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黑龍江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意見的通知

關於印發黑龍江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意見的通知發布單位是黑龍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發布時間是2013年5月14日

各市(地)、省直管縣(市)安全監管局,省農墾總局、森工總局安全監管局:
現將《黑龍江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意見》印發你們,並提出以下要求,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安全監管,認真做好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的組織督促工作,指導督促企業依法依規及時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二、對決定不再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要及時辦理經營許可證註銷手續,企業不得以停業為理由推遲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延期手續;同時要強化監督,嚴格執法,對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未辦理延期手續,仍然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依照有關規定處罰。
三、承擔安全評價的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安全評價資質,安全評價要客觀、公正和準確,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結論明確,並對評價結論負責。市(地)、省直管縣(市)安全監管部門在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審查中,應核查安全評價報告結論、安全評價報告中涉及隱患整改認定情況以及報告內容與企業實際是否相符,評價結論不準確、評價內容與企業實際不符或存在重大隱患未能發現的,要依法處罰,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四、每年1月15日前,縣級發證機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和監督管理情況報告市級發證機關;每年1月31日前,市級發證機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和監督管理情況報告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黑龍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3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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