六章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1983年12月11日湖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湖北省廠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湖北省廠礦企業安全生產監察條例》同時廢止。
實施情況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2016年度監督工作計畫,今年5月至6月,省人大常委會成立執法檢查組對《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貫徹實施情況進行了檢查。本次執法檢查分兩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由省政府及相關部門開展自查。第二階段在聽取省政府關於全省貫徹實施《條例》情況的匯報後,省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赴武漢、黃石、宜昌等地進行抽查。檢查組聽取了當地政府貫徹實施《條例》情況匯報及部分省人大代表、基層監管人員的意見建議,實地考察了三鑫金銅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有色公司等企業。
從檢查情況看,《條例》頒布施行十年來,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認真宣傳貫徹,依法加強監管,取得了明顯成效,全省安全生產形勢不斷好轉。截至今年上半年,全省連續11年實現事故數、死亡人數“雙下降”,2015年全省各類安全生產事故死亡人數首次下降到2000人以內,比2006年下降64%。同時也應清醒地看到,我省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每年安全事故傷亡人數的絕對量仍然較大,特別是當陽“8?11”特大爆炸事故的慘痛教訓表明,目前影響和制約我省安全生產的因素仍然較多,一些源頭性、基礎性問題仍未根本解決,安全生產工作存在許多薄弱環節,必須引起高度重視並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以解決。
一、貫徹實施《條例》的主要做法和成效(一)加強宣傳教育,營造依法治安的法治氛圍。全省各級政府和部門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集中開展安全生產月、安全生產楚天行和安全文化下鄉等活動,通過組織文藝匯演、發放宣傳冊、提供法律諮詢、記者採訪等形式,面向基層宣傳法律法規。實施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管理能力提升工程,省、市兩級黨校從2012年開始將安全生產法制講座納入教學課程。採取以會代訓、專題培訓、警示教育等方式,紮實推進企業負責人學法、守法。狠抓高危行業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每年培訓18.8萬人次。對礦山、化工、建築、煙花爆竹等高危行業農民工進行安全培訓,每年培訓20多萬人次。
(二)加強組織領導,推進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建設。一是落實黨委政府組織領導責任。制定《湖北省安全生產黨政同責暫行辦法》,對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安全生產職責作出明確規定,將安全生產指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考核評價體系、市州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業績考核體系。二是落實部門依法監管責任。省政府調整了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職責分工,實現縱向由政府分級負責,橫向由行業部門依法監管,安監部門履行綜合監管職責的監管體制,安全生產監管體系初步理順。三是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頒布實施《湖北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此外,還出台了《湖北省企業失信行為聯合懲戒辦法(試行)》,首次將安全生產納入企業徵信體系。
(三)加強制度建設,完善安全生產法規政策體系。圍繞安全生產工作,我省先後出台了《湖北省民用機場淨空安全保護條例》、《湖北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湖北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等多部法規和政府規章,以及《關於加強全省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工作的意見》等多部政府規範性檔案。此外,《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修訂已納入省人大2016年立法計畫,正在啟動修訂工作。在安全生產地方標準體系建設方面,我省制定出台了《湖北省勞動防護用品配備規範》、《湖北省安全培訓機構能力評估標準》,以及礦山、危險化學品等行業職業病危害防治技術規範等地方性安全標準。全省基本形成了門類比較齊全、層次分明、亮點突出的安全生產地方法規政策體系。
(四)加強監管執法,依法維護安全生產秩序。一是改進執法方式。全省安監系統實施執法檢查“雙隨機、兩公開”制度,事前公告執法對象,事後公開執法檢查結果,既督促被執法企業抓好自查自改,又警示其他單位舉一反三,加強安全管理。二是強化專項整治。我省先後在10個產煤重點縣,20個金屬非金屬礦山重點縣(鄉),10個危化品重點縣,4個煙花爆竹重點縣,大力開展專項治理。全省煤礦由“十一五時期”的839處減少到268處,非煤礦山由近6000處減少到2689處,近千家小化工廠實現關閉或轉產,300多家安全距離不足的化工企業實現搬遷,53家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全部實現工廠化改造,45座無主尾礦庫全部治理完成。三是強化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嚴格執行較大以上事故約談、非法違法事故提級調查制度,以查處問責倒逼依法治安。“十二五”期間,全省較大生產安全事故共問責473人,其中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160人。
(五)加強改革創新,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近年來,我省在安全生產領域先後開展了一系列改革創新,取得了積極成效。一是在全國率先開展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與安全生產責任險過渡轉換試點,在高危行業推行安全生產責任險,對保障安全投入、維護傷亡人員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2015年,宜昌市高危行業企業共繳納安全責任保險費778萬元。二是建設隱患排查治理標準化、數位化體系,實現安全監管企業全覆蓋。目前,全省已有12.99萬家企業入網運行,2015年共排查隱患297.82萬條。三是建設安全生產格線化管理體系,實現安全監管區域全覆蓋。通過加強農村及城市社區的小微企業、個體門店安全監管,構建城鄉一體、全域覆蓋的安全生產格線化服務管理體系,打通安全監管“最後一公里”。
二、貫徹實施《條例》和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一)安全生產基礎薄弱。一是安全發展理念沒有牢固樹立。在檢查中發現,少數地方政府和領導幹部對安全生產還沒有做到真重視,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貫徹執行不到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不到位,在實際工作中存在“重發展、輕安全;重速度、輕生命;重招商、輕監管”的現象。二是一些行業領域安全生產風險較大。我省共有化工企業5000餘家,每天有大量危化品運輸車輛、船舶在省內行駛,安全隱患高。此外,我省缺乏安全防護設施的公路、急彎陡坡、臨水臨崖等危險路段較多,容易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城市管網、軌道交通、橋樑、隧道以及高層公寓、人員密集場所等方面還存在隱蔽致害因素。部分油氣輸送管道非法占壓、安全距離不夠等隱患整改難度大。三是經濟下行壓力對安全生產的影響加大。部分行業如煤炭、鋼鐵、有色、建材等行業經營困難、效益滑坡,企業抓好安全生產工作的動力減弱,管理滑坡、投入減少、人員流失,安全保障能力有所下降,嚴重削弱安全生產基礎。
(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宣傳不夠。全社會知法、守法、用法的意識還不強。主要表現在,部分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管理者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了解不夠、認識模糊,不履行法定責任和義務,不能依法保障安全生產的基本條件。部分從業人員一遇到安全生產事件,還是會下意識的找關係、走後門,想方設法遮掩問題,不能自覺主動地“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多數企業職工不懂、不會、不敢運用法律武器,維護其在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方面的合法權益,不能有效監督企業履行法定義務。社會公眾對安全生產的認知還主要停留在對重特大事故的關註上,對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知之甚少。
(三)企業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一是安全意識淡薄。基層普遍反映,對於安全生產工作,政府做的多,企業做得少,大企業做的多,小企業做的少。部分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不能正確處理安全與發展的關係,有的甚至把安全與生產對立起來,麻痹僥倖心理突出,安全管理工作浮於表面。二是安全投入不足。有的企業在規劃建設階段對安全生產的投入就存在先天不足,在安全管理機構設定、安全生產技術改造、設備更新以及防塵、降噪等必要投入方面欠賬較多,有的企業未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多數企業沒有制定安全投入計畫和相關台賬。三是安全培訓不到位。一些高危行業員工流動性強,技能素質偏低,缺乏相應的安全知識和崗位操作技能,加上企業的安全培訓較少或流於形式,導致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等現象突出。從近兩年的事故情況分析,大部分是由於非法違法、違規違章作業造成的。
(四)安全生產監管體制機制不順。一是政府責任邊界不清晰。基層普遍反映,在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後,對於哪些是政府的責任,哪些是企業的責任,缺乏清晰的界定,在實際工作中往往出現“出了事都是政府的責任”的非法治思維,基層政府和監管人員承擔了本應由企業承擔的責任。二是部門間職責邊界不清晰。
《安全生產法》雖對相關部門職責作了原則性規定,但實際工作中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專業監管、行業管理之間的職責仍然存在缺位、交叉和含混不清的問題,容易產生相互扯皮推諉的問題。三是缺乏科學的考核問責機制。當前安全生產整體上仍偏重於問責,正向激勵不夠。在問責依據上,沒有完全按照被問責對象的工作職責、履行職責的條件等方面確定,使問責的科學性、合理性打折扣,沒有真正做到失職追責,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監管隊伍的積極性和穩定性。
(五)基層監管執法能力不足。基層普遍反映,現有監管力量無法適應監管工作的需要,處於監管一線的基層單位普遍存在人才匱乏、編制緊缺、設備落後的問題。在人員配置方面,全省安監系統人員編制1720個,每個縣(市、區)平均12.3個,比全國平均少3.7個、比中部省份少4.2個。職業病綜合監管職責調整到安監部門後,大多數縣級安監機構無職業衛生監管專職工作人員;在裝備方面,安全監管監測專用設備、現場調查取證與分析設備、辦公設備等十分缺乏,部分縣(市、區)安監局至今仍租房辦公,許多縣級安監部門無執法車輛。此外,鄉鎮及開發區安全管理力量薄弱,大部分地方鄉鎮安全監管處於無機構、無專人、無經費的狀態,無法有效履行監管職責。各類開發區(園區)企業分布集中,經濟規模占比大,但大多數開發區未設立安監機構,無專職安監人員。
(六)安全生產相關法規滯後。新《安全生產法》於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法對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加強安全監管機構建設、完善監管執法方式、加大責任追究和處罰力度等條款作了較大幅度的調整。而我省安全生產條例已經正式實施十年,其關於相關部門安全監管職責、企業安全生產要求、違法違規行為處罰等規定已經滯後於新《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導致基層在執行過程中出現“有法難依”的問題。為貫徹上位法精神,落實國家對安全生產工作的最新要求,需要儘快對我省《條例》進行修訂。
三、推進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全面貫徹實施,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幾點建議(一)加強宣傳培訓,切實提高全社會依法治安的意識。各級政府和部門要高度重視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宣傳貫徹普及工作,認真落實普法責任制,把加強法律法規學習、宣傳、教育作為保障安全生產的基礎性工作抓實、抓好,努力營造“人人關心、人人參與、人人監督”的良好氛圍。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站等媒體,開展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知識進機關、進企業、進學校、進社區活動。要把安全生產納入領導幹部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採取黨校(行政學院)培訓、線上教育等多種形式,抓好安全生產宣傳教育。要將安全常識和醫療急救知識列入中國小素質教育內容,指導和督促各類學校開展應急逃生演練活動。要加強企業安全教育培訓,落實先培訓後上崗制度,安監部門要把安全培訓作為日常執法檢查的必查內容。各級主流媒體要切實履行社會責任,每年安排一定的版面用於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公益宣傳,及時曝光嚴重事故隱患。
(二)完善責任體系,努力形成安全生產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一是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的要求,切實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全面落實黨政領導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工作、檢查調研、考核問責等制度措施。要建立與執法工作相對應的考核考評工作機制,堅持失職追責、盡職免責,激發和保護黨員幹部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積極性。二是要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進一步釐清各有關部門的安全監管職責,建立安全生產責任清單和權力清單,逐步消除監管盲區和漏洞,切實形成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清晰、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三是要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要按照法律規定,推動企業嚴格落實法定職責和義務,加大安全投入,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的機構和人員,建立健全內部責任體系,努力加強企業安全文化建設。要加快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套用,建立實施重大安全風險隱患公示、信用承諾和信用等級評定、不良信用記錄和“黑名單”等制度,強化失信懲戒和守信激勵。
(三)加大監督執法力度,堅決遏制特大事故的發生。一是加強重點行業的監管。要深刻吸取天津“8?12”和當陽“8?11”等重特大事故教訓,持續深化對礦山、危險化學品、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築施工、鐵路、城市軌道、民航、港口、油氣輸送管道、勞動密集型企業和人員密集場所等高風險行業領域、區域的專項整治,推行風險等級管控、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性工作機制,堅決杜絕重特大事故發生。二是加強源頭防控。各級政府要牢固樹立“隱患就是事故”的安全理念,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大力開展老舊企業隱患排查,研究制定危及安全生產的工藝、設備淘汰目錄,堅決淘汰一批條件差、風險大的落後產能,大力發展安全保障性較高的產業。搬遷或關閉現有安全距離不足的化工企業,儘快實現全省化工企業進園區。要切實落實重大隱患政府掛牌督辦制度,對重大隱患隱瞞不報以及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公開曝光,從嚴查處。三是加大執法力度。要依法確立安監部門的執法地位,強化部門協作,依法嚴厲打擊非法違法行為。要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與司法銜接工作機制,防止有案不移、以罰代刑等現象發生。對逾期不履行安全生產行政決定的,要依法強制執行,切實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和約束力。
(四)加強基礎建設,提升安全生產保障能力。一要實施“科技興安”戰略。加強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用相結合的安全生產科技支撐體系建設。整合安全科技優勢資源,加強安全生產技術裝備研發與套用。積極推廣套用安全性能可靠、先進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發揮安全專家技術指導、諮詢評估等方面的作用,加強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二要加強監管執法能力建設。各級政府要將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經費納入同級財政保障範圍,保障涉及安全生產各項工作開展所需經費。要按照國家和省里有關要求,儘快落實基層監管幹部待遇,完善安全防護措施,改善監管工作條件,保障基本履職需要。三要健全完善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構,強化安全生產基層執法力量,調整安全生產監管人員結構,實現專業監管人員配比不低於在職人員的75%。要切實加強和規範鄉鎮(街道)及各類經濟開發區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工作,進一步明確安全生產監管機構,配備人員。
(五)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激發安全監管活力。要全面實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根據我省實際,堅持政府推動和市場化運作相結合原則,推動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擴展到各重點行業領域,充分發揮責任保險的社會化管理功能,完善安全生產風險防範機制。要積極發展安全生產第三方市場,培育專業化社會服務體系,發展壯大註冊安全工程師隊伍。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入安全專家、中介機構和行業協會等第三方力量,指導幫助企業完善安全生產條件,提高安全生產保障能力。委託技術服務機構參與執法檢查、事故查處,指導企業排查治理隱患。要發揮行業協會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作用,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方面的信息、培訓等服務,發揮自律作用,促進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要推行同行業企業定期互查制度,加強同行業企業間橫向交流,共同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六)完善法規政策體系,為安全生產提供強有力的制度保證。一是全面修訂《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要釐清責任邊界,明確各部門的安全監管範圍,清晰界定綜合監管和行業管理之間的工作分工,有效解決職能交叉和監管缺失的問題。要強化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推動企業嚴格落實法定職責和義務。要立足實際,對構成重大威脅的行業領域作出特別規定。要完善安全監管措施,細化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程式。要強化法律責任追究,細化各類違反《條例》規定的行為及相應法律責任,增強法規的可操作性。二是制訂完善安全監管政策措施。各級政府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全省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完善落後產能淘汰政策。完善資金扶持政策,拓寬財政、國債、社會資金等多種融資渠道,加大對涉及安全生產和公共安全基礎設施的改造力度。按照簡政放權要求,研究制定行政許可取消、下放後安全監管政策措施,保證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積極研究制定地方性安全生產標準,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生產強制性標準。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3月28日,本次常委會會議對《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草案二審稿)》(以下簡稱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草案二審稿充分吸收了一審時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及各方面的意見,總體上比較成熟,建議作適當修改後,提交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同時,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規工作室會同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二審稿作了進一步修改。3月29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並邀請財經委員會成員列席,對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修改情況說明如下:一、有的委員提出,條例應當增加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套用方面的內容,鼓勵政府及生產經營單位採用國內外安全生產方面的新技術新工藝來解決安全生產中的有關問題。根據委員的意見,建議在草案二審稿第四條、第十二條第(二)項中增加相關內容。(建議表決稿第四條、第十二條第二(項))二、有的委員提出,安全生產工作應當堅持預防為主,主要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產意識;還有的委員提出安全生產工作應當強化社會參與,特別是新聞單位的輿論監督。根據委員的意見,建議在草案二審稿總則中增加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產意識。新聞單位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的輿論監督。”(建議表決稿第五條)三、有的委員提出,條例應當增加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編制和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畫的職責;有的委員提出,不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對從業人員中的農民工的教育培訓重點予以幫助,生產經營單位也應當對從業人員中的農民工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根據委員的意見,建議在草案二審稿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十九條第一款中增加相關內容。(建議表決稿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一款)四、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八條有關表彰的內容上位法已有規定,可以不必重複,建議刪除;有的委員提出條例應當強化安全監管部門執法人員秉公執法和增加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對提出安全生產合理要求的從業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內容,以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還有的委員建議刪除草案二審稿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中的“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工程項目概算”一句。根據委員的意見,建議作相應的修改。(建議表決稿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五、有的委員提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不僅要對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進行公布,也要對調查處理結果予以公布。據此,建議將草案二審稿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安全生產情況,及時公布重大、特大以及社會影響大、性質嚴重的生產安全事故情況和調查處理結果。” (建議表決稿第三十一條第二款)六、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法律責任中設定的罰款過低;有的委員提出法律責任中除了行政處罰外,還應當強化民事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考慮到罰款額度上位法已有規定,地方性法規不得突破,民事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屬於國家立法的範疇,且上位法已作了規定。根據委員的意見,結合上位法的有關規定,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二審稿第三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處罰和賠償責任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建議表決稿第三十七條)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二審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條例的施行時間擬定為2006年6月1日。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議提出了《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建議表決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特此說明。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05年11月23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對《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安全生產工作,事關人民民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事關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制定本條例很有必要,建議對草案作進一步研究修改後,提請下次常委會會議審議。會後,法規工作室將草案發至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大常委會、省直有關部門及立法顧問組成員徵求了意見。今年2月中下旬,法制委員會就常委會會議審議中的幾個重點、焦點問題赴十堰市及鄖縣、丹江口市進行了專題調研,並在漢召開了省政府法制辦、財政、公安、工商、交通、建設、工會、婦聯等有關部門的負責人,部分企業負責人、職工代表和安全生產方面的專家參加的座談會,聽取了意見。2月下旬,法規工作室將草案在湖北人大信息網和湖北地方法規信息網全文公布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在此基礎上,法規工作室會同省安全監督局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及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認真修改,形成《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草案修改稿)》,並再次印發徵求常委會組成人員、財經委員會、法委組成人員、省直有關部門以及部分企業界的省人大代表的意見。3月17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形成了《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草案二審稿)》(以下簡稱草案二審稿)。現將審議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安全生產涉及面廣,責任較大,有些問題已有專門的法律法規加以規定,本條例可不必重複,因此有必要對該條例的適用範圍作出明確的界定。根據上述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對本條例的適用範圍界定為“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法律、法規對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草案二審稿第二條)
二、有的委員和地方、企業提出,條例應當進一步明確政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工作中應盡的責任;財經委員會和有關部門提出,為了充分發揮工會組織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條例應當對工會的相關職責作出明確規定;還有的地方和部門提出,70%的安全事故發生在鄉鎮和基層單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相關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非常必要。但其職責範圍應當適當確定。根據上述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對草案總則作如下修改和補充:1、將草案第三條修改為:“安全生產工作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和完善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社會參與監督的機制。各級人民政府、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實行安全生產工作責任制。”2、將草案第五條第三款修改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相關機構並指定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承辦上一級或者本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委託的事項。”3、在草案二審稿中增加一條:“各級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依法參加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草案二審稿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
三、有的委員和財經委員會提出,為了強化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設立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是必要的,但適用的領域不宜過寬,同時應當分行業和企業規模、類別等明確規定提取標準和使用辦法。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十二條修改為:“礦山、道路交通運輸、建築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實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用於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後處理所需資金的不足。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存儲、使用和監督管理,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草案二審稿第十三條)
四、財經委員會和有的地方、部門、企業提出,條例草案第十五條關於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比例,應當考慮不同種類企業和不同規模企業的實際和安全生產監管需要,同時也應科學合理地配置;有的地方和企業提出該條第三款的規定沒有實際意義,建議刪除。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刪除該條的第三款並將該條修改為:“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必須設定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其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按照不低於從業人員1%的比例配備;從業人員300人以下的,其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不得少於2人。”“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確定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與安全生產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草案二審稿第十七條)
五、有的委員提出,當前我省安全生產的薄弱點主要是中小企業和農民工,有關部門應當對中小企業和從業人員中的農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訓予以重視和幫助,條例草案應當有針對性加以規定。根據委員的意見,建議在草案第十七條增加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為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提供指導和服務,並對中小企業、從業人員中的農民工的教育培訓重點予以幫助。”(草案二審稿第十九條第四款)
六、有的委員、地方和職工代表提出,從業人員應當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據此,建議在草案二審稿增加相應規定。(草案二審稿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七、有的地方和部門提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生產安全狀況和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情況向社會公開,以加強社會監督。法制委員會認為,建立安全事故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公開制度,既可以提高行政機關監督管理的透明度,又可以增強行政執法的警示作用,增強生產經營單位自覺守法和安全防範的意識。據此,建議增加一款規定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生產安全狀況和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情況,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對重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以及社會影響大、性質嚴重的典型事故的有關情況應當及時公布。”(草案二審稿第三十一條第二款)
八、有的委員、地方、部門提出,對各級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種類和法律責任太原則,建議細化、明確,增強可操作性;對法律責任國家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的,地方性法規不宜重複;也有的委員建議將草案第三十八條和第三十九條合併,並在草案第三十八條中增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法律責任。根據上述意見,建議在草案二審稿中作相應修改。(草案二審稿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
九、有的委員建議,將條例名稱修改為《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辦法》。考慮到該條例依據的上位法除了安全生產法之外,還包括礦山安全法、煤炭法、勞動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煙花爆竹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其調整範圍較寬,目前外省市已出台的安全生產法規名稱都是採用“條例”的形式。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對條例名稱不作修改為宜。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財經委員會和各有關方面的意見,對草案的其他一些條款作了刪減、合併和文字修改,條款順序作了適當調整。
草案二審稿已按照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法制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草案二審稿及以上報告,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