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證規則
鑑定意見的本質是一種證人證言,所以,它的質證同證人證言質證規則相同。比如,最佳證據規則、補強證據規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等。
新發展
2010年,5月30日,兩高三部聯合發布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與《辦理死刑案件的證據規則》(以下簡稱為兩個證據規則),這兩個證據規定增加了鑑定意見的質證與審查判斷規則,《辦理死刑案件的證據規則》對鑑定意見的審查判斷著重從十個方面進行:
1、鑑定人是否存在應當迴避而未迴避的情形;
2、鑑定機構和鑑定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資質;
3、鑑定程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關規定;
4、檢材的來源、取得、保管、送檢是否符合法律及有關規定,與相關提取筆錄、扣押物品清單等記載的內容是否相符,檢材是否充足、可靠;
5、鑑定的程式、方法、分析過程是否符合本專業的檢驗鑑定規程和技術方法要求;
6、鑑定意見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備,是否註明提起鑑定的事由、鑑定委託人、鑑定機構、鑑定要求、鑑定過程、檢驗方法、鑑定文書的日期等相關內容,是否由鑑定機構加蓋鑑定專用章並由鑑定人簽名蓋章;
7、鑑定意見是否明確。
8、鑑定意見與案件待證事實有無關聯。
9、鑑定意見與其他證據之間是否有矛盾,鑑定意見與檢驗筆錄及相關照片是否有矛盾。
10、鑑定意見是否依法及時告知相關人員,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是否有異議。
2012年03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正式將“鑑定結論”修改為“鑑定意見”。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四十九條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第五十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